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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娟追星”事件中的媒体责任分析

时间:2022-04-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杨丽娟追星”事件中的媒体责任分析王若曦,女,1985年8月生于北京。杨丽娟事件中,介入的媒体就是“他人存在”,同时,媒体也使公众也成了“他人存在”。

“杨丽娟追星”事件中的媒体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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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若曦,女,1985年8月生于北京。2007年7月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传播与艺术学院新闻学专业,现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传播学专业。本科毕业后于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中心工作,主要承担办公室工作及部分出版物鉴定工作。

摘 要:十几年前一场偶然的梦让杨丽娟及其一家都发生了彻底的改变。她踏上了追星的不归路,带着父母一起。2006年,一贫如洗的父亲为了筹集费用供她见刘德华,到医院卖肾,遭到院方拒绝后,走投无路的她第一次走进了媒体的大门。之后,全国许多媒体都报道了杨丽娟的事情,称做“林娟事件”。

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全国各类媒体蜂拥而上,进行全面升级报道,有的不仅全程追踪报道,更是全程引导报道,对于此事的报道可谓铺天盖地。某电视台某节目更是作出承诺,帮助杨丽娟与刘德华牵线搭桥,为此事火上浇油。而后杨丽娟父亲跳海自杀的新闻竟然成为各大媒体的头条,充斥着人们的眼球。

然而在这样一个体制机制都较为健全的社会里,本应肩负着正确引导舆论重担的媒体却为了点击率经济效益,对这样一个被扭曲的事件进行疯狂的炒作,将媒体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远远地抛在脑后,变成了杨丽娟一家悲剧的“催化剂”。

关键词:媒体责任 “追娟行动” “议程设置功能”理论 “社会促进”理论 社会公器

荒废学业,杨丽娟疯狂追逐刘德华十余年;68岁的老父亲倾家荡产帮助女儿追星,更欲卖肾筹旅费,最终跳海自杀……

诚然,杨丽娟全家是这一社会悲剧的主角,而整个事件的导演者、制造者,正是与此相关的媒体,也正是媒体在这一悲剧中起到的推波助澜、穿针引线的作用,将事态逐步恶化。然而在这样一个体制较为健全的社会,原本应该对追星现象起到正面引导作用的大小媒体,却为了追求“卖点”,为了吸引“眼球”,为了赢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对此事进行疯狂的炒作,更有媒体对杨丽娟一家作出承诺,把追星引入了病态阶段,这正体现了媒体社会责任感的缺失。然而作为“社会公器”,媒体不应仅按照商业的规律去运作,而应当充分地考虑到道德和责任,树立起职业操守。

一、“杨丽娟事件”中的媒体行为描述

杨丽娟追星事件的逐步恶化,媒体难脱干系。为了“爆炒”这一娱乐新闻,不少媒体主动、高调、全面介入,使得杨家追星的个体行为变成了社会事件,酿成了疯狂追星的社会悲剧。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杨丽娟事件”被炒得最为沸沸扬扬的时期,全国参与报道“杨丽娟事件”的各类媒体共有百余家,而在百度搜索引擎上与杨丽娟相关的新闻高达13100篇,综合性的网页则高达489万篇。

二、“杨丽娟事件”中媒体责任的理论分析

从有闻必录到疯狂“追击”再到牵线搭桥,媒体似乎做了一件又一件逾越了职责和道德的举动。“杨丽娟事件”是由于媒体的介入导致事态的不断恶化,而媒体又属于大众传播的范畴之内,因此我们选择从大众传播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又因为“杨丽娟事件”一经媒体曝光就成为了社会性事件,因此我们也需要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

(一)从大众传播学角度分析:“议程设置功能”让媒体难辞其咎

“议程设置功能”理论探讨的无疑是大众传播的效果与影响问题。大众传播学认为,大众传媒作为“大事”加以报道的问题,同样也作为“大事”反映在公众的意识当中;传媒给予的强调越多,公众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也就越高。

杨丽娟追星的事件被媒体疯狂地报道,成为了“大事”,这使得公众对此事的关注程度不断攀升,这其中也包括杨丽娟以及她的家人。但传播媒介本身是从事“环境再构成作业”的机构,也就是说,传播媒介对外部世界的报道是一种有目的的取舍活动;而在现代社会里,由于大众传播是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因而无论这种“再构成”是对现实环境的客观反映还是歪曲反映,都会影响到人们对周围环境的认识和判断。

