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际法层面的国际经济法主体

国际法层面的国际经济法主体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法律层面,能够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个人在国际法赋予其权利的特殊情形下也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可见,国际法的主体并不完全等同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中国香港和澳门不是国际政治关系和国际政治法律关系的主体,但确实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国际法层面的国际经济法主体

一、概述

在国际法律层面,能够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个人在国际法赋予其权利的特殊情形下也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一)国家及单独关税

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发挥最重要的作用,是国家通过自身的行为或相互行为创设了国际经济法,没有国家,就没有国际层面的国际经济法。国家是国际经济法最主要的主体。

国家也是国际经济法的原生主体,一旦一个民族成为一个国家,它就享有国际经济法上的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些能力包括:有权在国际法庭主张自己的权利;有权与其他国家缔结国际条约;能够履行国际经济义务。

在国际经济法领域,除了国家外,单独关税区也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的独立主体。目前,世界上的独立关税区包括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以及欧盟,它们都可以对外缔结国际经济条约,参加WTO的活动,在WTO起诉或被诉,履行国际经济法义务。中国香港和澳门之所以具有独立的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是因为中央政府在其回归后赋予了其独立于中央政府的经济管理权(包括关税和外贸管理权),欧盟之所以能够成为独立的国际经济法主体,是因为其成员将外贸管理权转让给了欧盟。因此,如果一个实体具有独立的经济管理权,它就可以成为独立的国际经济法主体。可见,国际法的主体并不完全等同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中国香港和澳门不是国际政治关系和国际政治法律关系的主体,但确实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二)国际经济组织

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这些国际经济组织也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它们是由国家通过缔结宪法性条约(constitution treaty)才得以创立的,是派生的国际经济法主体。因此其权利能力受制于宪法性条约的授予和限制,不像国家那样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

各国之所以通过缔结条约来设立国际经济组织,是因为需要将自己的某些经济管理权在一定条件下赋予该国际组织,国际经济组织因此就有了管理国际经济事务、实施条约规则、解释条约规则乃至审理法律争端的权力。以WTO为例,它已经成为各国进行多边贸易谈判、解决国际贸易法律争端的场所,一国要想获得多边最惠国待遇、获得全球范围内的稳定市场准入机会、获得国际贸易法律诉讼权利,只有加入它之后才能获得。

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原生主体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要想获得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从而享有作为成员的权利,必须提出申请并符合该组织提出的加入条件。例如,中国历经10多年的谈判才正式成为WTO的成员。俄罗斯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体,虽然已经提出加入WTO的申请,但由于没有满足WTO成员提出的条件,一直未能成为WTO的成员。

(三)个人

个人,包括企业和自然人,在国际层面的国际经济关系中作用甚小,他只有在国际经济法直接赋予它国际经济法上的权利时才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在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WTO中,个人就不能享有法律权利,也不能在WTO争端解决中起诉或应诉。在美国301条款案中,专家组就指出:“无论是GATT还是WTO迄今为止都没有被GATT、WTO机构解释为产生直接效力的法律秩序。遵循这一做法,GATT、WTO没有创造其主体包括缔约方也包括其国民的法律新秩序。”[1]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成员也只限于国家,不包括个人。

那么个人在哪些国际经济法领域具有主体资格呢?应该说只在国际投资法领域享有有限的权利,比如,国际习惯法认为,一国征收外国人的财产,必须给与相应的补偿,这就为个人赋予了国际经济法上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还可以通过在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仲裁来加以实现。

应该指出,虽然个人通常不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能享有国际经济组织中的法律权利,但其中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其实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推动者,是他们推动本国政府在国际经济组织中去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去起诉和应诉,而各国政府通过谈判为本国获得的机会,其实就是各国企业的出口和市场准入机会,各国在WTO中的胜诉也是为本国赢得了确定的出口环境和机会。因此,企业虽不能享有法律权利,却通过政府这一总代表者,享受了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商业机会

