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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时间:2022-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严峻的反腐形势,要求我们必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否则我们不会取得反腐败斗争的最终胜利。思想不解放,我们如果还停留在传统的,甚至是落后的条条框框里面跳不出来,就无法推进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建设。所谓“零容忍”,是指法律对于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无论其程度大小,一律视为非法,而法定的反腐机构则一律接受举报,或主动进行调查。而“零容忍”正好可以减少腐败大案的发生,因此可以降低侦查成本。

四、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一)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反腐倡廉之路

1.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严峻的反腐形势,要求我们必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否则我们不会取得反腐败斗争的最终胜利。所谓改革创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思想观念的解放,制度机制的改革,工作方法的改进。其中,首要的前提是思想观念的解放。思想不解放,我们如果还停留在传统的,甚至是落后的条条框框里面跳不出来,就无法推进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建设。腐败现象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特点,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它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坚持用全面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反腐败工作中的不足,用最新的理论武装头脑,始终保持开拓进取的精神状态,自觉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更新思想观念,改进思想方法,把反腐倡廉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1)向历史学习,向他人学习

“封建”和“专制”这两个词,掩盖了中国古代政治中的很多积极因素。正如谁都不能否认古代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一样,谁也不能否认古代中国曾经创造了堪称当时最先进的政治文明。这种政治文明,有不少优秀的东西,其中就有一部分是关于廉政建设的,值得今天的我们学习借鉴。比如说,“以小监大”的古代监察制度,就可以给我们不少启示。根据现在的体制,纪检监察机关对一定级别的官员立案调查,需要取得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的同意,甚至得有上级纪委主持才行。这样一来,反腐败的效率乃至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都打了不少折扣。而在中国古代的某些朝代,七品(相当于现在的处级)监察官可以监察、弹劾宰相等一、二品大员,也取得了不少成效。

坚定走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并不排斥我们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仅以分权为例,我们一再重申,中国绝不采取西方的多党制三权分立制和两院制,但是,体现在这些制度中的分权制衡原则还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事实上,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分权或分工。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大不仅仅是立法机关,还是唯一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这样一种体制,至少在以下程度上承认了分权的必要:不同的权力应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不能掌握在同一个机关手中。实际政治生活中,我们的党委、人大、行政(政府)、司法(法院和检察院)以及政协等各机关之间,也有着不同的权力和职责。而正在进行中的深圳“行政二分制”改革,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开,也是为了让各种行政权力相互制约,相互协调,从而达到防止公职人员滥用权力的目的。

(2)坚持对官员的“无赖假定”

所谓“无赖假定”,是指在制度设计上,假定每个官员都是“无赖”,都是潜在的腐败分子,尽管事实上并非如此。需要强调的是,这只是出于制度设计的需要,而不是对现实政治中的官员进行的道德评价。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用“人性善”的假设看待各级官员,认为他们本性是善的,是廉洁的,只是因为一时不慎,或受到外界诱惑,才开始走上腐败道路的。事实上,关于人性善恶的问题,争论从古代一直延续到现代,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讨论“人性善”与“人性恶”的是非对错超出了本书的范围,但有一点是清楚的,“人性善”的假设并没有让我们有效地控制腐败,而许多坚持“人性恶”,也就是所谓“无赖假定”的西方国家,却取得了较大的成功。

阿克顿有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正是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西方各国对政治权力的运用制定了严格的规则,使掌权者不敢轻易腐败。这样做虽然没有完全消除腐败,但却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腐败的发生。我们相信,如果我们能够改变过去对各级官员的人性假定,将“无赖假定”作为我们预防腐败和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我们的反腐败工作一定可以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3)坚持对腐败的“零容忍”

所谓“零容忍”,是指法律对于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无论其程度大小,一律视为非法,而法定的反腐机构则一律接受举报,或主动进行调查。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任何一个腐败分子,都不是在一两天之内突然腐败的,而是从小的贪污受贿开始,逐渐“变质”的。我们的各级党政官员,手中都掌有一定的权力和资源,如果容忍其犯小错,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时间长了就会酿成大错。如果能在其刚开始走入歧途的时候就给予提醒和警告,也许就不会达到无可挽救的地步。所以,无论是对遏制腐败,还是挽救干部来说,“零容忍”的好处都是显而易见的。

