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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苏州实践和思考

时间:2022-03-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显然,“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愈加凸显,倍受强调,反腐倡廉建设向社会领域延伸拓展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二)兄弟省市对“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实践探索1.南京实践南京科学探索了将制约和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相统一之路。
“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苏州实践和思考_观察与思考:苏州发展现实问题研究

一、课题研究提出的背景

经济、新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两新”)领域是社会领域的重要组成,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全新领域。以“‘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苏州实践和思考”为题开展研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基于中央、省、市要求

2010年1月,中纪委十七届五次会议特别提出,大力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建设。2011年1月,中纪委十七届六次会议再次指出,要积极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途径和方法,研究制定社会领域预防腐败工作指导意见。国家预防腐败局还将“开展非公经济组织防治腐败试点工作”列为2011年年度工作要点。[1]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做工作报告时强调,“整治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违规违法问题,研究制定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指导意见,努力形成各方面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社会氛围”[2]。江苏省纪委和苏州市委按照中纪委要求也相继下发了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党的纪律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基于“两新”领域反腐倡廉形势

不可否认,“两新”组织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但近年来,因“两新”组织行贿腐败案日益增多,“两新”组织反腐盲区凸显,成为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关注和加强的新领域。

(三)基于“两新”组织自身健康发展需要

目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还普遍缺乏制度化的反腐体系,这已成为其自身健康发展的一个瓶颈。如何在其内部预防和打击腐败,已成为当下中国反腐倡廉建设一个棘手而全新的课题。

(四)基于基层率先探索的丰富实践

2009年,苏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在全省率先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纪律监督工作,先后在波司登集团、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等非公企业内部建立纪律监督委员会,此项探索在全省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奖”评选中荣获一等奖,走出了一条新经济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路子。目前,基层已全面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纳入预防和反腐败格局,全面推行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部设立纪律监督组织,从组织建设、业务培训、制度规范和宣传引导等方面探索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五)基于研究的现状

在“两新”组织中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已摆上议事日程,将之作为反腐倡廉建设新领域进行研究有着实践和理论必然。笔者以检索式“关键词=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在中国知网进行搜索发现,对于两新组织的反腐倡廉建设多见宣传报道,理论研究却不多见,明显滞后于探索实践和实践需要。为此,我们从分析苏州实践入手,努力观照兄弟省份和国际社会的经验,以求对“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理念、方法、途径和机制形成系统化理论化的认知。

二、“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理论及实践的国际国内观照

(一)中央对“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理论认识和部署

中央对“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理论认识和部署是党在改革开放后伴随着反腐倡廉建设的深入推进逐步提出的。

(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以后,确立了以端正党风为中心的工作指导方针,从认真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入手,开展了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为重点的专项斗争。[3]这一时期的纠风和打击经济犯罪仅限于我们自身政治体系和体制之内,未从社会领域入手。

(2)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成为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中央决定把纠风工作纳入反腐败斗争进行整体部署,自1990年在全国统一开展,推动反腐倡廉从侧重遏制转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4]这一时期的反腐倡廉建设虽未延展至社会领域,但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使反腐倡廉建设领域有着拓展和深入,走向社会领域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3)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积极研究借鉴国际社会反腐经验,同时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之一,开展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成为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中央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提出了要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就明确指出,要“规范并加强对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提出坚决纠正企业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5]此后,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成为反腐倡廉建设的年度工作重点,社会领域反腐倡廉进入我党反腐倡廉建设的视野。到2010年,中纪委十七届五次会议提出,大力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建设;2011年,中纪委十七届六次会议则进一步指出,要积极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途径和方法,研究制定社会领域预防腐败工作指导意见。显然,“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愈加凸显,倍受强调,反腐倡廉建设向社会领域延伸拓展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二)兄弟省市对“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实践探索

1.南京实践

南京科学探索了将制约和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相统一之路。2006年,南京六合区开展预防中介机构腐败的实践探索:一是建立以“机构库”为主要依托的中介机构选聘机制,在严格市场准入中保障中介机构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二是建立以“勤廉度”为核心指标的中介机构考核机制,在建立“中介机构库”的同时,配套出台规范性文件,强化对入库中介机构的“勤廉度”考核,实现“中介机构库”的常优常新,在严格日常监管中强化中介机构为反腐倡廉建设自觉服务;三是建立以“智力源”为基本定位的中介机构提升机制,积极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弥补纪检监察干部在知识、法规和技术方面的不足,在实施借力引智中放大中介机构为反腐倡廉建设服务的效益性。这一创新实践获得南京市2006—2007年度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奖评比一等奖。[6]

2.上海实践

上海不仅注重从实践上探索,而且注重从理论上探索总结和思考,“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较高。2003年8月,上海市成立了全国首家省级社会工作委员会和社会纪工委,2004年,上海党政机构改革设立的社会工作党委同步切入社会,2005年就已从理论上探讨两新组织的反腐倡廉建设,2008年“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第一次被写进了市纪委全会工作报告,《非公有制企业反腐倡廉方法途径研究》被列为市社会工作党委年度调研重点课题。2009年初,建立了由上海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社会工作党委、市监察局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并决定在闸北等五区进行试点,逐步建立健全了运行顺畅的组织协调机制,形成了市—区(县)—社区(街道)三级工作体系,实现了“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有机构负责、有人员落实、有网络覆盖的目标。在区(县)试点的同时,市层面还建立了上海市“两新”组织廉洁建设沙龙。“两新”组织在党员教育监督、廉洁文化培育、内控机制建设、权力制约监督、违法违纪人员处理等方面摸索总结出一批成功经验。2010年9月,上海召开了试点经验总结大会,颁布了《上海市推进“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试点由局部进一步向面上铺开。在历年摸索和积累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的验证和提炼,初步形成了“坚持一个核心、三个融入,坚持一个原则、三个加强”的行动方针,即坚持以促进“两新”组织健康发展为核心,把反腐倡廉建设融入增强“两新”组织党建有效性的工作之中,融入党和政府相关部门对“两新”组织的公共管理与服务之中,融入“两新”组织自身经营与发展之中的指导理念;坚持服务发展、引导监督、开拓创新、分类指导、合力推进的工作原则,加强对党员的党纪党风教育监督,加强对企业主和新社会组织负责人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宣传引导,加强对“两新”组织健全自身反腐倡廉机制的帮助指导。[7]

