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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功能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经济法的功能法律历来是利益矛盾的反映。对经济法进行功能分析,就是对经济法可能产生或实际产生的行动后果在社会经济整体中所作的积极贡献进行认识、评价。经济法的功能也是如此,因此谈及经济法的功能,就必须说明该经济法体系或部门具有之功能是对某社会经济单位而言的。

第二节 经济法的功能(2)

法律历来是利益矛盾的反映。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早就指出,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结合。每个法律部门都有特定目的。为了实现特定目的,每个部门法都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及功能预设。因此,法的功能不仅成为反映各部门法特征的主要标志,体现着各部门法的本质,而且有学者把它作为定义部门法内涵的重要方法之一。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功能的理论在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不可或缺性及对认识经济法本质的重要性。

一、经济法功能之含义

经济法的功能是什么?对此问题,经济法学界鲜有回答,即使有少数学者论及,亦是把功能与作用混同使用。其实这两个概念虽有联系,但还存在很大差异。简单地讲,“功能”概念是指属于总体活动的一部分的某种活动对总体活动所作的贡献。一种活动之所以持续下来,是因为它对整体的生存是必要的。这意味着把握功能的含义必须注意两点:其一,从方法论看,其源于把认识对象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其二,功能只能是构成有机体的部分对整体的贡献,相反整体对部分的作用则不能称为功能,而作用则指不同对象物之间的影响。据此,我们结合经济法在社会经济系统中的地位,可对经济法功能的含义作如下界定。如把经济法置于社会经济系统之中,对经济法的功能可以界定为:立法者为了实现社会经济高速、可持续发展而预设于经济法规范之中,并期望通过其实施来造成一种积极的客观经济后果,这种后果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高速、可持续发展。

根据上述定义,可以进一步说,经济法的功能体现着经济法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但不能笼统地讲是一种经济法与社会经济的关系。对经济法进行功能分析,就是对经济法可能产生或实际产生的行动后果在社会经济整体中所作的积极贡献进行认识、评价。不过,经济法虽属社会经济系统的子系统,对社会经济整体发挥着功能,但经济法和社会经济都各自有整体与部分之别。这决定了一方面,经济法并不是永远作为一个整体抽象地发生影响、造成后果。经济法有历史及国别之分,又有国际、国内之别。而一国特定时期的经济法,还被分成不同的子部门(如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分配法),还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如税收法律制度、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从微观层面研究这些子部门或不同经济法律制度的功能时会发现,它们之间是存在功能差别的。另一方面,功能分析必然要求明确地指出功能所助益的单位。经济法的功能也是如此,因此谈及经济法的功能,就必须说明该经济法体系或部门具有之功能是对某社会经济单位而言的。本节只就总的经济法体系的功能进行分析。

二、经济法功能之构成

(一)利益整合功能

就经济法承担的利益整合功能而言,在经济法的制度设计中,市场机制与竞争机制得到法律保护并且要求保持高效、持续地运转。一方面,国家在市场化指向下运用各种政策促动工具,发挥各种能动作用,为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公平、安全发展提供动力与支持,使国家在市场机制中内化为一种发展力量;另一方面,国家帮助市场克服其自我颠覆倾向,借助于国家之手把市场难以自身矫正的缺陷得以治理,市场秩序在国家与市场的合力中得以维持。市场机制与竞争机制是具有分化倾向的,优胜劣汰、强胜弱出是市场制度的必然结果,但经济法并不因其导致社会分化的趋向性与规律性而对市场机制与竞争机制进行否定,而反过来对这两种机制进行保护与强化,目的在于使可供社会分配的资源与产品得到更大程度的丰富与更多数量的增加,使实现社会再分配与社会公平具有前提与条件上的可能性与保障性。经济法的利益整合功能还表现为国家在社会分配中的资源安排能力与财富调节能力。国家可以通过预算安排、计划实施、财政转移性支付、政府控制价格等方式进行社会资源的分配与安排,使经济利益的配置符合社会整合的要求。国家还可以通过收入税调节等手段赋予富人更多的社会义务与社会责任,使其负担更高的社会安全成本与社会秩序成本,目的在于使富者与贫者之间达成一种建立稳定秩序的合作与通约。因为不与贫者合作,富人的财富安全也难以得到保障,由于每个人都依赖于一种合作体系,没有这种合作,所有人都不会有一种满意的生活,因此利益的划分就应当能够导致每个人自愿地加入合作体系,包括那些处境较差的人们。

(二)利益平衡功能

一般说来,经济法的价值目标被界定为公平与效率。这当然不能说不正确,但经济法利益分配的原因之一在于利益的不对称,因此,分配的目标应当有利益的平衡性目标,而不仅仅是利益的公平性及效率。如果说经济法利益分配的目标是公平与效率的话,那么,平衡正是经济法利益分配的新功能目标。