肯定会有很多人认为,实行对腐败的“零容忍”,取消或降低贪污受贿罪的立案金额要求,会扩大打击面,增加调查机关的工作量。短期来说,可能会有这种情况,但从长远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其理由有三:第一,“零容忍”对各级官员都有一个强烈的警示作用,会因此降低腐败行为的发生率。第二,小案件的侦查成本是很低的,大案的侦查成本则远远超过了小案件,甚至可以达到小案件的几十倍、上百倍。而“零容忍”正好可以减少腐败大案的发生,因此可以降低侦查成本。第三,“零容忍”有利于在全社会养成一种健康的廉洁文化

对于腐败的“零容忍”,我们并非没有经验可循。比如说,大家都熟知的军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其中一句“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就是对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零容忍”。而香港廉政公署对贪污一元钱也要查处,新加坡规定受贿一包香烟即可构成受贿罪,也是非常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4)破除各种“万能论”

在反腐败领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万能论”,其中有代表性的有“教育万能论”“制度万能论”和“文化万能论”等。最初,人们认为只要对官员进行马列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让他们形成“不想腐败”的思想防线,就可以有效地控制腐败,这就是“教育万能论”。所以我们隔几年就来一次运动式的学习或整风运动。后来发现这样不行,认为必须要用制度才能规范官员的行为,客观上形成一道“不敢腐败”的制度防线,这就是“制度万能论”。所以各种有权机关,包括党委、人大、纪检监察机关等,不断地出台相关的文件(包括法律法规),或明令禁止某些行为,或进行某种改革,但是效果都不明显,以至于出现“几百个文件管不住一张嘴”的情况。为什么会这样呢?有些人因此将原因归结到中国的政治文化,认为只有改造我们的“官场文化”,乃至整个社会文化,使廉政和廉洁深入人心,让其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才能最终消除腐败,这就是所谓的“文化万能论”。

不可否认,以上的种种“万能论”,都有着某种程度的合理性。但是,它们都片面地夸大了某一种因素的作用,而忽略或轻视了其他因素的作用,违背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基本原理。事实上,教育、制度和文化,对于廉政建设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缺一不可。只有当我们重视每种因素的作用,做到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时候,我们的廉政建设才可能取得成功。

另外,还有一种“万能论”值得我们警惕,这就是“经济万能论”。某些领导干部,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绝对化,认为现在出现的腐败是因为我们的经济还不够发达的缘故,只要我们的经济建设搞上去了,腐败现象自然会得到控制。甚至还有一些人认为,当前的腐败对我们的经济建设是有益的,反腐败反而会妨碍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影响领导班子的团结和社会稳定。这些观点都是非常有害的观点,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展开,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事实证明,腐败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还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甚至会造成一系列的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稳定。

(5)做好“持久战”的准备

也许是路径依赖的原因,我们往往习惯于通过某种类似政治运动的方式,或学习,或整顿,或严打,来治理政治机体的腐败,希望问题得到迅速解决。这样做也许在短期内会起到某种效果,但从长远来说,既不利于廉政建设的开展,也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而后者对前者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们一定要认识到,我国的腐败防治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任务艰巨,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事实也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所以,反腐败是一场“持久战”,需要几代人,甚至是十几代人的长期奋斗,才能取得最后的成功。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们最终能够控制腐败的滋生和蔓延,但腐败仍将长期存在下去,我们不要期待一下子单靠一个政策或措施就彻底根除。

指出这一点,并不是我们对反腐败没有信心,只是希望我们不要盲目乐观,而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只有认识到这一点,党和政府,尤其是各级反腐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才不会掉以轻心,才能前赴后继地将反腐败这项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事业进行下去。

