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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时间:2022-09-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经历了四届党代会,十六个年头。2004年,国务院出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刚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但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是执政党依法执政,处理好执政党与法律、权与法的关系。依法治国是治国方略,是宏观的,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是具体体现。法治国家是总和,是中期目标。法治政府是关键,是阶段目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对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原则性及具体制度性要求,这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庄严宣言,具有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中国

(一)法治中国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继承版”

法治是舶来品,是西方的产物。法治的源头是古希腊,受苏格拉底之死的影响,柏拉图提出众人之治优于一人之治,但其所著《法律篇》中法治排第二位,所以世人认为真正第一次提出法治的是亚里斯多德,其所著《政治学》中提出法治,法治的要素即良法加遵守,并提出法治的哲学基础是人性恶,人性恶理论随着原罪理论的出现而加强,克服人的恶性需要法治。实现法治首先要有良法,良法即具备法的价值属性的法,法的价值西方归纳为公平、正义、安全、秩序、效率。实现法治还要良法得到普遍遵守,遵守和服从法律能从中受益。后来西方法治理论经过发展又有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实用法学派等。法治中国是借鉴、吸收、继承西方法治文明成果的结果。

当然,中国古代也有法治的思想,最典型的是春秋时期法家的思想。后来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受儒家人性善思想的影响,搞德主刑辅,礼治、德治占统治地位,因而缺乏法治传统。但古代法文化中也有有利的一面,如古代的人本文化、义利文化、和谐文化。法治中国也是继承中国古代法文化精华部分发展而来的。

(二)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版”

法治国家是法律概念,是对内而言。法治中国更多的是政治概念,是对外、对世界而言,宣告中国更加注重法治建设,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式治理国家。法治中国既体现法治世界共性,又体现中国特色

世界上法有两大阵营,即社会主义法和资本主义法,而资本主义法主要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更注重判例法、公法和程序法,而大陆法系更注重法典、私法和实体法。具体而言,每国根据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国情又有所区别,如资本主义法又有美国版、英国版、德国版等。中国属于社会主义法,也有自己的特色。首先是跟政治关联度大,与政治共振,服务于中心工作。其次是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如解决政府、执政党与法律关系问题。再次是政府推进,是构建论,而西方是进化论。还有就是受历史文化的影响深。中国法治建设坚持中国特色,定位是中国梦的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的组成部分。从形式上强调宪法至上和法制统一。从实质上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如不围绕这一实质就会出问题,出偏差,这是法治中国的灵魂,是中国与其他国法治建设的区别。因此,法治中国是世界法治共性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版”。

(三)法治中国是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升级版”

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经历了四届党代会,十六个年头。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此确立了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增加1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方略就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概括。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依法执政作为党的执政方式的三个基本要素之一,标志着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方式。2004年,国务院出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刚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法治政府作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被全面提上议事日程。2007年党的十七大和2012年党的十八大均提出,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并坚持“三个依法”(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三个法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逐步的升级和推进,实质为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升级版”。

二、法治中国建设的路径

路径选择,先是以司法为路径,实行倒逼,三大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以法院审案的形式推进,后来发现在整体法治环境不好的情况下,效果不佳。还有一种思路就是政府行政推进,最早于1999年提出依法行政,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刚要》颁布,政府依法行政进展较快。但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是执政党依法执政,处理好执政党与法律、权与法的关系。这次《决定》提出“三个依法”共同推进,“三个法治”一体建设,体现建设路径的系统性、全面性。

(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依法治国是治国方略,是宏观的,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是具体体现。依法执政是前提和核心,依法行政是难点和关键。党依法执政即执政活动法治化,关键是党的意志如何转化为国家意志。法制定前,党的政策指导立法,法制定之后,党不能随意废止,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就是将法治建设推向更深层次和更高台阶,强调的是建设过程。

(二)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治国家是总和,是中期目标。法治政府是关键,是阶段目标。法治社会是基础,是长远规划,包涵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各方面法治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关系,三者一体建设也回答了国家、政府、社会法治建设不分先后、不分主次的疑问。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强调全面和系统法治建设的结果。

三、法治改革的内容

法治改革目标明确,内容丰富,是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重点的三位一体改革,即一个维护(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两个深化(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一)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宪法是法律的法律,是母法,是根本大法。区别人治与法治,关键看有无宪法,因为宪法具有内容的根本性,效力的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实现法治国家,首先是宪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树立法律权威,树立法律权威,首先要树立宪法权威。现在宪法权威没有树立主要表现为宪法不受重视,违宪现象较多但又得不到纠正,如侵犯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受教育权、政治权利、平等权等。造成宪法权威没有树立的主要原因有人治的传统,宪法立法的缺陷,宪法司法化困难,宪法监督不力等。