而对于这样一个病态的人和病态的事件,各大媒体进行的疯狂报道,并没有客观地反映出现实环境。譬如,其父去年写“请愿书”,“泣泪”向华仔“请愿”见女儿一面,全国十几家大型媒体居然一起刊发,而没有对这种行为进行理性的分析和呼吁健康的心理救助。媒体对这个家庭以及整个事件的误导,显而易见。于是这种现象就迅速反作用于杨丽娟身上,对她本身也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媒体的做法使她重新燃起了希望,使她沾沾自喜,也使她最终走进一个深渊。

由此可见,“议程设置功能”理论也是证明媒体难辞其咎的一把利剑,媒体经过“再构成”将现实环境歪曲给了受众,同时也反馈回杨丽娟身上,导致事态的恶化,这与其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是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的。

(二)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分析:“社会促进”理论证明媒体难脱干系

社会心理学中的“社会促进”理论,主要检验“他人存在”对个人行为的影响。社会心理学认为,社会影响是指在他人作用下,个体的态度、信念、知觉、情绪以及行为发生变化的现象。而一个人在从事某项活动时,由于他人在场而使得他的活动效率提高的现象,称为社会促进。

对于杨丽娟来说,占统治地位的个人行为倾向是追星,“他人存在”进一步助长了她的追星行为。杨丽娟事件中,介入的媒体就是“他人存在”,同时,媒体也使公众也成了“他人存在”。媒体的出现,以及他们对此事大肆的炒作,和公众的态度等等因素都反作用于杨丽娟身上,使杨丽娟的心理和行为受到外界巨大的影响,从而刺激了她“活动效率”的大大提高,使她的追星行为更加疯狂。

其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媒体已经不是纯粹的“他人”,他们介入了,出钱、许愿、制造舆论,为一个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幻想推波助澜,让许多双眼睛盯着她。因此,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来看,媒体的疯狂炒作已经超越了职责范围的行为,正印证了其社会责任感的缺失,这与杨丽娟事件的恶化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三、媒体缺失责任的具体体现

从媒体介入“杨丽娟事件”之日起,就注定了事态将愈演愈烈。但恐怕没有人能够猜中结局竟会如此惊心动魄、惨不忍睹。

媒体的参与无疑是事态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媒体参与的本身,正显示出了在特殊环境下,媒体责任感缺失的现象愈发严重。然而究竟这种现象体现在媒体的哪些行为当中呢?

(一)媒体未能起到清醒剂作用

在宣传报道中,传媒原本应该是清醒剂,有良知,有社会责任感,对追星现象应起到正确引导的作用。但事实上,部分传媒在商业目的的引诱下,表现出鼓励和怂恿的姿态,让杨丽娟对不切实际的幻想重燃希望,把追星行为引入病态阶段。

1.有闻必录,丧失传媒立场。

从一年前杨丽娟“不见刘德华誓不罢休”到杨父不惜卖房卖肾帮助女儿筹集资金见偶像,再到如今女儿虽已圆梦但老父跳海自杀……对“杨丽娟事件”相关的各类媒体的报道可以说是铺天盖地,具体的数量恐怕谁也不能数清。但除了“狂轰滥炸”之外,大多数媒体在对“杨丽娟事件”前前后后的报道上,还体现了“有闻必录”这样一个共同特征,即对事件发展的细枝末节都描写得淋漓尽致。不管杨丽娟一家人遇到了何种事情,或者情绪上起了哪些波动,都会被完完全全地收入记者们的“金葫芦”当中。就连杨丽娟什么时间到哪家餐厅买了哪种快餐都难逃记者“法眼”。在事件后期,媒体对杨丽娟父亲去世的事件也进行了大肆报道,在写作手法上可为细致入微,甚至连杨父死前在海边踱步的时间和姿态描写得一清二楚。

这究竟是怎样一条新闻,何以值得传媒事无巨细地跟踪报道其中每一个细节?媒体表现出的过度的“热情”,让她误以为自己见偶像一面的要求,会因为处于媒体的聚焦之下而有可能实现,从而痴心不改。这样也无异于将其进一步推向深渊。

大众传播学认为,传播媒介对外部世界的报道不应只是“镜子”式的反射,而是一种有目的的取舍选择活动,即传播媒介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报道方针,从现实环境中选择出它们认为重要的部分进行加工整理,赋予一定结构秩序,然后以“事实报道”的方式传播给受众。很显然,在杨丽娟的事情上,媒体并没有遵循传播学的这样一条规律。其实,在报道过程中,媒体不能缺失了自己的立场。客观真实地记录事件本没有错,但舆论更重在引导。我们说要保证新闻报道的全面性,也就是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提供各方面的事实、情况、意见,不片面报道和隐匿事实,并不是指要做到有闻必录。

