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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主体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享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主体根据国际惯例,国家是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实际上是“国家豁免权”和“国家财产豁免权”的概括表述,并不意味着享有豁免权的主体有两类,即外国国家和外国国家财产。“国家财产豁免权”的享有者仍然是国家,因为国家财产不能作为国家豁免权的拥有者而被赋予人格,它们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更不必说是国际法的主体了。

三、享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主体

根据国际惯例,国家是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就国家豁免而言,“国家”概念的外延多大呢?英国1978年《国家豁免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国家”应理解为包括:(1)行使公职的君主或元首:(2)政府;(3)政府各部。而不包括区别于政府的行政机构且具有起诉和被起诉能力的“独立实体”。这种“独立实体”仅在它行使主权权力并在所属国家本身也享有豁免的情况下才享受豁免。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3条规定,该法所指的外国国家包括外国国家的分支机构和外国国家的代理或媒介;外国国家的代理或媒介指兼作为外国国家的政治分支机构的独立法人,或者由外国国家或其政治分支机构拥有大部分股份或其他所有权利益的独立法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颂蓬·素差伊库(Sompong Sucharitkul)认为,“外国包括国家本身、它的拥有主权的首脑,诸如一位国王或皇帝、或者其他国家首脑,如共和国的总统、中央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家的其他机构或媒介。”(7)我们认为,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为国家本身,包括构成国家本身的国家元首、中央政府、政府各部以及其他直属机构。为国家所有和控制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有豁免,除非它们经国家授权代表国家行使主权权力。应该说明的是,我们这里把国家元首也视为国家本身,是因为国家元首经常被视为国家的主要机关,如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集体元首制,国家元首就是国家机关。另外,在许多国家,给予外国君主或外国统治者豁免的惯例,其形成远在给予外国国家或外国政府豁免的惯例之前。现在所讲的国家豁免,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可以说是君主豁免的延伸。不过,在封建制时代,“朕即国家”,国家财产也就是君主的财产,因此,在那个时候国家元首的豁免是同国家豁免一致的。但到资本主义时期,这种一致已不复存在,国家豁免的概念的广泛性已大大超过封建制时的君主豁免概念。因此,我们不能把国家豁免和国家元首豁免等同起来。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确定某一机构是否为国家机构是依国际法呢,还是依国内法?显然,国际上还没有这样的统一的国际准则。如依国内法,是依法院地法还是依有关机构所属国家的法律?一般来说,一个国家设置一些什么国家机构是该国的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确定的事情,不应由其他国家妄加评判,因此,依有关机构所属国家的法律即本国法律确定它是否为国家机构是适当的。苏联1933年颁布的《关于苏联驻国外的商务代表处和商务代理处的条例》规定,苏联商务代表处是苏联的国家机关,是苏联全权外交代表机关的组成部分,享有外交代表机关的特权。(8)诸如这类国内法律规定,理应成为他国法院判断有关国家的某一机构是否为该国国家机构的依据,以便确定是否准予豁免。

我们说国家本身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享有者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提法并不矛盾。“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实际上是“国家豁免权”和“国家财产豁免权”的概括表述,并不意味着享有豁免权的主体有两类,即外国国家和外国国家财产。“国家财产豁免权”的享有者仍然是国家,因为国家财产不能作为国家豁免权的拥有者而被赋予人格,它们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更不必说是国际法的主体了。本来,“国家豁免权”包含有“国家财产豁免权”,但由于国家豁免每每是以国家财产的豁免问题提出来的,故提“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以强调国家财产豁免问题在国家豁免问题中的重要地位,未尝不可。而且,在国际私法上,“国家豁免权”一词主要是从管辖权的角度来讲的,强调国家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而“国家财产豁免权”则是从所有权或财产权角度来讲的,研究的是国家财产在他国的地位,强调国家财产未经所有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不得作为诉讼标的,不得对之实行诉讼保全措施,不得为实现法院判决而强制执行这些财产。正在编纂有关国家豁免法律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也使用“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作为专题的名称。至于什么为“国家财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权的条款草案》第2条称:“‘国家财产’指一个国家按照其国内法拥有的财产、权利和权益。”这个定义最重要的是表明,什么为国家财产依国内法规定,因而是可取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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