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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媒体政策法规的影响

时间:2022-04-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WTO对我国媒体政策法规的影响一、WTO简介及基本法律原则世贸组织成立于1955年1月1日,总部设在日内瓦,是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主要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另一方面就是要使我国广播影视的各项法律法规建设与WTO接轨,使加入世贸组织成为促进我国媒体政策法规建设的动力,尽快构建中国媒体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节 WTO对我国媒体政策法规的影响

一、WTO简介及基本法律原则

世贸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即WTO)成立于1955年1月1日,总部设在日内瓦,是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主要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它的基本原则和宗旨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以达到推动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它的职责范围除了关贸总协定原有的组织实施多边贸易协议以及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和作为一个论坛外,还负责定期审议其他成员的贸易政策和统一处理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并负责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以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WTO协议的范围包括从农业到纺织品服装,从服务到政府采购,从原产地规则到知识产权等多项内容。

2001年11月20日世贸组织总干事麦克尔·穆尔致函世贸组织成员,宣布中国政府于2001年11月11日接受《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协议书》,这个协议书将于2001年12月11日生效,中国将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第143个成员。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将全面享受世贸组织赋予其成员国的各项权利,并将遵守世贸组织规则,认真履行义务。

二、WTO协议在我国法律中的位阶

WTO协议在我国法律中的位阶应是低于宪法而与法律同等。在确定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阶后,必然面临着如下的问题:当WTO协议与我国国内法律相抵触时,何者具有优先效力?在回答这一问题前,必须明确的是所谓“抵触”只能是发生在同等级的法律之间。也就是说,当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等在位阶上与法律同等的WTO协议不相一致时,由于前者的位阶低于后者,这里的“不相一致”并不属于此处所讲的“抵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存在何者具有优先效力的问题。只是由于行政法规等的位阶低于WTO协议,当两者不相一致时,前者才必须被修改或废除。事实上,这正是我们所承担的WTO协议项下的义务。例如:2005年2月25日,国家广电总局颁布了《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广电总局令第48号),自2005年3月25日起施行,决定中45件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被废止,其中包括《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号)、《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号)、《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号)、《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7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5号)、《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6号)、《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9号)、《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0号)、《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2号)等12个总局令。这些法律法规文件的废止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广播影视产业发展迅速,这些法规明显滞后,必须废止、修改和出台新法规,以适应高速发展的广播影视的需要。另一方面就是要使我国广播影视的各项法律法规建设与WTO接轨,使加入世贸组织成为促进我国媒体政策法规建设的动力,尽快构建中国媒体法律法规体系。

三、我国媒体法律法规现状

(一)我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即一个国家哪些国家机关或人员有权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权限划分的制度。立法体制决定于国家的本质和国家管理形式及其结构形式。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多种多样,从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对立法权限的划分来看,可以分为三类:单一的立法体制、复合的立法体制和制衡的立法体制。从中央和地方对立法权限的划分来看,主要有两类:一级立法体制和二级立法体制,实行一级立法体制的国家一般是单一制国家,立法权由中央立法机关统一行使,地方一般不享有立法权。实行二级立法体制的国家一般是联邦制国家,明确划分出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的范围。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其基本特征是单一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单一的宪法。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同时赋予不同层次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以法规创制权。法规创制权是从属于宪法和法律的,是从国家立法权中派生出来的权力,是为执行法律而对宪法和法律的具体化。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种一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是根据中国国情,为了有效地管理国家各方面的事物,而确定的立法体制。

(二)媒体的范畴

正如本书第一章中所阐述的,我们将媒体首先分为:“报纸、杂志、书籍、电影、广播、电视”。考虑到“报纸、杂志、书籍”都是印刷媒体,在管理上有很多相同的地方,因此在阐述时把它们合在一起,统称“报刊”。“电影、广播、电视”同属于电子媒体,其中广播和电视的技术基础和传播手段极为相似,从管理的角度来说,它们的很多管理规定都有相通之处,我们把它们合在一起称为“广播电视”。电影则由于其在管理上有很多不同于广播电视的特点而作为单独的部分进行讨论。

