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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晚期的社会状况

时间:2022-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0世纪开始,欧洲农业出现了新的发展。经过7世纪以来几次大规模的垦殖运动,欧洲耕地面积增加,地理面貌也发生了较大改观。在中世纪西欧,市民是指居住于城内、有纳税义务、有自由身份和一定政治权利的城市成员。随着城市取得自治权,市民阶级获得更多的权利,力量逐渐壮大,构成欧洲社会结构中新的等级,成为推动欧洲迈入现代社会的重要力量。在纷争战乱中,欧洲社会国家意识

10世纪开始,欧洲农业出现了新的发展。经过7世纪以来几次大规模的垦殖运动,欧洲耕地面积增加,地理面貌也发生了较大改观。农业技术进一步提高,重犁、马挽具等工具的使用,土地轮耕制度的革新,有效地增加了耕地的实际面积,并且减少了实际耕作的劳动量,解放了一部分劳动力。同时一年可以有两次收获,增加了粮食的实际产量,也减少了因作物歉收导致饥荒的可能性。13世纪,谷物的单位产量达到种子的3—4倍。关于农业耕作方面的书籍大量出现,如《田庄管理》《弗列他》等,介绍了诸如农业管理知识、灌溉技术、嫁接技术等。耕种作物的品种增多,一些地区出现了专业的种植区,如葡萄种植园、经济作物种植区等,促进了农业的专业化。新的作物品种促进了畜牧业的发展,牲畜饲养水平提高,畜产品产量提升。农牧业的发展不仅丰富了人们的餐桌,改变了膳食结构,有助于提高人的身体素质,而且为商业和手工业提供了充足的粮食、原材料和剩余产品。

领主的生活需求得到极大的满足,生活方式、消费结构都有所变化,对货币的需求增加。因此,他们纷纷缩小直领地面积,扩大租佃地的面积,改变土地经营方式。通过转让、联姻、继承等方式,小块份地集中起来,形成租佃为主的大农场,领主转而靠固定的年度租金过活。土地的财产价值和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农奴承担的劳役地租也开始转变为货币地租,在交付一笔固定的年金后,农奴购得劳役豁免权,获得了对自己劳动力的自由支配,从而有望摆脱领主的人身束缚。而通过缴纳迁徙税,农奴即可离开庄园,有机会获得自由身份。大约到14世纪末,农奴制在部分地区基本废除。这些逃亡的农奴多是懂得技术、有一定资金和能力的人,他们为城市输送了新鲜血液。

农业的发展改变了由于战乱等引发的人口锐减现象,西欧人口逐渐增加,到1350年已经增至7000万人。人口的增长是农业发展的结果,也必然刺激对粮食的需求。人口的增长、比较充足的粮食和原料供应为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提供了比较充足的劳动力,刺激了商业和制造业的复兴。11、12世纪,大量的乡村市场涌现。参与市场的人员范围扩大,剩余产品数量和种类都有所增加。这种交换和贸易不再局限于生活用品和维持生计,一些地区出现奢侈品消费,如意大利、法国等。许多封建主也将庄园收入的剩余部分投入市场,也有一些人确立了某些商品的专卖特权。地方贸易有了新的扩展,开始向发展中的城镇提供食品和原材料,并把这些城镇的制品带回乡村销售。在贸易量和人数上,村镇贸易无疑大大超过了国际贸易。此时,由于土地继承、转让、买卖这时已成事实,土地关系发生变化,封君封臣制度受到重大的打击。

农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改变,大多数贵族不重视或没有能力经营自己的地产,将其抵押或卖掉,以偿还债务或应付开支;一批农民、骑士、乡绅通过市场等手段不断集中土地,并逐渐建立起自己的新型地产,以新的经营方式控制了生产、交换等环节,还控制了乡村行政事务,是农村中富有生气的阶级力量,也是现代农业的最早发起人。

在中世纪西欧,市民是指居住于城内、有纳税义务、有自由身份和一定政治权利的城市成员。随着城市取得自治权,市民阶级获得更多的权利,力量逐渐壮大,构成欧洲社会结构中新的等级,成为推动欧洲迈入现代社会的重要力量。

