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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租赁合同

时间:2022-06-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实施的前提条件根据各个国家规定并经合同当事人商议而定。国际租赁合同应订明:支付租金的货币名称,以避免因汇率变动导致的当事人因汇兑损失而引起的纠纷;除国家规定应扣除的预提税外,承租人按期支付的租金;双方当事人营业日与假日差异的支付办法;承租人因为过失而延期支付须被加收罚息。

第三节 国际租赁合同

一、进出口销售合同

进出口销售合同(Import &Export Sales Contract)是由出租人作为买方,按照承租人与供货商达成的条件,就买卖某项设备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代承租人与供货商签订的并由承租人联署签字确认同意的书面协议。进出口销售合同的基本内容和性质与一般进出口合同类似,必须对进出口设备或生产线的供货范围、规格、性能、价格、交货、付款、保险、运输、质量保证、不可抗力、索赔和仲裁等条款作出具体规定。此外,需要增加一些与租赁业务有关的条款,主要包括:

(1)卖方(供货人)在进出口销售合同中确认合同货物是作为买方(出租人)和用户(承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由买方向承租人出租。

(2)卖方要向买方和承租人保证合同规定货物的规格、式样、质量、性能及其他全部条件均符合承租人的使用目的。

(3)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及其他卖方提供的服务与应尽的义务,由卖方直接对承租人负责。

(4)合同要规定与租赁有关的特别条款。如果合同中其他条款与特别条款相抵触,以特别条款为准。

(5)合同由买卖双方签字,还须征得承租人同意并确认合同条款。一般而言,要求承租人在合同中附签。

二、国际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为租赁某一项资产而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一种书面协议。租赁业务的法律依据主要表现在租赁合同上,租赁合同是租赁业务众多合同的主要部分。

租赁合同包括一般性条款和专业性特殊条款两类。一般性条款包括:合同说明条款、合同实施的前提条件条款、租赁设备条款、租赁设备交货和验收条款、税款专用条款、租期和起租日期条款、租金支付条款。专业性特殊条款包括:购货合同与租赁合同关系条款、租赁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条款、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条款、对出租人免责和对承租人保障条款、对承租人违约和对出租人补救条款、租赁设备使用、保管、维修和保养条款、保险条款、租赁保证金和担保条款、租赁设备租赁期满处理条款、对第三方的责任条款、转租赁条款、租赁债权的转让和抵押、预提所得税条款、争议解决条款。

(一)合同说明条款

合同说明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合同的名称,即确定合同的交易性质。如果交易属于融资租赁业务,合同文本就应该标明为融资租赁合同,而不是其他类型的租赁合同。

(2)订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3)标明签订合同的日期。

(4)说明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购进经承租人选定的设备,按双方共同商定的条款租给承租人使用。合同说明条款是租赁合同与其他租赁合同在法律上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合同实施的前提条件条款

有些合同规定了实施合同的前提条件或生效条款,即表明此类合同虽经当事人签字,但必须履行了前提条件或生效条款后才生效。合同实施的前提条件根据各个国家规定并经合同当事人商议而定。一般前提条件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进口许可证和偿还租金保证函等。

(三)租赁设备条款

租赁设备是合同的标的物,也是出租人应承租人要求融资购进的,因此合同应专列一项条款,载明租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设备的技术性能、交货地点、使用地点。由于在合同正文中详细列举上述内容会影响文本阅读,一般以附表形式将租赁设备详细列举,在合同正文条款中仅作简明规定。附表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四)租赁进口设备的交货、验收条款

融资租赁标的物由卖方直接运交承租人指定的交货地点,由承租人验收。该条款应规定,承租人确认出租人与供货商之间交易的设备是承租人自己选定的租赁标的物;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各种必要的证明和租赁设备的交付时间、地点及由何人交付(即明确由供货人或出租人负责交付)。