(二)把公民监督纳入有序的监督轨道

随着我国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我国的廉政建设变得更为艰巨、复杂。从目前腐败发生的原因和发展的态势看,加强监督制度和机制的建设是反腐的重中之重。胡锦涛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指出,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改革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合力,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实践证明,公民监督作为众多监督类型的一种,有其特殊的优越性,这主要表现在其“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内容的全面性、监督地位的基础性、监督形式的多样性、监督本质的权威性以及监督网络的隐蔽性”等。因此,对公民监督全面地认识,并对其运行机制深入地探索与思考,对惩治和防范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1.公民监督在廉政建设中的现实意义

公民监督是一种来自人民群众的自下而上的监督,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多数不具有严格的法律形式,也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果,但它具有监督信息丰富、及时等优点。这种监督能在很大程度上引起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国家监督、司法机关的注意,从而促使强制性的监督手段的运用,因而公民监督对于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公民监督是其他监督形式的基础。与其他权力监督体制内的监督形式相比,公民监督具有非常突出的群众性、广泛性和多元性的特点。公民监督的群众性表现为在整个社会监督体系中,无论采取何种监督形式,都一定以公民作为监督的主体。因此,公民监督是其他监督形式的社会基础,只有公民监督落到了实处,其他监督才有意义;公民监督的广泛性表现为在整个社会监督体系中,公民监督是在内容、时间和空间等方面最为广泛的监督,它能将监督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并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实现这种监督。正因为如此,公民监督通常是最有效的监督,也是腐败分子最害怕的监督;公民监督的多元性表现为在社会监督中,公民监督能够最充分地表达社会各阶层的要求,使得社会各阶层对于社会公共权力执行的多种评价声音最客观真实地反映出来。

第二,公民监督较之其他监督形式对腐败行为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公民监督是权力所有者意志力的直接体现。通过公民的来信、来访、检举、控诉,从中发现违法、违纪的疑点和线索,为监察机关提供办案信息,使腐败分子得到严肃查处,使公民监督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强大的威慑力量,同时也能促进监察机关公正执法、执纪,严肃认真查办违法、违纪案件。来自纪律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的数据表明,在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中,80%以上是由群众举报的,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的大案要案中,90%以上是由群众检举的。

第三,公民监督较之其他监督形式具有相对更强的公正性。与公民监督相比较,其他任何监督形式作为权力体系内部制约的一个环节,永远无法彻底摆脱其监督过程中的软弱性。公民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更具有政治上的坚定性和彻底性。因为任何腐败行为都是以牺牲普通公民的利益为代价的,作为这一监督主体的公民是腐败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因此,公民监督与腐败行为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尖锐冲突和对立性,广大公民永远是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坚定的支持者,是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原动力。

2.公民监督的现状及深层思考

公民监督的特点决定了公民监督对腐败现象有着强有力的制约作用,应该成为遏制权力腐败的最为有效的监督形式之一。但是,目前公民监督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潜能和作用远远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公民参与意识未引起足够重视,公民的体制外监督还不能被全社会广泛接受。强化监督意识,不仅要强化监督者的意识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强化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意识。在廉政建设中始终坚持群众路线,通过强化公民监督来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既是一个工作方法问题,也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某些领导干部不能从党和国家的全局利益出发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而往往以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小团体利益甚至个人利益出发,去思考和处理问题,不愿意依靠群众把廉政建设引向深入,这至少表明在某些领导干部心目中,未足够重视公民参与意识,还不能广泛接受公民的体制外监督。具体表现为:某些领导干部将公民参与与群众运动相混淆,阻碍了反腐败斗争中公民监督的开展;某些领导干部认为,发动公民监督会使腐败现象的透明度增强,一些阴暗面也因此而暴露出来,会影响人民群众对当前形势的看法,从而动摇人们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甚至影响国家建设的顺利开展。因此,面对公民监督出现不理不睬、拖延推脱,甚至打击报复、迫害镇压的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

第二,公民应享有的知情权尚得不到充分保证。让群众享有应有的知情权,是群众支持和参与反腐败斗争的前提条件。但是,由于中国传统文化本身缺乏民主精神和参与意识,领导机关、决策部门在决策重大事项过程中,不愿意走群众路线。而那些腐败分子为了逃避群众监督,为了掩盖自己的腐败行为,更是将自己行使权力的行为以及其他的有关情况隐藏于暗箱之中,使人无从知晓。普通公民在很大程度上对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决策缺乏起码的了解,对许多应当知晓的热点问题和事项往往只是一知半解。缺乏对问题全过程足够的了解,缺乏对问题的知情权,何谈对问题行使监督权。“加强群众对权力的监督”也成了一句空话。

