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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社会和有阶级社会的斗争方式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的是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观念结构,三重结构共同构成社会有机体。除原始社会外,到目前为止,社会的经济结构中都存在阶级这种人群共同体。这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基本特征。阶级的划分是以人们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不同地位为依据。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有其各自的基本结构,人类社会也是一样。要研究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就要从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入手。社会结构就是指构成人类社会的各个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的是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观念结构,三重结构共同构成社会有机体。

1.社会的经济结构

社会经济结构就是指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的结构,包括生产力结构和生产关系结构两个方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生产的承担者对自然的关系以及他们互相之间的关系,他们借以进行生产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就是从社会经济结构方面来看的社会。”[2]

(1)阶级

在社会经济结构发展的过程中,与特定的经济结构相联系,出现了特殊的人群共同体——阶级。除原始社会外,到目前为止,社会的经济结构中都存在阶级这种人群共同体。

阶级是一种历史现象,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可能永恒存在。与任何社会现象一样,阶级也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阶级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万古长存,而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阶级的产生是由经济原因引起的,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原始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什么是阶级?列宁指出:“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3]

列宁的阶级定义揭示了阶级的四个基本特征:第一,在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奴隶主和奴隶、地主和农民、资本家和工人,彼此处在剥削与被剥削、统治和被统治的地位。第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这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基本特征。奴隶主、地主和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从而也就能支配别人的劳动,成为剥削者和统治者;奴隶、农民和工人丧失了生产资料,于是成为被剥削者和被统治者。人们在生产体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正是由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不同所造成的。第三,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不同,决定了他们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剥削者垄断指挥管理生产的大权,或者脱离生产劳动去从事其他活动;被剥削者不得不承担全部繁重的生产劳动。第四,领得自己所支配的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不同。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不同,也决定了他们取得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不同。剥削者不劳而获,被剥削者劳而不获。列宁论述的关于阶级的这些特征,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其中,各个集团对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不同,对于划分阶级具有决定意义。

阶级是个经济范畴,它是在特定的生产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集团,其中一个集团拥有生产资料并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剥削)。列宁的阶级定义不仅指明了阶级的质的规定性,同时指明了阶级的量的规定性:阶级是“一些大的集团”,要有相当大的数量的阶级分子构成完整的阶级。

列宁的阶级定义为划分阶级提供了科学标准。阶级的划分是以人们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不同地位为依据。阶级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是经济关系,划分阶级的标准是经济标准。任何阶级的经济利益都必然反映到政治和思想上来,阶级之间的政治关系和思想关系归根到底是由阶级的经济地位与经济利益决定的。离开阶级的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离开人们之间的物质的生产关系,以人们的政治思想状况作为划分阶级的标准,在理论上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表现,在实践上则会导致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

(2)阶级和等级、阶层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阶级和等级、阶层是三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等级是一个政治法律范畴,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具有一定特权和专利的社会集团。等级与阶级的区别在于:等级比阶级的外延狭窄,等级不是一切阶级社会而仅仅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所具有的;阶级是一个经济范畴,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而等级则是按照地位、身份、门第、职业对社会成员所进行的划分,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政治法律关系。当然,阶级与等级又有联系,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阶级表现为一些特别的等级,阶级关系往往被等级关系掩盖着。

阶层有两层含义:其一,指同一阶级内部按照经济地位或其他标准划分成的若干层次,如资产阶级中有工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金融资本家;其二,指阶级范围以外的社会集团的划分,即按照特定的标准把各阶级中的部分成员联合起来而构成社会的特殊部分,如知识分子阶层就是按照劳动分工的原则划分的。上述两点说明,阶层在某些特征上与阶级可能有一致的方面,也可能有不一致的方面。一致的方面说明阶层与阶级不能截然分开,不一致的方面正是把阶级和阶层区别开来的标志。

