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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政策法规的建设要求

时间:2022-04-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媒体管理的各种待调整的法律关系没有充分发育成熟、很多事物处于发展状态的时期,现有媒体管理的政策法规建设的完备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一)加强立法的紧迫性加强媒体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当务之急就是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总之,减少媒体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有法可依。

第三节 媒体政策法规的建设要求

一、加强立法,重在建设

随着改革的深入及传媒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入世以来我国媒体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已初见成效,但是与其他部门相比,媒体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立法的空白点较多。在媒体管理的各种待调整的法律关系没有充分发育成熟、很多事物处于发展状态的时期,现有媒体管理的政策法规建设的完备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一些重要的、急需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一些该修订的法规还有待于修订与完善。除此之外,各类媒体管理中至今没有专门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很多管理工作还习惯性地依靠命令、指示来完成。

(一)加强立法的紧迫性

加强媒体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当务之急就是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这种急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方面的原因

首先,媒体已成为国家的一个产业,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媒体主体灵活的所有制形式,以吸引民间、外国资金,在资金、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以壮大媒体产业,这已是许多国家,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其次就我国情况而言,加入WTO后,一方面应通过立法与WTO的规则相协调,而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媒体产业相比,在资金、技术、经验等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因而面临“文化侵略”的危险。在不违反WTO规则的前提下,以立法的方式保护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抵御外国资本的冲击,显得十分重要。

2.技术方面的原因

以立法方式管理媒体事业和媒体产业,还有技术方面的原因。随着现代技术手段的逐渐普及,一些以前属于高精尖的技术现在已经被广泛使用。例如广播发射技术、卫星接收技术、网络媒体技术等已经不再是高深莫测,这些技术手段既可为国家发展媒体事业和媒体产业服务,同时也可能成为不法分子违背政策法规进行扰乱媒体市场活动的工具。如前面提到的农民私自开办电视台的违规事件就是在他们掌握了相关技术并拥有相应技术设备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媒体管理要基于各种技术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做出调整,加强立法,而且要使立法具有必要的前瞻性,对各种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防患于未然。

3.国家治理方式转变方面的原因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但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媒体产业缺乏引导产业发展的相关内容;大多管理规定是以政府管理部门为中心制定的,较少考虑被管理者的状况;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较多,保障性、促进性的规定较少;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重微观把握,轻宏观调控;重管理,轻服务;重直接干预,轻间接调节。这种状况显然与我国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不相适应,也不适应我国媒体产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

(二)加强立法应注意的问题

1.要处理好的关系

在进行媒体管理立法时,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关系:

第一,制定法律与修改法律的关系。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媒体领域内新技术使用的日新月异,媒体管理不断面临新的情况和课题,例如,我国正在大力推行有线电视数字化,在未来几年内也要推行地面数字电视和卫星直播数字电视业务。随着这些技术的不断进步,媒体领域的新业务也在不断出现。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在加强立法的同时,也应注重对已经制定的法律及时修改和完善,使其能够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对新出现的媒体业务产生促进和保障作用。其他国家在立法时也特别注意立法的前瞻性和不同位阶法律的衔接。

第二,立法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关系。我们过去的媒体管理立法中过多地关注立法的社会效益,没有把媒体作为一种产业来对待,也没有注意立法在推动媒体产业发展方面的作用。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媒体产业在其国民生产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媒体管理立法在推动国家的媒体产业发展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今后,我国媒体管理立法时应当改变观念,在注重立法的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应关注立法的经济效益,全面促进我国媒体事业的发展。

第三,代表立法与专家参与的关系。媒体管理领域的立法任务十分繁重,专业性也较强。目前,我国在媒体管理方面的立法力量还比较薄弱,不能适应媒体管理立法的需要。在加强全国人大立法力量的同时,应广泛吸收相关行业的专家参与立法,使媒体管理的立法更加科学化、专业化,增加媒体管理法律的实效性和法律效力。

第四,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关系。媒体管理立法调整的对象通常与人们的精神生活密切相关,较为复杂多变。因而在立法中明确规范某些事项时,可适当为司法机关创造性地适用该法预留一定的空间,以更有效地调整媒体管理的法律关系。

第五,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的关系。媒体的许多方面与人们的精神生活相关,没有必要事事立法,某些领域可以通过行业自律、市场、道德或习俗等非法律的手段来予以调整。立法是有成本的,是否在某一方面进行立法,要看立法的收益是否超过立法成本,要看是否以其他规范来调整更合适、更经济。

第六,立法确认与媒体管理体制改革的关系。立法既是对现行社会关系的确认,又是对现行社会关系的重组。我们在进行媒体管理立法的同时,应积极、主动地研究媒体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如所有制结构、管理体制等,为媒体立法提供理论支持。