3.广西实践

广西以玉林为典型。玉林地区因企制宜,从规范组织和作用发挥入手探索两新组织反腐倡廉。一是健全机制,有序推动非公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成立了由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担任组长,纪委、组织、宣传、统战、工商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全市非公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日常工作。对有党委的非公企业,指导其依照有关程序筹建纪委;对有党总支、党支部的非公企业,党员人数比较多的,指导其成立纪律监督委员会(简称“纪检委”);对不具备条件成立纪检委的企业,指导其按“七个有”(有专职人员、有独立办公室、有工作牌子、有专用电话、有工作制度、有档案柜、有办公经费)的要求,成立纪监组或纪监室,负责人由党支部的纪检委员兼任,纪监机构的其他成员则从企业监事会、财务、审计、工会等部门的党员中产生,做到党的监督资源与企业的监管资源有机结合。二是通过试点抓好示范,典型引导非公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从重点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国有(集体)改制企业中分别选定试点单位,先行先试,探索实践,推广经验。三是发挥作用,服务保障非公企业健康发展成长。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制定纪律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了《公司廉洁管理制度》;从规范原料购进、准入、采购行为、营销费用执行程序等方面入手,建立完善《供应商审计管理制度》《营销费用开支执行程序监督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实现企业廉洁经营与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有机融合。由于充分尊重企业的主体地位和企业主意愿,把开展非公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使之真正成为帮助企业发展的助推器、保护神,受到了企业认同。[8]

4.深圳实践

深圳市将私营领域廉洁从业建设作为推动“廉洁城市”建设的重要切入点,立足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商业贿赂治理力度,探索开展私营领域预防腐败工作。一是分批在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中建立廉政建设委员会,其性质为加强行业廉政建设的自治组织,组成人员包括市级以上党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党组织负责人、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知名代表人士,并派员作为指导员,加强委员会工作。二是以加强企业内部廉政制度和廉洁文化建设为手段,实现企业经营方式自律、员工从业行为自律,推进民营企业践行对创建廉洁城市的承诺。如创作、播报廉洁主题情景短片,使民营企业廉政制度和廉洁文化建设更贴近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及其出资人、高管和其他人员。在私营企业内部推行诚信管理计划,要求企业制定一套员工商业行为准则;开展员工商业道德培训,建立畅通的投诉渠道、引入公司外部监督、不诚信行为调查处理、问责改进机制等;在行业协会建立自律机制,由行业协会组织牵头各企业签署反商业贿赂等方面的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恪守商业道德、落实自律公约的具体措施及对违背诚信行为的处罚细则。三是建立“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黑名单”机制;在房地产开发和中介服务领域,建立“公开曝光”机制;在司法领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建立“不良记录禁入”机制;按照企业被投诉和不良记录情况进行电脑打分,评出企业当年度的诚信分值,向市场公开推荐。[9]

5.福建实践

福建省晋江通过在非公企业开展廉洁文化建设,深度拓展反腐倡廉工作领域。一是坚持通过服从服务于企业发展来开展活动,着力增强非公企业廉洁文化的生命力。紧紧围绕培育、弘扬企业精神和价值观,结合企业党建、精神文明创建推进非公企业廉洁文化建设,以强有力的廉洁文化建设为企业文化建设把好方向,进而为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供保证。二是坚持抓组织建设,着力完善非公企业廉洁文化建设工作机制。在市纪委设立非公企业纪委工作室,在市非公企业党工委设立纪工委;在各镇(街道)企业党委设立纪委,在非公企业党委设立纪委;在非公企业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设立纪检委员;建立非公企业纪委学习培训、工作例会、协调指导、挂钩联系、监督检查五项工作制度,并按要求加强了企业纪委规范化建设。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按照用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源头防腐、综合治理的要求,建立了廉洁制度,规范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把防治腐败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融为一体,逐步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企业制度,乃至设立专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对物资采购、营销、基建、后勤等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以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10]

6.重庆实践

重庆南岸区坚持四个“强化”,积极探索“两新”组织反腐倡廉新途径,在机构设置、制度建设、厂务公开、教育宣传等方面狠下功夫,为非公经济营造风清气正的生产经营环境,助推企业发展到达新高点。一是强化机构建设。二是强化制度规范。先后制定印发《党内纪律考核制度》《廉洁情况通报制度》《产品经销回避管理办法》《上交礼品礼金管理制度》《礼品礼金处理制度》《对收受礼品礼金不及时上缴的处理办法》《廉洁信访、举报办理制度》等,在企业内部积极营造公平、公正、廉洁的氛围。三是强化厂务公开。把廉洁建设与厂务公开紧密结合,在厂务公开栏上定期公布各部门技术革新、增产节约、节能减排、公平营销等情况;定期公开各支部廉洁文化建设工作情况;定期公布投诉处理情况,根据群众提供线索,积极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四是强化廉洁宣传。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廉洁文化学习宣传活动,大力营造思廉、倡廉、助廉的文化氛围,培养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廉洁从业的公司文化。[11]