2.牵线搭桥,逾越职责范围。

在“杨丽娟事件”中,媒体的大张旗鼓着实对事态恶化起到了一定推波助澜的作用,然而更加让杨丽娟忘乎所以的应该要数众多媒体答应为她和刘德华牵线搭桥,圆她13年梦想的行为。

“林娟事件”曝光后,某栏目记者三赴兰州,主动提出安排杨丽娟与刘德华见面,并在节目中以跟拍的形式播放了杨氏一家的追星生活;据香港《明报》报道,广州某网媒更以每日400元的费用,安排杨丽娟母女入住兰州市一家四星级酒店,拟对她们进行“全程独家报道”;广州一家报纸和该网媒还共同出资让母女二人从深圳返回兰州办理通行证,并出资鼓励她们再度赴港……

然而众所周知,作为客观事件的旁观者、记录者,媒体的职责是就是传递信息,即将社会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有价值的新闻事实告知公众,以满足公众获知的需要。然而此时的媒体似乎扮演上了“中介”的角色,为杨丽娟一家牵线搭桥,提供各种帮助。然而这种介入和资助表现出的却是一种鼓励、怂恿的姿态,也体现出媒体对这件事进行引导报道的动机。媒体的“唯恐天下不乱”让杨丽娟更加肯定了自己的行为。

(二)媒体未能建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新闻媒体都负有“铁肩担道义”的神圣职责,都有“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的道德良知。它作为一种舆论监督介质,生来就是宣扬真善美,揭露假丑恶的。然而在杨丽娟的事件中,媒体的大肆宣传和提供帮助都为包括杨丽娟在内的受众造成了错误的舆论导向,尤使杨丽娟及家人病态心理旧伤加新患。

1.舆论使杨丽娟病态心理变本加厉。

从杨丽娟接受采访所说的话中,可以明显地感到,语无伦次,逻辑混乱。从常识判断,一个20多岁的女孩不工作、不学习,生活被追星所主宰,其精神方面一定存在某种问题。倘若此时媒体采用公正、客观的态度,呼吁起大家对杨丽娟病情和这种社会现象的关注,杨家的悲剧也就不会发生。然而,媒体并没有用正确引导的态度来报道这件事情,并帮助杨丽娟进行心理救助。反而疯狂地报道这件事情,更为杨家牵线搭桥,它们把杨丽娟当成了一个小丑,当成了一个大家取笑的对象,当成了增加经济利益的手段。

2.舆论使杨丽娟明星意识呼之欲出。

从杨丽娟赴港开始,无数记者尾随杨丽娟不舍,她的一举一动都被媒体关注着、记录着。有记者自己透露,杨丽娟现在已经被媒体宠得不得了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稍有不顺心就打骂记者,或者撕记者的采访本。杨丽娟和母亲回到兰州后,已经没有她们的安身立命之处,住的酒店也是媒体出钱包的。全国几十家媒体聚集在她住的酒店周围,房间门口站着一个保安负责迎送着一批接一批的记者,就连刘德华本人享受过的待遇也不过如此。

媒体的大肆追逐使得杨丽娟滋生了“明星意识”。媒体靠着杨丽娟提高卖点,而杨丽娟却以此为资本。连去快餐店都有大批记者跟随的杨丽娟,戴上了耀眼的光圈,其沾沾自喜、引以为豪的病态心理被媒体无形中加重了。

四、媒体缺失社会责任的个人探究及建议

(一)经济利益驱使下媒体无所适从

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家有了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就足以铤而走险。对利润的追逐,媒体同样是身不由己地疯狂。

纵观“杨丽娟”事件的报道,有一个因素在起作用,那就是“卖点”,也就是不择手段地吸引受众的注意力,因为大众传媒所获得的最大的经济回报来自于“第二次售卖”。正是这种追求所谓的“卖点”意识,导致各种媒体不惜人力、物力,派出“特别记者组”,紧盯杨丽娟,挖全、挖新、挖深,炒作新闻和扩张娱乐市场。而这种新闻炒作则正好表明了传媒的动机不纯,想通过炒作充实版面,吸引公众眼球,提高点击率,扩大自己的影响,从而获得经济收益。

杨丽娟的行为已经呈现出一种病态,不适宜在公共场合展现。传媒却对她进行反复的聚焦、特写、放大,不管形式上对她表示支持和理解,还是抨击她的痴狂,都是“围观起哄”的不道德行为。

