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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理念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经济法理念的内容经济法理念的内容到底是什么?以个人本位为理念,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民商法,采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措施,无法解决此种社会经济现象。

第二节 经济法的理念

一、理念及法理念的含义

现代汉语中,“理念”一词的出现和使用比较晚,如同社会科学中的多数词汇一样,它是日本人在引进西方学术文化、制度时由德语Idee翻译(意译)而来。(32)经过长期的演化,“理念”一词的含义也在发生变化。《辞海》中是这样定义的:理念,旧哲学名词,柏拉图哲学中的“观念”通常译为理念,康德、黑格尔等人的哲学中的观念,是指理性领域的概念,有时也译作理念。所谓“理念”,事实上是把人从个别事物中抽象而得的普遍概念加以绝对,并把它说成是事物的原型。认识真理就是对所谓“理念”的回忆。(33)在哲学领域,我国学者则有如下理解:“理念即是内在精神直至最高本位”,“理念是被理解的东西的实在”,“理念即哲学问题的解释和解决”。(34)把上述哲学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对理念这个概念,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共识。

(1)理念是一个理性领域的概念。

(2)理念是一个表示主观的概念,但其源于客观,是被理解的东西的实在。

(3)理念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抽象,是内在精神直至最高本位。

在法学领域,德国的鲁道夫·施塔姆勒认为,法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正义要求所有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个目标,即实现在某地某时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35)史际春教授认为,法的理念是指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从学术的角度看,它是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从实践看,它是社会成员及立法、执法及司法者对待法的基本立场、态度、倾向和最高行为准则。(36)漆多俊教授认为,所谓理念,含理想与信念之义,指的是人们对于某种理想的目标模式,及其实现基本途径和方式的一种信仰、期待和追求。它包括对于理想目标的憧憬和对于通过某种基本途径和方式实现理想目标的信念两层含义。(37)李双元教授认为,法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整体的理性认识、把握、建构。(38)

我们认为法理念这个概念包含三层意义。

第一,对人们最基本的需要、欲求存在抽象的理性认识,是法理念的来源之一。法理念的产生不应当是少数学者一时冲动的结果,它应当建立在客观实践的基础上,是实践的产物。当然由于人理性的有限性,存在对人们最基本的需要、欲求认识不理性的情况,我们把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理念称之为假理念,而假理念是不能成为法理念的。

第二,对用来满足人们需要、欲求的法存在抽象理性的认识。这里表达了人们对法的期盼。这里的法应当是指未来法、待定法、待改法,而不应该是实在法。如果实在法能够使他们的需要、欲求得到满足,那么这种期待就是多余的。任何新法的产生皆源于传统法不能使人们的需求得到满足。在需求本能的驱使下人们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传统法不能调整的法现象进行研究,发现其内在规定性,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法观念。当然对既存法的性状、属性、作用为什么不能使人们的需要、欲求得到满足进行理性思索和探讨也是法理念的来源之一。

第三,法理念内含人们的主观信念。相信满足人们最基本的需要、欲求这个目标,在法理念变成现实法时,通过观念法对既存法不能调整的法观念进行调整,人们的需要、欲求才能够得到满足,即人们所憧憬的理想目标才能实现。

法理念可分为既有法理念和新生法理念。既有法理念是法产生的前提,具有稳定性、滞后性。新生法理念具有适时性,也可能具有超越性。所以新生法理念可以指导并影响具体法规范、法制度的形成和实施,但不能代替法规范、法制度,这是法理念的力量和价值所在。李双元教授对法理念的定义仅强调对既存法的理性认识,忽视了人们的需要、欲求,产生新理念的法现象以及主体的信念。施塔姆勒先生、史际春教授、漆多俊教授虽然对理念的表达方式不同,但其内容趋同,都强调了产生新理念的法现象、对既存法的理性认识、主体的信念等,却忽视了人们的需要、欲求。

我们认为,法理念是指对与人们的需求相洽互适,且得到人们珍视、重视的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

二、经济法的理念

相应于法的理念,经济法的理念是指对与人们的需要、欲求相洽互适,且得到人们珍视、重视的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经济法理念的重要性决定了经济法学者必然要通过这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回答这一问题。在我国经济法产生之初,立法者的头脑中尚无现代经济法理念,他们区分不开经济法理念与民商法理念、行政法理念,所以当时制定的许多“经济法”后来逐渐体现出非经济法的特征,如198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在以后的二十多年里,经济法理念还是残缺不全。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法学者加大了关于经济法理念的探索,提出了经济法的“自由理念”、“公平理念”、“发展理念”及“安全理念”等观点,并取得了一些成果。(39)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号召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在这一新形势下,对我国现有的经济法理念进行进一步的解析与整合,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1.经济法理念的内容