不能仅仅以公平与效率作为经济法利益分配的目标,原因在于两者自身的局限性。虽然公平一直被视为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但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利益的分配可能并不主要考虑公平的目标,而且公平是一种主观性非常强的标准,在某些情况下,以公平为目标进行利益分配时,可能很难取得共识,也很难把握。例如,在确定个人所得税税率时很难说主要是以公平为目标。效率作为人类活动的一种结果,虽然具有客观性,但在有些情况下,利益的分配同样不会或不主要考虑效率的要求。例如,价格法对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分配不以效率为主要目标,甚至价格法的利益分配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不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在一些情况下,经济法利益分配的目标既不是公平也不是效率,而是两种目标以外的其他目标,即利益的平衡性。利益平衡性是社会利益关系正常与合理存在的最基本的状态,这种平衡性是公平与效率均不能完全包容的。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分析,公平与效率作为法律的两个价值目标,存在着矛盾的客观性,在某种程度上讲,经济法的利益分配功能所要消除的矛盾可能正是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例如,我国的西部大开发中,经济法通过税收及转移支付的方式促进西部的发展,虽然不能排斥公平与效率的要求,但总体上来讲,既不是为了实现公平,也不是为了经济发展的效率,而是为了实现不同地区利益分配的公平与发展的效率性的恰当结合,即相对平衡。又如国有股减持,同样是国家运用法律的手段分配利益的过程,虽然不能说国有股减持与公平和效率没有关系,但它既不是为了实现公平,也不是为了追求效率,而是为了证券流通制度的改革,其主要的目标是实现国家利益与投资者利益的平衡。

平衡作为经济利益分配的价值目标,不仅能够超越公平与效率的局限,而且完全可以包括这两个目标的要求。此外,平衡性还具有以下优点。第一,平衡性是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即利益是否对称可以通过科学的计算手段证实,而且平衡性作为一种目标,较少地强调公平之类的主观评价的价值观念,具有更为明显的中立性。从这个角度看,平衡目标更接近经济结构自身的规律性要求。第二,平衡更注重利益结构的合理性,强调的是整个社会利益关系的合理存在状态,而不仅仅局限于具体个体间的利益分配的公平问题。第三,平衡要求经济利益达到整体协调与和谐,这种利益整体上的和谐与协调是保持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的必要条件,与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在思想与精神上是一致的。

(三)社会公平功能

经济法通过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力争创造一个有利于社会所有个体共同发展的公平环境,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应当保持平衡,然而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冲突是市场经济本身内在的本质矛盾,表现为垄断、不完全竞争、不公平分配、经济投机、总量失衡和周期性经济危机等市场缺陷。这些缺陷表明个体利益只有与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发展才能得到实现,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关系复杂化,各经济主体均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因而不可能自觉地反映社会需要及其长远变动趋势,也不可能自觉地实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有效结合。这就需要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平衡各种经济行为,协调各种经济利益,尤其是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

(四)利益导向功能

现代经济分析的基础是“经济人”假设,“经济人”假设包括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第一,人是自利的,亦即追求自身利益是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甚至可以说对利益的追求是人的一切社会行为的动机。第二,人是理性的。理性意味着人总是在一定的外在条件的约束下,使所追求的利益最大化,或者说,人总是在目标既定时,在可供利用的手段、条件的约束下,选择代价最小(成本最小化)的方式。第三,只要有好的法律或制度保证,“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才会最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这点是第二点的推论,也是“经济人”假设的核心。这点对分析经济尤为重要,它意味着,只要经济法设计合理,便可以达到利导相融。

正是基于此,现代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重要的,因为一个组织在制度上作出的安排和确定所有权所造成的利导状况,决定着一个组织的经济效率。不仅如此,制度的不同安排还影响一个社会交易费用的高低,从而影响一个社会的分工和专业化演进。可见,制度决定一个社会的经济状况,这里所说的制度对经济法完全适用,因此,在经济法设计中,最主要的机制就是利导机制,这亦意味着利导功能在经济法中的重要地位。

经济法的利导功能,指经济法对社会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某种经济行为的鼓励和促进。它通过提倡某种经济行为或反对某种经济行为,鼓励某种经济活动或抑制某种经济活动将信息传达出来,借助奖励或惩罚的强制力量加以监督执行。经济法可以规定经济主体的行为方向,改变其偏好,影响其选择,从而使其有动力去做出经济法所要求和期望的行为,最终实现经济法所设定的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系统的要求,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造就理想的经济法秩序。