第三,公民参与监督的渠道仍不够畅通。长期以来,公民参与监督的渠道主要是民主评议、群众举报、领导干部述职等几个方面。但这几项工作力度不大,还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往往流于形式,致使反腐败斗争成效不大,廉政建设进度迟缓,许多腐败问题被多次重复举报却迟迟得不到有效查处。当公民采取正常渠道进行监督时,如果渠道不畅通,即无处进行申诉、控告、检举或者所反映的问题未能及时给予答复或进行处理,这种监督就会转入非正常渠道,如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就是这种非正常渠道的外在表现形式。

第四,公民的监督参与权缺乏实效性。公民参与监督活动更多地流于形式,主要表现为:党章、宪法虽然都规定了群众监督的条文,但却没有把它具体化,没有明确公民的监督主体地位。至于受理情况如何、查与不查、如何处理是机关的事,举报信转给被举报人,举报人因此受打击报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情况的存在,在群众中造成极严重的后果,让部分群众产生自卑自惭心理和忌惮畏惧心理,对公民监督丧失了积极性。因此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靠群众、支持参与仅仅是一个口号,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不仅没有得到调动和发挥,反而受到压抑和削弱。

现代政治过程是开放的,是参与其中的各政治行为主体的互动过程。廉政建设如果与公民参与脱钩,既违反人民主权原则,也增加了政治的不透明性。可以说,公民参与监督的水平及其监督能力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开放的程度。目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腐败问题之所以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在廉政建设问题上还存在相当大的阻力,问题的关键之一是公民监督的积极性还没有充分调动起来;公民监督的地位还没有得到应有的确认;公民监督的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可以集中归纳为公民监督的体制不完备、制度不健全、渠道不畅通,导致公民监督失范的情况时有发生,换言之,公民监督尚未纳入制度化轨道,这极大地影响和阻碍了廉政建设的有序进行。

3.使公民监督有序化的对策

如何有效地发挥公民监督的作用,把群众中蕴藏着的惩治腐败的极大热情和能量,转化为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动力,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当前,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变堵为疏,加强引导,培育公民正确的监督意识。首先要加强监督宣传,培养公民的监督意识,提高公民对民主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介,宣传和动员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使全体公民懂得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义和作用,明确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和求助保护的手段等,以提高公民监督的自觉性,提高监督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有选择地、适时地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向人民群众通报、披露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或抵制监督、打击监督者的正反典型,提高监督的透明度。与此同时,开展法律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为强化公民的监督意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使民主监督蔚然成风。

第二,保证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合理的政治参与心理需求。知情权是公民行使一切民主自由权利的基本前提和客观基础,是信息化时代国家民主治理的基本要素和重要保障,也是防止政府侵权和滥用权力的有力武器。要保证公民对国家公务的知情权,必须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

我国目前在政府信息公开、增加政务透明度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政府是否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是否向公民提供信息,并不是由政府的行政权力决定,而应由公民的知情权决定。公民的知情权是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法定权利,除了必要的保密限制外,不允许部门和少数个人对信息资源的垄断,公民需要什么信息,政府就要依法提供什么信息。只有这样,公民的知情权才能够实现。

在保障公民知情权上,一些发达国家一般遵循四个原则:(1)公开信息原则。依法公开情报是政府部门必须履行的义务。具体说来,一是要定期真实公开;二是要有官方信息出版物;三是要建立出售信息出版物的制度和查询检索制度。(2)同等获取原则。政府文件资料属于公共财富,任何公民具有同等享用的资格。公民可通过三种途径了解和取得政府文件:政府公报、政府登记或报刊文件索引、依请求获得。(3)政府负举证责任原则。公民对官方文件的了解无义务说明,政府若拒绝提供,必须负责证明所依据的理由。(4)司法救济原则。含要求复议、要求修改和更正、要求保护个人隐私、要求赔偿等。对于完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这些原则非常值得借鉴。