二、WTO

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的前身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47年4月10日至10月30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参会国在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的同时,进行了关税减让的多边谈判。会议结束时,参会国决定将宪章草案中有关贸易问题的规定与已经达成的关税减让表结合成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0月30日,23个国家通过并签署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最后文本,同日,23个协定文本的签署国还签署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后来《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虽经签署但未能生效,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则于1948年1月1日生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并进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乌拉圭回合(1986年9月15日—1993年12月15日)通过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该协定于1995年1月1日生效,WTO于同日正式成立并取代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一)WTO的宗旨和目标

依据WTO协定序言中的规定,WTO的宗旨和目标包括:

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2.保护和维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3.积极努力,保证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

上述宗旨和目标中,第一项为扩大国际贸易,第二项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三项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扩展。第二项和第三项是GATT时期所没有提到的,为WTO协定新增内容。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成员国应通过达成互惠和互利的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

(二)WTO的职能

1.实施WTO协定

WTO的首要和最主要的职能是便利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为诸边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

2.谈判

WTO应为成员处理WTO协定所涉事项的谈判提供场所;WTO还应为成员处理WTO协定未涉及事项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提供实施此类谈判结果的框架。

3.解决争端

WTO争端解决机构应负责解决成员国之间在本协定项下产生的所有争端。所有争端解决都应依据DSU所确立的程序进行。依据司法程序解决争端,奠定了法治化处理国际贸易关系的基础,对多边贸易体制影响深远。

4.审议贸易政策

由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负责,对各成员的全部贸易政策和做法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的影响进行定期的集体评价和评估。

审议时,依据成员国在世界贸易中的份额的不同使用不同的审议频率。对前四个贸易实体(欧盟为一个实体)每两年审议一次,其后的16个贸易实体每四年审议一次,其他成员每六年审议一次。对最不发达地区可以采用更长的间隔期。

贸易政策审议,不能作为争端解决程序的基础,也无意向各成员强加新的政策承诺。

贸易政策审议的目的在于提高各成员贸易政策和做法的透明度,并得到其他成员的更好理解,从而促进对WTO协定和承诺的遵守,促进多边贸易体制的平稳运行。

5.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即与IMF和世界银行进行合作,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三)WTO的组织结构

1.四级结构

WTO由WTO全体成员实行集体管理,其最高决策机构部长级会议,至少两年召开一次。至今已召开七次:1996年新加坡、1998年日内瓦、1999年西雅图、2001年多哈、2003年坎昆,2005年香港,2009年日内瓦。

二级权力机构为总理事会,它在两届部长级会议之间代表部长级会议处理WTO的所有事务。总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目前每年大约召开六次。[2]总理事会为了解决争端而召开会议时,就是争端解决机构,目前大约每个月召开一次。[3]总理事会为了审议贸易政策而召开会议时,就是贸易政策审查机构。贸易政策审查机构每年的开会次数比争端解决机构更多。

三级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和其他六个委员会以及三个工作组。三级机构均在总理事会的领导下工作。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行使GATT、GATS、TRIPs和总理事会赋予的职能。六个委员会是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三个工作组是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贸易与竞争相互关系工作组、政府采购透明度工作组。

四级机构即三个分理事会的下属委员会。货物贸易理事会之下就设有市场准入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委员会、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保障措施委员会等11个委员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下设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和具体承诺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目前还没有设立下属委员会。

四级机构均由或可以由WTO全体成员组成。WTO的运转是由全体成员驱动的。WTO由全体成员组成的机构来解决争端、审查贸易政策和决定多边贸易谈判的议程。这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不同,它们的二级机构执行董事会由特定成员组成。

2.秘书处和总干事

WTO秘书处设在日内瓦,大约有600名雇员。秘书处的职责包括:(1)为WTO的代表机构进行谈判和执行协定提供行政和技术支持;(2)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3)其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对贸易实绩和贸易政策进行分析;(4)在涉及WTO规则和判例解释的贸易争端中,由法律雇员提供帮助;(5)处理新成员的加入谈判,为准备加入的国家提供咨询。WTO的预算在2005年为1.29亿美元,由WTO成员根据各自在成员贸易总额中的份额分摊。