利导功能在经济法中表现得最为突出,亦最为常见。例如,各国税法都有规定税收的特别措施——税收的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这两种措施,都直接影响经济活动主体收益的大小,因而,对经济主体从事还是不从事某种经济活动有极大的导向作用。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为了鼓励某一产业发展,往往采取税收优惠措施,而为了抑制某产业的发展则往往课以重税。

可见,利导功能是经济法的核心功能,它提供社会经济整体意义上的创新条件和动力源泉。因为不论创新还是动力,其背后的核心是社会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潜能问题,而经济活动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潜能的发挥,主要是靠经济制度来激发和保持。在制度法治化的今天,经济法制度无疑在利导经济主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五)信息传递功能

“经济人”的本性决定经济主体在从事某种经济活动之前,必定会对自己行为的经济后果进行预期,只有当预期某种行为与其他供选择的行为相比对自己更为有利,且这种行为的收益大于成本时,才会作出从事此行为的决策。而科学的决策是建立在对影响行为后果的各种内在、外在条件知悉的基础上,即必须拥有与决策相关的必要信息。经济法作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重要制度,通过规定各种优惠或限制条件以及规定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告诉经济主体有关经济行动的信息,这就是经济法的信息传递功能。

借助经济法提供的信息,经济主体可以确定自己的行为方向(如投资者根据金融法规中的利率、证券、保险等规定决定自己的资本投向)。不仅如此,借助经济法提供的信息还可以预期与之相关的其他经济主体的行动。由于在相互关联的经济社会中,经济主体的行动势必与他人发生关系,和他人的行为形成互动。所以,在考虑自己如何行动时,获取他人行动的信息显然十分重要。只有知道他人的行为,知道他人对自己行为的反应,才能决定自己该如何行动,才能合理地调节与他人的关系,才能有效地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就是说,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间的经济活动是一种互动的博弈活动,任何人行为的作出必须考虑他人的对策。按博弈理论,在信息缺乏的情况下,每个人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并不必然导致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即达不到帕累托最优,而只能导致纳什均衡。要实现从纳什均衡到帕累托最优的过渡,一定的制度是必要的。因为重复博弈的经验告诉人们,遵守制度比不遵守制度对大家好,这就是制度告诉大家的信息。美国制度经济学家拉坦认为制度提供了对别人行动的保证,并在经济关系这一复杂和不确定的世界中给予预期以秩序和稳定性。这就是作为制度的经济法能够使一个经济主体可以正确预期他人行动的原因所在。

经济法所提供的信息是这样的一种信息,它与经济行为的物质对象无关,而与经济活动中人与人的关系有关,是关于如何处理人与人关系及一些经济文化的信息。人们正是通过这些信息发生了相互联系。如消费者与经营者(或生产者),正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告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的存在,一个消费者基于对法律的信赖,而不完全是基于对经营者或生产者的信赖,才在未对某商品的广告宣传的真实性进行证实的情况下就购买某种商品,即与经营者或生产者发生交易关系。若没有以上法律的存在,消费者在对经营者或生产者的信誉、产品质量等没有充分了解时,就不会与之发生交易关系。可见,在经济活动中,有无经济法及这些法能否像规定的那样被执行,这些信息对人的经济行为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经济法的功能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与价值,是经济法发挥作用的前提和经济法目的实现的保障。更重要的是,它是界定经济法含义的标准之一,是说明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不可或缺的理论。因此,系统研究经济法功能,对加深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很有必要。

基于以上认识,本书以经济学中的功能主义为方法论基础,借助社会学和法理学理论,从两方面构筑经济法功能理论体系:第一,经济法的含义理论,认为经济法的功能是经济法对社会经济运行的有益贡献;第二,认为经济法的功能包括利益整合功能、利益平衡功能、社会公平功能、利益导向功能和信息传递功能。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两个问题。第一,经济法的地位。首先界定经济法地位的概念;为了进一步理解经济法地位的内涵,对法的部门和法的体系进行阐析;紧接着从三个方面论证了经济法地位的独立性。第二,经济法的功能。首先界定经济法功能的概念;为了进一步理解经济法功能的内涵,对经济法的功能与经济法的作用进行比较阐析;紧接着从五个方面逐一分析经济法功能,即利益整合功能、利益平衡功能、社会公平功能、利益导向功能、信息传递功能。

中英文对照专业名词

经济法的地位 station of the economic law

经济法的体系 system of the economic law

法的部门 department of law

经济法的功能 function of the economic law

经济法的作用 affection of the economic law

利益整合功能 convergence function of interest

利益平衡功能 equation function of interest

社会公平功能 justice function of society

利益导向功能 guidance function of interest

传递功能 transfer function

复习思考题

1.论述经济法地位的独立性。

2.简述经济法的功能。

【注释】

(1)杨紫烜.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感谢湖北省司法警官训练总队魏巍老师惠赐资料并参与本节的部分撰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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