我们可以根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采用一种反映大众传播技术飞跃的新的分类方法,就是“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分类。

以上的报刊、广播电视、电影称之为“传统媒体”。“新媒体”主要是指伴随卫星通信、数字化、多媒体和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兴传播媒体,包括跨国卫星广播电视,多频道有线电视,文字、音像的电子出版以及作为信息高速公路之雏形的互联网络等。

(三)我国媒体法律法规的立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产业的法制建设开始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经过多年的努力,在调整社会文化关系和文化管理的一些重要方面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在文化领域我国制定了两部法律:《文物保护法》和《著作权法》,在文化行政方面,国务院颁布了若干行政法规,如《企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

2004年4月1日,国家统计局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从统计学意义上对文化产业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权威界定。传媒产业被归类于文化产业门类,并且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电影等是文化产业的核心层。中央文化产业管理部门主要有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其部门的主要职能:

文化部是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国家文化工作的部门。负责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进行监督实施。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拟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归口管理文化产业市场和对外文化工作等。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直属机构,负责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计划;监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查。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等。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负责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定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宏观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国出版、印刷、复印、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宏观调节措施。指导、推进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审批新建出版社(包括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总发行单位;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机构;核准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出版物进口单位及其在境外设立的类似机构等。

四、WTO促进了中国媒体法律法规的建设

(一)入世给中国带来的变化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间的延伸,入世给中国的法制建设带来了更好的环境。首先入世使中国面临更好的国际经济环境。中国将进一步开放市场,这样就会使得中国在全球面前树立一个负责任的、守规则的国际形象,对于改善中国的商务和投资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是国内将会有一个更加开放的政策环境。第三,它将使中国建立一个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体制环境。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在根据中央政府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策的透明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行政干预,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改善服务,提高行政的效率。一个公平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正在形成。入世加快了我国法律法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步伐。为了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和国际惯例的要求,我国全面清理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废止的法规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及投资等多个方面。地方性、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实现了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的一致性。

(二)入世对我国媒体政策法规的影响

在中国,传媒业具有非常突出的产业特殊性,政府对传媒产业实施严格的进入管制和行为管制。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推进,政府对传媒产业的管制政策将逐步放松和完善。重点是放松传媒产业的进入管制,形成有效竞争格局;鼓励民营经济进入传媒产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完善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媒体法律法规,对传媒产业进行有效的管制,为传媒行业的可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我国传媒业的进入管制和行为管制是一种历史的延续,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新中国刚刚成立的时候,为了应对复杂的国际形势和统一的对外和对内宣传的需要,后来的社会主义建设思想整齐性和利益主体单一性的现实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同样是在宣传“工具和喉舌”的媒介保障下顺利实现的。在社会主义的改革时期,媒介更是肩负着“政治稳定”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政策目标任务,政府管制在中国社会的各个发展时期起到了保障作用。

例如,我国在电影管理方面,是以前期许可为主,建国以来,电影主管部门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一系列审批许可制度,有六大许可证:《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电视剧制作单位和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的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需要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许可。

在对广播电视节目、电影、出版物等内容管理上,主要采用事先审查、事后追惩、备案等集中管理方式。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中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媒体管理方面进入了一个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时期。因为,WTO是以强制性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一个规模宏大的法律体系,WTO法律文件主要由《建立国际贸易组织协议》、《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20个协议、协定,7个执行有关协议的谅解,29个部长决定、宣言组成,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基本原则有:①非歧视原则。这是WTO的基本要求,主要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确定非歧视原则的目的是保证国际贸易中的“市场机会均等”。②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要求与贸易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和政策都要事先公布,没有公布的不能实施。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法律、法规和政策。③公平竞争原则。允许各成员将关税作为贸易保护的正当手段,但不得采取不正当的贸易手段歪曲国际贸易竞争,尤其不得采取倾销和补贴等不正当竞争手段销售本国商品。同时反对成员方滥用反倾销反补贴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④开放市场原则。鼓励成员方通过谈判相互开放市场,主要体现在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上。WTO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促进开放贸易体制的形成,其一系列协议、协定都要求成员分阶段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扩大市场准入范围,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

