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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写作·起诉状

时间:2022-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自诉状,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确立的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被告人,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请求。行政起诉状,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而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主,也追究民事责任的书面诉状请求。

二、司法文书写作·起诉状

司法文书是指依法处理各种刑事、民事案件以及各项与诉讼有紧密联系的法律事务时形成和使用的具备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司法文书既包括国家执法机构或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依法制定的法律文书,也包括诉讼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所递交的诉讼文书。

“国家执法机构”,主要指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此外,国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所属的劳改、劳教机关,也属于国家司法机关。“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包括律师、公证、仲裁三个专门组织。“诉讼文书”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和法定代表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意义和特定格式的诉讼书状。

司法文书具有很强的法制性和实用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公安机关、国家公证机关等部门制定的法律文书,是必须强制执行的,不得任意违反,一经生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诉讼当事人所制写的诉讼书状,具备一定的法律意义,是依法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司法文书的制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文书不仅是实施法律的必要工具、实现司法机关职能的重要手段,也是司法活动的忠实记录,是法律宣传、法制教育的重要手段和重要依据,是衡量国家法制建设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司法文书是一种高度程式化的文书,在形式及内容要素上都有严格的要求和规范,而且使用上也有较强的规范性。如公安机关使用的“立案报告”、“通缉令”、“逮捕证”,检察机关使用的“起诉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公诉词”,人民法院使用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公证机关使用的“委托证明书”、“公证书”,以及民事、刑事、行政诉状等,所有的司法文书,形式、内容及使用要求都有严格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以及诉讼当事人递交的《起诉状》(包括民事起诉状、刑事自诉状、行政起诉状),虽然都用于“起诉”,但前者是根据案件侦查的结论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者是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交的起诉或免予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或对本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终结后,认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者是诉讼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行使诉讼权,依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书面请求。

司法文书还具有系统性。根据文书制作机关、案件性质、诉讼阶段的不同,制作和使用的司法文书自成系统,统一在“司法文书”这一大的系统之下,各子系统内部的各种文书之间及子系统之间都存在一种密切的承接关系。以不同诉讼阶段而论,“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起诉状”分别是诉讼初始阶段法院、检察院、诉讼当事人使用的文书,用以提起诉讼;到“上诉阶段”,上诉状(民事、刑事、行政上诉状)则是诉讼当事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原告或被告因不服法院的第一判决、裁定,要求更高一级法院撤销或变更第一判决、裁定而提出的书面请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请求复查纠正的书面请求则是“申诉书状”、“抗诉书”(检察院用)。很好地把握司法文书的这种系统关系,能更好地突出文书写作重点和针对性。

司法文书是极其严肃的文书,必须遵循司法活动的特点和办事的法律程式,按严格的规范格式制作。司法文书的写作(严格地说此处的“写作”应为“制作”),内容表达上也有相对固定的程式,如事实部分常用叙述的表达方式,理由和主张部分常用议论的表达方式,当事人情况部分常用说明的表达方式。这种程式要求甚至还表现在诉讼参与人的称谓上,如民事起诉状中诉讼当事人称“原告”、“被告”,刑事自诉状中当事人称“自诉人”、“被告人”。

司法文书的分类,没有固定标准。按制作主体分类,可分成公安机关司法文书、检察机关司法文书、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律师事务文书等;按文书及案件性质分类,可分成检察文书、侦查预审文书、刑事裁判文书、民事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狱政文书、律师业务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诉状等;按诉讼程序及案件性质分类,可分成刑事诉讼司法文书、民事诉讼司法文书(含经济诉讼)、行政诉讼司法文书等。

这里仅介绍“起诉状”,以民事起诉状为主,介绍起诉状的一般格式及写作(制作)注意事项。

(一)起诉状概述

起诉状,俗称“状子”,是诉讼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行使诉讼权,依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请求。

起诉状包括民事起诉状、刑事自诉状和行政起诉状及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原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请求。刑事自诉状,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确立的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被告人,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请求。行政起诉状,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而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主,也追究民事责任的书面诉状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写民事起诉状必须注意的。刑事自诉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即不能超出以下八类案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案;侮辱、诽谤案;原被告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需要侦查的轻微伤害案;破坏军婚案;重婚案;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遗弃案。行政起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与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大致相同),对被告的行为,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提出起诉: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可请求法院判决限期履行;行政处罚不公允,可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处罚;此外,被告的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不足甚至触犯法律,滥用职权,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相应的起诉。

要注意的是,民事起诉不得附带刑事诉讼的内容。

起诉状的格式,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1992年制订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执行。这里以民事起诉状为例进行介绍。

(二)民事起诉状的一般格式及写作注意事项

民事起诉状,一般由首部、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

首部,包括文书名称和诉讼参与人的称谓及基本情况。文书名称,为“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诉状”、“起诉状”(其他起诉状相应为: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诉讼参与人称谓:民事、行政起诉状为“原告”、“被告”(刑事自诉状为“自诉人”、“被告人”),原告或自诉人是未成年人,应当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及同原告或自诉人的关系;如果是法人代表,应写明法人代表姓名、单位或组织全称。“基本情况”包括:原告或自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邮编等;被告或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内容同原告基本情况项);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

正文,是起诉状的主体部分,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起诉事项、具体事实和具体理由、证据及证据来源。

“起诉事项”,即原告向法院告状的目的和要求,是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解决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如要求赔偿、履行合同、要求离婚等。

“具体事实和理由”,是法院审查和决定是否受理的依据,也是解决双方民事争议的前提,要求如实写清事实,讲清提出起诉事项的理由和依据。叙说事实,应该明确几项主要内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民事争议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争议的焦点、中心问题及实质,原告与被告各自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叙述事实应按时间顺序进行,注意突出关键性的主要情节,不要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写清事实之后,应写明提出起诉事项的理由和依据:依据什么法律条款认定被告的侵权或违法性质、民事案件性质、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及法律依据。

“证据及证据来源”,是要提供能证明诉讼事实确凿无误的证据(如证人、证言、证物),明确证据来源,并肯定证据的可靠程度。

行政起诉状的正文内容及格式,与民事诉状大致相同。刑事自诉状的正文,开头要写明案由,根据《刑法》的规定写明被告人的法定罪名(与《刑法》规定的罪名一致),然后再提出诉讼请求,其他内容及格式与民事诉状相同。

尾部,一般内容是:送达法院名称,起诉人签名或盖章,起诉时间及附项(主要写明“本状副本╳份”)。“送达法院名称”一项,是在正文末行下另起行,空两格写“此致”,再另起一行顶格写“╳╳╳法院”。具名盖章及时间,同一般文书的落款。附项,标注在起诉时间以下,占行顶格标写“附项”(或附注)二字,另起行空两格依次标明副本份数、证物件数及清单等。

民事起诉状的正文,多占行标明“诉讼请求”或(起诉事项)、“事实和理由”、“证据”等。其中“诉讼请求”有多项时,应直接分项列写。正文结束时常以惯用句式再表提起诉讼,如“为此,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民事起诉状的写作,应注意忠实于事实,事实真实据充分,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具体而且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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