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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时间:2022-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强建设廉政文化,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的一大特色。这是在党中央颁布的文件中第一次正式提出“廉政文化建设”概念。

第二节 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我们党同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结合实际情况,坚定不移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取得了巨大成就,赢得了党心民心,巩固了党的执政基础,有力地维护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改革发展又处在一个关键时期,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都发生着深刻变化,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社会经济形势复杂多变。面对新的形势,党中央深刻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在科学分析现阶段反腐斗争工作特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加快党内法规和制度建设步伐,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一)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如果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就不可能取得政权,即使取得政权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权稳定。十六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改革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2005年1月,胡锦涛在中纪委第五次全会讲话中强调:“继续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1]此后不久,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纲要》,将“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强调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司法体制等制度的改革,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投标招标、土地使用出让权、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的改革。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这些战略部署,是党中央注重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把反腐倡廉融入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建设中去的重要举措。

为从根源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党中央还在法规制度建设、项目审批和机构设置上作了大量工作。2004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先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地方党委全委会对下一级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6个法规文件(简称为“5+1”文)。这6个文件分别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辞职、兼职等行为作了详细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9部法律的修正案,取消和调整了涉及9部法律的11项审批项目。同时,分三批取消和调整了国务院68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原有的1806项审批项目。2007年5月,中纪委下发《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权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也称廉洁从政“八项禁令”),为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7年9月,中央设立了国家级专门预防腐败的机构即国家预防腐败局。其职责有三项:一是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二是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止腐败工作;三是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

(二)探索和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建设廉政文化,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的一大特色。

2005年1月,党中央颁布实施《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要“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和农村”[2]。这是在党中央颁布的文件中第一次正式提出“廉政文化建设”概念。廉政文化以先进的廉政理论为指导,以先进的廉政思想为核心,以先进的廉政制度为基础,以先进的文学艺术为载体,是中国先进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先进文化的本质特征。它在目的指向上,既注重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法纪观念,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又注重引导人民群众树立廉洁、诚信、勤俭、奉献等积极健康的思想观念,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廉政文化建设提出后,党中央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以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权力观和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反腐倡廉教育,广泛开展学习廉政勤政先进典型和警示教育活动,发扬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标志着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工作格局逐步完善。

2006年10月,胡锦涛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强调,要深化反腐倡廉教育,开展权力观和政绩观教育,开展廉政文化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各级党委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廉政文化和廉政教育活动。据统计,近些年来,全国报刊、电台、电视台共开设反腐倡廉专栏3900多个,在中央和省级媒体刊播文章10万余篇。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推出郑培民、牛玉儒、任长霞等一批先进典型;组织广大群众和党员干部观看《一心为民的好书记——郑培民》、《王怀忠的两面人生》等正反典型电教片;开展全国反腐倡廉歌曲创作评选和演唱活动,共创作廉政歌曲6.7万余首,举办歌咏晚会2.4万余场;举办首届全国反腐倡廉公益广告大赛,全国共征集作品7.3万余件。

(三)依法依纪严厉查办腐败案件。面对违纪违法案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继续呈多发态势,极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影响恶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等消极腐败现象,党中央采取重要手段,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和惩治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有力的领导下,各级纪检部门重点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败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查办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权谋取私利的案件,查办官商勾结、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构。特别是严厉查处了陈良宇、田凤山、韩桂芝、郑筱萸、杜世成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进一步表明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反映了我们党更加自信和更有力量,有力地捍卫了党纪的严肃性。

在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查办的同时,为做到依纪依法办案,中央先后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2003年12月,党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颁布出台的关于党的纪律纪律处分方面的重要党内法规。2005年6月,中纪委、监察部下发《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对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办案措施,保障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该意见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依纪依法办案的制度,提高了办案工作的制度化水平。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这一时期反腐斗争的又一重要内容。2005年7月,胡锦涛专门作出批示:坚决治理商业贿赂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是反对腐败的重要内容。要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完善有关法规,加大监管力度,惩治腐败行为。根据这一指示精神,2006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治理商业贿赂的总体要求、指导原则和主要任务,对治理商业贿赂作出了全面部署。此后,一系列相关文件继续出台,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从2005年8月至2007年8月,全国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31119件,涉案金额70多亿元,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的案件6791件,涉案金额17多亿元,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利于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和寻租,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同时,这项工作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和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2004年1月,十六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提出,要“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根据这一精神,近年来,各级纪律检查部门坚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重点。抓住教育收费、医药价格、涉农负担、农民工工资拖欠等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加大治理力度,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问题。整顿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秩序,推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等制度,规范诊疗,用药和收费行为。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涉及农民负担的重大案件明显下降。解决公路“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问题取得重要进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清理和规范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在全国开展了企业违法排污、食品药品安全等专项治理行动。通过开展纠风专项工作,有力地打击了损害群众利益的消极腐败行为,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完善党内法规,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健全制度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反腐倡廉建设必须紧紧抓住廉政制度建设。依靠制度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是做好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途径。胡锦涛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再次重复了邓小平的话:“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为使反腐倡廉进一步制度化,2003年12月,中央颁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有史以来第一部系统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法规。《条例》把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明确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建立和完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等监督制度。这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起了重要的作用。此后,与《条例》相关的政策规定相继出台:2005年4月,中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2006年2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发布《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2006年9月,中办正式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07年4月,中办印发《地方党委委员、极为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

与此同时,2004年9月,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该条例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权利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同年12月,中纪委制定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专门性法规制度,为监督国有企业领导廉洁从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建立巡视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的又一重大举措。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和完善巡视制度。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巡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2003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设立专门巡视机构的请示,随即,组建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办公室和五个巡视组。2004年9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从巡视工作的目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工作方式以及巡视组的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新世纪新阶段,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推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理解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以及中央和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部分金融机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进行巡视。各省(区、市)党委对所辖市(地)进行巡视,并将巡视范围延伸到部分县(市、区)。巡视制度的建立,不仅从制度上强化了党内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执政,而且把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腐败现象的滋生,提升了党内监督的水平和效果。

此外,在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中,党中央和国务院还高度重视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2000年12月,我国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积极参与制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于2003年12月签署、2005年10月批准了该公约。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内,我国不断深化政府间的双边合作,参与并推动区域性多边合作和全球性国际合作。党的十六以来,我国先后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共缉捕外逃经济犯罪和腐败犯罪嫌疑人150多人,有力地打击了外逃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对境内外的不法分子产生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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