WTO的秘书处由一名总干事和若干名副总干事领导。秘书处设有总干事办公室、总理事会部、法律事务部、贸易政策审议部、市场准入部等多个部门。

3.决策机制

(1)通常情况下的协商一致决策

依据WTO组织法,WTO机构继续遵守GATT的惯例,通常采用协商一致的方法作出决定,只有在协商一致不可能时才进行投票,投票采“一国一票制”。欧共体投票时,其拥有的票数应与其成员国的数目相同。这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加权表决制显然不同。

WTO的决策机制符合国家平等原则,又可以在协商一致的过程中体现各国的谈判实力,因此能够适应复杂灵活的多边贸易事务的需要。

(2)投票表决

依据WTO协定,不同的事项实行不同的表决机制。

一般情形下,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定应以所投票数的简单多数通过。对于要求豁免WTO协定义务的请求,应经成员的3/4多数通过,并由部长会议作出决定。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通过对WTO协定进行解释的专属权力,通过一项解释协定的决定应由成员的3/4多数通过。

(四)WTO的成员

1.成员资格

WTO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因此,其基本成员主要是国家。自然人、企业不能成为WTO的成员。

WTO与其他政府间组织不同的是,其成员除国家外,还可以包括单独关税区。所谓单独关税区,指不具有独立的完整的国家主权但在对外经济贸易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的地区。目前,WTO的单独关税区成员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和欧盟。

2.创始成员国和加入成员国

原GATT1947的缔约国,一经接受WTO协定,就是WTO的创始成员国。

非创始成员国要加入WTO,必须提出申请,并与WTO谈判加入条件。有关加入的决定由部长会议作出,部长会议应以WTO成员的2/3多数批准加入议定书。加入议定书构成WTO协定的一部分。

中国于1986年7月正式提出恢复在GATT的缔约国地位的申请。WTO成立后,从1995年11月起中国的复关谈判改为加入WTO的谈判。2001年11月9日,WTO第四次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的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也构成WTO协定的一部分。

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是依据1944年7月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以下简称基金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的。

(一)宗旨和目标

基金协定第1条明确规定了设立基金组织的主要宗旨,概括而言包括:

1.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从而有助于提高和保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各国生产性资源的开发;

2.促进汇率稳定,保持成员之间的有秩序汇率安排,避免竞争性货币贬值;

3.取消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限制;

4.向成员提供资金支持,帮助纠正国际收支失衡。

由此可见,设立基金组织、缔结基金协定的目的之一是加强货币和汇率的监管和合作,具体而言就是要保持汇率稳定、取消外汇限制、通过资金支持纠正国际收支失衡,这可以称为其货币汇率目标。第二目标,也是更高层次的目标则是促进贸易。也就是说,设立基金组织和设立贸易组织的基本思想就是扩大国际贸易有益于改善人民生活,增加实际收入,而扩大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保持汇率稳定以及实现经常项目的汇兑自由。

(二)职能

1.实施基金协定。基金协定在汇兑限制等领域规定了各成员应遵循的规则,基金组织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通过解释和监督来实施这些规则。

2.监督职能。为实现稳定汇率的宗旨,基金组织被赋予了监督成员国影响汇率变化的经济政策的职能,包括双边监督和多边监督。双边监督,指基金组织与所有成员每年就经济政策进行的磋商,基金组织收集有关贸易、工资、物价、就业、利率、货币供应、财政收支等影响汇率的经济数据,与政府高级官员进行会谈,然后向执行董事会提交磋商报告,由执行董事会进行分析讨论,然后向成员提出政策性建议。多边监督是指定期评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展望世界经济发展趋势。

3.金融职能。为实现解决成员国收支失衡之宗旨,向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成员提供资金支持。资金支持主要通过向成员国提供普通贷款和特殊贷款的方式,使成员获得恢复国际收支平衡所需要的资金。

4.技术援助职能。包括通过设在总部的基金学院为成员国培训宏观经济管理人才;委派专家帮助成员国涉及有关经济法规,协助进行经济分析、信息处理和体制建设;举办中高级研讨班,就世界经济的一般性问题和特殊问题交流看法。