第三,以制度化来规范公民监督行为。其一,完善现有的制度,尤其要建立有效的举报制度。要提高公民举报的积极性,就要建立有效的举报制度。在具体的制度建设上,应该设立两个通道和三种保障机制:两个通道是指各级政府的举报通道和中纪委的举报通道,三种保障机制是指举报人的安全保障机制,举报案件的责任追究、处理、回复机制和对报复行为的严厉追究机制。同时,在举报制度确立过程中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一方面,通过对举报有功者进行物质与精神的奖励与支持,在全社会逐步形成良好的举报环境和氛围,促进和鼓励全体公民起来自觉进行监督;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公民举报的快速回应机制。对公民举报给予足够的重视,对公民的相关意见和要求迅速做出回应,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树立高效政府的良好形象。

其二,探索实行一些具有实效性的新制度,首先有必要引进公民罢免权制度。目前我们国家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的使用不是由公众选举产生,而是由党组织来决定,公众自然也不会有对干部的直接罢免权。在这种情况下,干部对上(即向党委和党的书记)负责是有保证的,但却无法让他们对下(即公众)负责,这不能不使公民监督效果大打折扣。罢免权是与选举权同等重要的一种权利,公民只有享有充分的罢免权,公民行使选举权才是完整的。在公民能够很好地行使选举权之后,罢免权就显得比选举权更重要了,所以,罢免权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标志。制约和监督的权威性是由罢免权来支撑的,罢免权是公民监督官员的有效手段。人民享有决定领导干部政治命运的权力,是保证其依法办事、尽职尽责和防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一种最有力的制约手段。在实践中,罢免权的真实目的并非仅仅是为了罢免某个官员,而是为了确认“民意”在政治生活中的决定作用,迫使官员在决策过程中关注公民的意愿和利益,并使自己在品德、才能、作风方面尽量做到令人民群众满意。

其三,要使民意测验制度常态化。民意测验是另一种直接反映民意的方式,它既可以预测选举,也可以表达公民的意见,对从事公务的人员造成舆论压力。党派、新闻媒体和各利益集团都可以利用这种形式对政府和立法机关施加一定压力,从而实施监督。2008年7月,中组部曾委托国家统计局从2008年起每年在全国31个省区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单位开展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其核心在于干部的选拔。这意味着,民意测验已从2008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初步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为公民监督增加了一种渠道,使官员的选拔任用处于公民监督的范围之内。此外,还必须逐步完善听证制度、司法审查制度、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等等。

其四,谨慎对待非正常途径的公民监督。许多群体性事件往往成为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的形式之一。这是我们认识和处理新时期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认识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基于这样的出发点,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不要随便把它们定性为治安性、刑事性甚至是政治性的事件,而把它们看成是利益表达的一种形式,把它们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内来处理,避免因滥用强制措施而使矛盾激化。

反腐倡廉从来就离不开公民的参与和支持,无数事实已经证明,人民群众是反腐败斗争的力量源泉。作为官方资源,直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是各级纪检和检察机关,它们无疑为中国的反腐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在成绩背后,也存在着效率不高、资源浪费等问题。因此,在进一步整合官方反腐资源的同时,民间反腐资源的利用和整合也应加以重视。民间资源与官方资源在反腐倡廉领域如何形成良性互动局面,应成为深入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三)理性的变革:新时期我国网络反腐的模式和路径

网络反腐在我国呈蓬勃发展之势,已成为发现和惩治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网络反腐强大的双刃剑效应客观上要求政府全面认识和理解网络反腐的内涵、特征和价值,并加强科学引导和管理。互联网的开放、自由、匿名、聚众等特征,为传统意义的政治参与和政府治理增添了新的技术变量和发展维度。就我国而言,政府一方面在大力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使更多的公民成为网民,努力弥合全社会信息鸿沟;另一方面也在不断强化互联网内容监管,防范网络中潜藏着的无政府主义暗流和失序的政治参与。在此背景下,我国的网络政治参与始终游走于“虚拟”与“现实”之间的“灰色地带”。然而近年来,网络反腐由于汇聚了广大公民和执政者的利益和目标,成为当前我国最具活力和现实意义的网络政治实践形式,由此开创了我国廉政建设的新领域,也为我国网络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

