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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地位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前面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阐述,我们认为经济法具有自己的调整对象。相比较而言,在独立性问题上,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比较并不非常必要,所以,在此,仅对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进行比较。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对全局经济生活的干预,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立法宗旨,因此,奉行“社会责任本位”。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

第一节 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地位的概述

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都具有一定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即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什么位置,以及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如何。

为了明确其含义,有必要搞清楚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的内涵。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各种法律规范因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内容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正是由多层次、门类齐全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也称为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必须确定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标准。目前,学界有关部门法的划分标准存在诸种学说,如“对象说”、“方法说”、“对象加方法说”、“目的说”、“价值说”等。按多数人的观点,即其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部门法的根本标志,所以,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取决于经济法是否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那么经济法有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呢?根据前面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阐述,我们认为经济法具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在此,我们再作简要的论述。第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即国家在市场失灵后,管理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法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第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就是说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有自己的特征,同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交叉,也不重叠;第三,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的属性也是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质的规定性是“隶属性”;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质的规定性则是“平等性”;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质的规定性则是“公私交融性”,它既不同于行政法“隶属性”所表现出来的“公法性”,也不同于民法“平等性”所表现出来的“私法性”。所以,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指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同于所谓的“单一的调整对象”。有观点认为法律部门的建立需以单一的调整对象为前提,也就是说,凡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调整对象都必须是单一的,调整对象不单一,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此,我们不敢苟同。如果同意这种观点,就意味着否定民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其调整对象并不是单一的。而否定民法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将会造成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的混乱。

有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调整对象,同时应辅之以调整方法等标准。有的法学论著和教材为了证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命题的真实性,除了提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外,还列举了经济法的主体、调整方法、处理程序的特殊性、经济法产生的必然性等,并将它们作为论据。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同一层次划分法律部门,必须按照相同的标准进行,不能在同一层次划分终了以前改变划分的标准。如果在同一层次划分部门法时,交叉使用多重划分标准,就会使划分出来的各个法律部门的外延相互交叉,界限不清。这在逻辑学上称为“多标准交叉划分”。这样做不能使我们通过划分法律部门达到明确法这个概念的外延的目的,(1)同时也使许多学者对经济法地位的独立性产生质疑,不但不能达到论证经济法地位独立性的目的,反而使有些人从中找到否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

二、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前面,我们已经从部门法划分标准上阐述了经济法的独立的地位,但要进一步明确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还需要将其与相邻部门法进行比较,加以区别,否则,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实践来看,一方面,经济法涉及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另一方面,国家行政机关是经济法的重要主体,经济法与行政法联系也很紧密。所以,只有准确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进一步巩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相比较而言,在独立性问题上,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比较并不非常必要,所以,在此,仅对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进行比较。

(一)经济法与民法

1.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共同扎根于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既不是纯粹的市场调节经济,也不是片面的国家干预经济,而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密切结合的混合经济。经济法与民法分别是这种混合经济的两个方面的必然产物和法律表现。混合经济的内在统一性要求经济法与民法必须相互配合。总的来说,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它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无力解决的市场失灵问题;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保障。两者的联系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在渊源方面,经济法与民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等。

(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2.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管理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与各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不包括人身关系,具体表现为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如国家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具体表现为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如买卖关系。

(2)法律宗旨和理念不同。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对全局经济生活的干预,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立法宗旨,因此,奉行“社会责任本位”。民法强调的是民事权利自治,以维护个体权益为立法宗旨,因此,奉行“个人权利本位”。

(3)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区别。一是主体范围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管理主体和管理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经济法主体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民法主体地位平等,只能是一种协商与被协商的关系。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经济责任包括补偿性经济责任和惩罚性经济责任;非经济责任可分为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民法对于违反民事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5)作用不同。民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照自由、真实、自愿的意志参与社会经济关系,从事民事活动,保证其合法意愿能够正常实现;经济法的根本作用则是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而使民法能够按照社会的正常需要发挥其积极作用。

总之,经济法和民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都属于国内法体系,它们之间是并列关系,而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

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同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相互补充的两个法律部门。经济法运用国家权力完成行政法所不能完成的国家经济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法也是行政法的重要补充,是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完成行政法无力解决的政府失灵问题。两者的联系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

(2)在渊源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等。

(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国家改革、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管理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等经济管理关系,体现为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为行政管理关系,包括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体现为国家与个体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行政法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

(2)法律宗旨和理念不同。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对全局生活的干预,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立法宗旨,因此,奉行“社会责任本位”。行政法强调的是法治政府,依法行政,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立法宗旨,因此,奉行“国家权力本位”。

(3)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区别。一是主体范围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管理主体和管理受体。管理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组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行政法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除了国家授权的组织以外,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二是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经济法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主体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行政法主体之间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多种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行政法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5)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行政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经济法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比行政法所起的作用更为直接和明显。

总之,经济法和行政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同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有自己独立的基础和原因,有自己独立的功能和作用,不能混同,也不能互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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