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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与取回租赁物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租赁合同正式签订后,由金融租赁公司与供货方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实际操作中,也常常采取先签订非正式的融资租赁合同,在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方、供货方三方会面商定好货物买卖条件后,再签订正式的金融租赁合同与货物买卖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明确要求合同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融资租赁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概述

1.融资租赁的含义

融资租赁是最基本最为常见的通过租赁进行融资的业务方式。其最基本的关系构成模式为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筹措资金,购买租赁物设备,以物之所有人身份转移物的占有和使用权;在租赁期内,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只有使用租赁物件的权利,没有所有权,并要按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租赁公司交付租金;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可选择向租赁公司交付少量的租赁物件的名义贷价(即象征性的租赁物价值)获得承租物的所有权(“留购”);或者办理续租手续,继续租赁,保持原有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状态。

通过对其运作方式的分析可知,融资租赁的实质为出租人在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租金收取权的前提下,将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的全部占有、使用和受益、期满留购的权利转移给承租人的租赁方式。

2.融资租赁运作工程

金融租赁流程按照具体的操作过程,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1)设备审批和选定。为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国家历来对飞机等固定资产投资设置审核,对此类财产的融资租赁亦须经相关部门审核。承租方增添设备涉及这些方面的,应首先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列入国家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承租方的设备购买项目不需经过审核或者经审批获得批准的,一般是由承租方对供货人进行挑选,并与选择的供货方商定货物买卖的条件。

(2)申请租赁。承租人选定好后,承租人与选择的金融租赁公司(出租人)洽谈租赁有关事宜;经金融租赁公司审查同意的,应制定并提出租金估算单,金融租赁公司还可以要求承租方提供保证金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力的担保等要求。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时便可签订正式的融资租赁合同。

(3)订购设备。租赁合同正式签订后,由金融租赁公司与供货方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实际操作中,也常常采取先签订非正式的融资租赁合同,在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方、供货方三方会面商定好货物买卖条件后,再签订正式的金融租赁合同与货物买卖合同的方式。

(4)设备交付或者直接发货。供货方履行买卖合同中交货义务时,可以交付金融租赁公司,但实践中往往是受其委托,直接向承租方发货,但发货票、运单等单证仍交金融租赁公司。

(5)设备租赁。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数额、缴付时间和方式向出租方缴纳承租设备的租金;设备的保养、维修、保险以及无形耗损等都由承租方承担。

(6)设备的留购转让、续租与退回。双方可以约定租赁期满租赁设备的确切归属;未规定确切归属的,租赁期满,承租方可选择留购转让、续租与退回。《融资租赁法草案》中建议,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方。

(二)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融资租赁交易的展开事实上是围绕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而进行的。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是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基础。当融资租赁合同成立后,出租人才根据承租人的特定要求,同其选定的供货人签订购置租赁物的买卖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

(1)要式性。融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明确要求合同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融资租赁合同。

(2)有偿性。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作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有其特定的构成规则:“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因此租金总额不仅能抵补出租人购置租赁物所垫支的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且出租人还可以从中获取高于一般租赁的利润。

(3)特殊主体性。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能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审批设立的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一般公民或法人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4)不可解除性。对于承租人而言,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具有专业性质,若允许承租人以退还设备为条件而随意提前中止合同,出租人很难将设备重新出租或卖掉,因此,在租赁期间,租赁双方均无权擅自中止和解除合同。但是,出现以下法定情形时,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当事人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因一方当事人丧失继续执行租赁合同的能力、因法律或行政命令变更而导致金融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动解除;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以致租赁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的,金融租赁合同终止。

2.融资租赁交易的展开是围绕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而进行的,是融资租赁交易的核心。融资租赁合同总应当体现租赁和购买物件两部分的内容,涉及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关联性,并能显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征。根据《合同法》第238条规定并结合现行的融资租赁实践,主要的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合同说明性条款。包括当事人资料内容,如名称、地址、法定代理人、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址等,合同必备的基本条款。

(2)合同标的物具体标准条款。必须写明租赁设备的名称、数量、牌号、型号、规格、技术性能、单价以及总金额等,这些内容一般均以附表形式明确列出。

(3)承租人对租赁合同的确认。融资租赁合同条款应当体现租赁设备是承租人依靠自己的技能和判断指定或认可选择的,而非由出租人指定、限定或仅依据出租人的说明作出选择的;承租人承认买卖合同是出租人根据自己的要求订立的,并且自己将承租买卖合同中规定的租赁设备。通过此条款,可以有效防止承租人中途毁约而造成出租人的损失,同时也排除了出租人对租赁设备的瑕疵担保责任,但是承租人以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4)租赁物的使用、保养和维修。租赁期内,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负责。