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成员的义务分为普遍义务(或一般义务)与承诺义务。最惠国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是普遍义务,所有成员必须遵守。而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则是承诺义务,并不适用所有部门。

最惠国待遇是指中国在与其他国家双边谈判中承诺的开放服务,应该立即无条件地给与其他缔约方。比如说,在历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中国给予美国的有关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也存在着同时给予其他国家的可能。

按照透明度原则,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无论是否承诺开放像出版业服务等行业,与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以及习惯做法,应均在它们生效前公布,对这些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的修改也应立即通知所有缔约方。因此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我国媒体政策法规的建设与修改会有一些影响。虽然我们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媒体政策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如何依法管理,还有较大的差距。利用发文、指示、通知等进行管理的方式在我们的管理中还占有相当的比例。加入WTO后,我国媒体法律法规的制定应本着WTO的要求,做到公开、透明。

按照WTO的要求,我国在文化产业方面对WTO作出的具体承诺如下:

广播影视业方面,广播影视既有一般行业属性,又有意识形态特性,既是大众传媒,又是党的宣传阵地,事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负有重要社会责任。因此,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过程中,我们一方面注意吸收世界各地的先进文化,另一方面积极保护民族文化和国家安全不受外来不良文化的侵袭。本着这两项原则,我们在视听产业的某些方面作了一定的承诺,但未对广播电视业作出任何承诺。

在电影院服务方面,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建设或改造电影院,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对于电影进口,在与中国关于电影管理法规一致性的情况下,允许每年以分账形式进口20部电影用于电影院放映。

在音像制品、娱乐软件以及音像制品的租赁服务和分销服务方面,我国承诺在不损害中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的权力下,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方伙伴设立合作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合同条款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从事音像制品的分销(零售、批发、租赁),但电影除外。

在报刊的分销服务方面,我国承诺在加入WTO后一年内,允许外资企业从事书、报、刊的零售。外国服务提供者只可在5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和8个城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郑州、武汉)设立中外合资书报刊零售企业。在北京和上海,合营零售企业的数量不允许超过4家。在其他地区,合营零售企业的数量不允许超过2家。允许北京合营零售企业中的2家在本市设立分店。加入WTO后两年内,允许外资对书报刊零售企业控股,并开放所有省会城市及重庆和宁波。加入WTO后三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书报刊的批发,允许外资控股,取消所有数量和地域限制,取消所有股权或企业设立形式的限制。30家以上连锁形式的书报刊零售企业不允许外资控股。

由于我们在文化产业方面对WTO作出具体的承诺,我们就必须遵守我们的承诺,履行我们的义务。这就关系到我们现有的法规、规定的调整与修改的问题。我们必须在遵守WTO原则的基础上,在保证我国媒体的性质、任务的前提下,完善我国媒体法律法规建设,使入世成为推动我国媒体政策法规建设的动力,加快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步伐。也可以这样讲,入世给中国媒体管理的政策法规建设带来了巨大和深远的影响。

1.依法管理传媒市场,加快了传媒产业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世贸组织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组织,它的基本原则如: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竞争和开放市场等原则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这些原则和规则是我们加入世贸组织应该遵守的,也是我们改善法制环境和营造法治氛围必须遵守的规则。

2001年11月10日中国正式加入WTO,到2005年已有三年的时间了。我国政府在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加快传媒产业的法制化进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传媒市场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中国传媒产业的管理长期以来不仅缺乏宏观的法律法规,而且也缺乏微观的制度措施,时常是一些“红头文件”在发挥着行业管理的作用,而且经常是朝令夕改。这对于传媒产业的规范化管理极为不利。入世以来,这种局面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为了与WTO接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国家主管部门全面清理、制定、修订了一批政策、法规和管理文件,并积极开展《广播影视传输保障法》、《电影促进法》的调研起草,补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2004年是近年来广播影视政策法规出台最多、密度最大、力度最大的一年。