2.借鉴国外经验

媒体技术的发展是瞬息万变的,由此带来的业务发展也是多变的,相对于立法过程的严谨和复杂,媒体领域的立法常常表现出滞后性,使得有的法规颁布不久就得废止。

这里我们可以来看一下美国是如何解决这类问题的。如1976年美国的版权法是以媒体为中心来界定版权保护,一部作品被固着在任何有形的介质之上,无论这种介质是现在已存在的或是“将来发展出来”的,就开始获得版权保护。这种方式等于是预先对信息社会的革新也进行了立法。所以对通过计算机传播信息的版权问题,虽然从头到尾从法案中找不出任何一处提到计算机,然而该法案包含了在未来社会中所有传播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因此也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这种广泛地授予权利的方式,以使其能随着时代的发展适用于任何新的媒介的形式的做法在我们的媒体立法实践中是可以借鉴的。

总之,减少媒体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有法可依。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弊,尽快设立各管理领域的部门法律,同时做好法律解释以及法规的配套工作,力争形成一个具有不同名称、不同法律位阶和效力的、严密统一的、多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各种法律形式必须上下协调,互相配合。

同时应重在提高立法质量,不可盲目追求数量,不能把立法数量作为衡量政绩的标准。所谓立法质量,归根到底,在于法律规范能够反映客观规律,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并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我们很欣喜地看到,目前在媒体管理领域,《广播影视传输保障法》、《电影促进法》已经进入了起草制定阶段,不久的将来媒体领域的部门大法就可以面世,从法律的效力来约束相关的活动,从而使媒体管理真正走上依法管理的道路。

二、加强执法,严格监督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有法可依”是首要的,但当法制逐渐健全,有法可依具备一定条件时,“执法必严”也就成了法制工作的中心环节。

(一)执法主体的转变

在媒体管理各级行政部门执法过程中,常常可能存在执法环节的随意性和人为性。随着法律的逐渐完善,应主要通过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来调整媒体产业的发展秩序。执法主体应从媒体管理部门过渡到执法部门,适用于通过已制定的法律或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去解决和调整的,就不依靠行政手段处理。

(二)加快行政体制改革

前述行政执法中暴露的一些问题,如执法权限不明确、部分执法部门执法违法等,给我们发出了一个信号,即当前的行政执法体制已经成为当前推进依法行政障碍之一。对此,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已经提出了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但在行政体制改革实践中,如何科学稳妥地推进各项措施,保证改革不流于形式,是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在改革过程中,必须遵循科学原则,另外还要注意立法的保障作用,这样才有利于行政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也必将会提高行政执法的效果。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责任是法律的生命,也是政府管理的核心。在当前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重要历史关头,要将政府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有效地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加强监督。针对我国现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必须要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同时也必须要注意监督机制的权威性。

三、建立违法预警机制

违法预警机制是“违法必究”的前提和要求,是违法违规事件反馈到执法部门或管理部门的重要途径。现阶段我国媒体管理是立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其中以行业自律为主,即“民不举,官不究”。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和谐的法制社会的前提下,建立流畅的信息反馈和预警机制十分必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加强媒体政策法规的宣传

媒体政策法规和其他领域的法律一样,同样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因此,在一项政策、法律、法规制定之后,要及时借助有效途径向群众说明讲解,加强他们的法制意识和普及常识性的知识。只有群众了解了相关的管理规定后,才能辨别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正常的经营行为,这样做有助于群众自律,在法律的威慑下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会激励群众举报社会上的违法行为。在宣传手段上,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宣传技巧和手段。比如要有针对性,根据宣传对象的情况和要求宣传相应的内容;宣传要用事实说话,注重群众的能动性,避免说教,但要有引导;重视具体问题和矛盾的解决等等。

在其他法律的宣传普及活动中,各种媒体充当了重要的角色。在对媒体政策法规自身的宣传中,可以更方便地借助媒体这个有效的大众传播工具,以专栏、特刊、评论等形式展开。

(二)使群众举报由自发到有组织

目前,违规事件的线索来源主要依靠群众的自发举报,随意性很强,因此往往会遗漏大量的实际存在但群众未举报的违规事件,使媒体依法管理工作处在较为被动的局面。实际上,依靠群众举报不失为一个被许多管理领域普遍采用的有效的信息反馈来源。但对于媒体这个特殊的行业,有时群众的自身利益和违规事件本身是相关的,对于有的违规行为,群众可能不愿意举报,例如非法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装置或乡镇私自开办播出频段随意播放节目,可能本身满足了群众某方面的需求,但这样做是违背国家整体利益的;还有部分群众可能缺乏足够的社会责任或缺乏举报意识而不去举报等等,这些因素导致了完全依靠群众自发举报的不稳定性。