(5)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条款。租赁的特征之一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所以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而承租人享有使用权。为保障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可以约定除非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将租赁物允许他人使用;相对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用和使用,他人由于出租人的原因对于租赁物主张任何权利,一概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的使用权利不得因此受影响。

(6)租赁细节条款。合同应当明确规定租赁关系的起止时间、租赁费用即租金的构成方式以及其支付的期限、方式。其中租金条款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内容,设计租金总额、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出租人通过租金既要收回租赁物的购入成本价、贷款利息营业费用和必要的利润。租金的计算费用需凭租赁费率进行确定,根据合同约定,有固定租赁费率和浮动租赁费率两种计算方法。后者还需要特别约定其负担原则和浮动日期。

(7)租赁物的灭失以及损毁处理原则和方式规定。包括租赁物在运输、安装、调试以及使用等过程中的损毁风险承担以及对第三者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时的责任承担。一般是由出租人承担一切损失,并且需要按期缴纳租金。发生租赁物灭失及损毁情况后,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要求承租人选择下列方式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恢复原状或者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状态、更换与租赁设备同等状态和性能的零件、租赁设备灭失或者毁损至无法修理时按合同中规定的损失赔偿金额赔偿给出租人。

(8)担保条款、融资租赁保证金条款。前者由承租人提供,担保人担保承租人切实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在承租人不能履行合同时承担支付租金的责任。后者是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订立后向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而且这部分保证金是不计利息的,在租赁期满时归还给承租人或者抵付最后一期租金中的相应数额。通过约定,在承租人违反合同时,出租人可以用这笔租赁保证金来抵扣承租人原本应付租金的相应份额,也能给出租人带来保障。

(9)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条款。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有留购、续租或者返还三种处理方式的选择权,但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均应在合同中加以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但因无力支付全部租金合同解除,且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10)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条款。主要包括因出租方过错造成的租赁物延迟交付或者交付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者其他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出租物在租用期间受损、被盗、未经出租方同意而侵犯出租物所有权的一切行为应付的责任、逾期缴纳相应费用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争议解决条款,双方可以约定当争议发生时如何进行谈判协商、进行仲裁选择或者诉讼的方式等约定。

3.金融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不仅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也是判断金融租赁关系的指标重要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三)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1.主体

(1)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传统租赁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其专业性,即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能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法人,而不能是一般的公民或法人。

(2)承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的承租人与传统租赁关系不同的地方在于,承租人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需要和供货人的信誉、能力自由选定最佳供货人和最适用的租赁物,承租人选择权利的扩大,同时也增加了出租人对自己出资购买的商品在知识、信息、选择上的不全面的可能,因而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对出租人和租赁物也承担了较为特殊的责任。

(3)供货人

供货人的确定是由承租人直接选定,或根据承租人的要求选择并经其认可的,因而除对商品买卖合同的直接对象(出租方)承担责任外,还受到承租人的权利追及。其给予货物买卖合同供货人所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可直接追究其责任。

2.客体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租赁财产,目前常作为融资租赁合同客体的财产种类主要有汽车、航空器、船舶、工程机械等。参考国外的融资租赁发展,随着融资租赁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和行业拓展,适宜作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将进一步延展,目前我国的医疗设备已处于起步阶段,房地产等领域融资租赁也有开展的广泛前景。

3.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是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反映,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形式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1)出租人权利

①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并于租赁期内保持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②收取租金的权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2)出租人的义务

①按照承租人的指定购买下租赁物的义务。融资租赁关系与一般租赁关系的一个典型区别在于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不是实现以待承租的,而是其为了满足承租人的需要,因而应当忠实依照承租人的指定或确认进行采购。

②向供货人支付货款,以保证承租合同的按时按质履行。买卖合同虽然是由出租人出资购买,但是由于该特定财产的购买目的是为了满足出租人的租赁需求,因而,向供货人支付货款,使得买卖合同得到全面适当的履行,也是出租人对承租人应负担的义务之一。

③协助承租人向供货人索赔。虽然根据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有瑕疵担保义务,但是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是严格根据承租人的标准,甚至很多情况下,是由承租人直接参与选择或指定的,所以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负担租赁物本身的瑕疵缺乏有力的支撑,而是通过买卖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向供货人要求责任承担。

④租赁物瑕疵担保补充责任。出租人对租赁物的质量、数量等问题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在以下情况下,租赁物的质量、数量等存在问题,在对供货人索赔不着或不足时,出租人应赔偿承租人: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断为承租人选择供货人或租赁物的;出租人为承租人指定供货人或租赁物的;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供货人或租赁物的。

