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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渊源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制定法为主要经济法渊源,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主要经济法渊源。我国经济法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而国家经济政策、贸易习惯、人民法院判例、法理解释等都不是经济法渊源。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最重要的经济法渊源。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一千多部法律,法律成为经济法的重要法律渊源。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决定和命令,同行政法规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经济法渊源

一、经济法渊源概念

经济法渊源的外延包含“法源”(法的渊源)的两种含义,即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实质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自于谁的意志,对此,法律界有多种理论,如全民公意说、国家意志说、统治者意志说等。形式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经济法渊源概念都是形式渊源,本书使用的经济法渊源概念也是如此。

经济法渊源在不同的国家具体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制定法为主要经济法渊源,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主要经济法渊源。有些国家除制定法、判例法以外,社会习惯、国家强制标准、教规教义、学理解释等也列入经济法渊源。我国经济法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我国香港地区传统隶属英国法,判例法是其主要经济法渊源),而国家经济政策、贸易习惯(除国际惯例外)、人民法院判例、法理解释等都不是经济法渊源。

二、经济法渊源种类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国家的一切经济法律制度都要依据宪法来制定。宪法是母法,产生和制约其他法律渊源。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最重要的经济法渊源。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法分别于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和1999年3月15日作了三次修订。

2.法律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如《合同法》、《商标法》、《建筑法》、《公司法》、《环境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同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宪法和立法程序而制定,其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法律渊源,其他法律渊源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是部门法律制度创制的标志,每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成为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一千多部法律,法律成为经济法的重要法律渊源。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简称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我国最高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经济法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国务院颁布的《电信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环境噪声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决定和命令,同行政法规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下属各部委根据法律、法规,在本部门管辖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

国务院直属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部门规章范畴,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等。国务院直属机构包括海关总署、工商管理总局、环境保护局、医药管理局、旅游局等。

5.地方法规、规章

地方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广东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天津市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等。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根据法律的属地原则,地方法规、规章作为经济法渊源只适用于相应行政区划之内的经济法律关系。

6.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依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规范,对香港、澳门原有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依法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虽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其经济法律规范文件也属于我国的经济法渊源。

7.解释

解释是有解释权的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补充性说明。有解释权的机关除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外,也可以是授权解释机关。按照解释机关不同,解释大致可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经济法渊源除以上几种表现形式外,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还有其他形式,如在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中,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作为经济法渊源。但通常情况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是国际法渊源,而不是国内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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