(三)组织机构

基金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理事会、执行董事会和总裁。

理事会(Board of Governors)是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一人组成,任期5年,理事一般由各国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担任。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其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决定接纳新成员或停止成员国资格;调整成员国的基金份额;批准成员国货币平价的统一变动;决定基金组织净收益的分配和基金的清理等。

执行董事会(Executive Board)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处理基金组织的日常业务。执行董事会行使理事会授予的一切权力,事实上,基金组织的所有权力(除特别保留给理事会者外)实际上已经由理事会授予执行董事会。执行董事会由24名执行董事组成,执行董事由成员国任命或由成员国集团选举产生。在基金组织中持有份额最多的5个国家——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各指派一名执行董事,其他成员分为19个选区,其中中国、沙特阿拉伯和俄罗斯为单一国家选区。执行董事任期两年,常驻基金组织总部。基金组织总部位于美国首都华盛顿。

总裁(Managing Director),由执行董事会选举,任期5年。多年来总裁一职一直由欧洲人担任,已成惯例。总裁既是执行董事会主席,又是最高行政首脑,在执行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基金组织的日常工作。总裁不得兼任理事或执行董事。在执行董事会的表决中,总裁一般无投票权,只有在表决中赞成方和反对方双方票数相等时,才由总裁投决定性一票。

(四)决策机制

在理事会中,每个成员拥有250票基本投票权,以体现主权平等原则;在此基础上再按照每个成员的份额每10万特别提款权增加一票投票权。

在执行董事会中,各国单独指派的执行董事的投票权以其本国在理事会的票数计算,各选区选举产生的执行董事的投票权则为该选区各国在理事会的票数之和。

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决定一般问题时,以简单多数通过;决定重要问题时,则根据不同问题的重要程度分别适用2/3多数通过、3/4多数通过和85%多数通过。

这种表决制度被称为“加权表决制”,其结果是持有份额较多的经济大国尤其是美国拥有更大的决策权。

(五)成员

成员仅限于国家,分为创始成员国和加入成员国,1945年12月31日前正式签署基金协定的30个国家为基金组织的创始成员国。其他国家根据理事会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可以申请加入基金组织。

成员国可以自愿退出基金组织,也可能被基金组织强制要求退出。如果成员国不履行基金组织义务,基金组织可以宣告该成员国丧失使用普通资金的资格;如果该成员仍不履行义务,可以中止该成员国的投票权;如果仍然不履行,则可以在投票表决后要求该成员退出基金组织。

截至2009年11月,基金组织共有186个成员国。中国是基金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但中国代表的席位长期被台湾当局非法占据。1980年4月17日,在中国的要求下,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通过决议,恢复了中国的合法席位。

四、世界银行集团

1944年7月的布雷顿森林会议通过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依据该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也称为“世界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of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BRD)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1955年5月25日,世界银行制定的《国际金融公司协定》开放供签署,1956年7月24日生效,成立了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orporation,IFC)。1960年1月26日,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通过了《国际开发协会协定》,供各国签署,同年9月24日协定生效,成立了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IDA)。1965年3月18日世界银行主持制定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通过并供各国签署,1966年10月14日,公约生效,正式成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1985年10月在世界银行汉城年会上通过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向世界银行成员和瑞士开放签署,1988年4月12日,公约生效,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成立。至此,世界银行集团包括了5个机构。在这5个机构里,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涉及更为重要的制度因素,本书在后面的章节还将作更详尽的讨论。

(一)宗旨和职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第1条规定了该组织的宗旨:(1)帮助成员国的重建和开发,包括恢复被战争所摧毁或扰乱的经济,将生产性设施转化为和平目的,鼓励较不发达国家开发生产性设施和资源。(2)促进国际贸易的长期平衡增长和收支平衡的维持,帮助提高生产率、生活标准和劳动条件。

可见,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宗旨,一是帮助成员国从“二战”的废墟中重建和开发,二是鼓励和帮助较不发达国家的发展,三是促进国际贸易和收支平衡。三项宗旨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含有促进发展目标的因素。英文“development”既可译为“发展”,也可以译为“开发”,其实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对于较不发达国家(less developed countries)而言,通过对基础设施和生产性设施的项目开发和建设,提高生产和交通能力,就可以成为发达国家或已开发国家或已发展的国家(developed countries)。

