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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地位与法律体系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性质和其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人身关系及与人身密切相关的财产关系。市场主体法是经济法体系中基本组织结构,反映着经济法体系的完善程度。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它由我国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所决定,体现着国家的经济管理意志。所以,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工作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遵循和运用经济规律是经济立法、执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与法律体系

一、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性质和其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理论和实践证明,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而一些法律学者则对此持不同看法,即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人士认为:作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经济法”不过是行政法的延续;而作为调整市场运行关系的“经济法”不过是民法的补充。经济法与行政法和民法由于历史原因,是有着比较密切的联系,但两者也存在着明显区别。

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两者调整对象的区别。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包括政治、军事、文教、卫生等诸方面,经济管理只是其中一个方面;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虽然在经济管理方面与行政法有所交叉,但其另一重要方面在于调整市场运行中各种经济关系。

(2)两者调整目的区别。行政法调整目的是保证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保证国民经济协调有序发展;而经济法的调整目的是为了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公平处理和协调企业及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

(3)两者调整方法的区别。行政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采用行政命令和强制措施,以处罚作为必要手段来保证行政目的的实现;而经济法主要以经济调节的方法,指导、规范和处理企业、经济组织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两者调整对象的区别。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人身关系及与人身密切相关的财产关系。如婚姻关系,抚养、赡养关系,遗产继承关系等;与之比较,经济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其主体的人身身份并无直接关联。另外,经济法除调整财产关系外,还调整经营关系、竞争关系等非财产关系。

(2)两者调整主体的区别。民法的调整主体主要是公民(或自然人);而经济法的调整主体主要是企业、公司和其他经营性社会组织。

二、经济法体系

1.市场主体法

市场主体法是经济法体系中基本组织结构,反映着经济法体系的完善程度。我国市场主体法的构成主要有:公司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除此之外,国家通过专门立法对特殊市场主体进行规范。如:《铁路法》对铁路运输部门,《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保险法》对保险机构,《建筑法》对建筑工程公司等都作出专门规定。

2.市场运行法

市场运行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主要成分,体现着经济法律制度的广泛内容。我国市场运行法的构成主要有:合同法;知识产权法;房地产法;交通运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票据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外贸易法等。

3.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它由我国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所决定,体现着国家的经济管理意志。我国宏观调控法的构成主要有:计划法;统计法;税法;基本建设法;价格法;会计和审计法;金融法;计量和标准化法;环境保护法;资源利用保护法等。

4.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也是我国经济法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体现着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特征。我国社会保障法的构成主要有:劳动法;就业与失业保障法;救济与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与福利法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

1.遵循和运用客观经济规律原则

经济法律规范作为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分配规律等经济规律必然发挥着其客观作用,不遵守这些客观规律,就不能建立推动生产力快速发展的先进的生产关系,也就不能实现国家经济建设的根本目的。所以,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工作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遵循和运用经济规律是经济立法、执法的基本原则。

2.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加强宏观调控,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市场经济不是废弃国家计划,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不能将二者割裂甚至对立起来。因此,要明确国家和企业不同的地位与作用,实行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即以调节市场作为国家计划的“质”和“度”,制定市场规则,进行宏观调控;而企业作为真正社会经济主体,依据市场机制和功能,充分发挥其活力与竞争力,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3.发展以公有制为主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原则

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其所有制结构是以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共存,这是客观要求。国有经济掌握着国民经济命脉,对社会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经济法首先要对国家财产(全民财产)和利益加以保护,但在适用法律上,代表公有经济的国有企业与其他性质的企业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只要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需求,国家法律都给予保护,形成协调有序、共同发展。

4.效益中心原则

经济法的本质体现国家对社会主体经济行为的干预,其干预的目的之一,是达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以及一定程度的社会效益。提高经济效益是经济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经济立法也要围绕这个中心。我国经济法明确规定了经济责任制、经济核算制等制度,通过对计划、技术、劳动力、资源、成本、财务管理等社会关系的调整,要求企业和社会组织以同样的物化劳动,获得最大物质成果。

5.公平、公正原则

公平、公正是法律基本内涵,适用于一切社会形态和法律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公正原则增加了新的含义,就是公平、公正竞争。各经济活动主体应平等地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打破行业、地域垄断。经济法不仅要制定市场竞争规则,而且要制定公平竞争规则,并把保护自由、公平竞争作为制定和实施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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