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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特征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经济法的特征一、认识经济法特征的路径选择在分析了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经济法的特征有助于人们对经济法这一新型法律现象和法律部门的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揭示经济法的特征就是要找出经济法部门与其他法部门在本质上的差异性。这就使经济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特征。惩罚性是法律的共性,经济法的惩罚性主要是指违反经济法律规定要承担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第三节 经济法的特征

一、认识经济法特征的路径选择

在分析了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经济法的特征有助于人们对经济法这一新型法律现象和法律部门的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

由于人们认识经济法时的观念对象不同,更因为人们分析问题的角度各异,所以对经济法的特征的表达也众说纷纭。主要观点有:①经济性;②效益性;③针对性;④指导性;⑤平衡性;⑥综合性;⑦政策性;⑧专业性;⑨主体和对象的特殊性等。

毋庸置疑,经济法不可能有如此多的特征,过多的特征会使它失去应有的特色。但是,有关这些特征的描述向我们提出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即用何种方法和路径认识经济法的特征。若认识事物的方法和路径选择错误,就不能揭示体现事物本质的特征。仔细推敲上述九种表述,不难发现,它们向我们展现了四种不同的研究路径。①将“特征”描述的着眼点放在部门法的特殊层次上,即将反映经济法根本层次的特点加以归纳,略去不涉及经济法根本层次的其他现象,如经济性、指导性、综合性、政策性的描述等。②将“特征”描述的着眼点放在部门法的一般层次上。③将“特征”描述的着眼点放在法之外,如效益性的描述。④将“特征”描述的着眼点放在部门之下的层次上,如专业性。(4)

将这四种不同的特征描述方法进行比较,我们发现它们并非都适于揭示经济法的特征。揭示经济法的特征就是要找出经济法部门与其他法部门在本质上的差异性。只有准确把握了这一点,才能正确界定经济法的特征。只有第一种方法能准确界定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时产生的“部门法差”,突出经济法具有的特性,因而是揭示经济法特征之方法。

二、经济法的特征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调整对象上,经济法调整国家在履行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个市场主体之间产生的经济关系,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以及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其内容涉及工业、农业、基本建设、自然资源、能源、环保、运输、邮电、海商、物资、商业、外贸、海关、旅游、劳动、物价、财政、税收、金融、专利、商标、统计、审计、会计等各个方面。

在规范构成上,它体现了经济法的综合性。经济法调整对象上的综合性,决定了经济法调整需求的综合性,进而决定了经济法规范构成的综合性。经济法规范,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经济法律、法令、条例、细则和办法等许多规范形式的经济法律规范,还有中央制定颁布的,地方和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不同层次、不同法律效力、不同适用范围的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对内经济法律规范,又包括涉外经济法律规范。

在调整方法上,它体现了经济法的综合性。调整对象的综合性决定了经济法针对不同的经济关系采用不同的调整方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既包括直接的强制性的规定,又包括间接的疏导式的影响。而且,视不同的情况,直接调整方法和间接调整方法既可以单独使用,又可以同时采用。

在规范作用结果上,也体现了经济法的综合性。经济法针对调整对象制定不同的经济法规范,采用综合性的调整方法,最终是为了产生综合的整体调整效应,即实现经济法的价值,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二)经济政策性

经济政策是国家着眼于现实的“经济时态”,以诱导经济向一定的方向发展的有意识的行为。(5)就根本意义而言,它是作为经济的行动单位的政府行动原理。(6)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生活的变化是迅速的,因而指导和规范经济活动的经济政策也应该从服务经济生活的目的出发,适时进行调整和改进。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参与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其目的不是直接抽象地设定和保障某种权利,而是追求对万变的经济生活的及时应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因此,其重要任务是实现一定的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这就使经济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特征。这主要表现在经济法随时根据国家意志的需要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并根据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在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方面,也无不受到经济政策的影响。经济法体现经济政策,是作为经济政策立法的总体把握。(7)所以,体现经济政策的经济法也应根据变化了的实践及时进行必要的修改,同时还应具有一定的弹性或灵活性,也就是说,对新出现的经济法现象,在不频繁修改法律的情况下,也能对其进行调整。此外,经济政策是用来解决经济问题的,它使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具有经济性,故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具有灵活性和经济性的特征。本书认为,灵活性和经济性与经济政策性不是并列的,经济法的灵活性和经济性导因于经济的政策性,是经济政策性的衍生物。

(三)规制性

经济法的规制性是指经济法能够把促进与限制、奖励与惩罚结合并用,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和立法目的。任何统治阶级要想有效地实施对国民经济的组织、领导与管理,就必须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和经济任务的要求,针对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实际情况,相应地制定并颁布促进性与限制性相对应、奖励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经济法律规范,以便引导各种经济活动走上健康、正确的发展轨道,调整好经济关系,处理好经济纠纷,为生产力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秩序和创造最佳的社会经济环境。

限制性是法律的共性。经济法的限制性,主要是指通过限制或禁止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法律规定,来实现限制或取缔某种经济活动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或存在的目的。促进性是一般法律所不具有的,是经济法特有的个性,主要是指通过鼓励或认可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规定,来达到促进与支持某种经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发展的目的。限制性与促进性是辩证统一的,一般经济法律规范都是两者的有机结合体。不过,有的经济法律规范较侧重于促进性,但多数的经济法律规范是两者兼而有之,相辅相成的。

惩罚性是法律的共性,经济法的惩罚性主要是指违反经济法律规定要承担责任,受到法律制裁。奖励性是一般法律所没有的,也是经济法特有的个性,主要是指规范执行经济法律规定并有突出成效的,给予奖励。惩罚性与奖励性相结合,是经济法的一大特点。这种赏罚分明的法律后果,在每个经济法律法规的末尾都有章或节予以规定,不仅规定了明确的奖惩标准和界限,还规定了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便于这些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