(3)阶级斗争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阶级斗争推动历史前进的作用突出表现在社会形态更替的质变过程中。当旧的生产关系变成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时,代表旧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反动统治阶级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他们总是要利用一切权力和手段来维护旧的生产关系,保持自己的反动统治,这就必须通过代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革命阶级的阶级斗争来改变旧生产关系,促成新的生产方式的建立和巩固,实现社会形态的飞跃。

阶级斗争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还表现在同一社会形态内部发展的量变过程中。被剥削阶级为了反对剥削和压迫,前赴后继地进行斗争,不断给剥削阶级以这样那样的打击。每一次群众性的阶级风暴,都不同程度地冲击了剥削阶级的反动统治,迫使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作出某种让步。例如,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每一次较大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都打击了当时的封建统治,因而也就多少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被压迫阶级反对压迫阶级的阶级斗争,在不同条件下,采取不同的斗争形式。阶级斗争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经济斗争。它是以维护工人的经济利益、争取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为直接目的的斗争,这是比较初级的斗争形式。第二,政治斗争。它是以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为根本目的的斗争,这是充分发展了的斗争形式,它包括政治罢工、游行示威、议会斗争和武装起义。第三,思想斗争。它的主要任务是用科学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工人,抵制各种资产阶级思想对工人的影响和腐蚀。三种斗争形式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其中政治斗争起主导作用,经济斗争和思想斗争服从于政治斗争,而任何政治斗争归根到底又是为了阶级的根本经济利益。

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基本观点去分析社会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现象的方法。这种方法是研究阶级社会纷繁复杂的阶级关系和阶级现象的科学方法。无产阶级革命政党在进行阶级斗争过程中,必须善于运用阶级分析方法,以便制定正确的战略、策略,确定一定历史阶段的革命任务和路线

(4)社会主义社会阶级斗争的特点和现状

无产阶级专政的建立,并不是阶级斗争的结束,而是阶级斗争在新形势下的继续。这种阶级斗争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情况。在我国,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结构和阶级斗争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首先,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大多数社会矛盾已不再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社会主义的主要矛盾。其次,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以至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可能存在带有阶级斗争性质的某些社会矛盾,在这些领域中,消除过去剥削阶级的影响,打击少数蓄意破坏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仍是一项长期任务。再次,阶级斗争发展的总趋势是逐渐缩小、减弱,直至最终阶级和阶级斗争彻底消失。但在一定条件下也还存在暂时激化的可能。最后,阶级斗争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随着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转移到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中心,已不需要采取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形式,而主要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处理阶级斗争问题和其他犯罪事件,并与开展抵制剥削阶级意识形态影响的教育和改造人的斗争紧密配合起来,以打击敌人,保护人民。

社会主义时期阶级斗争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下去。

原因主要是:社会主义社会消除旧社会痕迹的任务不可能随着无产阶级专政的建立而宣告结束,历史上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生活方式等方面的遗毒不可能在短期内清除干净。祖国的统一大业还没有最后完成,我们还处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资本主义势力及敌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势力还会对我国进行侵略和破坏,我国当前个体私营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资本主义因素。年轻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还不可能完全防止某些社会以及我们党的某些成员发生腐化变质的现象,不可能杜绝少数剥削分子和各类敌对分子的产生。

正确估量和对待我国现阶段的阶级斗争,对于有效打击各种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保卫和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具有重大意义。为此,要求我们对社会主义时期阶级斗争的状况和基本特点作科学的分析,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全面性,力戒片面性,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具体分析带有或不带有阶级斗争性质的社会矛盾和社会现象。既要反对认为阶级斗争已经熄灭的观点,又要反对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倾向。

2.社会政治结构

社会政治结构,是指建立在经济结构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设施、政治法律制度及其相互关联的方式。社会政治结构包括政党、政权机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和关于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立法、司法、宪法的规程等。社会政治结构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即政治上层建筑,其核心就是国家政权。

(1)社会政治结构的构成

社会政治结构大致可以分为两部分:政治制度和政治机构。政治制度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经济基础的要求,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基础而制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宪法、法律、政策、措施。政治机构是指为了保障政治制度得到实施而建立的军队、警察、法庭、检察、监狱等国家机构和政府机关。