经济法理念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需要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的社会经济现象是:垄断盛行,不正当竞争猖獗,欺诈消费者,漠视劳动者利益,周期性经济危机频繁爆发,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公共利益屡次受损。以个人本位为理念,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民商法,采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措施,无法解决此种社会经济现象。这就迫使人们重新思考经济人的本性和公共利益问题,探寻个体行为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由此,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整体利益,引起了人们的重视,确认和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就成了当时人们的需要、欲求。在这种需求本能的驱动下,人们发现,对个体自由权利的维护,并不当然地导致社会公平和正义,它往往妨害其他个体和团体的自由和权利,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因而是不公平的。单纯强调个性的自由和解放,虽然激活了个体利益,但是社会整体利益天然缺乏关心的主体,人们不但不关心社会整体利益,还可能通过“合法”地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来扩增自己的利益。这样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必然会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经济需要一种新的社会力量和机制进行干预和调解,协调个体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克服或缓和其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建立一种新的自由、效益、公平、发展四位一体,和谐统一的价值机制,来达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反映到法理念上,出现法律“社会本位”的倾向,其中对于经济领域的立法,一方面表现为传统资产阶级民商法的社会化,近代资产阶级民法三大原则的修正(所有权绝对受到限制,契约自由受到限制,除个人责任外还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除过错责任外有时还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另一方面表现为体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协调干预法律的颁布。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法理念的内容是通过经济法的自由、效益、公平、发展四位一体、和谐统一的价值的释放,来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即人们坚信通过经济法价值的释放能够实现他们所追求的理想。

2.经济法理念的特征

(1)主客观统一性。经济法理念的主观性体现在,经济法理念在成为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之前,它只是一种观念,仅存在人的头脑之中,属于法的意识范畴,是法律上层建筑之中的意识形态。

经济法理念的客观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它产生的基础是客观的。任何经济法理念都是建立在一定历史阶段的既定社会经济条件之上,都是人们主观上对客观存在的经济法现象的一种反映。其次,它的内容具有客观性。经济法理念是对经济法规定性的反映,而这种规定性是不能凭空捏造的,一定的经济法理念中包含的客观性成分的多少,决定了它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真理性,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使实在法适应客观经济条件的要求,使之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积极价值,获得积极的效用。

(2)层次性。经济法理念的层次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最高层次的理念,体现经济法的精神和灵魂,贯穿经济法的各个具体制度之中,是一种高度抽象的法意识,是对经济法起长效作用的文化内涵,是经济法具体制度的航标。其次,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理念,如“消费者是上帝”可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念。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理念较经济法理念而言,是低层次的理念。经济法理念是上位法理念,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理念则是下位法理念。上位的法理念统领下位的法理念,下位的法理念是上位法理念的表现形式或组成部分,为实现上位法理念服务。

(3)稳定性与变迁性。经济法理念跟经济法价值一样具有稳定性与变迁性。一种新的经济法理念形成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与人们的需求相洽互适,对既定的社会经济关系能够起到调整作用,因此经济法理念表现出稳定性。但是社会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化,生产力发展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动,引起利益关系的变化,当既有的法理念指引下的法已不再胜任对变化了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时,需求本能迫使人们去研究社会上新出现的经济法现象,找出其内在规定性,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新的经济法理念。在这种经济法理念的指引下,立法者开始自觉制定、修改、废止经济法律规范,执法或司法者将其适用于社会生活,并通过社会成员普遍接受使经济法得以普遍实现,而社会上对此理念的接受程度,又是该理念进一步变化乃至产生其他新理念的原动力。经济法理念就在这样一个稳定→变迁→再稳定→再变迁的互动过程中不断得到修正和完善。

(4)差异性和一致性。事实上,人们需求的各异性,经济现象的复杂性、变动性,主体认识水平的互异性,必然会导致经济法理念的差异性。个性中必然体现共性,差异性中必然内含着一致性,也就是说经济法理念差异性中必然含有经济法理念的一致性,即希望通过经济法最基本的性状、属性、作用的释放来实现人们最基本的需求,即最基本的理念目标模式:自由、效益、公平、发展四位一体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我们首先分析了学界目前有关价值的三种学说即属性说、兴趣说、关系说,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书的观点。我们认为价值是指与主体需要、欲求具有相洽互适性,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存在、性状、属性或作用。按价值—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这样一个逻辑思维顺序,就可以得出经济法价值的定义:经济法的价值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欲求而认为、希望经济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和属性。为了进一步了解经济法价值的内涵,紧接着从四个方面分析了经济法价值的具体实现形式,即自由、效益、公平、发展。其次,着重分析了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指对与人们的需要、欲求相洽互适,且得到人们珍视、重视的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其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主客观统一性、层次性、稳定性与变迁性、差异性和一致性。

中英文对照专业名词

价值 value

法的价值 value of law

经济法的价值 value of economic law

自由 freedom

效益 efficiency

公平 justice

发展 development

理念 idea

法的理念 idea of law

经济法的理念 idea of economic law

复习思考题

1.经济法价值的定义及其评析。

2.经济法价值的实现形式。

3.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

【注释】

(1)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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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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