(三)国内各界对“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理论研究

国内对“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理论研究与蓬勃开展的实践相比,总体比较偏弱,不仅理论研究的成果偏少,而且研究的队伍偏少,2009年之前的研究成果从商业贿赂角度研究较为多见。目前开展研究的主要有政界、学界和媒体三支力量。

1.政界

实践者自身进行思考和总结,偏于经验总结和做法探讨,职能部门还普遍成立了研究性组织,如中央纪委监察部廉政理论研究中心、中国监察学会等。上海社会工作党委最为典型。2005年他们就已经在理论上关注社会组织反腐倡廉问题,许德明领衔主编的《探索实践破解难题——上海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工作调研文选(2005)》编入了《中介机构反腐倡廉问题研究》[12],《探索实践破解难题——上海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工作调研文选(2006)》编入了《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的作用研究》《对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纪检组织的探索与研究》《对开展社区“两新”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考》[13],在国内率先开始了有组织研究。在他们的努力下,上海先后总结、梳理出《探索创新“两新”组织反腐倡廉“提示性”工作的方法和途径》等“十个工作法”和工作“模板”,形成了《建立健全行业协会自律性管理制度研究》《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的作用研究》等一系列调研报告,为反腐倡廉工作进入非公企业找到了切入点和理论支撑。[14]再如,何敏的《对玉林非公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实践与思考》,中央纪委监察部廉政理论研究中心、中国监察学会提供的《发挥社会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15],辽宁省纪委、监察厅的《辽宁省中小企业厅非公经济领域防治腐败工作调查与研究》[16],湖南省预防腐败局李域的《防治市场中介组织腐败的对策思考——以湖南省市场中介组织为例》[17],湖北省襄阳市纪委金世国等《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纪检组织建设的思考》[18],苏州市纪检监察学会的《社会中介组织监管工作的实践与探索》[19],等等,这些来自实践者的研究文章都作出了难能可贵的探索和回答,为工作推进提供了理论支撑。

2.学界

学界在“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必要性、意义、问题和根源、路径和方法以及推进的措施等方面作了深入研究,众多高校、党校、科研院所成立了专门研究反腐倡廉的机构。关于“两新”组织反腐倡廉的必要性和意义,学界和政界都普遍认为,加强“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必然要求,是推动“两新”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两新”组织党建工作全覆盖的必然之举,对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乃至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在参与全球竞争中争取有利地位都有积极意义。关于“两新”组织反腐倡廉的问题、表现和根源,学界倾向从政治、经济、文化乃至价值判断等方面分析。人民网《人民论坛》刊文指出,商业贿赂有七大重灾区和十四大罪状。福州大学叶先宝在《试析社会中介组织腐败行为及其治理》中指出,由于社会转型、道德体系的嬗变与管理体制缺陷,社会中介组织发展面临诸多制度困境与管理困境,相比典型公共权力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腐败行为更具组织性,相比典型营利机构则更具公共价值破坏性,其腐败行为形式复杂、潜显并蓄,主张社会中介组织腐败行为的治理应侧重组织行为秩序建构和行为自组织特性的引导与培育[20]。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宏观室副研究员、经济学博士林跃勤在《社会中介组织的腐败成因及治理对策》中认为,私营领域腐败问题有独特的成因,在民主体制不健全,社会价值观、道德观存在瑕疵,权力缺乏全面监督,制度供给不足,现行治理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法律处罚力度不够的环境中,私营机构既是商业贿赂的参与者,也是商业贿赂的受害者[21]。关于“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路径和措施,林跃勤博士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腐败成因及治理对策》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研究报告《社会中介组织的腐败状况与治理对策研究》从政策、法律和工作三个层面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22]。许国鹏的《经合组织〈公约〉对跨国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及制裁——兼谈对我国反跨国商业贿赂立法借鉴》[23]、国家预防腐败局选登的《香港澳门治理商业贿赂给我们的启示》[24]、浙江大学胡铭的《浅析治理商业贿赂的国际联合执法》[25]、虢预办的《加拿大市场中介组织监管及防治腐败的特点及启示》[26]等则从国际借鉴方面提出了“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路径和方法。

3.媒体

媒体观察以其独特视角对研究和实践乃至高层决策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如2005年《国内动态清样》第2204期刊出的新华社记者题为《商业贿赂可能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瓶颈》的报道得到了中央领导的批示,直接推动了国家对商业贿赂整治决策[27];李松的《非公经济组织反腐“探路”》[28],史德功等《上海:推进“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等这些媒体报道、宣传和观察都对“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实践和研究起到了积极导引作用。

(四)国外(境外)对私营部门反腐倡廉建设的实践和理论

1.香港澳门实践

香港廉署成立36年来,在打击商业贿赂案件方面铁面无私、不遗余力:一是成立了私营机构顾问组,编制《防贪锦囊》,推出防贪指引,积极引导企业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堵塞贪污漏洞。二是注重案件查处,发挥威慑作用。持续向侵犯公众利益的商业“潜规则”开刀,严查商业回扣行为,如“谢瑞麟回扣案”。三是注重加强企业领导诚信教育。香港廉署道德发展中心积极和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工业总会等六大商会沟通合作,在各行业中进行商业道德教育,树立企业诚信形象。四是香港廉政公署以“合作伙伴”形式全方位反贪,结合企业实际,为企业提供防贪服务。澳门地区2010年开始实施《预防及遏止私营部门贿赂法律》,将私营机构的贿赂行为纳入法律监管,推动自由经济体系内的竞争者在信守公平原则及诚实原则的前提下自由竞争,谋求“廉贾经商,取利守义”,推动雇佣文化朝着一个更透明及健康的方向发展,促使雇用人与受雇人之间“坦诚相待”,坚守“善意原则”,摆脱过去隐蔽谋私之陋习,将澳门的劳动关系制度推向一个更文明及负责任的发展模式。[29]

