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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渊源和意义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务员考核源远流长,无论是古代文官制度,还是当今的公务员制度,考核都是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考核对象是机关全体公务员,其中又分为非领导成员和领导成员。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除了年度考核之外,还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等形式。所有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为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借鉴。

公务员考核源远流长,无论是古代文官制度,还是当今的公务员制度,考核都是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务员考核的含义

公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交流、申诉控告的依据。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有关公务员考核的各项具体规定的有机结合,其主要构成要素有:

(1)考核对象与考核主体。考核对象是机关全体公务员,其中又分为非领导成员和领导成员。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主体是本机关负责人、主管领导和本机关负责人授权的考核委员会。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主体是主管机关,即按管理权限管理领导成员的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

(2)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3)考核种类。公务员考核主要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除了年度考核之外,还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等形式。

(4)考核的程序和方法。无论是定期考核还是平时考核都有一定的程序和方法。相对于定期考核,平时考核的程序和方法灵活多样。

(5)考核等次。考核等次是公务员定期考核结果的一种概括性反映,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6)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结果如何使用,关系到考核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所以一般都把考核结果使用作为考核制度的一个要素。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定期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二、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历史渊源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历史悠久,伴着古代文官制度的发展而诞生,随着人类历史的演进而变迁。

(一)我国古代文官考核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的文官考核制度源远流长。最早见于《书·爵典》中关于“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的记载。《尚书》记载,舜每五年到各部落巡视一次,考察各首领的功过是非并对功劳卓著者进行奖励。《礼记·周礼》记载,周天子要定期巡视考察诸侯,以论功行赏。《史记·田敬仲完世家》记载,齐威王即位后的最初几年,其改革措施之一就是考核政绩并奖惩官吏。秦统一中国后,很多官吏都是经过考核有卓越表现而获得高官厚禄的。汉代的官吏考核主要实行“上计”和“刺察”两种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孝文帝颇为重视官吏考核制度,当时规定三年考核一次,六品以下由尚书考核,五品以上由皇帝和公卿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三等,“上上者迁之,下下者黜之,中中者守其本位”。隋朝时规定九品以上地方官每年岁末都要进京“朝集”,向中央汇报工作。唐代的官吏考核制度已相当完备,不但设置有专司官吏考核的官员,还规定有官吏考核标准。宋代流行“磨勘”制度,即由审官院与考课院按照分工,建立考状,根据在京各衙门长官与在外各监司上报的官吏考核材料逐一审定。元代尤其重视考察官吏的为政清廉情况,每个道都设有肃政廉访司,每个司都设有肃政廉访使八人,专司此项工作。明代的官吏考核分“考满”和“考察”两种。“考满”是对所有官员的全面考核,“考察”是对官吏的重点考核,考核后被废黜的人员“永不叙用”。清代仍实行一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三考为满的“考满”制度,考察京官叫“京察”,考察外官叫“大计”。所有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为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借鉴。

(二)新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干部考核工作的历史发展大致可分五个阶段。

1.初创阶段:1949~1963年。1949年11月4日,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鉴定工作的规定》明确提出“干部鉴定,是干部在一定工作或学习期内各方面表现的检查和总结”,并指出重点应放在“立场、观点、作风、掌握政策、遵守纪律、联系群众、学习态度”等方面,按照“德才标准”与“专业化”标准,采取“个人自我检讨、群众会议讨论、领导负责审查”三种方式相结合,一年一次鉴定,并将干部鉴定结果与选举劳模结合起来。1951年1月,中央组织部提出必须以“政治品质”和“业务能力”作为干部考核的标准。1956年,中共中央决定取消一年一度的干部年终鉴定制,改为干部调动或提拔时鉴定一次,对长期没有调动工作的干部,3~5年鉴定一次。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干部管理的七条措施,明确提出要“重新考察了解干部,使考察了解干部成为经常性的制度”,并决定恢复干部鉴定制度。

2.挫折、停滞阶段:1963~1977年。1963年至1966年,中共中央在全国城乡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即“四清”运动,使得广大干部的思想被引向“左”倾错误,干部考核工作也陷入困境。1966年5月到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干部考核工作处于瘫痪状态。其间,尽管党管干部的原则得到了恢复、又红又专的选拔干部标准重新得到了落实、“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得以确立,但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和“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致使干部考核工作陷入混乱,干部考核制度遭到严重破坏,考核工作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

