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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十五大顺应历史潮流和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标志着党在政治思维方面的一个重大进步,意味着我党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胡锦涛总书记一再强调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

中国共产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由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由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这意味着新的时期我们党应当清醒认识和科学判断其作为执政党的历史方位和历史使命,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保证党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党的十五大顺应历史潮流和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标志着党在政治思维方面的一个重大进步,意味着我党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1]十六大报告中对党的执政能力明确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不断提高总揽全局的能力。因此,必须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依法执政的能力。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党执政的基本理念

古语云:生于忧患,死于安乐。[2]古语又云:居安思危,戒奢以俭。[3]这说的是忧患意识与危机意识。我们党自建党到夺取政权再到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党的建设工作。数代中央领导集体都非常重视党的建设,从理念到制度再到实践为党建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同志把执政比作“进京赶考”,提出“两个务必”;继之,邓小平同志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强调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进一步强调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把执政与发展紧密联系起来,把执政同改革紧密联系起来,把执政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联系起来。胡锦涛总书记一再强调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党执政日久,极少数的党的组织和个别党员产生了懈怠心理,执政意识淡薄,缺乏忧患意识与危机意识,导致党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风气一度有所增长,一定范围内的腐败现象也随之产生。这些问题都将损害党的形象,破坏党群关系,危害到党的执政基础。我们党将执政能力建设列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的一个创新,它是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中的重点和核心。在我们的执政理念上,我以为,必须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它与邓小平理论一脉相承,是与时俱进的当代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最新成果和最新境界。作为行动指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各项事业的建设。只有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代表先进生产力的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为党的执政赋予神圣的使命与职责,坚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个人的内心信仰。2004年宪法修正案已经将“三个代表”写入宪法,标志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已经从党的指导思想变成国家的指导思想,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同样指导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二、坚持发展、公仆与改革的执政观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基本执政理念,只有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才能保证党的凝聚力和先进性,才能使党永葆青春活力。但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贯彻需要实践的践行,执政意识上应当坚持执政兴国的发展观、执政为民的公仆观和执政完善的改革观。这同样也是我们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需要坚持的。

一是执政兴国的发展观。执政兴国是党执政的神圣使命和光荣职责。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她肩负着社会主义国家的繁荣富强、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兴衰成败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使命。发展是第一要务。理论界在反思苏联共产党为何丧失政权时,无不认同苏联共产党丢失政权、宣布解散的原因之一是没有解决好发展的问题。当然,这一发展主要被理解为经济的发展,但绝对不能仅仅量化为GDP的增长。十六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了科学的发展观应当是五个方面协调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4]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东北振兴计划的启动和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布都是执政兴国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二是执政为民的公仆观。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政为民要求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对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要时刻放在心上。这要求我们在工作中细心倾听群众意见,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将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和帮助民工追讨欠薪的行动都是公仆观的实践。

三是执政方式完善的改革观。如何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如何改进党的领导方式,都需要在改革中不断完善。政治局集体学习制度、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和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述职都标志着执政方式在不断完善和探索之中。在学习型社会中,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央领导集体率先垂范为全党和全国人民作出学习的榜样,不断完善执政方式并完善党的领导,是改革观的重要体现。

三、制度是执政能力建设的前提

理念和观念都是思想的层面。如何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关键在制度建设。只有从党的各项制度着手,正本清源,立章建制,通过以制度建党,依法纪治党,健全党内法制方能巩固执政能力建设的成果并不断推进。

一是健全并完善科学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机制。我们党采取民主集中制,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等方面的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党的领导方式和领导水平决定执政方式与执政水平。建立和健全科学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机制是党的执政能力提高的制度前提。在我看来,科学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必须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现代社会的发展是一种可持续的发展,21世纪的竞争是以综合国力为目标的全方位的竞争,而不是单一的经济目标的比较。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上,必须强调经济建设的中心地位,但又不能为经济发展牺牲生态资源、牺牲环境保护。科学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应当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的要求。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必须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原则,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场经济形态下,党的领导应当实现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

二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问题。党的基层组织是党执政的组织基础,是党的活力的直接来源,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关键。在党群关系中,党的基层组织直接影响到党的形象。因此,必须把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夯实执政基础有机地统一起来。因此,基层党组织的建设非常重要。反观我们现在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存在一些不能落实的问题:非国有制企业的党组织建设偏慢;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不力。这样导致我们党同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不够紧密,某些地方还存在个别党组织或者个别党员损害党的形象的问题。因此,要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切实体现党的先进性和凝聚力,必须夯实党执政的群众基础,贯彻落实党的群众工作路线

三是必须重视权力监督机制的建立。党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活动,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能享有宪法或法律以外的特权。十六大报告曾指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和弄虚作假、铺张浪费行为相当严重,有些腐败现象仍然突出;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有的党组织软弱涣散。这些都是执政中产生的重要问题,需要通过制度加以纠正。[5]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更应该当护宪守法的模范。如何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我们党在执政实践中形成了许多有益的经验,最近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都是为防范党内腐败、监督党内干部不法行为的举措。权力运行必须要有法律制度的监督,这不仅仅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也是提高执政能力的需要。因此,形成以法制权的执政党权力监督机制是有必要的,保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个人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四、注重领导干部法治意识的培植

“徒法不足以自行。”[6]制度是前提,执行制度的人是关键性的因素。无论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还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都有赖执行者法治素质的培养。因此,必须重视党的人才工作建设,按照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的精神选拔、培养和任用人才,增强人才的法治意识。

党的执政能力,关键在于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党的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执政兴国、执政为民的观念,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是关键。没有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将无从谈起。在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机制等各项制度尚在建立和完善之中的情况下,必须重视领导干部的执政意识的培养,要使领导干部坚定信仰、统一认识,按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在党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培养上,必须重视德才兼备、突出实绩、群众公认,做到因才制宜、因才施教,注重综合能力的培养。

领导干部法治意识的培植是依法治国方略下党的执政方式转换和执政能力建设的关键。十五大报告已经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被写入宪法。2004年宪法修正案突出“以人为本”,将尊重与保障人权载入宪法,非常明确地对党的意志与国家意志加以区分。党的意志成为国家意志必须通过法律的制定,但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党章明确规定的。只有执政党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才能使宪法和法律更具有权威性。因此,坚持依法执政,坚持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个人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不是以党的意志代替国家意志、以党纪代替国法。

是否遵守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决定着党能否在新的世纪继续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辩证统一的:党的领导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依法治国既是党确定的基本方略,也为宪法所确认。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需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需要奠定发展观、公仆观和改革观,需要制度作为前提和领导干部的培养,这些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确认与推进,也是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过程中展开的。因此,我们必须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加以结合,并在实践中贯彻落实。

(本文系2004年11月3日在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省社会科学院、省邓小平理论研究基地、贵州日报联合举办的“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努力提高党领导发展的能力”研讨会上的主题发言,摘要载《贵州日报》2004年11月4日。)

【注释】

[1]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2002年11月8日)。

[2]《孟子·告子下》。

[3]魏征:《谏太宗十思疏》。

[4]胡锦涛:《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2003年10月14日)。

[5]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2002年11月8日)。

[6]《孟子·离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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