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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制度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融资租赁,在概念上与融资租赁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其所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是跨国界的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其法律实质是租赁,而非买卖。在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中,税收上,作为设备所有权人的出租人可以享受到投资减税的优惠待遇。

第五节 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制度

一、融资租赁的产生

租赁是一种古老的交易方式。传统的租赁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一定期限内将某项财产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合同行为,可以说是一种“财产所有权的借贷关系”。融资租赁是一种现代的特殊的租赁形式,它是将金融信贷、商品交易和出租三者结合在一起,通过财产租赁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

美国是现代租赁业的发源地。1952年5月,美国人H·叙思费尔德设立的美国租赁公司开创了通过融通资金为企业提供新设备的融资租赁方式。20世纪60年代初,租赁业务跨出美国国界,相继传到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如英、法、德、日等国,并进而扩展到一些发展中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起,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租赁业务发展迅速,并进入到较高级的阶段,租赁市场不断扩大,现代租赁形式也日趋多样化,目前,国际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国际融资的一种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

二、国际融资租赁的概念和特点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亦称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殊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机器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双方商定的租赁期限收取租金。在租赁期内,出租人拥有法律上的所有权,承租人以按期支付租金为条件享有该设备的使用权,并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保险。租赁物以动产为主,租赁期限较长,一般约定为设备使用年限的80%。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按约定选择退租、续租或留购租赁物。融资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

国际融资租赁,在概念上与融资租赁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其所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是跨国界的融资租赁方式。国际融资租赁有三种情况:一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同一国家,而设备供应商在另一国家;二是出租人和设备供应商在同一个国家,而承租人在另一国家;三是出租人、承租人和设备供应商分属三个不同的国家。

国际融资租赁除其含有的主体上的涉外因素外,与一般意义上的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具有鲜明的信贷融资性质。这是融资租赁区别于其他租赁形式的根本特征。当企业需要筹借资金购置设备时,出租人并不是直接向其提供贷款,而是根据企业的选择购入设备,出租给企业使用,主要通过收取租金的形式,收回其购买设备的资金成本。它区别于资金借贷中借钱还钱的形式,也区别于一般租赁中借物还物的形式,而是财产租赁和资金信贷的结合,通过融物(财产租赁)的形式达到融资(资金信贷)的目的。

2.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在融资租赁中,租赁设备由出租人购买,然后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享有设备的所有权;承租人支付租金,使用设备,享有设备的使用权。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分属于不同的主体。融资租赁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其法律实质是租赁,而非买卖。只是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通常可以按约定以设备残值买下设备,但也可以按约定续租或退租,从而将设备返还给出租人。同时,融资租赁区别于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形式。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其同样具有融资的效用,但其往往是短期融资,主体只涉及买卖双方当事人。其法律实质是买卖,只是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其所有权保留可以视作是卖方债权的担保。当买方付清全部款项,货物所有权必定转移。但在融资租赁中,因其是租赁,租赁期满承租人可以按约定退租或续租。

3.国际融资租赁是综合性交易。国际融资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包含两个合同,即出租人与供货人之间的设备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设备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订立是买卖合同订立的前提,即有租才有买;买卖合同的履行是租赁合同履行的条件,即设备交付后才可能发生租赁。这两个合同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

4.国际租赁业务在税收及会计处理上具有独特性。在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中,税收上,作为设备所有权人的出租人可以享受到投资减税的优惠待遇。而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也可作为费用在成本中列支,承租人可以因此减低应纳税所得额,获得纳税方面的好处。在财务会计处理上,承租人承租的设备,一般不视作资产购入,通常也不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因而不会影响企业对外举债的能力。

此外,国际融资租赁还有其他一些特点,如租赁标的物大多是资本性的大型机器设备或成套设备;租赁期间通常较长,一般3到5年,长则10年、20年,而且中途不得任意解约;出租人通常要求在协议中明确排除其承担对租赁物的品质担保、风险以及产品责任等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三、国际融资租赁的形式

在现代租赁业务实践中,国际融资租赁的形式呈多样化发展,根据融资租赁不同的业务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直接租赁。即典型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融资为承租人购买所需要的设备,再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及保险。出租人在租赁期内通过收取租金的形式回收其投资及利润。

2.杠杆租赁。又称信贷租赁或衡平租赁,是指出租人以待购设备作为抵押物,并同时以租金收益权作为贷款的担保,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购买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以租金作为出租人偿还贷款的来源。杠杆租赁一般应用于大型的资产项目,如以飞机、船舶、卫星系统等为标的的租赁。杠杆租赁的最大特点是出租人只自筹购买设备所需资金的一部分,通常为总金额的20%至40%,其余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获得,从而使出租人以较少的投资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并通过出租获取收益。杠杆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法律关系比直接租赁复杂,通常包含四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贷款人和供货人,三个基本合同,即除购货合同和租赁合同外,增加了出租人与贷款人之间的贷款合同。

3.回租租赁。又称售后回租或返租赁,是指承租人先将自己拥有的资产卖给出租人,然后再以租赁方式租回使用的一种租赁业务。回租租赁实际上是承租人的一种紧急融资方式,通过回租,承租人依旧拥有原设备的使用权,但又可以使这些设备变现,用以增加其他设备的投资或其他资金需要,改善财务状况。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用留购方式重新获得设备的所有权。

4.转租赁。又称再租赁,是指出租人先作为承租人从其他租赁公司或设备制造厂商租进设备,然后再转租给承租人使用。该租赁方式是同一设备的两次租赁,因而产生两个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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