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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说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节 国际经济法学说杰克逊、彼特斯曼是国际经济法著名学者,他们的学说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国际层面上,国际经济条约能够禁止和限止缔约方采取有害的贸易政策,通过国际经济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持多边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而且国际经济条约在国内法院没有直接效力。

第六节 国际经济法学说

杰克逊、彼特斯曼是国际经济法著名学者,他们的学说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杰克逊的观点和学说

杰克逊的学说一般被称为“制度管理说”(institution managerialism)。这种法律上的制度,与科斯、诺斯等人的新制度经济学、美国国际关系学者基欧汉的新自由制度学说是相关联的。基欧汉的制度,包含了规则和组织机构这两大要素,即国际制度包括为约束某一领域的行为体而设立的原则、规范和程序,同时还包括为执行、监督和修改国际制度而设置的国际组织。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制度是不包括组织机构这一内容的。

杰克逊代表作主要有《世界贸易和GATT法》(1969年)、《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1989年第1版,1997年第2版)和《国家主权、WTO及变化中的国际法基础》(2006年)。其核心观点包括:

1.很大程度上,文明化的历史可以被描述为,国家层面上的从权力导向逐步演进为规则导向的过程。在国际争端解决中,权力导向的方法意味着通过谈判依据争端方的实力来解决争端,法律导向的方法则意味着依据法律规则由一个公正的第三方来作出裁决。[45]他强调国际经济关系中法律规则的作用。认为“在经济层面,只有规则导向的方法才能为国际市场的功能的科学分布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可预见性”。

2.对国际经济关系的调整既需要国际法,也需要国内法,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作用。[46]但他否定WTO协定在国内法院的直接适用性,与美国国会的立法和做法保持着一致。

3.主张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事实上遵循先例。[47]这可以认为是普通法传统的自然延伸。

4.认为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主权产生了根本影响,对传统国际法提出了挑战,国际社会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权力配置,以应对挑战。[48]

杰克逊对国际经济法学贡献至伟。他出版了第一部具有世界影响的国际经济法教科书,培养了一批国际经济法学者,创办了《国际经济法杂志》。

杰克逊教授的观点反映了一种实在法学的观点,也与美国的实用主义哲学是一脉相承的,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他也采用“WTO宪法”这一用语,但更多地是从“构建”制度这个层面使用的,并没有从人权、法治、民主等一般理念上使用该表达。

二、彼特斯曼的观点

他的观点被称为“规范承诺说”。他的代表作包括《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和宪法问题》(1991年)、《GATT/WTO争端解决体制》(1997年)等。

1.他认为国际经济法具有国际和国内宪法功能。在国际层面上,国际经济条约能够禁止和限止缔约方采取有害的贸易政策,通过国际经济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持多边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在国内层面上,能够通过确保个人的自由国际交易权促进个人自由。[49]他认为,国内宪政中的核心内容——法治和宪法优先、分权、通过不可剥夺的人权限制政府权力、政府对个人权利限制的必要性和相称性(比例性)、政府行使权力过程中的民主参与以及社会正义——在GATT/WTO规则中均有所体现,WTO的这些规则作为自由、非歧视和法治的国际保障发挥了宪法功能。[50]

2.他深刻地剖析了现有国际经济体制和国内贸易体制的内在缺陷。在WTO成立之前国际经济法也存在问题,它无法有效地阻止国内利益集团、行政机构不时偏离自由化轨道。而且国际经济条约在国内法院没有直接效力。WTO成立后,在国际经济关系领域的规则制定、行政管理、监督和争端解决方面更好地发挥着宪法功能,更加有力地限制了成员国在贸易政策方面的酌处权,[51]有利于克服国际合作中的“囚徒困境”。[52]

WTO作为一个成功的范例,可以为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改革提供借鉴,也可以为国际法院的改进提供借鉴。[53]但是WTO作为一个贸易自由化协定,仍然包容了一些重商主义原则,例如,WTO协定将出口机会描绘为“协定下可获得的利益”(GATT第23条),将互惠性贸易自由化称为“减让”(GATT第2条和第28条);更重视作为进口竞争者的生产商的单方特殊利益,相对忽略消费者和纳税人的一般利益(体现为GATT第6条和第19条允许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这些原则多体现了“出口是好的而进口是不好的”的重商主义假定。因此,国内行政机构经常在实施外贸法时滥用裁量权,受进口竞争利益集团(他们往往比分散的消费者更能对议会和行政机关施加压力)往往会容易作出贸易限制决定,也就是更多地保护了生产商的权利,忽略了个人的自由贸易的权利。[54]这种结果从经济上来看牺牲了消费者的福利,是一种福利减少的行为,可以称为“政府失败”[55]

他尖锐地指出,美国国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否定其国内公民在其法院直接援引WTO协定证实了经济学和政治学上的一个假定,政府常常不能够也没有像“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仁慈决策者”那样作为,相反,他们经常对最大化自己的权力而不是最大化其公民的平等权利和福利感兴趣(例如,通过贸易限制在国内利益集团中对收入进行再分配)。

3.他对国际经济法的前景仍然充满信心,并从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寻求解决方案。他从个人自由主义出发,认为经济自由权应该在宪法层面得到确认和保护。他认为,存在着三种国际关系理念:霍布斯的权力政治和重商主义、洛克的以权利为基础的国内政策和“外交政策优先”以及康德的国际和国内立宪主义。霍布斯的概念对应着政治上的权力政治和经济上的重商主义及殖民主义。在洛克的概念下,国内政策实现了法治、民主和人权,但在对外关系领域仍然缺乏宪法性保护,前述外贸管理中的政府失败、对WTO协定直接适用性的否定都反映了这种理念。但在全球化时代,人类非常有希望迈向康德的国内和国际立宪主义。康德认为,为了实现永久和平,不仅要有民族国家内基于个人市民权利的宪法,还要有基于国家权利的国家间宪法,以及基于世界公民权利的宪法。三种宪法,对于永久和平不仅不是武断地,而是必须的。因为如果当事方中的任何一个能够从物理上影响另一方而其自身仍保持自然状态,就会存在战争危险。彼特斯曼由此引申出,宪法不仅应该保护国内交易自由,也要保护对外贸易自由。[56]他提出的解决的方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多边协定中贯彻贸易自由原则,另一方面他主张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应该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首先应该在欧洲法院直接适用。他试图从道德和价值层面论证国际经济条约的正当性,而不是仅仅从国际关系和国际经济层面论述其正当性,由此对国际经济条约的效力及内容提出了更高的期望。他的理论设想富有前瞻性,但会被很多人视为乌托邦

杰克逊的观点切合实际,让人看到前进的曙光,彼特斯曼的观点让一些乐观主义者振奋,也让一些现实主义者觉得不切实际。杰克逊让人知道,国际经济法已经为国际经济关系确立了坚实的秩序基础,其如何演进需要各国的政治意愿,需要政治家和企业家的共识。彼特斯曼的设想即使在欧盟也还没有成为现实,要想在全球范围实现显得有些遥远,但可能是解决问题的最终正确途径。

一个是现实主义,一个是理想主义,一个是经验主义,一个是理性主义,一个是从美国利益出发探讨渐进的改进方案,一个试图以欧盟为突破口提出跨越式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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