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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地位和渊源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当代中国,作为经济法渊源的制定法主要有以下规范性文件:法律在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习惯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属于经济法的渊源。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都不能把判例视为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监管与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贯彻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体现社会责任本位精神。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和渊源

一、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地位的含义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什么地位,即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由于法律体系是由多层次的法律部门组成的,因此,要回答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必须弄清它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问题上,国内外法学界存在着一定的分歧。总的说来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但是,无论何种观点,都认为经济法的存在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们认为,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因为,根据法学的基本原理,判断一个法是否独立,主要是看它是否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在当前,中国经济法已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是因为它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如前所述:第一,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关系,非经济关系概不调整;第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有特定范围的,而不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第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局限于国家在监管与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些既是经济法与其他法调整对象的根本区别,又是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客观依据和重要标志,它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二、经济法的渊源

(一)经济法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形式意义上讲的法的渊源,一般指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具体分为制定法、判例、司法解释、习惯政策和学理等。换言之,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经济关系的复杂性要求许多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因此,经济法的渊源具有广泛多样性。

(二)经济法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

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在当代,制定法是许多国家法的主要渊源,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在当代中国,作为经济法渊源的制定法主要有以下规范性文件:

(1)宪法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经济法的最重要的渊源。

(2)法律

法律在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它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3)行政法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修改的行政法规,数量众多,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它们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的决定和命令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范性的决议、决定,也都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的特点,制定和修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后,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6)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修改的规章,发布的规范性的命令、指示。这些规范性的文件,也都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改的规章,发布的规范性的决议、命令。这些规范性文件,也都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2.习惯法

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习惯。也就是说,习惯经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后就发生了质的变化,成为了习惯法。习惯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属于经济法的渊源。在当代中国,习惯法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但不是主要渊源。

3.判例法

判例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判例。判例法在一些国家是经济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属于经济法的渊源。在当代中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有判例而没有判例法。我国的判例在审判实践中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它没有经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因此不是法,不属于经济法的渊源。判例不同于判例法。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都不能把判例视为经济法的渊源。

4.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又称法的解释,是指对现行法律规范所作的说明。在我国,法律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三、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部门,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

1.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如下:

(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都各自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在渊源方面,经济法与民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等;

(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两者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巨大作用。

2.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监管与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调整主体和监管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监管与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以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以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为主。

(4)原则不同。经济法贯彻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体现社会责任本位精神。民法奉行意思自治,协商一致的原则,贯彻权利本位和私法自治精神。

(5)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方式。民法则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方式。

(6)构成要素不同。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经济法主要由经济调控法构成。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国家一切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

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如下:

(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有各自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他们调整的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2)在渊源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等。

(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等经济管理关系。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管理的各种行政关系,而不是经济管理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监管与协调主体和监管与协调受体。监管与协调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组织。行政法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除了国家授权的组织以外,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与完善,以及市场秩序的维护、宏观经济的协调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行政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与发展,以及规范行政权力的使用起着重要的作用。经济法在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比行政法所起的作用更为直接和明显。

(4)奖惩方式不同。经济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多种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方式。行政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方式。

总之,经济法与行政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同属国内法体系,它们之间是并列关系,而不是从属关系,交叉关系。

(三)经济法与国际经济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如下:

(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都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2)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都包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都是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或者边缘性综合体,更不是法的独立学科或者边缘学科。

(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对于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2.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监管与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监管与协调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跨国经济关系。对于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可以称其为国际经济协调关系,简称国际协调关系。

(2)渊源不同。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在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的经济法律、法规、规章也是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条约、国际组织(主权国家参加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国际习惯法。涉外的经济法律、法规、规章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3)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家、国际组织、单独关税区一般不是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单独关税区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4)创制主体不同。组成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内经济法律规范,是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此,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组成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际经济法律规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认可的。因此,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体系。

(5)作用不同。经济法主要是在维护本国的经济秩序,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作用。国际经济法主要是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推动世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作用。

总之,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虽然分别属于国内法体系和国际法体系,但在整个法的体系中他们是并列关系,而不是从属关系或交叉关系。

本章小结

本章是经济法的总论部分,阐述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是全书的总纲,内容具有普遍性和共性,应深刻理解并融会贯通。

思考练习

1.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3.试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4.简述经济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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