2.加拿大实践

加拿大在法治的基础上建立了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为主、政府宏观管理为辅、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监督的市场中介组织监管机制。加拿大各类市场中介组织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所形成的行业自律机制对市场中介组织发挥着主要监管作用。部分协会的监管权来源于联邦政府或者省政府法令的特别授权,另一部分协会的监管权则主要来源于会员授权。无论法令授权还是自行规定,行业协会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职能大都体现在行业准入审批、会员准入审批、设定执业标准、设定职业操守、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受理投诉、违纪调查、处罚惩戒等方面。加拿大政府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宏观规范、专项监管、保留最终裁决权、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来实现。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监督,如议会对政府的决策、重大复杂问题有监督调查权,新闻媒体和群众舆论根据《信息法》和《检举保护法》等可以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对市场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和政府监管工作中的腐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上述做法注重维护职业操守和行业声誉,强制从业人员接受教育培训,注重加强协会内部的管理和权力制约,注重协会管理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重视维护民众利益,有效保证了私营部门公平有序参与市场并恪守社会责任。[30]

3.新加坡实践

新加坡从建国以来,坚持把廉政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整体推进,把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来开发和利用,各行业全面系统预防腐败,将腐败遏制和消除在萌芽状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4.对私营部门反腐倡廉问题的理论认知

关于腐败产生。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作出了独到研究。他在《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认为腐化程度与社会和经济迅速现代化有关[31],他分析了产生腐败的原因:“首先,现代化涉及社会基本价值观的转变。其次,现代化开辟了新的财富和权力来源,从而进一步助长了腐化行为。再次,现代化通过它在政治体制输出方面所造成的变革来加剧腐化。”[32]

关于反腐领域。当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反腐败不仅需要关注公共部门和公共权力的腐败行为,同时也需要关注私人企业和公民社会领域的腐败现象。在许多发达国家,企业被当作是腐败现象的主体,企业作为法定主体负有自律和反腐的法定责任。

关于反腐力量。不但有政府,许多国际组织也积极开展行动反对商业贿赂,一些非政府组织为反对贿赂做出了大量的努力。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率先通过了《海外反腐败法》;欧盟国家和经济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先后通过了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贿赂行为的法律《关于反对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贿赂外国公务人员行为的公约》;2003年,联大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把防治腐败的范围从政府部门扩展到社会领域,公约第13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推动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例如民间团体、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等,积极参与预防和打击腐败,并提高公众对腐败的存在、根源、严重性及其所构成的威胁的认识”[33],呼吁私营部门和商界领袖采取严格反腐败政策,以提高诚信和透明度;国际著名的反腐民间组织“透明国际”持续致力于私营部门反腐;美国著名的反商业贿赂组织“商业改进协会”、以色列的“国家廉政运动”、韩国的“经济正义实践市民联合”等积极拓宽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渠道,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关于反腐制度。国际社会认为,不论美国的政府道德署还是英国的独立审计制度,都是在长期反腐经验教训积累下逐步形成的。国外反腐经验中最具有普遍意义的是建立符合国情需要的、有效的反腐监督、预警和惩处机制。

综合来看,国际社会在政府、国际组织、透明国际等倡导下,在以下四方面获得了普遍共识:一是反腐领域要从公共部门扩展到了私人经济部门和第三部门,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贿赂犯罪”直接界定为三类,即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私营部门内的贿赂。二是更加重视腐败犯罪的预防。三是更加趋向将治理理念引入反腐领域,从治理改革的角度推动反腐败制度建设,这已成为国际反腐败的一个重要努力方向。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无不将反腐败与治理改革联系在一起来讨论。四是鉴于所有国家都有责任反对国际商务活动中的贿赂行为,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与监督。[34]

三、“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苏州实践

(一)基本情况

苏州社会领域反腐倡廉实践全面铺开始自党的十六大后,新社会组织的反腐倡廉实践要早于新经济组织的反腐倡廉。目前,“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已纳入全市惩防体系整体格局,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覆盖“两新”组织的苏州特色。

1.苏州新社会组织的反腐倡廉实践

2007年初,苏州市各地陆续结合实际开展了对招标、评估、监理、会计、审计、测绘、咨询、检测等中介组织的清理整顿。一是突出机构资质、人员资格、执业行为、财务管理、收费项目、脱钩情况、日常监管七个方面进行集中清理、整顿。二是出台了《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各行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管理制度,进行了常态化长效化监管。三是强化政府、社会等外部监督的同时,鼓励各类中介成立行业协会,制定完善本行业职业准则、执业规范和奖惩规则进行自我监督,逐步形成“政府监管、协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格局。四是由市监察局牵头,工商、民政等部门参加,组建中介组织日常监管联席会议,形成定期交流工作,商讨对策的监管机制,逐步建立了“市场准入、备案公示、联合检查、信息公开”四项监督制度。五是每年开展信用评价,明确规定信用结果使用规范,构建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构建了中介信用体系。六是大力开展“廉洁文化进中介”、年度“诚信中介”评选等活动,充分发挥廉洁文化的引领作用,提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七是切实加强社会中介组织党建工作,把党的建设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帮助社会中介组织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使党建工作成为社会中介组织自律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2009年9月苏州市就举办了新经济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科学发展、诚信服务带头人”示范培训班。至2010年,据苏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的统计显示,全市具备建立党组织的87家新社会组织,都采取了单独组建、联合组建、行业挂靠等形式建立了党组织[35]。总之,基层加强社会组织的反腐倡廉建设,把与市场经济领域关系比较密切的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作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将推进政社分开、健全社会组织内部自律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开展专项治理作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着力点,新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2.苏州新经济组织的反腐倡廉实践

