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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法律渊源怎么记忆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不同经济法部门有着不同的调整对象和法律法规,但它们相互关联,共同构成经济法的整体。经济法的体系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四分说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主体或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运行或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或涉外经济法四部分组成。因而经济法的体系可以概括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个子部门。经济法的形式渊源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何种法的形式,即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一、经济法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的体系是只由经济法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经济法部门是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虽然不同经济法部门有着不同的调整对象和法律法规,但它们相互关联,共同构成经济法的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由于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而经济法首先应当包括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管理法这两个最重要的经济法部门。对此,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基本取得了共识。此外,规范从事市场活动主体的法律部门以及社会分配、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部门也应当成为我国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经济法的体系构架

经济法体系取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结构,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同理解往往导致不同的经济法体系,学术界对此的争论就源于这一点。目前法学界对经济法体系的争论主要有三种:四分说、三分说和二分说。

四分说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主体或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运行或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或涉外经济法四部分组成。

三分说的主要代表观点是国家经济参与法(投资经营法)、国家经济强制法(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和国家经济促导法(宏观调控法或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三部分。国家投资经营法是国家以国有资产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的法律。

二分说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对国民经济进行规制和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与倡导意思自治的民商法不同,它通过限制经济主体的意思自治来确保社会整体利益,通过对盲目性、自发性的自由竞争进行规制,防止市场失灵。同时它与以约束国家权力为己任的行政法也不相同,行政法本质上是控权法,是管理管理者执法。而经济法是授权法,是授予政府以经济权力来规制和调控国民经济,以防止政府权力滥用而损害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避免政府失灵。两者的共同目标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市场调节机制和国家调节机制的有机结合,正确处理国家和市场的关系。因而经济法的体系可以概括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个子部门。

本书倾向采用四分说的观点,即经济法体系由市场主体或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运行或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或涉外经济法四部分组成。

二、经济法的渊源

(一)经济法渊源的概念

经济法的渊源和法的渊源一样,在学理上因标准不同,可以有各种含义。在这里,根据中国经济法的实质,可以将其渊源分为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

1.实质渊源。

经济法的实质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自于谁的意志,即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来源于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它指的是法律取得的真实的渊源,并不是执法的效力。

2.形式渊源。

经济法的形式渊源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何种法的形式,即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这些形式是根据法的效力来源划分的,如宪法、法律等。在中外法学论著中,无论法的渊源还是经济法的渊源的概念,通常都是在形式意义上使用的。

(二)经济法渊源的种类

从法的创制方式的角度看,可以将经济法的渊源分为制定法和非制定法两种形式。制定法即成文法,非制定法即不成文法。制定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在当代中国,制定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1.制定法。

(1)宪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其他法律制定的原则性文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中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以及其他原则性规定是我们制定经济法所要依据的原则,因此,宪法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2)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即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它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的决议、决定,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有同等效力,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3)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各类行政法规,发布的规范性的决定和命令,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4)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的决议、决定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它们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6)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和规范性的命令、指示,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7)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这些规章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的决议、命令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我国宪法赋予特别行政区以立法权,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这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9)司法解释。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我国现阶段经济立法数量较大,决定了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有不够具体的问题,司法机关为了法律实施的统一,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作为司法依据。这部分司法解释也成了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10)国际条约和协定。随着中国经济对外开放和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已经进入国际经济的大循环之中,参加了许多国际经济条约和协定,这些也成为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2.非制定法。

非制定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惯、判例等,主要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

(1)习惯法。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惯,习惯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属于经济法的渊源。在当代中国,由于法律传统的影响,习惯法属于经济法的渊源,但不是主要渊源。

(2)判例法。判例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判例,这在有的国家是经济法律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但在我国,判例只在审判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却没有经过国家的认可,因此不是经济法的渊源。

参考文献

1.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2.〔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

3.丘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4.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5.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6.漆多俊:《经济法基础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

【注释】

(1)徐杰、杨紫煊:《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2页。

(2)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页。

(3)〔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页。

(4)王保树:《经济法学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9—10页;丘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7—25页;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8页。

(5)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9页。

(6)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5页。

(7)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5页。

(8)徐杰:《经济法概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页。

(9)漆多俊:《经济法基础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4页。

(10)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27页。

(11)参见《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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