3.探索、重建阶段:1978~1993年。1978年6月,邓小平在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上指出:“要严格考核干部,并且把它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下去。”1979年6月,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同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要求“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各类干部胜任现职所应具备的条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要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把平时考察和定期考核结合起来”,并明确了干部考核管理权限。1980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1983年9月,党中央批转全国组织工作座谈会的会议工作报告,提出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年度考核。1983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出台《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提拔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和民意测验环节。1988年6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1989年,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联合颁发《中央、国家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

4.规范、确立阶段:1993~2000年。1993年8月,国务院颁发《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考核的原则、内容、方式以及考核的等次、结果的使用等方面做了规定。1994年3月,人事部颁发《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考核工作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同年9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领导干部考核制度”。1995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的通知》。1998年5月,中组部下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规范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方式、程序、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考核机关、考核纪律与监督等内容。

5.深化、完善阶段:2000至今。2000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要求“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制度”。2002年7月,中共中央颁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并规定考察程序、内容、考察工作责任制等。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出台,将公务员考核工作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标志着公务员考核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2006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2007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联合下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以及相关配套法规。2010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2010 -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要求从“建立岗位职责规范、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改进考核方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等方面入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三、公务员考核的意义

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建立和健全公务员考核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考核是依法实施公务员管理的基础

公务员制度内容包括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工资福利、职务的任免与升降、交流、辞退等。考核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主管部门和机关通过有效的考核制度能够对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从而为实施公务员管理提供客观依据。例如,机关需要根据考核结果才能合理进行奖惩、职务的任免升降,才能确定哪些人员需要进行哪些内容的培训等等。因此,科学、客观的考核是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客观、公正地实施公务员管理的基础。

(二)考核是优化公务员队伍的必要手段

一方面,考核是对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检查,是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做出客观的评价。主管部门和机关可以通过考核发现、选拔优秀公务员,在此基础上合理使用公务员,从而避免选人用人上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等弊端。另一方面,考核也是公务员自我认识的重要途径。通过考核,公务员可以更清楚地认识自我,便于促使其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从而达到优化整个公务员队伍之目的。

(三)考核是对公务员实施监督的重要途径

考核是对公务员个人工作情况的全面检查。在定期考核中,公务员不但要进行个人总结述职,机关还要通过多种方式,如个别谈话、民意测验等听取群众的意见、听取其他公务员的意见。因此,考核既是主管部门和机关对公务员实施严格管理的手段,也是发扬民主对公务员实行严格监督的重要途径。同时,定期考核也为公众展示了公务员的工作标准,公众能够据此监督公务员的工作作风与工作效率,促进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服务质量。

延伸阅读

陕西渭南将“孝道”纳入公务员考核 树好品行做好表率

2008年以来,渭南市先后出台了《公务员分类量化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在全市干部考核中适时增加“家庭美德”考核要素,把“孝道”列入对家庭美德的考核评价。渭南市富平县出台了《关于在全县党员干部中开展“践行新孝道、树立新形象”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使践行孝道文化有了具体的标准和规范,还出台了《关于把践行孝道文化情况纳入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的通知》等四个文件,做到干部考察提拔、年度考核、党员发展和村干部选拔都要过“孝道关”。

通过一测评(组织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干部职工对其履行孝道做测评)、二公示(向考察人选和配偶单位及父母居住地张贴预告)、三见面(同考察人选单位领导干部职工、家属及其邻里分别见面)、四材料(考察对象及其配偶、父母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材料)的严格程序和方法,初步形成了以“三看”为依据的“孝道”考评体系,“一看家庭”,即在家庭生活中主要看是否孝敬父母、善待配偶、关爱子女等;“二看工作”,即在工作单位是否团结同志、爱岗敬业等;“三看社会”,即在社会生活中主要看是否尊敬老人、邻里是否和睦等。

将“孝道”表现同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衡量孝道情况。凡是践行“孝道”情况考核等次为良好及其以下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并不能评为各类先进。考核等次为较差的,按管理权限由各考核委员会(考核领导小组)进行批评教育,当年不得晋升职务。

资料来源:陕西渭南将“孝道”纳入公务员考核树好品行做好表率,有删节。http://renshi. people.com.cn/GB/14608203.htm l,201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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