市民阶级的形成首先是社会分工和交换的产物。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剩余产品和富余劳动力增加,手工业与农业分离,手工业者专门从事以市场交换为目的的工作。市场的兴起和扩大,使商业真正成为独立于乡村农业和城市手工业的行业,独立的商业制度、组织和机构建立,交换关系渗透到广大的乡村及城镇,商人逐渐取得城市居住权,由行商发展为坐商。手工业者、商人进入城市成为城市居民,享有新的契约关系赋予的权利,取得了特殊的法律地位,受到王室、教会的特许状和城市法的保护。

市民阶级的形成,也归功于国王、教会为获取经济利益和削弱诸侯势力给予的支持。城市商业所产生的捐税在国家岁入中占很重的份额,据统计,13世纪政府征收9次骑士免役税仅有2.8万英镑,而1225年一次性获得城市市民财产税就达5.8万英镑。商人通过海外贸易,带回大量精美的手工艺品、香料等奢侈品,以及贸易和关税收入。金融商人通过贸易和商业借贷成为君主和贵族的债权人。商人帮助国王筹划财政事务,管理国家的手工业作坊和矿山。这些利益必然使市民成为教俗权力的关注对象。从12世纪开始,许多领主帮助商人和城市编纂法典、整理旧有习惯,形成城市自己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规定了一套调节商品交换关系的原则和方法。教会也改变了对商业利润的看法,不再将商业解释成非道德性行为。国王成为城市和商人的长期盟友,推行重商政策,鼓励工商业发展,奖励手工业发展,兴办手工业作坊,支持海外贸易,互惠互利。

城市被赋予自治权,同时也获得了诸如市场权、铸币权、征税权等权利。市民被赋予自由权,并得到本城市法律的保护。各市镇在集市点建立“市场法庭”或类似的司法机关,采取证人作证的方式进行审判,以解决贸易纠纷。在此基础上,城市逐渐形成各类管辖商人贸易案件的法院,由商人首领或选举产生的代表主持,按照商业惯例、贸易互惠约定处理案件,对侵犯商人人身和货物的罪行施以重罚。

市民拥有自己的武装,选举产生市议会,实行民主代议制度,实施财政和行政权力。为了城市的独立和自己的权利,他们组成联盟,与其他城市、国王或领主签订各种双边条约。

发家的商人巨贾又将大量的商业利润投入乡村,置办田产,采用新的生产经营方式,他们也模仿大贵族的生活方式,与贵族联姻或成为官员,抬高自己的身份。许多商人都有多重身份,如商人、地主、官员等。他们成为王权集权所需要的政治力量,其政治权利也不断扩大。法王腓力二世正是在市民的支持下,获得英国在法国的大部分领地,并将佛兰德尔地区并入法国控制之下,奠定了强大王权的基础。13、14世纪,英、法等国市民阶层作为第三等级,出席国王召集的会议,不断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

中世纪欧洲,存在多种形式和内涵的共同体,而自基督教化之后,宗教共同体和地域共同体的意义在人们头脑中比国家的概念更为重要。当被问及“你是哪里人”时,很多人首先回答的是“我是基督教徒”。

在纷争战乱中,欧洲社会国家意识和民族意识日渐加强,民族国家初步形成,由中世纪国家以保护和义务为原则的个人联合的政体向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转型。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建立在中世纪碎化的行政区划基础之上。王权的逐步强化是民族国家形成的重要保障。界线明确的疆域、共同的法律法规、统一的语言、常备军、统一的民族认同是民族国家的几个要素。查理大帝之后,法兰克王国分裂,虽历经三个多世纪的分分合合,但是欧洲的格局基本确定。各王国逐渐加强王权,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可以为臣民提供更有力的安全保护。此时,教会的权威在与世俗权威对抗的过程中,改变了与世俗权威相互依赖的关系,完全独立出来,但同时也确认了世俗权威的地位及职能。12世纪的文化复兴、法律复兴为国家建立奠定了法律和文化价值观等基础,财政、司法制度,管理层、行政机构等开始运转。这样,11—14世纪前后,构成现代国家的这些要素陆续出现,民族国家形成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英格兰和法兰西是较早建立的民族国家,它们的政治理想和制度成为欧洲各国效仿的范型,其民族意识的强化缘起于百年战争