1.网络反腐的内涵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网络反腐是指通过网络传播技术及所引起的社会舆论效应,对执政行为的监督和对权力的约束,从而达到有效预防、遏制、惩戒腐败行为的一种全新方式。网络的发展开辟了反腐败斗争的全新“战场”,对我国反腐实践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纵观我国网络反腐发展历史,总体呈现出从官方试水到民间自发,再到官民互动的发展趋势。2003年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率先创建了网络举报平台,2005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布了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的网址,标志着网络举报正式纳入了官方权威部门的反腐渠道。而与官网反腐相对的是,我国民间自发的网络反腐也同时起步。2003年10月1日,被称为“中国舆论监督第一人”的李新德创立了“中国舆论监督网”。更为引人瞩目的是,近年来网民开始直接利用各类网络论坛、博客、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平台开展网络曝光,并相互协作实现“草根式”的网络反腐实践,一些事件产生了全国甚至全世界的“围观”效应,从而倒逼相关执政部门快速查清事实、惩戒腐败。“周久耕事件”“钓鱼执法事件”“躲猫猫事件”等一系列腐败案例均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在官民互动中得到快速有效处理,并将民间网络反腐热情不断推向高潮。在上述背景下,2009年9月18日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强网络舆情分析,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同年,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共党建辞典》将“网络反腐”词条收录其中,这都标志着网络反腐的形式和作用得到了党中央的全面肯定,网络反腐迈入官民互动的阶段。

2.我国网络反腐的现实价值

在新时期下构建反腐体系,不仅要健全拒腐防变的体制内相关机制,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借助一切有利于反腐的体制外的力量和手段,实现体制内、外的良性互动。因此,网络反腐在我国现阶段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实践意义。

第一,我国所处的特定发展阶段需要反腐理念的全面提升。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期和改革的攻坚期,长期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是社会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累积,尤以腐败现象的蔓延、特殊利益集团的形成、社会公众对于地方政府的信任危机、干群矛盾的日益尖锐、党群关系的疏离等为主,这为我国发展转型带来巨大风险。因此,政府必须比以往更加重视民意收集,必须给予普通民众更多的表达空间,必须充分整合全社会反腐需求和热情,通过网络反腐体现“集民意、汇民智、疏民怨、解民忧”的执政变革,从而再次凝聚中央、地方和公众的发展动力,推动改革的深化前行。

第二,防治腐败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求反腐方式的积极创新。长期以来,防治腐败都是世界性的难题,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形成的共识是: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广大公众的任何一部分都无法独立治理腐败。治理腐败的过程应当是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以及公众之间的合作与互动。而开放互联网络恰恰为反腐败提供了一个高效的互动平台和严密的监督环境。《中国青年报》一项有1983人参加的在线调查显示,71.5%的人表示自己“会参与反腐”,而75.5%的公众最愿意用“网络曝光”的形式参与反腐,比例远远超过传统形式的举报、信访、审计等其他几种渠道,可见,网络反腐已经成为公众反腐的重要方式。

第三,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和快速普及促使反腐渠道的高度汇聚。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网民人数达到4.5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4.3%,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达到3.03亿人。这意味着反腐渠道趋向整合。以手机和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覆盖并融合了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传统媒体渠道,公众、组织、政府等均高度依托网络进行各类信息的获取、发布和传播。因此,包括网络学习、网络调查、网络曝光、网络举报等网络反腐举措均可以在新媒体平台上全面展开,网络将成为反腐的新场域。