广播电视管理方面:2004年1月1日,《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17号令)正式实施。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的广告时间已严格控制在9分钟/小时以内,各类就餐时间禁止出现的广告也已被彻底清除,电视广告插播等现象得到明显改善,广告播出环境得以净化。

2004年2月,广电总局出台的《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逐步加大广播影视市场的开放力度,逐步放宽市场准入制度,吸引、鼓励国内外各类资本广泛参与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不断提高广播影视产业的社会化程度”。在对民营影视机构管理方面,广电总局继2003年向8家非国有影视制作机构颁发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后,2004年6月又为16家民营影视制作机构颁发了此证。

2004年6月24日,国家广电总局颁布了《关于严格重播重审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影视节目制作机构要加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高度重视涉及民族问题的各类节目的制作。

2004年8月起,实行了两年之久的广电总局《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被废止,新颁布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在规定中,职业道德、品行、声誉成为主持人上岗不可缺少的三大要素。

2004年11月28日,《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44号令)正式实施,外资媒体公司不仅可以入股国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对外资进入大型国有媒体集团的要求大为降低。2005年3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经批准已经设立了合营企业中的境外合作方和广电总局已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设立第二家合营企业”。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4年10月,国家广电总局共发布各种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约30个,内容涉及到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传输、设施、机构、业务流程、数字电视以及卫星节目接收等各个方面。

为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化管理中的作用,2004年12月21日,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正式更名为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民政部的正式批文于8月24日下达)。协会的职能将比原有学术层面上的学会扩大了许多,从而为加强行业管理提供了一个弹性十足的宽广平台。

电影:2004年10月广电总局颁布的《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3号),放宽了融资政策,减低了行业准入门槛,使更多的国内外各种资本参与广播影视产业化发展。

2004年10月,时代华纳旗下的华纳兄弟影业公司和中国电影集团、横店集团在北京成立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这是我国首家中外合资影业公司。开放市场,放宽融资渠道,为中国电影做大做强,参与世界竞争搭起了更加广阔的平台。

报刊:到2004年,国家“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被纳入治理范围的1 452种报刊中,除677种停办外,还有325种从党政部门划转到报业或出版集团,310种实行了管办分离,94种公报、政报改为免费赠阅;停办的报纸减少发行约12亿份,停办的期刊加上实行免费赠阅的公报、政报,减少发行3.4亿份,直接减少全国基层和农民年报刊征订费用18亿元。

2004年3月—9月,中央报刊治理办公室分别对19个省(区、市)报刊治理情况开展督察,对顶风违纪违规典型予以曝光,深入开展对全国报刊社记者站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清理整顿。一年来共停办和注销违规记者站642家,暂缓登记176家,查处撤销非法记者站73家,停办内部资料性出版物1 886种,责令整改471种,暂缓登记310种。

2.促进了政府职能的改变,提高了办事效率

中国入世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应该说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媒体管理体制是管办不分,导致产权关系不清,责权关系不明,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传媒产业全面发展的需要。例如:电台、电视台作为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行政机关的格局设置机构,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管理干部,不能搞资本运作,不能进行贷款,也不能开辟规范化的节目交易市场。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政府在我国的传媒领域具有三个重要角色,一是作为一般社会管理者和监督者,二是作为市场管理者,三是作为国有传媒集团的所有者或者说是生产者。因此,在转轨经济中,如果政府三位一体的话,就会存在深刻的角色冲突,政府就有可能利用它作为管理者的垄断性权力,来谋取它作为所有者的利益。从长远的观点来看,不利于传媒产业的发展。政府对于媒体的这种管理模式是由于政企不分的体制造成的,在这种体制下政府既是管理政策的制定者与监督者,又是具体业务的实际经营者。要促进传媒产业的发展,就必须明确政府职能,改变目前媒体管理中的政企合一的模式,在政企分开的体制下,企业才能形成作为市场主体所必需的经营机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开,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市场运作和政府监督三个体系。政府从传媒产业的垄断经营者转变为竞争性经营的组织者,从而提高政府的管理效率。宏观地讲政府的职能应主要包括:制定与监督执行有关媒体管理的政策法规;颁发和修改企业经营许可证;实行进入市场的管制等。