而如果能够借助合理的激励措施,各级管理部门就能够把群众举报工作变为有组织的工作,则能大大改善举报的效果。例如,可以在各地招募一定数量的志愿者,通过对他们进行法律法规常识培训后,由他们负责监督媒体的社会表现。

(三)借助先进技术手段进行控制

技术的发展潜能是不可估量的。对媒体的内容管理应借助最新技术手段开展日常性监督,例如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听、监看,对互联网内容的过滤等等。例如,最近英国科波拉软件公司开发出一套分析软件,1秒钟能阅读10篇文章,能够自动分析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发表文章所持的基本观点,可以帮助管理部门全面把关媒体传播内容。这些手段和措施在将来的管理活动中都是可以借鉴的。

总之,通过全面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和有效的反馈机制,共同构建媒体管理政策法规贯彻与执行的良性循环,是加强媒体管理的有效方法。

四、媒体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流程分析

依法管理媒体领域各项活动具有较强的目的性,这一特征符合控制论的本质属性。目前在诸多的管理领域,反馈控制原理是被广泛运用的管理原理之一。本节我们试图运用控制论的基本原理建构媒体政策法规贯彻执行的科学流程。

(一)控制论的基本原理

所谓控制就是控制者对控制对象施加的一种主动影响(或作用),其目的是为了保持事物状态的稳定性或促使事物由一种状态向更高一种状态转换。控制的方式有很多种,我们仅对反馈控制和自适应控制进行简单阐述。

所谓反馈控制,就是由控制系统把信息输送出去,并把其作用的结果信号返送回来,又对信息的再输入和再输出发生影响,起到控制作用;这种反馈控制功能贯穿于控制系统运行的始终,以达到预定的目的,其特点是“根据过去的情况去调整未来的行为”。反馈控制系统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是事物状态变化及其与目标的关系。反馈控制的示意图如9—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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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1 反馈控制示意图

反馈控制方式在管理活动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它更适用于外部环境比较稳定、输出主要是由输入控制的情况下。当外部环境发生变化较快,被控制对象可能受环境影响很大,并不由输出反馈进行主要控制时,就需要控制系统本身做出改变,以求在变化中达到最佳控制。这时就需要基于反馈控制的基础上采用自适应控制的方式,管理系统要迅速反馈进行自适应控制调整。自适应系统的设计方法,就是参考人的自适应能力来建立一种同样的行动系统。因此,自适应控制系统,能连续自动地测量对象的动态特性,及时反馈改变系统的可能参数,保证不论环境如何变化,系统性能都能处于最佳状态。自适应控制如图9—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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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2 自适应控制示意图

(二)媒体政策法规贯彻执行的自适应系统

在加入WTO以及我国政府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背景下,我国的媒体市场正处在一个相对开放的时期。可以说,媒体管理的综合环境是在不断变化中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构建一个自适应控制系统以指导媒体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

在管理活动中,控制的过程一般由确立管理目标标准、衡量成效和纠正偏差三个环节组成。结合反馈控制和自适应控制的基本原理以及媒体管理活动的特定条件和要求,我们尝试构建了媒体政策法规贯彻执行的控制示意图,如图9—3所示。该示意图建议的控制方式是:由立法部门、司法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宪法和国家的法律制定我国媒体管理的目标标准,并在此管理目标的规定下及时制定媒体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向各被规范管理对象及时宣传和严格贯彻执行;各被规范管理对象在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及时检验执行的效果情况;各被规范对象根据实践情况可以通过有效途径直接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关于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反馈,并提出法律法规建设的建议;立法、司法和管理部门须采用有效的反馈途径随时掌握媒体市场的规范情况,并和管理目标对比衡量,如果出现偏差,则应及时找出原因,若是由于法律法规欠完善则须及时修订和调整,若是被规范对象的有意违反,则一定要依法严惩,确保法律的尊严和效力;管理部门应及时把各种问题及处理情况向各被规范对象进行通报宣传,便于他们引起警惕以及互相监督。在这样的流程下,即使管理系统的外部环境发生较快的改变,仍能及时作出调整达到最佳状态,最终保持媒体活动的规范和有序。但前提是保证各个环节的畅通和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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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3 媒体政策法规贯彻执行的控制示意图

该示意图不同于传统的自适应控制之处在于图中虚线所示的两个环节,首先是考虑被规范对象的主观能动性,给予它们充分表达的机会;其次是有可能建立被规范对象的自我约束机制,因为我国媒体活动的总原则是确定的,是由我国媒体的属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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