经济法的限制性与促进性特点是其惩罚性和奖励性特点的基础和前提,前者决定后者,后者是前者的派生与体现。两者的有机结合与高度统一就构成了经济法的规制性的特点。

(四)平衡协调性

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性是指经济法综合运用各种措施,使市场主体的行为和政府干预的行为保持适度的平衡以实现相互冲突的利益在社会总体利益目标下得到满足而显现出一种相对稳定的静态特征。(8)

市场与国家是近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两大动力机制,共生于人类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活动中,其中,市场是经济发展的原生机制,国家是维护社会经济生产得以正常进行的外生机制。经济法要做的就是在社会经济运行的系统中,使市场和国家机制各行其是,各尽所长,并在相互配合的基础上相得益彰。市场机制和国家机制是一对矛盾体,两者既对立又统一。市场强调平等、自治的契约精神和竞争的理念,以个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核心运转;而国家着重强制性和暴力色彩,以国家为本位,以权力为核心运转。它们有着不同的范畴和理念,以至于民法、行政法等往往只顾其一,不顾其二。经济法则在市场和国家这对矛盾体相互博弈过程中起着润滑剂的作用,并力图找到两者的最佳契合点,即实现两者的动态和谐,实现两者的协调与平衡。正如金泽良雄所云:经济法“她像一位和平的天使,一只手握着崇尚自由却柔弱哀怨的市民社会,另一只手握着强悍却孤立的政治国家,让它们和平共处,携手走向美好的未来”。(9)

经济法作为规范和约束政府干预之法,平衡协调性是它的主要特征,这一特征体现在调节方式和追求目标两个方面。在调整方式上,经济法运用各种手段平衡协调市场主体的行为和政府的干预行为,使两者的行为都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以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在追求目标上,经济法平衡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以到达社会总体利益的平衡,而不是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利益。(10)正如茹洋所云,国家权利与资本自由好比天平的两端,中间的平衡点是市场规律,而经济法是一个活动的砝码,它的作用在于调整天平的平衡,当一端偏轻时,经济法这只砝码就偏向这一端,以保证这只天平始终处于平衡状态。(11)因而平衡协调性是经济法的主要特征,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切入点,也是经济法立法和实施的前提。(12)

(五)现代

现代性问题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学术界讨论的中心问题之一,其核心是合理化问题。大致说来有两种分析:一种是把现代性作为近代史意义上的史学概念,描述的是西方社会文艺复兴以来的历史沿袭和基本特征,是和“古代的”、“近代的”相并列,和“传统的”相对立的一种对欧洲近现代史的概括性的称谓;另一种是把现代性作为精神理念意义上的哲学范畴,探求的是支配现代社会政治经济等领域历史变迁背后的规范和理想。本书认为经济法具有现代性也是从上述两个方面来论述:一是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起点上分析;二是从经济法的内在精神追求上分析。

(1)在历史和时间起点上,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政府干预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法律部门。政府干预出现伊始经济法便产生,在政府干预失灵后,为了解决政府干预失灵,经济法得到进一步完善和科学化。20世纪3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普遍实行国家干预,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政策,但是由于经济政策立法先天就不具备现代经济法的规范政府干预的职能,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政府干预的滥用,导致政府干预最终走向失败。从美国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经济出现“滞胀”,宣告“政府失灵”。也正是在这个时期,现代经济法作为解决“政府失灵”的有效手段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从经济法产生的路径来看,根本不存在什么古代或近代经济法,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

(2)在内在精神追求上,一方面,经济法具有双重职能,它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而且是对政府干预的约束和规范,是政府干预法制化和市场有序的必然要求。可以说,只有认识到经济法的双重职能,才能防止出现“政府失灵”,使政府干预经济在法制的轨道上协调、长久、有效地进行。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现代市场的内在要求,而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上产生的经济法,无疑应肩负起上述双重职能。另一方面,现代经济法法益保护也具有双重性,既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又兼顾市场经济个体私利的保护,以实现社会公益和个体私益的最大协调和平衡。

本章小结

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主要介绍经济法概念的由来。我们认为,完整意义上的经济法的概念经历了“提出—承继—雏形—诞生(形成)”这样一个连续的、渐进的、逐步完善的历史过程。最初的经济法概念虽然建立在唯理论自然法思想基础之上,不具有任何实践意义,但它对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仍然产生着影响。这一影响不仅表现为援引“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外壳”,而且还不断地充实经济法的内涵,使之具有现代经济法的合理“内核”,同时也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制构筑和法学研究。第二节和第三节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通过整合以往学者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的诸多学说,我们认为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运行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之间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①综合性;②经济政策性;③规制性;④平衡协调性;⑤现代性。

中英文对照专业名词

经济法的概念 concept of the economic law

经济法的特征 character of the economic law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regulation object of the economic law

综合性 syntheses

经济政策性 economic policy

规制性 regulation

平衡协调性 equation and harmony

现代性 modern

复习思考题

1.简述经济法概念的由来。

2.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3.简述经济法的特征。

【注释】

(1)顾功耘.经济法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见《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第505页。

(3)桂世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计划[J].求是,1992(23).

(4)王保树.经济法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5)③ (日)本之锦哉.经济法[M].东京:青林书院,1986.

(6)(日)渡不经彦.现代经济政策[M].东京:青竹书院,1986.

(7) (日)本之锦哉.经济法[M].东京:青林书院,1986.

(8)王剑峰.论平衡性是经济法的主要特征[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Z1).

(9)(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M].满达人,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

(10) 王剑峰.论平衡性是经济法的主要特征[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11)茹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法理重述[J].南京社会科学,2005(3).

(12) 王剑峰.论平衡性是经济法的主要特征[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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