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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与渊源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最为密切。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包含经济关系,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则可以说是经济法及其背后的经济政策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化。知识产权法与经济法的关联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中。行政法规作为国家主管部门执行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工具,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这些条约、协定构成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特殊渊源。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与渊源

一、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在形式上是指知识产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否构成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实质上则是指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程度。

关于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即它是否构成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通过分析知识产权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可以发现,它应当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至少是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1.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最为密切。我国《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纳入“民事权利”一章,表明我国立法已将知识产权法归入民法,学术界则不断有人为“知识产权法应归民法”提供理论上的证据。

实际上,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特性产生了不同于民法中财产权的一系列法律后果,知识产权在确认、行使、保护、利用上都有其特别之处,民法中财产关系的一般原则难以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特殊问题。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殊性使得民法中许多通行的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并非顺理成章;反过来,知识产权法中广泛存在的人身权的死后延续性、财产权的有限期转让、权利主体与权利的分离等问题用民法中的原理也难以说通。总之,将知识产权法直接归入民法具有多方面的不适应性,但知识产权法确实需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法关系,要受民法原则的指导和制约。基于此,不少人认为知识产权法与民法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2.知识产权法与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包含经济关系,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则可以说是经济法及其背后的经济政策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化。一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客观上涉及多元的社会经济关系,既涉及财产关系又涉及管理关系,应当统一由经济法调整。但将著作权法纳入经济法很勉强,因为著作权法更多地作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领域而不是物质生产领域。可见,将知识产权法纳入经济法难以包含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关系的全部问题。

知识产权法与经济法的关联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中。知识产权法和经济法对于竞争关注的角度不同,使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某些竞争行为的调整上出现冲突。因此,在现代知识产权法中,与竞争法的协调与平衡是其重要的研讨议题。

3.知识产权法与行政法。知识产权法中有大量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内容,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范畴,知识产权规范中存在大量的行政性规范。相应地,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关系中有相当一部分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关系,而且这部分关系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从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来看,知识产权属于私权范畴,因此作为调整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法就其基本归类来说,可以归于民法范畴。至于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的大量行政性规范,以及由此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当然可以依循行政法的相关原则与内容进行推理,但不能够因此认为知识产权法就是行政法或者行政法的特别法。毕竟,在法典化的过程中,综合各种调整方式对于特定权利进行规制调整是维持法律调整完整性的必要手段。

4.知识产权法与科技法。随着近些年科技法学研究的加强,不少人认为知识产权法可以归入科技法。其理由在于,知识产权法,尤其是专利法、著作权法中关于科技作品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制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制度、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制度等,是推动科技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适宜纳入科技法律调整。应当看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和科技法的调整对象只是在调整科技关系上有所重叠,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两部单行法调整的则是商业活动中产生的一系列社会关系。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使得将其归入任何法律部门都难以自圆其说,将其肢解到各法律部门则将破坏知识产权法的整体,由此产生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将更复杂。根据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规定及我国很多学者的观点,知识产权法与多个法律部门具有联系,但整体上构成任何法律部门都包含不了的、相对独立的部门法。[4]

二、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即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它主要包括:

1.宪法。宪法是我国知识产权法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我国《宪法》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条款主要有第2条、第20条、第22条、第47条等。

2.法律。作为知识产权法渊源的法律主要有:(1)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关于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它们专门调整知识产权关系,是知识产权法的主要渊源;(2)民法、刑法、诉讼法、科技进步法等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它们对知识产权进行补充调整,是知识产权法不可缺少的渊源。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作为国家主管部门执行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工具,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

4.有关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它们作为知识产权法的渊源带有区域性质,只在颁布机关所辖区域内生效。

5.国际条约。我国与外国缔结或我国加入并生效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具有同样的约束力。目前我国已加入了多个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条约,与多个国家签订了有关知识产权的双边协定。这些条约、协定构成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特殊渊源。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些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解释,它们对于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构成知识产权法的渊源之一。

【注释】

[1]吴汉东:《知识产权多维度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1页。

[2]这方面的论述,可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知识产权具有价值性,知识产权人能够通过对知识产品的控制和使用而获得经济效益。在此意义上,知识产权是一种可供利用的财富

[4]近年来学术界关于知识产权法学科地位的讨论——将知识产权法提升为法学二级学科,无不反映了对知识产权法独立学科地位的呼吁和关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也明确地涉及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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