(3)承租人的权利

①选择租赁物的供货人并决定租赁物的条件。

②接受供货人提供的由自己所指定的标的物的权利。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虽然出租人享有对其购买的货物的所有权,但其行使必须以不影响承租人依据融资租赁合同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为限。[53]合同有效期间内,出租人非法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或者擅自取回租赁物,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在租赁期限届满,对租赁物享有续租、退还或者留购的权利三者的选择权。融资租赁使得承租人能够获得及时的租赁物使用,并支付了比一般租赁高得多的租金对价,使得物尽其用并带动了财产增值,将这一选择权赋予承租人,也符合融资租赁激励作用的初衷。

④当租赁物存在非出租人过错的品质瑕疵,承租人还有权依法定或者约定向供货人直接索赔。因租赁物的质量、数量等问题对供货人索赔,如出租人无过错,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的权利。

(4)承租人的义务

①依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②按时接收租赁物并及时接受。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由于租赁物的被指定性,一旦购入,出租人很难在短期之内以适当价格出租给他人,所以接受供货人提供的标的物,实际上是对租赁合同的不可随意解除性质的遵从。

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并负担租赁物的保管和维修义务。

④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擅自转租的消极性义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进行抵押、转让、转租或投资入股的,其行为无效,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因承租人的无效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5)供货人权利

①依买卖合同要求合同相对人支付货款的权利。

②其他约定或者适用买卖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赋予的权利。

(6)供货人义务

①依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并应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及单证以外的有关资料。供货方应当以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适用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标的物交付时权利上或品质上存在瑕疵的,应当由供货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融资租赁合同

1.订立

订立融资租赁关系,应当签订书面的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一类独立的有名合同,因而其成立和有效首先应符合一般合同的基本要求,同时还应必须具备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要件。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程序与一般合同的订立程序有所不同,正是基于上述与租赁物的买卖合同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上,所要求的合意,必须包括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在以下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中,亦体现了这种牵连性。

2.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从成立时起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自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后生效;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的,自办理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来说,合同中涉及租赁物登记或者担保权登记设立的问题,所以,融资租赁合同应当是货物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分别签订并依法办理登记后,自承租人收到供货方交付的标的物时起生效。

3.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1)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必须有从事金融租赁的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无效。对主体的特殊要求,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承租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租人不具有从事金融租赁经营范围的,仍与之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亦应确认无效。

(2)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恶意串通的当事人双方出于故意,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是承租人以租赁物为目的的合同,承租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订立过程中,由于被串通欺骗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达的,被欺骗方不应受这种意思表达的拘束。

(3)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当事人规避的若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确认无效。例如以融资租赁的形式,进行企业间借款,常见的行为模式为当事人虽然既签订有融资租赁合同,也有货物买卖合同行为,但根本不存在真实的租赁活动,“出租人”只是以融资租赁合同获得的贷款交给“承租人”,并以“租金”名义收取利息等收益。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存在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还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审视是否出现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如我国的税收征管、外汇管理制度如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不得是禁止流通物,例如签订制造伪钞的机械等。

融资租赁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后,应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区分情形分别处理。

【引申阅读】

融资租赁合同订立中体现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

之间的关联性与独立性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和目的,两者具有联立联动关系,在一定意义上互以对方的存在为条件,但是二者又各具独立性。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联性与独立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就租赁与买卖的关系而言,融资租赁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成立,但自承租人收到供货方交付的标的物时起生效。因此,若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解除,则融资租赁合同也就因标的物的履行不能无法生效而不得不解除。但由于融资租赁的特殊性质,买卖合同虽由出租人与供货方订立,但合同关键条款的买卖条件却是由承租人指定,且买卖的标的物也是为供出租人租赁使用而购买的,因而承租人对买卖合同的效力有较大的发言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和供货方在协议变更、解除买卖合同时,还须经承租人参与且三方达成一致,即《合同法》第241条规定的:“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方、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租赁合同中起租日的确定是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租赁合同的起租日的确定,与买卖合同的履行有着密切的关联,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一般按照两种方式认定:(1)按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租赁物件的交付时间为起租日;(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供货方签订买卖合同以出租人支付购货款之日为起租日。目前,多数融资租赁公司赞同后一种认定,而且后者也符合我国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01)7号文《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第4条第2款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第4条第2款:“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课外阅读】

1.以融资租赁为名,从事企业借款行为的常见模式。

2.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的构成。

【课后思考】

1.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2.如果你是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顾问,你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过程中会从哪些方面给公司建议减少公司风险?

3.如果你是供货人的代理人,如何保障供货合同在租赁关系外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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