相比新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面广量大。苏州这一领域的反腐倡廉实践主要是借助于非公经济党建工作这个平台,以开展纪律监督工作的方式,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进入非公企业的。2009年,首先在常熟波司登集团进行试点,成立了全市第一家非公企业纪律监督委员会[36],2010年常熟经验在全市非公企业推广,形成了县级市和区纪委、非公企业纪工委、非公企业纪律监督组织“三级联建”的组织格局。据统计,至2010年底,全市党委建制非公企业建立纪律监督委员会已达102个。总体来看,苏州非公经济领域反腐倡廉建设从组织建设、业务培训、制度规范和宣传引导四方面入手,现已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实施的框架体系,以常熟、张家港和工业园区尤具代表性。

常熟实践。2009年11月,波司登集团在常熟市纪委的指导和帮助下,在已经组建党委机构的基础上首探在企业内部建立约束党员干部、中层管理者的机构——纪律监督委员会(简称“纪检委”),纪检委参与企业审计项目,对发现的问题与审计部共同督促整改并研究妥当的处理方法,受到了企业欢迎。其后,常熟市针对不同企业的规模和特点,分类分层次稳步推进非公企业纪律监督组织建设,苏州市纪委及时跟进指导,在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的基础上,常熟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纪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该意见特别明确:关于组织建构,纪检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书记一般由同级党组织副书记担任,其他成员一般从监事会,财务、审计、工会等部门的党员中产生。关于工作开展,一是以企业内部审计和查找企业风险点为突破口,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促进公司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廉洁经营;二是同时制定非公企业党的纪律监督组织建设流程图,编写纪律监督工作业务手册,加强指导服务,促进纪律监督工作的规范化运作;三是充分调动广大党员职工参与纪律监督工作,注重发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以及工会等组织的作用,联动形成纪律监督工作的整体合力。[37]

张家港实践。2010年,张家港市拉开非公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大幕。首先,从调研入手,突出使党的纪律监督工作融入企业的各项工作以及加强企业党员的教育监督,提出了非公企业纪律监督“1+N”工作思路,即抓好一个龙头企业、搭建一个共建平台、带动一批中小企业,推进全市非公企业纪律监督工作。其次,在大新镇先行试点,探索非公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机制:以廉洁经营、防止商业贿赂为主题,坚持与企业工会、职代会、监事会、审计科监督职责结合起来,加强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监督管理,并对管理人、财、物、基建、采购、销售等关键部门的企业中层干部进行重点教育和集中培训。再次,规范推广。2010年7月,张家港市纪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非公企业纪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举办第一期非公企业纪律监督工作培训班,按照“党的组织建设设置到哪里,党的纪律监督工作延伸到哪里”的原则,通过设立纪律监督委员会、纪律监督小组或纪律监督指导员,实现了全市非公企业纪律监督工作的全覆盖,全面打开非公企业纪律监督工作新局面。[38]

苏州工业园区实践。苏州工业园区借鉴港澳和新加坡等国和地区私营部门反腐防腐经验,探索了一条切合园区实际有着园区特色的路径。在组织设置上,以私营部门预防协会形式介入企业开展防腐反腐工作。2010年5月,苏州三星电子、友达光电等24家具有较强实力和业绩的外资、民营企业成为协会的首批会员。在工作推进上,则以反贪机构苏州园区检察院以“防案顾问小组”形式对协会工作进行指导帮助,积极为私营部门提供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政策法律咨询、培训、联络、交流、信息发布等服务,促进和加强私营部门之间在职务犯罪预防方面的信息交流和联系协作,形成私营部门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合力。检察部门借助私营部门职务犯罪预防协会这个平台,发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作用,建立了适应园区企业发展和社会管理需要的私营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新机制。[39]

(二)基本做法

综合上述苏州“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实践情况,苏州“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基本做法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充分发挥纪委和监察部门作用,有效建立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调研、试点的基础上,苏州各地纪委和监察部门加强了对“两新”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的帮助和指导,出台指导意见,差别化规范推进,形成了有效的工作机制。

(2)借助党建平台切入,以党内监督为重点,着眼于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党的纪律维护和执行,加强廉洁文化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非公有制经济全面健康发展(简称“四加强一推进”),赢得“两新”组织认同。

(3)加强制度建设,以风险防范为抓手,不断健全“两新”组织管理各项制度。苏州各地把廉政风险防控的理念引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堵塞管理漏洞,以风险防范为切入点,从权力最集中、岗位最敏感、工作最薄弱的部位和环节入手,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对独立的制衡机制,推进企业自律和内控机制建设,减少和防止企业失信、失廉行为的发生。这就有效实现了反腐倡廉工作融入企业管理,把非公企业党的纪律监督工作与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健康、持续发展结合了起来。如,常熟市建立了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党务公开、厂务公开、廉洁文化建设基本要求5项非公企业纪律监督组织工作制度,绘制了非公企业纪律监督组织建设流程图,编写了业务手册。

(4)加强廉洁教育,以廉洁文化为引导,注重廉洁文化建设与企业文化建设有机结合,强化对党员企业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的教育、监督与管理,推动企业树立先进的经营理念和价值观念,培育具有企业特色和时代精神的先进文化。

(5)注重营造非公企业纪律监督工作的社会氛围。利用报刊、电台、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和扩大“两新”组织纪律监督工作的意义和影响,邀请媒体及时采访报道试点企业的成功做法,编写《苏州市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纪律监督工作巡礼》,为推动工作鼓劲造势。