3.我国网络反腐的实践模式

在政府、媒体、非政府组织、公众等各种社会力量的协作下,我国网络反腐形成了多形态、全功能的综合网络反腐实践模式,在预防和打击腐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网络反腐曝光。网络已成为广大网民针对时弊、揭露腐败的重要舆论阵地。中国社会科学院编撰的《2010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蓝皮书指出,互联网已成为新闻舆论的独立源头。网民自发地借助网络进行贪腐搜索、曝光和传播,并在全社会产生“蝴蝶效应”和“围观效应”,这是比传统媒体曝光功效更为强大的一种反腐败模式。近年来,许多腐败案件都源于网络曝光,并最终由党政部门公开调查并得到快速处置。从抽“天价烟”的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到陷入“豪车门”的内蒙古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丽洁等,这一系列通过网民发动、媒体参与、政府介入的网络反腐事件,将“帖案”办成了铁案。即使由网民通过网络媒体“爆料”的腐败案件并不属实,也对潜在的腐败官员产生了巨大的震慑作用。当前,网络舆情监测平台成为了我国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腐败的重要工具,例如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纪委与区委宣传部联合组织建立了一支“反腐倡廉网络监督员”队伍,他们从各类网络曝光中发现有价值的反腐信息,如果经过区纪委核实并予以立案调查,将给予监督员相应奖励,这些创新举措将网络反腐曝光逐步纳入到反腐建设体系中来。

第二,网络反腐举报。当前,我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线索80%来自公民举报。网络反腐举报是指公民将所掌握的案件线索,通过网络传递的方式向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网上举报中心进行举报。最高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全国网上举报案件数量年均达3万多件,网上举报已经成为举报人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的主要途径。与传统举报方式不同,向官方举报网站举报贪腐具有效率高、互动性和保密性强的特点。举报人不出家门,在任何方便的时间都能完成举报过程,减少了群众的上访量,降低了举报成本;举报中心人员则运用网上密码举报系统与举报人在网上互动,获取进一步信息,即使举报人匿名,也不会因为没有留下姓名、地址而无法取得联系,较好地防止线索的外泄并维护了举报人的权益。相较于官方网络反腐举报平台,民间网络反腐举报则较为复杂和多样,有综合类的反腐举报网站或个人博客,如著名反腐举报人王培荣的博客,也有专门针对某个具体贪腐人物或事件创建的举报网站,如“万州反腐倡廉卫士”网站等。但民间网络反腐举报的模式由于缺乏法律和制度的保障,其运作的合法性和效果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第三,网络反腐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培养自律意识是防止腐败的基础性手段。为此,各国高度重视公民与官员的道德教育,力求从社会心理层面预防和减少腐败,并促进人们积极同腐败行为作斗争。当前,我国各地、各部门开始通过网络系统开展廉政文化的教育。200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也明确指出,“要加强反腐倡廉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开展反腐倡廉网上宣传和热点问题引导”。各地党政机构网站开办的党风党纪教育、社区网站倡导的清廉家风教育、学校网站进行的廉洁教育、企业网站实施的廉洁从业教育等,一系列规范党员干部行为的文件以全文形式公布在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等主要网站,其教育与警示作用逐步显现。纪检监察机构积极创新,利用多媒体信息技术开发出各类廉政文化产品,包括基于新媒体的廉政动漫、廉政广告、廉政短信等。其中,宁波市海曙区纪委等单位推出了国内第一个以廉政文化建设为主题的公益免费网络游戏“清廉战士”,寓教于乐进行反腐教育,开创了网络反腐的新模式。

第四,网络反腐调查。在网络平台上,公民可以通过参加网络民意调查表达对廉政状况的切身感受。网络反腐调查的价值不仅在于了解人们对腐败的主观感受,更是对贪污腐败的个人和机构施加压力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例如从2004年开始,上海市民就可以通过登录“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和“上海监察”网等参加政风行风测评活动,市政府把网上测评的结果作为分析评判上海政风行风状况、进一步改进工作的参考依据之一。此外,上海海关特别注重收集网民对海关系统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辟出专栏开展廉政网络调查,包括“您认为近年来海关的廉政建设状况与以前相比是否进步了?”“您对海关关务、警务公开程度是否满意?”“您认为目前海关廉政信访投诉的渠道是否畅通?”“您认为实行廉政信访实名举报奖励制度是否有必要,是否可行?”“您对所在地海关目前廉政状况的总体评价?”等问题,对各部门防治腐败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4.我国当前网络反腐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网络反腐发展至今已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其优越性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但是,网络反腐是一把双刃剑,只有清醒地认识到其负面特征和效应,才能扬长避短不断完善网络反腐的管理实践。