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决定》提出了许多举措。一是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二是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三是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四是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五是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六是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七是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

(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着力点是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 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行政执法体制是行政体制的核心内容,是指我国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履行行政职能、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机制和方式的综合体现。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决定》提出,一是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二是减少行政执法层级。执法重心下降,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三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四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五是落实执法保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六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是改革的重点,内容比较丰富。这次把司法改革作为重点的主要原因:一是司法是最后一道屏障,解决纠纷主要有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但最主要的还是司法途径。二是司法不公现象群众意见较大,亟待解决。三是司法改革的白皮书已明确方向,其他领域不够成熟。四是政府依法行政早已开始且比较好,但如从执政党依法执政开始比较难,只好以司法为重点。

现在讲顶层设计,这次司法体制改革针对造成司法不公的根源是司法地方化、行政化,改革的目标就是去司法地方化、去司法行政化。

1.改革司法管理体制

为让地方司法机构摆脱对地方政府人、财、物的依赖,以达到去司法地方化的目的。《决定》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为建立司法职业保障,实现司法职业化,实现司法人员对法律负责的目标。《决定》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现在司法职业已由原来的政治素质标准转向业务素质标准,也借鉴了西方的做法,如英国从大律师中选法官的做法,且英国法官地位高,待遇好。美国也是如此,且每名法官有5—6名助手。

2.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决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为去请示汇报制,去司法行政化,《决定》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为推进司法公开,以司法公开确保司法公正,《决定》提出,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如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于2013年12月开通。

为强化司法监督制度,《决定》提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3.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决定》提出,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关于死刑问题, 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从法律上和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废除死刑的理由有四点:一是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人权,保护生命权就必须废除死刑,无论他多么罪大恶极;二是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三是死刑是野蛮社会同态复仇的方式,文明社会应废除死刑;四是按照卢梭关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法律是民众与政府的契约,民众并没有授权政府剥夺生命。但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很突出,各种暴力犯罪很突出,基于国情保留了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主要表现在四方面:一是政策上坚持少杀、慎杀;二是对象上严格控制,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75岁以上老年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三是程序上有死刑复核程序;四是独创了死缓制度。

针对争议很大的劳动教养制度,因为其涉嫌违反法律绝对保留的规定,程序也不合法,甚至联合国人权组织也提出要中国废止该制度。《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为促进司法行政方面,如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律师制度的改革。《决定》提出,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其他相关改革

其它领域相关改革涉及到法治的共有十四个方面。《决定》提出,一是在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中要求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二是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中要求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同样受到监管。三是在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中要求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四是在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中要求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五是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中要求必须完善立法、加快房地产税立法、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六是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要求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七是在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中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八是在发展基层民主中要求促进群众在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九是在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中要求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期回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十是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中要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收入。十一是在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中要求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御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十二是在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中要求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设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十三是在健全公共安全体系中要求加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确保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十四是在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中要求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

四、改革的主要亮点

从微观上讲,主要亮点有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增加地方立法权,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基层执法力量,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建立司法职业保障,严禁刑讯逼供,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等。

从宏观上讲,最大的亮点是高扬起法治中国的旗帜,更加强调宪法法律权威,更加强调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更加强调司法独立公正,更加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

我们相信,法治梦,法治中国梦,中国梦,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一定会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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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中国司法改革里程碑的一页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正式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在建立之初,劳动教养制度兼有教育矫治和收容安置功能。“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教养制度基本停止实施。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明确了劳动教养的审批、管理、期限和监督等问题。50多年来,劳动教养制度为维护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教育挽救违法人员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完善,劳动教养的功能逐渐被相关法律制度所替代,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社会共识已逐渐形成,时机日益成熟。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强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按照法律规定,劳动教养制度已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废止。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要及时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法定期限内,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及相关社会团体、 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在节约监狱资源、节省行刑成本、有力改造罪犯、促进罪犯回归社会等方面成效明显。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从2000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地位。要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加强社区矫正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完善社区矫正配套制度,扩大社区矫正工作覆盖面,促进相关部门配合衔接;加强社区矫正保障能力建设,完善机构设置、强化队伍建设,提升社区矫正的教育帮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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