为实现上述发展目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可以运用以下手段:(1)便利资本的投资;(2)通过担保或参与私人投资者的贷款和其他投资,促进私人投资;(3)通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本身的资本或筹措的其他资金来补充私人投资;(4)鼓励国际投资。

也就是说,基本手段就是通过扩大投资,包括国际和国内私人投资。因此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宗旨和手段可以说就是“通过投资促进发展”。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职能主要就是提供项目贷款,即对成员国有益和急需的开发项目在成员国提供担保的前提下提供贷款。

国际开发协会的宗旨为:促进较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提高其生产率和生活标准;促进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开发目标。该协会的职能主要就是对较不发达国家提供项目贷款,以补充国际复兴银行的开发工作。

国际金融公司的宗旨为:通过鼓励私人企业的生产来促进经济发展;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工作。该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在不需要成员国担保的情形下为私营企业提供项目贷款。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是鼓励在成员国间基于生产目的的私人投资流动,尤其是鼓励流向发展中国家。其职能一是保险职能,即为在成员国间投资政治风险予以承保;二是投资促进职能,即为了鼓励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而进行的辅助性投资促进行动,包括发布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信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服务,改善其投资条件。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宗旨也是促进投资的国际流动,其手段是为国家和他国国民间的投资争议提供调解和仲裁的场所和程序。其基本职能就是争端解决。

综合而言,世界银行集团五个机构的宗旨和职能具有一致性,是相互补充和互相加强的。三个银行的基本职能是为成员国的开发项目提供贷款(间接投资),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则是提供保险和解决争端以促进私人直接投资。因此,五个机构的共同宗旨都是促进发展,其基本职能均为增加投资。简言之就是“通过投资促进发展”。这与WTO的通过贸易自由化促进发展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通过稳定汇率促进贸易和发展具有内在的联系,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WTO和世界银行集团这三个支柱分别涵盖投资、金融和贸易领域,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战后世界经济制度。

(二)组织机构

世界银行集团的三家银行和一家保险机构,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样,均涉及资金运作,都有成员国缴纳的资金或股本份额。这事实上使得这些机构与商业公司的结构相近。[4]从治理结构上看,都具有理事会、执行董事会和行政负责人三级结构。只不过在行政负责人的称呼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称为行长,国际开发协会称为总经理,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称为总裁。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由于是一个争端解决机构,不涉及资本金缴纳和经营的问题,只设有行政理事会和主席,由行政理事会决定重大事项,主席处理日常事务。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理事会与执行董事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相似,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一名组成,理事一般由各国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担任。理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批准接纳新成员,停止成员资格、确定资本,决定净收入分配等重大问题。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执行董事会也由24名董事组成,其中持有股份最多的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和英国各指派1名,其余19名由选举产生,中国为单一选区。执行董事会经理事会授权,处理日常重要事务,主要职权包括制定政策,审议并决定贷款,向理事会会议提交决算报告、行政预算和年度经营报告。行长是该行的行政领导,负责银行的日常经营。多年来行长一职由美国提名的美国人担任。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理事、执行董事和行长也兼任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的理事、执行董事和总裁(或总经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理事和执行董事是独立任命的。

(三)决策机制

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开发协会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中,理事和执行董事的投票权均为基本投票权和认缴股份投票权的累加,只是前两者的基本投票权均为250票,后两者的基本投票权分别为500票和177票,均实行加权表决制。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实行一国一票。

一般而言,决策都是通过简单多数作出,特殊事项需要特定多数通过。当然,这并不排斥成员国通过协商一致作出决策。[5]

(四)成员

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也限于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成员资格以获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资格为前提,如果一个成员丧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资格,即丧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成员的资格。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的成员国资格以获得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成员国资格为前提,如果一个成员丧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成员资格,即丧失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的成员资格。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成员资格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成员资格没有上述的前置条件性关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