第一,影响司法公正独立,反腐需要在法律的理性与严密的程序逻辑下进行,并要有充分的事实为依据。但是由于我国公众通常具有强烈的“仇腐情结”和“怜弱情结”,因此网络反腐在具体实践中通常产生强大的极化效应,从而使某些案件被过度解读和恶性升级,司法机关又不得不把强大的民意考虑在内,形成了“媒体审判”和“民意审判”,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和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

第二,侵犯他人的隐私。网络的匿名性可以保障检举人的合法权益,但这种特性又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良网民对他人隐私进行的随意侵犯。即便是触犯法律的腐败人员也应当享有必要的人身权利和尊严。但一些法律意识不强的网民为达到个人目的或发泄不满,却随意编造事实并进行传播,甚至对腐败人员及其家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他人人格,滥用“人肉搜索”等方法暴露他人隐私。大量案例表明,网络反腐对个人隐私通常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侵犯。

第三,增加反腐查处难度。网络反腐使得反腐机关面临海量的网络反腐信息,需要纪检部门认真核实这些海量的举报信息和网络曝光,并进行快速处理,既不能造成“冤假错案”,亦不能遗漏任何真实有用的腐败信息。这对反腐工作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此外,如果处理不及时,网络曝光等反腐信息又反而会提醒腐败人员,让其有所防范,提高了串供、销毁证据甚至外逃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腐败的查处难度。

第四,弱化常规的反腐权力。网络反腐的盛行背后暴露出反腐正常举报渠道的不通畅,这恰恰也给反腐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敲响了“警钟”。但实践中某些可以采取正当举报的案件转而过度依赖网络,认为只有通过“舆论风暴”和“权力重视”才能得以实现,因此网络议程设置能力成为举报方和被举报方共同倚重的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常规的反腐体系的作用,使得某些部门的公权力和公信力受到削弱。

5.我国网络反腐的发展路径

当前,我国网络反腐实践展现出了巨大的反腐效力,但要使网络在我们今后的腐败治理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并最大限度克服负面影响,必须尽快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强引导和规范,使网络反腐纳入到良性发展的轨道中。

第一,建立官民互动的反腐机制。网络反腐的发展和完善,关键是政府的科学引导。必须建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官民信息沟通机制,完善网络反腐的制度体系,优化和保障官方网络反腐举报网站。此外,还需要加大对信息弱势阶层的舆情信息的收集,科学全面地研判网上和网下的民意。

第二,完善网络反腐的法律体系。各级政府、立法和执法机关要完善立法、强化执法,树立法律在网络反腐实践中的权威和公信力。一方面,要不断完善网络监督和管理的立法,从法律上规范网络诽谤、侵犯他人隐私和利益;另一方面,完善网络举报人安全立法,通过相关制度、法律法规保护反腐网民。

第三,加强政府和官员的信息公开。权力运行透明是防治腐败的有效方式,透明度越高,对腐败的制约就越有力。网络反腐的重要功能和目标就是充分利用网络促进政府信息的公开,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其中,一是要公开权力的运作过程,重视网民的意见和质疑,主动积极回应网民关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二是要完善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政府行政人员由于其所从事职业的特殊性,必须将必要的个人信息置于广大民众的监督之下。纪检部门应尽早探索官员财产、婚姻等重要信息的公开方式。

第四,提升反腐机构的信息能力。反腐部门工作人员的信息素质和技术能力关系到网络反腐的成败及效率。各级反腐部门要加大培养和引进专业网络反腐人才,并与相关部门合作,积极建立和完善反腐舆情信息收集和评估的技术平台;此外,还须不断研究网络信息传播、收集、保密、应对等方面的最新规律,借助新媒体技术创新反腐工作流程和方法,加强反腐侦测能力,打击非法和恶意的网络反腐舆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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