(6)注重教育提升“两新”组织纪律监督队伍素质。常熟市建立了一支300多人的非公企业纪律监督工作指导员队伍,经过专题培训后,对非公企业开展纪律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张家港市以各基层工作室为依托,在龙头企业设立服务联系点,及时解决非公企业开展纪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7)逐步开展了理论研究和工作试点;逐步积累了先行经验和先进典型;逐步梳理了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逐步探索了工作规律和工作目标。

(三)初步成效

苏州市在“两新”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实践中,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建立“两新”组织党的纪检组织,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1)进一步拓宽了纪检监察工作领域。推进“两新”组织纪律监督工作,扩大了苏州党风廉政建设的覆盖面,不仅有利于促进“两新”组织自律,还可以影响社会大环境。

(2)进一步促进了“两新”组织廉洁经营、健康发展。以廉政风险防控带动企业经营风险防范,完善内控机制,减少经营管理上的漏洞,降低经营费用和成本支出,一定程度上遏制非法侵占、贪污受贿等现象的产生。

(3)进一步促进了“两新”组织形成廉洁诚信企业文化。以廉洁文化带动企业文化建设,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洁文化建设活动,将廉洁守法等理念融入具体的规章制度,不断增强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4)进一步形成较为全面的“两新”组织党的纪律监督工作长效机制,如组织体系、制度体系、机制体系、队伍人才体系,等等。

(5)进一步保障了党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党内监督带动企业民主管理,积极推动党务公开、厂务公开,将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涉及他们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公开,及时调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丰富了党的工作扎根社会的新途径、新渠道。

四、“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需要探索的问题和建议

不可否认,党的十六大以来,无论是苏州,还是全国,以“两新”组织为重点的社会领域反腐倡廉建设都取得了显著进展和明显成效,但与国际社会、与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展要求、与“两新”领域腐败风险相比,在推进的广度、深度和实效性等方面,客观上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去重视。

(一)基于苏州实践的一次实证调查

为进一步摸清“两新”组织对此项工作开展的立场态度、成效以及建议,我们在2011年10月举办的“苏州市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党工负责人培训班”上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该培训班实到75人,收回问卷48份,回收率为64%。基本情况是:

1.关于态度

对于“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党的纪律监督工作是否必要”问题,认为“很有必要”32人,占受调查者的67%;“比较重要”12人,占受调查者的25%;“有比没有好”4人,占受调查者的8%;无人认为“完全没有必要”。这一结果也与“如果对您所在的企业开展党的纪律监督工作,您的态度如何”结果一致,“支持”的37人,11人“接受”的,无1人“反感”。这些数据充分说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党的纪律监督工作必要性在非公企业党工负责人中获得了较为充分的认同,但仍能反映出在这个问题上,“两新”组织党工负责人中有一些人还持有被动情绪。

2.关于进展

对于“您所在的企业是否开展了党的纪律监督工作”问题,21人回答“已开展”,占受调查者的44%,11人回答“着手开展”,占受调查者的22%,16人回答“未开展”,占受调查者的34%。这一结果在关于“基层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党的纪律监督试点工作的力度”问题的回答上得到了验证,受调查者认为力度“很大”的10人,“较大”的11人,“一般”的12人,有15人选择了“不了解”。这一情况说明,苏州“两新”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实践覆盖面达到68%,但仍有较大空白,且从推进来看,存在着不平衡情况,值得纪检监察部门和“两新”组织的党组织共同重视。

3.关于成效

对于“基层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党的纪律监督试点工作的成效”问题,受调查者认为成效“很大”的5人,“较大”的12人,“一般”的28人,“不了解”的2人,未回答的1人,无人回答“没成效”。这一情况表明,非公企业党工负责人普遍认为党的纪律监督试点工作取得了成效,但从实效性看,“很大”和“较大”只占35%,“一般”占受调查者58%,需要我们积极重视,予以改进和加强。

4.关于影响因素

对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党的纪律监督工作制约因素”,受调查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因素:一是与认识不到位有关。企业包括员工认为抓生产经营是硬任务,抓党风廉政建设惩治腐败是软任务,抓与不抓无碍大事;或者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政府党委的事,与企业没有多大关系,不需要纪检监察机关插手监管。二是从企业内部看,与企业支持的力度,人力资源是否配置,监管权限、制度、力度是否到位,对外透明如何实现等方面有关。如有的受调查者认为与非公企业党员队伍结构不合理、作用发挥不明显以及企业党务工作者队伍薄弱、人才难选拔、队伍难稳定、作用难发挥,不能适应现实工作需要有关;有的认为,生产经营管理日益严密化,党组织工作方式与之不相适应,而且企业内部也有管理监督和风险控制,若违背了经济法规会予以制裁,党内监督与之重复了;有的认为,监督对一般党员有一定制约,对老板或股东党员难以监督,若企业领导不是党员则更难监督。三是从企业外部看,企业业务开展有潜规则,业主既有无奈心理也有防备心里,受大环境影响较大。

5.关于途径

对于“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党的纪律监督工作可采取哪些途径”,受调查者认为,一是要加强企业内控制度建设,如建立与项目招投标同步,与制度制定同步,与项目审计同步,与工作验收同步,以及轮岗等机制;二是参与经营管理过程,推进党内民主和职工民主,与厂务公开、民主监督、职代会评议党员相结合,有监督组织;三是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绩效考核联系起来;四是加大上级督查力度;五是建强党组织,使之发挥作用;六是加强教育,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受调查者还表示,用制度的方式,依靠企业内部自身力量,典型示范来推进易被企业接受,也有被调查者提出上级党组织派驻监督员。

