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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研究方法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我们研究一切问题的基点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两者相辅相成,不可须臾分离,而前者是根本。这是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立场。这样,既使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为我国对外开放的实践服务,同时,又通过不断联系实际的研究成果,丰富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三、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我们研究一切问题的基点

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两者相辅相成,不可须臾分离,而前者是根本。因为改革、开放,都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自我完善,自我补充,其终极目的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社会主义化,而不是资本主义化或资产阶级自由化。开放、引进绝不是全盘西化,而是取利除弊,其标准只能是立足于四项基本原则,否则,就会失去正确的方向。譬如,引进外资,不是外商想干什么,就让他们干什么,而是我们需要什么,就允许或鼓励他们干什么。这就是外资投向、技术导向问题。允许、鼓励或限制、禁止的标准,就是在四项基本原则指导下,立足于自力更生,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及国情需要为归依,有选择地取其先进有益的东西,吸收、消化、化为己有,加以发展。这是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立场。日本政府在50年代末引进外资时,提出的政策口号是“吸收性战略”,其运用的过程是“进口—国产化—出口”,这是值得借鉴的。

当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并不反对在思想理论、文学艺术等意识形态领域进行理论探讨和学术争鸣,也不排斥西方国家的优秀文化、先进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管理。贯彻“双百方针”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统一的,不是对立的,只有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努力发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才能繁荣现代国际经济法的理论。

(二)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

国际经济法是法学领域中一门应用学科。国际经济往往直接涉及各国利害和政策,而由于各国情况不同、利害不一,政策与法律各殊、矛盾很多,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其情况尤为严重,故国际经济关系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较难解决。研究国际经济法既要摆脱就事论事,就法论法,又要避免局限于纯理论之争,沉迷于概念之中,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精神,运用科学方法及现代国际经济法理论去发现矛盾,解决矛盾。特别在我国,要基于我国既是发展中国家,又是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国情,根据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精神,参照国外实践,联系我国涉外经济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开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这样,既使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为我国对外开放的实践服务,同时,又通过不断联系实际的研究成果,丰富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三)比较分析,综合研究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综合法律部门,广泛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很多方面。国际法制与国内法制既有联系,也有矛盾,而国内法制更为复杂,既有资本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制之异,在同一资本主义法制体系中,又有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别。尽管如此,但各国法制也各有短长,而且,在长期的经济交往中,也逐渐形成适应于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少合理可循的共同规范和国际惯例。同时,在各国实践中,既有矛盾的一面,也有互利的一面。因而必须采取比较综合的研究方法,在纵的方面,对比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联系和作用,在横的方面,对比各国法制的异同。有比较,才有鉴别,才能辨其异同,明其短长,定其取舍,知己知彼,求同存异,相互借鉴。这不仅有利于在实践中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而且有利于对我国进一步完善涉外经济立法提供足资借鉴的法理依据。

(四)解放思想,开拓创新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独立法律部门,理论诸多分歧,体系尚待建立。而国际经济关系中新生的问题层出不穷,加上南北之间贫富悬殊,东西之间体制对立,新旧国际经济秩序观念的矛盾,国际法学上新旧学说的冲突,反映在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问题上新旧观念的抗衡对立也非常突出,长期争论,甚而导致政府间争端迭起。如国有化的合法性及其补偿问题,“国家契约”的性质与法律适用问题,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问题等,或者是在国际法或国内法上尚未预见,无现存规定可循;或者出于片面维护发达国家的权益,运用资产阶级长期奉为经典的某些传统的国际法理论和原则来作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解释,在理论上、实用上,造成极大混乱。因而,当前研究国际经济法必须解放思想,摆脱传统,努力于开拓创新,对国际法某些传统理论和原则要进行再认识、再评价,俾有利于在贯彻国际经济新秩序精神的基础上,促进国际经济法这一新兴学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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