(2)国家政权是社会政治结构的核心

国家政权就是指军队、警察、法庭、检察、监狱等暴力机关,国家政权表现各阶级之间最重要的关系,即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

国家和阶级一样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国家也是一个历史范畴。国家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很低,没有私有制、没有阶级、没有剥削和压迫,因而也就没有国家机构。人们按血缘关系组成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这是为全体成员共同利益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这些机构的成员是选举产生的,社会秩序主要靠传统、习惯以及族长和首领的威信来维持、调整,不需要任何强制的权力。自从进入阶级社会,社会分裂为彼此对立的奴隶和奴隶主两大基本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已是不可避免的了。占人群少数的奴隶主阶级要迫使数量上远远超过自己的广大奴隶供其剥削和奴役,要把阶级斗争控制在维护奴隶主剥削、压迫奴隶的社会秩序的范围内,必须凭借暴力的强制机关,于是,国家便应运而生。奴隶制国家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

国家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表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4]

国家的实质是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它是代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暴力机构。它由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强力机关组成,其中,军队是国家的主要成分和支柱。国家这种政治组织和氏族社会的非政治组织是完全不同的。第一,国家是按照地区划分它所管的居民和统治范围的,而氏族组织是按照血缘关系划分的;第二,国家是特殊的暴力机关,不仅有作为它的主要支柱部分的军队,还有各种强制性的机关,而这些都是氏族公社所没有的;第三,国家为了维持强力机构的活动,就需要征收各种形式的赋税,这也是氏族公社组织所没有的。

(3)国家的职能和作用

国家的职能和作用是由国家的本质决定的,是国家本质的具体表现,国家本质不同,其职能的阶级内容也有根本的区别。任何国家都具有对内和对外两种基本职能:对内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对外防范外敌的入侵。对内职能表明这个国家在社会中起什么作用,对外职能表明这个国家在同其他国家相互关系中起什么作用。一般说来,对内职能是主要的、基本的,对外职能服从于对内职能,是对内职能的继续。

国家的本质不同,其职能的阶级内容也有根本区别。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是少数剥削者对绝大多数被剥削者实行专政的工具,它的对内职能包括:首先,维护自己的剥削制度,镇压被剥削、被压迫阶级的反抗,把阶级之间的斗争控制在一定的秩序之内,以保证剥削阶级在经济、政治和思想等方面的统治。这是主要方面。其次,调整本阶级各个成员之间的关系,促使统治阶级内部的协调,共同对付反抗阶级。在许多情况下,为了剥削阶级的统治,国家也调整各剥削阶级之间的关系,保护这些阶级的共同利益。最后,国家管理全社会的公共事物,其中包括经济职能,如干预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活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对于经济的干预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对外职能,主要是保护统治阶级利益不受外来势力的侵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对外实行侵略和扩张,掠夺和奴役别国人民。

(4)国家的类型

国家的类型是由国体决定的。所谓国体,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体表明国家的阶级性质,表明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里。历史上存在着两种基本的国家类型,即剥削阶级国家和无产阶级国家。在剥削阶级国家中依次出现过几种不同类型的国体: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国家、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剥削阶级国家是少数剥削者对大多数劳动人民的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当家做主,对极少数人的专政。旧中国是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新型的民主和新型的专政的统一。

国家的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政体表明一定的阶级用什么样的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以实现自己的统治。同一国体又可以采取不同的政体。奴隶主专政国家有帝国政体(罗马帝国)和共和政体(雅典共和国等形式)。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有共和制和君主立宪制形式。

国体和政体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它们之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国体是内容、是根本的,体现着国家的阶级实质。国体决定政体,要求政体适应和服务于自己。政体是形式,任何国家必须采取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同时政体又反作用于国体,影响国体的巩固和发展。所以,国体和政体、国家的阶级实质和政权组织形式,是不能混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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