法兰西是典型的封建制国家,地方势力比较强大,历代君主都在努力扩大王权,而其更大的障碍来自英格兰。如前面提到的,自诺曼征服以来,英格兰君主一直持有法兰西的领地,并且分封给一些贵族,亨利二世时更控制了安茹、阿奎丹等地。法兰西加佩王朝第七任君主是腓力二世,他利用英格兰王位继承问题,趁机从英王手中收回大部分领地。在王国内部,各国王也力推改革措施,加强国王法庭的权限,从各地封建领主手中收回铸币权,实行雇佣兵制度,减少王室对领主的依赖,腓力四世还召集了三级会议。王权的加强为法兰西形成政治统一的民族国家奠定了基础。此时,英格兰境内大贵族势力不断增强,王权不断势弱,1327年大贵族控制议会甚至废黜了国王爱德华二世。

1328年,因法王查理四世死后没有子嗣,引发王位继承问题。1337年,为了解除法兰西对苏格兰的支持以及保持英格兰在法兰西领地,英格兰爱德华三世向法兰西提出王位继承的要求。双方在佛兰德尔的羊毛贸易利益冲突也相当尖锐,引发了百年战争。英国国王获得议会支持,取得大量军费。最初,法国一直处于劣势,法王约翰二世在普瓦提埃战役中被俘,王子查理被迫签订《布列塔尼和约》,法国支付50万赎金赎回国王,英国获得加莱和法国西南部大片领地。法王查理五世即位后,双方再动干戈,法军多次打败英军,英军被迫签订二十年停战协定。此后双方因国内纷争,战争暂告一段落。到了1413年英王亨利五世即位,对法重新宣战,通过外交和武力手段,占领了诺曼底,并于1420年占领法兰西北部,迫使法王签订《特鲁瓦和约》,王位继承权也转归英王。此后双方互有胜负,形势变化频繁。1427年英军围攻奥尔良,进一步刺激了法兰西民众的民族意识。法兰西人民自发组织起武装予以抵抗。1429年,法兰西出现了一位英雄——圣女贞德。她获得法王允诺后,率军解救了奥尔良,并使《特鲁瓦和约》失去意义。但是,贞德本人却被烧死在火刑柱上,这一结果刺激了法兰西民众。当英王即法兰西王位时,遭到了全法兰西民众的反对。此后,战事向着有利于法兰西的方向发展。最终,英格兰完全失去了在大陆的领地。这样,英格兰彻底放弃了在大陆扩张领地的欲望,全心发展不列颠

百年战争之后,英法两国的领地基本确定,民族意识得到了强化,他们加强王权,削弱地方割据势力。法王路易十一占领勃艮第公爵领地,收复各封建领地,基本完成国家统一,奠定了现代法国的基础。到弗朗西斯一世时,国王已经成为国家的最高主宰,直接控制军队和法庭,通过对外发动侵略战争,保护本国工商业城市发展,建立民族教会,确定法语为统一的语言等举措,初步形成了法兰西民族国家。

英格兰自诺曼征服以后,王权力量相对强大,在后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了现代国家的一些机构和制度的雏形,奠定了现代英国的政体基础。经过百年战争和红白玫瑰战争 ,地方大贵族势力削弱,为主张集权的新君主制的建立扫平了道路。1485年亨利七世即位,开始了都铎王朝的统治。天主教教会的财产和权利也遭剥夺,推动了教会国家化进程;确立了英语的民族语言地位。王权推行重商主义政策,扶植呢绒制造业,鼓励国内统一市场发展。民族国家也初步形成。

西班牙则是在长期与外来民族侵略斗争的过程中形成民族国家的。5世纪西哥特人进入伊比利亚半岛,在托莱多建立首都;8世纪初阿拉伯人占领西班牙地区,中叶建立倭马亚王朝。11世纪,倭马亚王朝终结,西班牙遂分裂为若干公国和伯国,它们一直以来致力于赶走阿拉伯人,收复占领区。到13世纪末,全国领土基本收复,14世纪逐渐形成卡斯提、阿拉贡、葡萄牙三个较大的王国。1479年卡斯提和阿拉贡通过联姻统一在一起,最终伊比利亚半岛形成西班牙和葡萄牙两个国家。西班牙形成新君主制,依靠中小贵族和天主教会支持,召开由僧侣、贵族、市民等级组成的议会,有的地区也有骑士代表参加,打击地方势力,没收土地,限制城市自治权,与市民作战,因此城市工商业受到打击。两国均重视海外的拓殖。

德意志、意大利地方势力仍很强大,王权没有与城市形成联盟,但是此时商品经济已经发达,结束割据局面、建立统一国家的意识越来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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