6.关于建议

受调查者的建议主要集中在:提高认识、讲究工作方法、完善制度、强化党组织的权威、提高开展工作的能力,等等。

(二)推进“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迫切需要研究和探索的问题

比较研究苏州和全国兄弟省市开展“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实践,比较研究我国社会领域反腐倡廉实践与国际社会的异同,结合社会各界对“两新”组织反腐倡廉现有分析和研究,结合我们的实际调研和观察,我们认为“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迫切需要研究和探索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1)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企业、企业党员、党委和政府以及社会对“两新”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虽有了较好认识,但认同和支持仍然缺乏坚实和广泛的社会基础。一些非公企业甚至认为行贿是“行业惯例”、“潜规则”,是推动企业发展的“润滑剂”。这些认识误区影响了一些非公企业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成效。

(2)没有制定全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指导意见。目前,国内对“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指导性文件是由各地自行制定的,虽都有创新和突破,但不可避免的是,对“两新”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乃至主体、机构、内容以及所建机构的职能、方法及作用发挥等方面,认识和规定都存在着差异,迫切需要有一个全社会统一的工作指导意见,对社会组织、非公经济组织反腐倡廉机构设置、职能任务、人员配备、任职资格和条件、任职待遇、分设还是交叉兼配、职责权限、工作方法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3)“两新”组织的反腐倡廉工作与党建工作不同步。“两新”组织的反腐倡廉建设是“两新”党组织自身建设的职责,应该纳入“两新”党组织党建安排,成为其一贯内容并保持同步性。但实践中,“两新”组织党建工作中反腐倡廉建设或多或少地被忽视了,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调查中我们发现,苏州市建立党组织的非公企业正常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企业还不到一半,即使有的企业能够开展工作,也处于不正常不规范的状态。

(4)“两新”组织反腐倡廉组织的设置不够规范。无论是从苏州来看,还是从全国来看,“两新”组织专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名称有廉政建设委员会、纪律监督委员会、私营部门预防协会等,大多是把企业纪律监督机构设置在党组织里面,有的企业把纪律监督委员会直接简称为“纪委”,直接等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这就抹杀了政治领域反腐倡廉组织与社会领域反腐倡廉组织的差别,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对该项工作的认同。

(5)“两新”组织反腐倡廉组织的职责不够明确,职能定位有所偏失。当前,各地在实践中对非公企业纪律监督机构的职能定位没有非常明确的界限,工作中赋予的职能也各不相同:有的负责公司纪律等方面的工作;有的只管党员遵纪守法方面的工作;有的负责跟踪监督公司决策、目标等方面的实施情况;有的负责跟踪抓好企业各项工作任务的监督落实,等等。工作职责如何定位,怎样发挥作用,与工会、监事会如何区分职能,还有待规范。

(6)“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对管理者的监督管理比较薄弱,处于不好监督、难以监督、监督难以有效的境况。一些“两新”组织的反腐热情还遭遇企业的漠视,监督动力不足,缺乏有效制度保障和问责机制,反腐倡廉工作保障机制和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制度规范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不少党员感到在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有些无所适从。

(7)社会环境支撑缺失。群众参与监督、参与反腐败的保障制度缺失,反腐败机构独立性和执行力不足,新闻媒体的管理制度、网络媒体的监管制度以及诚信管理制度不完善等,没有形成坚实的反腐防腐社会支撑。

(8)反腐倡廉工作与社会组织、非公经济组织经济活动的结合点问题。如何调动“两新”组织内在机制,与党组织共同发挥廉政监督作用,真正形成党组织、企业、社会同步推进廉洁的工作新格局?如何把反腐防腐工作融入企业的经营管理?如何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以及工会等组织形成反腐防腐的合力?除借助非公党建平台外,如何建立加强行业廉政建设的自治组织,使反腐倡廉工作更适应“两新”组织自身发展的需要?政治领域的纪委、监察部门如何予以指导?这些仍需进一步探索。

(9)组织建设不够健全,工作进展不够平衡,已建的还存在重建设轻作用发挥、只挂帅不出征的监督弱化现象。由于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严重影响了“两新”组织反腐防腐的实效性。如以苏州为例,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经过2009年试点和2010年推进,苏州规模非公企业建立反腐倡廉组织接近70%,反腐倡廉组织的覆盖率不是很高;而且,被调查者觉得已建组织的成效很大和较大的只占35%,说明反腐倡廉工作覆盖率及实效性不是很高。有些非公企业规模偏小、家族制企业居多的地方,这项工作还基本没有启动,即使有的企业建立了纪检组织,工作也缺乏整体性,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10)开展引导“两新”组织守法经营工作需要多部门联动,国家反腐败工作没有形成社会各界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如,我国中介组织因其设立条件或性质不同而分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一定意义上影响了监管的统一同步性。

(三)进一步推进“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几点建议

(1)尽快统一制定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指导意见,提高建设的制度化水平。推进“两新”组织有序参与政府和社会防治腐败,需要设立统一、规范的反腐倡廉机构,明确组织设置标准和职责,这是推进“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

关于机构名称,笔者认为,社会组织、非公经济组织的反腐倡廉建设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是有区别的,考虑到社会组织、非公经济组织的特点,在“两新”组织设置反腐倡廉机构,若称谓延用“纪委”、“纪检委”说法,易于与政治领域和党内混为一谈,因此,我们认为不宜笼统称作纪检组织或纪律监督委员会,可借鉴国际社会的做法,凸显其社会领域的社会属性。建议根据党章、《公司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来科学确定称谓和合理设置“两新”组织反腐倡廉机构。

关于组织机构植入“两新”组织的路径,现行一般是借道党组织介入,这种方式的最大优点是对党员实施党内监督,但是难以对“两新”组织高层实施监督。需要依据《公司法》,进一步探索与“两新”组织既有机构的兼容和融合。深圳、苏州工业园区的做法不失为一种良好机制。