入世以来,中央下大力气,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废止和修改了大量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法律法规,并按照中国入世的承诺,颁布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在透明度方面,我们也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以往以“红头文件”逐级下达的内容,现在各个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媒体和各类公告,公布于众,为社会各界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国家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信息提供了方便。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为便于人民群众知情和监督,要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这样做不仅解决了社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且减少了企业经营的风险,更重要的是规范了管理程序,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入世后,各级政府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严格行政审批的范围,使政府的职能更加清晰,从法律角度讲规范了政府的行为,减少了行政干预,应该行业协会管理的政府不过多干预。减少审批层次,提高了办事效率,依法行政取得了大踏步的进展。

3.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加快了传媒产业的发展

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则是承诺义务,但随着入世时间的延长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传媒行业在电影、报刊的分销、音像制品等方面逐步对外开放,并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国家在制定引入国外资本运营政策的同时,并没有忽视国内非国有资本进入媒体,制定了有利政策,鼓励国内非国有资本进入媒体经营。以前有些行业的准入门槛偏高,使得非国有资本难以进入,不利于媒体做大做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家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法规,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原则上凡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首先允许国内非国有资本进入,避免形成外资的超国民待遇,同时在外资进入的时间上加以限制。制定鼓励民营经济进入传媒产业的政策,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有利于中国传媒产业的发展和参与世界竞争。鼓励民营经济进入传媒产业,能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传媒产业的投资问题,分散投资风险。

在广播影视方面,国家加大了广播影视市场的开放力度,逐步放宽市场准入,吸引、鼓励国内外各类资本广泛参与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以不断提高广播影视产业的社会化程度。允许各类所有制机构作为经营主体进入除新闻宣传外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业,允许境外有实力、有影响的影视制作机构、境内国有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合资组建由中方控股的节目制作公司。鼓励国内社会资本投资拍摄影片、发行销售国产影片、加入院线或独立组建院线、改建电影院。允许境外制片机构同境内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组建由中方控股的影片制作公司。2004年8月20日开始实行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电影方面,为了进一步激活影视市场,促进产业发展,放宽融资渠道,国家主管部门推出一系列政策法规。原来的电影制作基本上由国营电影制片单位一统天下,2004年10月10日新颁布的《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降低了电影业的准入门槛。在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方面,规定境内国有、非国有单位(不含外资)不仅可以与现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作制片公司,而且在连续以《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形式投资拍摄了两部(含两部)以上电影后,就可以独立成立电影制片公司,享有与国有制片单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允许外资参股与境内现有制片单位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公司,但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能超过49%。

在报刊方面,2003年9月1日,国家新闻总署重新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正式出台,降低了报刊总发行权与批发权的门槛。这一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具备条件的民营发行企业经批准,将可获得出版物总发行权。民营企业之所以非常重视总发行权和批发权,是因为这两个权力是书报刊企业全面进入图书市场的重要标志。中国发行的书报刊从出版到读者手中有四个阶段:总发行——批发——零售——读者购买。总发行权是指,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统一包销出版物的权力;批发权是指,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的权利。以前这两种权力只有出版社和省级以上的新华书店才拥有,而个体书商只能拥有零售权。降低报刊总发行权和批发权的目的是要通过市场平等准入,吸引那些资金雄厚、对市场负责的市场竞争主体,参与到出版物发行市场的竞争中来,提高我们的竞争档次和水平,这样做有利于报刊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克服市场的短期行为。

在音像发行方面,2004年1月1日,《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从政策上讲,中国在音像发行环节对外资实行了开放,开始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的中外合作企业,包括批发、零售、出租等。

近年来,政府有关部门连续调整传媒产业政策,大大降低行业准入门槛,为社会资金、国外资金进入传媒产业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政策条件,从而促进了传媒产业的发展。例如,2004年中国电影产量达到212部(含故事片、纪录片、动画片、科教片、电视电影),其中民营资本投资的影片96部,占全年140部国产影片出品量的68.5%。可以说,降低行业准入门槛是中国进一步实现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需要,是提高中国传媒产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深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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