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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裁决和国内涉外经济法。它们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有密切联系。通常国内涉外经济法的出现先于国际经济条约,国际经济条约的产生旨在协调各国涉外经济法律和政策的矛盾,使国内涉外经济法趋于统一。国际经济条约需要借助涉外经济法在国内得到实施;涉外经济法及其实施如果违反国际经济条约,则可能被其他缔约方诉至WTO争端解决机制等国际机制。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裁决和国内涉外经济法。条约、惯例和判决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与作用与它们在国际公法和国际商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显著不同,呈现出自身的特色。

一、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经济习惯

(一)国际经济条约是国际经济法的主流渊源

国际经济条约数量众多,涵盖深广,其中管制国际经济的多边条约主要包括:以WTO协议为核心的WTO法,覆盖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直接投资等领域;以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为核心的国际货币法,主要调整外汇管理行为;世界银行集团的章程性协议,主要涉及多边投资保险体制和解决国家与外国投资者间争议的体制。区域贸易协定主要包括《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联盟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等。双边条约主要存在直接投资和国际税收的国际管制方面。

国际经济条约是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主要手段。从公元前2500年古埃及和巴比伦的国王之间的贸易协定[33]到19世纪列强之间的贸易协定再到布雷顿森林协定以及当代的多边、区域和双边经济协定,国际条约规定了国家之间在经济待遇、市场开放、保护国内市场、争端解决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机构和程序,始终构成国际经济法的主流渊源。

(二)国际经济习惯的边缘地位

习惯国际法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和背景,如公海航行自由原则,外交保护原则,条约法上的约定必须信守等规则对国际经济管理关系的正常进行都非常重要。但在国际经济领域,习惯法十分缺乏。国际经济习惯法仅在国有化、贸易和经济制裁领域存在,而且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消极性、极端性和模糊性,即国际经济习惯法通常作出禁止性规定而不是作出授权性规定,通常集中于极端的情形并且内容模糊。[34]与国际经济条约的主导作用相比,国际经济习惯法处于明显的边缘地位。

国际经济习惯的这种边缘性地位与国际习惯和国际商事惯例的地位形成了鲜明对比。在国际公法中,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早在条约之前就已经存在了,是调整国家间权利义务的重要手段。即使在条约大量出现后,习惯仍然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它还会不断地生成法律。[35]在国际商法领域,商人惯例是最初的渊源,也始终是主要的渊源。[36]

(三)国际经济条约与习惯地位悬殊之原因

为什么国际经济习惯法得不到像国际习惯法那样的发展呢?因为国际经济交往不同于国际政治和文化交往,各国遵守等价交换或互惠原则,对可计量的经济利益进行讨价还价。两国间或数国间依据互惠原则所达成的国际经济安排,并不能自动由其他国家享有,其他国家要享有,必须付出对等的对价。这种国际安排的最佳形式只能是能够对各国的具体承诺和行为规范作出具体规定和记载的国际经济条约。也就是说,国际经济关系的调整因为互惠性原则和明确性要求,只有成文的渊源形式才能承载,而以不成文为特征的习惯不能或至少是难以生成规则。

由于国际习惯难以生成国际经济法规则,国际经济条约通常是原创性地生成规则,而不像国际公法上的公约或国际商事条约通常是对国际习惯或惯例的编纂,因为本来就没有习惯国际经济法可供编纂。基于同样的理由,即使存在大量的国际经济公约,但这种国际实践却无法成为通例进而形成习惯。在国际公法和国际商法领域条约和习惯(或惯例)相互转化的现象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不存在。[37]

二、国际裁决

目前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只有WTO争端解决机制和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两个司法化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它们都受理和处理了大量的国际争议。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作出了大量的报告,这些报告一般都获得了WTO争端解决机构的通过,可以视为争端解决机构的司法判决。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的仲裁庭也作出了数量不少的裁决书。以下主要讨论WTO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效力。

按照一般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庭或国际仲裁庭的判决或裁决只对该个案所涉及的当事国有效,对其他案件、其他国家并无约束力,因此,从法律上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WTO协定涉案条款的解释对以后的案件并无约束力。

但是,在实践中先前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事实上起到了英美法中先例的作用。在日本酒精饮料案中,上诉机构认为,先前的专家组报告在条约解释上并不具有约束性先例的地位,只对争端当事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先前的已经通过的专家组报告在WTO成员间创造合理的期待,因此在其与任何争端相关联时,应该予以考虑。[38]“创造合理期待”、“予以考虑”,在WTO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一致和持续的遵循,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对以前的同类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无不加以援引,对其中的法律解释和推理一般都予以尊重。这种实践被学者称为“事实上的遵循先例”。[39]

事实上的依循先例有利于发展出具有一致性和可操作性的WTO司法解释,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不断积累法律解释和分析方法,还可以加强审判结果的说服力。[40]

事实上的依循先例使得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成为实践中的WTO法和司法层面的WTO法,其作用不亚于WTO协定所蕴涵的制定法规范。

三、国内涉外经济法

国内涉外经济法主要指各国的关税法、贸易法、外汇管理法、外资管理法和涉外税法等,它们也直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它们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有密切联系。通常国内涉外经济法的出现先于国际经济条约,国际经济条约的产生旨在协调各国涉外经济法律和政策的矛盾,使国内涉外经济法趋于统一。国际经济条约需要借助涉外经济法在国内得到实施;涉外经济法及其实施如果违反国际经济条约,则可能被其他缔约方诉至WTO争端解决机制等国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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