关于机构的工作内容、目标、范围、方式方法、措施和制度等方面,我们认为,应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有所区别,有所创新,不能因循守旧。建议推动“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应确立以下基本思想:一是以服务发展为目标,即“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社会组织、非公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着眼于保护和促进社会组织和企业健康发展,发挥监督和服务的职能。二是以党内监督为重点维护各方权益和以风险防范为抓手融入企业管理,在防范业务风险的同时注重防范廉洁从业的风险。三是坚持法律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原则,强化政府、行业、社会的三方监管机制,培育“两新”组织的主体性和自组织管理能力。四是以廉洁文化为载体提升形象,即倡导廉洁文化、诚信文化和职业道德,针对党员、企业主和新社会组织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以及广大职工群众等开展廉洁文化活动,积极营造和谐、廉洁、民主、诚信的企业内部环境。

(2)强化全社会反腐意识和行动。推动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积极参与预防和打击腐败,并提高公众对腐败的存在、根源、严重性及其所构成的威胁的认识。这是“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能否最终取得成效的重要影响要素。

(3)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反腐倡廉组织工作能力。紧密围绕“两新”组织实际,建立健全非公经济组织反腐倡廉建设人才支撑机制。如,优选骨干力量,加强培训指导,通过解读反腐倡廉形势任务,讲授纪检工作实务知识,邀请有关执法部门、律师等以案说法、以案释纪,开展研讨,交流经验等举措,提升“两新”组织专职干部素质。

(4)强化反腐倡廉工作与其他党建工作共同部署和推进,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工作覆盖面和吸引力。如可编印业务手册,介绍各地成功做法,促进“两新”组织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再如,促进“两新”组织健全工作制度,结合实际,探索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诚信守法廉洁从业工作守则》《新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提高“两新”组织反腐倡廉的规范化运作水平。

(5)强化“大纪检”意识,统筹规划和部署各职能部门的密切合作。推进廉洁社会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充分考虑“两新”组织的特点,健全由纪委、组织部、监察局牵头负责的推进“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要建立市、区、街、社区推进“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组织机制,纪委监察职能部门要加大工作指导力度,促进“两新”组织廉政建设均衡发展。要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工商以及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人民团体的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工作局面。

(6)强化在“两新”组织构建反腐倡廉建设的长效机制。加强“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必须要在探索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内外协力、上下联动的长效机制下功夫。一是改革和完善反腐倡廉进“两新”组织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证给予“两新”组织以科学有效的协调和引导。二是进一步加强“两新”组织反腐防腐组织的能力建设。三是建立健全“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为反腐防腐营造氛围。四是加强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投入,包括人才、制度、经费等,尤其着力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五是建立和完善“两新”组织反腐倡廉综合化、社会化的考评机制,以考促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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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参见史德功、戴志祥、朱铭元:《上海:积极开展“两新”组织反腐倡廉建设》,《中国监察》2011年第5期;《上海:“两新”组织纳入反腐倡廉格局》,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1年1月26日。

[8]参见何敏:《对玉林非公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实践与思考》,《中国纪检监察报》,2011年9月13日。

[9]参见《深圳市积极探索在私营领域开展预防腐败工作》,国家预防腐败局网,2011年5月16日。

[10]曾清金:《浅谈非公企业廉洁文化建设》,《中国纪检监察报》,201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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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许德明:《探索实践破解难题——上海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工作调研文选(2005)》,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出版。

[13]许德明:《探索实践破解难题——上海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工作调研文选(2006)》,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7年8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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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周开让:《发挥社会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新华廉政,2011年4月14日,http:/news.xinhuanet.com/lianzheng/2011-04/14/c_121304030_4.html。

[16]辽宁省纪委、监察厅:《辽宁省中小企业厅非公经济领域防治腐败工作调查与研究》,《中国纪检监察报》,2011年8月19日。

[17]李域:《防治市场中介组织腐败的对策思考——以湖南省市场中介组织为例》,国家预防腐败局网,http:/www.nbcp.gov.cn/article/shlyfzfb/201109/20110900014362.shtml。

[18]金世国、彭志新、文顺福:《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纪检组织建设的思考》,国家预防腐败局网,201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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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许国鹏:《经合组织〈公约〉对跨国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及制裁——兼谈对我国反跨国商业贿赂立法借鉴》,《中国纪检监察报》,2011年7月4日。

[24][29]《香港澳门治理商业贿赂给我们的启示》,中国廉政文化网。

[25]胡铭:《浅析治理商业贿赂的国际联合执法》,《中国纪检监察报》,2010年10月29日。

[26][30]虢预办:《加拿大市场中介组织监管及防治腐败的特点及启示》,国家预防腐败局网,201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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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美)塞缪尔·P.亨廷顿著,王冠华等译:《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7月出版。

[3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百度贴吧http:/tieba.baidu.com/f?kz=60101095。

[34]何增科:《国际社会反腐败的一些新趋势》,《中直党建》,201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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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李燕:《“廉当家”护航非公企业发展——基层开展非公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纪实》,《张家港日报》,http:/www.zjglz.gov.cn/html/_wangqianshao/gongzuozaixian/20101215/6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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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参考文献

1.中央纪委监察部廉政理论研究中心、中国监察学会:《发挥社会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

2.《规范中介市场,加大惩治商业贿赂力度——部分代表、委员谈治理中介腐败》,《中国纪检监察报》,2011年3月21日。

3.林跃勤:《社会中介组织是怎样参与腐败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报》,2009年5月26日。

4.侯鑫:《关于社会领域防治腐败有关问题的思考》,国家预防腐败局,2011年7月29日。

【注释】

[1]本文为2011年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立项课题,著者主持,项目编号11-D-03,良好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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