该条款还应规定:交付人不能按期交付租赁设备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免责原因;租赁设备运抵交货地点后,承租人负责保管、检查验收的期限。如果承租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验收事宜,租赁设备将被视为承租人在完整状态下验收完毕,并被视为在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租赁设备验收证书已由承租人交付给出租人。如果供货人延迟租赁设备交货或租赁设备的规格、式样、性能等与购货合同规定的内容不符,使承租人遭受损失,合同应明确规定出租人有义务将购货合同中对供货人的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并有义务协助承租人办理索赔事宜。对于进口租赁设备,条款也应明确规定卸货港、设备到达卸货港口应办理的报送手续等。

(五)税款专用条款

租赁合同应规定,租赁交易涉及的进口关税、进口工商税、海关当局规定的增值税和产品税等税费由谁负担。

(六)租期和起租日期条款

合同要订明,租期开始和截止日期,以及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另有规定,当事人双方不得单方面要求解约或退租。

租期即租赁合同的有效期或承租人使用租赁设备的基本期限,长短由双方当事人商定。起租日期即租金计算开始日。确定起租日期一般有三种方法:一为开证日,即以出租人开出信用证的日期为起租日。二为提单日,即以承运人开出提单的日期为起租日。三为交货日,即货物抵达承租人指定港口日或货物抵达承租人使用地的日期为起租日。

(七)租金支付条款

融资租赁交易的租金包括出租人为承租人购进租赁设备所支付的货款、融资利息和银行费用、出租人的经营费用及利润。租金支付方式可根据承租人的资金收入情况与出租人商定。支付方式一般包括:

(1)租金支付次数,即租金在租期内分几次或几期支付。

(2)期前付租或期后付租。期前付租即在每次付租期开始日支付租金,期后支付是在每次付租期末日支付租金。

(3)均等付租或不均等付租。均等付租是每期支付的现金相等,不均等付租就是根据承租人的资金收入情况而商定各期租金支付数额。不均等付租通常有宽限期支付、季节支付、逐步递减支付和逐步递增支付。

国际租赁合同应订明:支付租金的货币名称,以避免因汇率变动导致的当事人因汇兑损失而引起的纠纷;除国家规定应扣除的预提税外,承租人按期支付的租金;双方当事人营业日与假日差异的支付办法;承租人因为过失而延期支付须被加收罚息。

(八)购货合同与租赁合同关系条款

在融资租赁中,购货合同与租赁合同密不可分。

(1)租赁合同是购货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购货合同是租赁设备的依据,是辅合同。

(2)租赁合同与购货合同的标的物为同一设备。租赁合同中的租赁设备是购货合同中的同一设备,同时除支付货款的责任由出租人承担外,购货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条件如设备的交货、验收、索赔等都由承租人负责或由出租人将上述各项权利委托承租人办理,并在购货合同中订明。

(3)签订合同的顺序。如果购货合同由承租人签订,则购货合同在先。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说明“本合同根据转让或回租购货合同第××号将该合同的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如果租赁设备由承租人委托出租人订购,则租赁合同在先。此时货价尚未确定,实际业务中用租赁设备概算成本估算租金,并据以订立租赁合同。同时,规定实际成本确定后给予调整。

(4)两个合同相互制约。租赁合同一经订立,出租人和供货人之间订立的购货合同,非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购货合同。因承租人违约,经供货人同意而变更或终止购货合同者除外。同样,购货合同一经订立,承租人对租赁设备的规格、质量、数量和金额等方面的要求,非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变更。

(九)租赁设备所有权与使用权保障条款

在租赁业务中,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为保障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租赁合同应规定出租人有权在标的物上设立表明所有权的标志,如“本设备由某某出租人所有”。同时,标志的设立不应影响承租人的使用和商誉。除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转租外,承租人不得转让、抵押、出售或发生其他任何侵犯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若承租人破产,出租人对标的物所有权构成对破产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等第三者要求的有效对抗。

