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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实施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国经济法的有关规定,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国家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给予的制裁后果。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节 经济法的实施

一、经济法实施的概念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的活动。通常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

经济守法,是指经济法主体遵守经济法的活动。

经济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经济法的活动。

经济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进行经济检察和经济审判的活动。

二、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有三种:

(1)侵权行为,也就是违法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

(2)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规定,没有履行合同法律关系中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

(3)法律规定,是指无过错责任或叫严格责任,即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侵犯任何人权利的行为,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的行为,只是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我国经济法的有关规定,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做、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单位对其依行政程序所给予的制裁。行政责任大体可以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单位一般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关闭、罚款等;个人一般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国家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给予的制裁后果。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三、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利用有效手段,及时处理解决各种经济纠纷。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主要有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

(一)仲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活动。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是仲裁活动进行的基本法律依据。

1.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能仲裁。

2.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组织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仲裁由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的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4.仲裁必须具备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是现代国家保护公民免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法侵害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下列几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分决定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行政复议的程序

(1)行政复议申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不能既申请行政复议又同时向法院起诉,即行政复议申请已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的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以上情况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有特殊情况外,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3)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其中决定撤销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④被申请人不按法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三)诉讼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诉争的活动。

1.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经济审判机构的设置

我国受理经济诉讼案件的审判机构为各级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以及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

3.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回避制度,是指承办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4)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终结的制度。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按照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4.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2)地域管辖。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为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法院,也叫普通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划分管辖法院。如法律规定,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审判程序

(1)起诉和受理。当一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给予法律保护。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在审理之前,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审判组织———合议庭。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3)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宣告判决。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例】 2006年5月,洪山区老马与武昌区小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如下:2006年10月20日,老马向小孙提供10吨优质大米,10月27日小孙按每斤1元的价格一次付清2万元货款。合同未履行前,由于优质大米价格上涨,10月10日,老马提出了变更合同的要求,要求按每斤1.1元供货,否则终止合同。小孙不同意变更合同,坚持按合同约定的价格付款。为了解决合同纠纷,双方一致同意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此案中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

(2)老马与小孙的经济纠纷能否申请仲裁,为什么?若能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3)如果老马不同意仲裁,并且单方终止合同,小孙决定通过诉讼解决此纠纷,他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4)起诉后如果小孙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通过什么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解析(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老马和小孙,因老马和小孙是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10吨大米和2万元货款是此案中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10吨大米和2万元货款是老马和小孙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006年10月20日老马向小孙提供10吨大米是老马的义务,同时是小孙的权利;而10月27日小孙给老马付2万元货款是小孙的义务、老马的权利。

(2)老马和小孙的经济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因为他们之间的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仲裁协议;②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小孙应到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如果小孙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思考题】 

1.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它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2.经济法律关系包括哪些要素?每个要素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3.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4.什么是诉讼管辖?它有哪些种类?

5.可以仲裁的范围和不能仲裁的范围分别包括哪些范围?

6.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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