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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若买卖合同失效或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一般也随之解除或自动失效;若融资租赁合同不成立,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也可解除。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应当保证承担人享有对租赁物的独占使用权。总之,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使用权属于承租人,承租人在使用期间应定期维修并妥善保管租赁物。

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它是一种融信贷和租赁为一体的新型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行为涉及三方主体,即出租人(或称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性质的合同:出租人与供货商订立买卖合同,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标的物;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标的物。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交易,其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在我国,《合同法》将融资租赁合同规定为一种新型的有名合同,既不同于买卖合同,也不同于传统的租赁合同,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形式。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一)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

出租人按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买标的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等的重要特征。融资租贸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出租人购买标的物是为了满足承租人的需要,是为“出租”才购买的;承租人为解决自己资金不足的问题,通过由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以达到融资的效果。可见,通过标的物的买卖和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以融物为形式,融资为实质的关系,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

(二)融资租赁合同由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组成,两个合同关系密切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性租赁合同以及出租人与供应商签订的买卖合同组成。这两个合同在性质和内容上有差异,但在融资租赁中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也即是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是以租赁合同的法律形式来实现融资的经济本质。若买卖合同失效或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一般也随之解除或自动失效;若融资租赁合同不成立,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也可解除。出租人购置标的物的行为与出租标的物的行为是联系在一起的。

(三)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要购买标的物,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即使合同终止后,承租人想依其选择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也须同出租人协商,由出租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但出租人虽然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其购买标的物的目的是出租,以满足承租人需要,因此,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应当保证承担人享有对租赁物的独占使用权。这种独立使用权可以对抗出租人的所有权,也可以对抗对租赁物享有他物权者的权利。比如说,在融资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或将租赁物抵押时,转让或抵押行为都不能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权,融资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总之,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使用权属于承租人,承租人在使用期间应定期维修并妥善保管租赁物。

(四)承租人须向出租人交付租金,但租金并非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租赁”关系,但融资租赁合同交付的租金并非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融资”的代价,它实际上是承租人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价金本息和出租人应获得的利润等费用的分期偿还。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标准的确定与租赁合同中租金标准的确定是不同的。

(五)出租人一般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只是按照承租人的指示和要求去筹措资金购买标的物,因而由于租赁物的规格、式样、性能等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负责。通常根据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的约定,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并承担索赔不成时的损害后果,也即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免于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当然也不负迟延履行的责任(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六)当事人可约定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归属

租赁期届满时,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由承租人通过向出租人支付名义货价的形式,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除此之外,承租人一般情况下还可以选择对租赁物实行留购、退租或续租。如果以上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物归属的,则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这一法律规定属强制性规定,只有前面的认定方法都无法确认租赁物归属时,才能适用这一原则。

(七)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为具有融资租赁营业资格的人

融资租赁合同因具有融资性,其出租人仅限于经营融资业务的人,不具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八)出租人不承担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在承租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三、融资租赁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是三方当事人。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的主体一般为两方当事人。除以上区别外,还具有以下不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标的物,其目的是为了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以满足自己需要,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购买标的物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为满足承租人生产经营的特定要求,是为“出租”才购买的。最终物品的所有权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只能享有对该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不能行使对该物品的最终处分权

(二)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的租赁物或是自己现有的,或是按自己的意愿购买的,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行为与租赁合同无关,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必须按承租人的要求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出租人购买的物件与出租的物件是同一的,它既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也是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这一标的物是连接两个合同的纽带。

(三)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1.借款合同一般只涉及一定数额金钱的转移支付,而不像融资租赁合同那种涉及具体物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关系。

2.借款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与利息计算不同。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到期时向贷款人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而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不向出租人归还本金,支付的只是租金,租金的计算方式比借款合同的还本付息计算方式复杂。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包括设备价款、融资利息、银行费用总成本的回收及手续费、保险费、出租人的经费费用以及可得利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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