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享有充分的使用权。出租人破产或标的物产权转让及抵押,都不得影响承租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权。在发生出租人破产清算偿债或将租赁标的物转让时,原出租人有义务向标的物新的所有者阐明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不得改变及受到妨碍,并通知承租人。同时,有义务为承租人与标的物新的所有者建立租赁关系提供协助。

(十)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条款

国际融资租赁合同一经生效,承租人不得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租赁设备经承租人验收出具验收证书后,承租人不得因标的物发生丢失或毁损而中止或解除租赁合同。更不能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绝对义务,且丢失或毁损的补偿或修复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

(十一)对出租人免责和对承租人保障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说明,出租人对租赁设备的质量、性能、适用与否等问题,不向承租人承担责任。但为了保障承租人的利益,租赁合同应规定出租人即购货人应把对租赁设备供货人的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所有向供货人索赔而支出的费用也由承租人负担。同时,取得的赔偿金也归承租人所有。

(十二)对承租人违约和对出租人补救的条款

承租人违约包括:到期不付租金、侵犯租赁设备所有权、违反合同条款及破产。出租人为挽回因承租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通常采用的补救方式包括:终止合同、收回租赁设备、收取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租金、利息、收取赔偿金。

(十三)租赁设备使用、保管、维修和保养条款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订有这样的条款:租赁设备由承租人使用,承租人负责日常保管、维修和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有些租赁业务与卖方(原制造厂)签订设备维修、保养合同,承租人有责任保证这些合同的全部执行,定期更换那些使用寿命低于设备本身寿命的零部件。

(十四)保险条款

几乎所有融资租赁合同都订有承租人应对租赁财产投保的条款。该条款不仅要求对设备本身的火灾、水灾、盗窃和损害保险,还要求对第三者构成损害保险和对其他意外保险。租赁公司一般对租赁设备保险作如下规定: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可由承租人投保,也可由出租人投保,但在合同中应明确对保险公司的选择。租赁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和保险公司,不论保险由出租人投保还是由承租人投保。并向出租人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出租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由出租人领取。

(十五)租赁保证金和担保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订明,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保证金和获得经济担保。租赁保证金额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商定或按租金比例规定。无论保证金在保证期满后如何处置,出租人在保证期内要对保证金支付利息。计算保证金利息率时,应参考双方各自的资金收益率和银行贷款利率因素。

由于租赁保证金一般只收取租金总额的百分之十几,远不足以保障全部租金,所以合同规定,经济担保人负责承租人切实履行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如果承租人不能按合同规定向出租人支付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担保人要按照合同规定,无异议地代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包括延迟利息在内的未付租金余额与其他应付款项。

(十六)对第三方责任条款

租赁业务涉及除出租人和承租人之外的第三方权益时,合同需要订明:

(1)出租人应在租赁期内,保证租赁财产权益的合法性,排除第三方对财产权益的异议,确保承租人正常享受对租赁财产的使用权。

(2)承租人在使用租赁财产过程中,因自身过错致使第三方权益受损失时,应负责赔偿。

(十七)转租赁条款

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可将租赁设备转租给其他人使用。使用转租赁有两种方式:一是租赁公司转租赁,二是承租人转租赁,即承租人对所租设备在本厂使用不经济或受其他条件影响不能有效使用,但有合适的第三者愿意承租时,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将租赁设备转租赁。

(十八)租赁债权转让和抵押条款

国际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可不经承租人同意,将租赁合同规定的全部或一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或提供租赁物件作为抵押。但是,该项转让和抵押权利以不影响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享有的各种权益为限,也不能解除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任何义务。

(十九)预提所得税条款

在国际租赁交易中,进口租赁设备的承租人在向外国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时,有义务向本国税务部门代扣代缴国外出租人的预提税。预提税即在本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本国的股息、利息、税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的总称。

出租人在外国取得的租赁收入必须在本国缴纳所得税。如果他在外国被扣缴预提税,意味着交纳了双重所得税。对此,一些国家政府之间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

(二十)争议解决条款

租赁合同应规定,在履行合同期间,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一般在租赁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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