(二)社会转型环境下媒体浮躁不堪

在杨丽娟的事件中媒体的行为,还反映出另一个原因,那就是媒体的浮躁状态。浮躁是新闻恶性竞争的结果。为了简单地追逐经济利益而不遗余力地追逐眼球效应。它现在已成为新闻界的“常见病”,主要体现在记者或媒体把自己的观点、看法通过炒作或放大,牵着“读者鼻子”走。

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生活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道德“失范”的乱象。我国的伦理学者指出:“作为内涵价值观念的社会经济体制转换必然是深刻的。而价值观念的变革意味着传统的破裂、分化和重组。在这一过程中,传统价值观与得时代风气之先的道德观念、思维方式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从而导致社会道德规范之脱节,人们把它称之为道德‘滑坡’,这是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特有的现象。”

我国正处于这样一个社会转型期,出现了一些与社会风气格格不入的行为。在杨丽娟事件中,媒体的做法正是这样一种道德“失范”的现象。它们有闻必录、牵线搭桥,它们在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犹豫不决、徘徊不定,甚至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最终抛弃责任,这正体现着它们因价值观念的变革导致的道德“滑坡”。

(三)建议: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应妥善协调

普利策曾说:广告意味着金钱,金钱意味着独立

经济利益是现代传媒活动无法忽视的问题,但进入市场就必须遵守市场规则,传媒机构也不能例外。不能获利的传媒难以在市场竞争中存活,也无法吸引资金进一步做大做强。不能否认的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媒体间的竞争非常激烈。眼球资源是有限的,谁能争取到眼球,谁就能在竞争中获胜。然而媒体永远需要明白的一点是:由于新闻事业的特殊性,媒体不像企业,它还是“社会公器”,应该负起社会责任,而不是淋漓尽致按照市场规则去竞争。

社会责任是强调大众传媒对社会和公众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及义务的理论,对照“杨丽娟事件”中的媒体行为,充分暴露出唯利是图等问题,尽管已经招致受众置疑,却仍然迷失自我。新闻媒体对此事不加评论的大肆报道,甚至已取得优先采访权作为代价为杨丽娟出资,摆出一副“唯恐天下不乱”的姿态,这些都是对社会极端不负责任的作为。

经济收益是媒体发展和壮大的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然而它也并不是衡量一个媒体的唯一标准。把别人的伤痛当作新闻的由头而乐此不疲地追踪采访,暴露的则是媒体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缺失。

拯救杨丽娟,还得先拯救媒体,摆脱疯狂,首先还需要从媒体做起。否则,在宝贵的媒体资源被白白糟蹋的同时,媒体的公信力、权威性也必将因此受到极大的损害。而“社会公器”一旦失去价值判断的准心,公众的认知将陷于混乱之中,杨丽娟们又如何去恢复自己的清醒?

媒体在这样的事件上,应该及时反思,自己该如何担负起社会责任,因为媒体需要牢记的是,这个世界上还有一些道德、责任,要比新闻产品本身和经济利益更为重要。

面对类似杨丽娟这样极端的个体行为,作为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传媒,应该用客观、适度的报道或评论指出其行为、现象的不合理性,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和思考,引导正确的社会舆论,而不能盲目追逐,炒作这些事实,甚至在言论、态度上表现得黑白颠倒,是非不分。

五、结语

杨丽娟的父亲死了,杨丽娟的故事到这里看起来也已经结束了。她的故事冲击到人们的灵魂深处,也引起了社会足够的警觉。

一个行业要想得到人们的尊重,首先应树立起这个行业的操守。当媒体滥用话语权,主观为了赢利、客观上拿起了血淋淋的“屠刀”,当最终导致一个无辜生命的丧失时,还有多少人会对这个行业心存敬重?还有多少人会把记者和“铁肩担道义”联系起来?或许这样说并不过分:倘若没有媒体的出现,杨丽娟不会对刘德华如此痴迷;倘若没有媒体的出现,杨丽娟的家庭悲剧也不会发生。

媒体的尊严何在?

其实,杨丽娟疯狂追星的行为确属少见,媒体对此事件进行报道并不为过。但是关键则在于媒体在报道时对尺度的把握以及对舆论的正确引导。特别是在杨丽娟出现严重心理障碍和痛失亲人的情况下,我们的媒体更要用善良之心,理智地慰藉、引导她们走出生活的阴影,而不是借此进行大肆炒作。否则,就有可能继杨勤冀之后,再制造出第二个牺牲品。

杨丽娟的父亲已经倒下了,媒体不应再举起无形的枪,瞄准杨丽娟,有意无意地扣动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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