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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一般纳税人税率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实体法是规定各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等内容的法律规范。在整个税法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税收实体法律规范在税收立法中也是最为大量、最为全面的部分,从而构成了十分庞杂的税收实体法律体系。目前税收实体法主要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目的税法和资源税法。

第二节 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各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等内容的法律规范。在整个税法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税收实体法律规范在税收立法中也是最为大量、最为全面的部分,从而构成了十分庞杂的税收实体法律体系。目前税收实体法主要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目的税法和资源税法。由于流转税和所得税一般都是各国的主体税种,在税收实体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是一国的主要财政收入,因此,下面将主要介绍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

一、流转税法

流转税是以纳税人的商品或劳务为征税对象,以依法确定的商品流转额或劳务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流转税由于具有普遍征收、间接调节、税负均衡、财政收入稳定可靠的特点,因此,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类税种,在我国税法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一)增值税法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中性简化、多环节、多次征的特点,特别是增值税具有避免重复征税和优化产业组织结构的功能作用,因而在国际上受到广泛推崇。自1954年法国首先开征增值税以来,到目前为止已有110多个国家开征了增值税。我国于1984年9月1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自同年10月1日起实行。这标志着增值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在我国正式建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25日财政部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而在我国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增值税法律制度。

1.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适用税率。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对某些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简化计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参照国际惯例按照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①销售或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②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税率基本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遵循中性和简便原则,结合本国实际加以设计的,主要包括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三档。

(1)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税率为13%:①农业产品;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⑤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零税率。实行零税率的货物,为报关出口货物,但国务院另行规定的除外。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照上述前两档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的规定是: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6%。

2.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实行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即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的也称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①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②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③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④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输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⑤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②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③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④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⑤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⑥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⑦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即采取按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直接计算增值税,不再采取税款抵扣办法,即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由于我国增值税采取价外税的形式,进口的应税货物在进口前没有在我国履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不存在已税因素扣除的问题,因此对进口的应税货物均按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款。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一般贸易下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指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构成的一种价格。

3.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

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主要包括: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②避孕药品和用具;③古旧图书;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⑦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⑧销售自己用过的物品(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除外)。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销售额没有达到起征点的,可以免征增值税;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全额计算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的起征点为:①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至2000元;②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至800元;③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50元至80元。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进口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没有向销售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照每次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二)消费税法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财政收入。消费税具有征税范围的选择性、征税环节的单一性、税率设计的差别性、计征方法的多样性等特点,因此,消费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据统计目前已有120多个国家开征了消费税。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立的一个税种,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从而在我国建立了消费税法律制度。

1.消费税的纳税人和税目税率。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共设置13个税目,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其中: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实行定额税率;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复合税率;其余消费品实行比例税率,最低的税率为3%,最高的税率为45%。

2.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办法计算征收,这主要是根据征税对象的具体情况来考虑的。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采用从价定率的征收办法;而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宜实行定额征收的消费品,尽量采用从量定额的征收办法。

(1)从价定率的计算方法。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的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款项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款项。

(2)从量定额的计算方法。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如下:①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

3.消费税的减免税规定。

消费税除出口应税消费品及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可免征消费税外,任何部门、单位一律不得免征消费税。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包括:①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②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4.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1)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为以下情况:①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③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④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纳税人进口的货物(含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和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在应税消费品销售之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般由受托方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但是,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由委托方收回之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3)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消费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照每次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者销售数量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营业税法

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具有征税范围广、税负均衡、税收收入比较稳定可靠的特点,因此,营业税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实行的一个税种。在我国营业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1994年开始实施的税制改革,对我国的流转税制进行了重大调整,在工业生产领域和商业批发、零售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选择少数消费品交叉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和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原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进行了调整,扩大了征收范围,简化了征收手续,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营业税法律制度。

1.营业税的纳税人和税目税率。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建筑安装、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的税目是按行业类别设置的,共规定了9个税目,分别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按行业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具体为四档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娱乐业税率为5%~20%(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游艺、电子游戏厅等娱乐行业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自2004年7月1日起,保龄球、台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营业额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营业额没有达到起征点的,可以免征营业税;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的,应当按照营业额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为:①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至800元;②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在上述规定的幅度范围之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①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②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③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⑤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⑥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4.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1)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营业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

(3)营业税的纳税期限。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金融业(不含典当业)和保险业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个季度、1个月。

(四)关税法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是一国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关税作为一个古老的税种,一般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是进口关税,出口一般实行免税,只对稀缺资源以及某些原材料和半成品等少数货物征收出口关税,各国一般都不征收过境关税。我国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关税通常表现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进出口关税的征收,有利于限制外国产品进口,鼓励本国产品出口,保护和促进国内民族经济的发展,调节国内生产、消费和外汇收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我国有关关税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务院2003年10月第三次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4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及1987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0年3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关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适用税率。

关税的纳税人包括: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即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物品的纳税人即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的持有人、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和物品。自2002年1月1日起,进口货物关税税率在我国进出口税则中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共四栏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出口货物一般免征关税,主要针对少数资源性产品以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出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品进口关税的征税项目共有三类:一类是烟、酒税率为50%;一类是纺织品及其制成品,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和其他电器用品,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化妆品税率为20%;一类是书籍、报纸、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和其他物品,税率为10%。

2.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主要采取从价计征的办法,即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进出口关税条例》确定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进出口关税条例》确定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准许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总署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并统一制定价目表后,发给各地海关执行。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关税制度的改革,抑制国外低价倾销,保护民族工业,我国从1997年7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因此,我国目前征收的关税以从价税为主,少量采用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

(1)从价税计算方法。从价税是最普遍的关税计征方法,它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进出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税计算方法。从量税是以进口商品的数量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关税计征方法。目前,我国对原油、部分鸡产品、啤酒、胶卷等进口货物分别以重量、容积、面积计征从量税。其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税计算方法。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货物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关税计征方法。目前,我国对录像机、放映机、数码照相机和摄录一体机实行复合关税。其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滑准税计算方法。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因此,对实行滑准税率的进口商品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仍同于从价税的计算方法。目前,我国对新闻纸实行滑准关税。

3.关税的减免税规定。

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①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②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③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④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⑤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4.关税的缴纳和退补。

(1)进出口货物关税的缴纳和退补。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因纳税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2)进出境物品关税的缴纳和退补。携带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纳关税。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进口关税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征进口关税。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应当自开出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海关发现漏征税款,应当自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因纳税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可自违反规定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向纳税人追征。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二、所得税法

所得税也称收益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征税对象,以依法确定的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所得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由于具有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实行能量课税,即以所得额的大小作为税收负担能力的标准,比较符合公平原则,因而在世界上被誉为“良税”而广泛推行。

(一)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按所得项目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税率,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其扣除标准也不同。各应税项目的扣除标准如下:①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在1600元扣除额的基础上,再附加3200元的费用扣除额。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减除必要费用(即按月减除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④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⑤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3.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的规定,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④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二)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此,在我国建立了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征管模式。由于两税并行不利于内外资企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也妨碍了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于是,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两税合并,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适用税率。

(1)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等),但是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具有应税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2)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依法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其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企业的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4)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适用税率为20%[4]

2.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各项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⑥赞助支出;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⑦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②自创商誉;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④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①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②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③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④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5)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①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②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③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和抵免税额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①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上述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4.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1)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5)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7)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8)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5.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的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的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地避税以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1)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调整规则。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利用避税地避税的调整规则。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25%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3)企业资本弱化避税的调整规则[5]。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一般避税行为的调整规则。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5)企业纳税调整加收利息的规则。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6.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以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3)纳税方式。

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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