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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因此,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首先必须解决一个方法论问题。否则,就不能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就会产生各种糊涂认识,否定一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其存在合理性的分配方式,不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

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那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为什么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这些分配方式具体有哪几种?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分配方式具有一些什么特征呢?这是正确理解和贯彻党的十三大精神必须深入研究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方式的方法论问题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分配方式,社会主义所有制应是单一的公有制,决定社会主义分配方式只能是单一的按劳分配;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只是计划经济,不是商品经济,因此社会主义分配不具有商品经济分配的一般特征和普遍方式,商品经济的规律和市场机制在分配中不起作用,由国家直接对所有劳动者按同一标准,实行统一分配;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全消灭剥削,要实现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富裕,把共同富裕理解为同步富裕和同等富裕。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人们甚至认为按劳分配本身应有的分配上的差距、富裕程度的不同,与资本主义差不多,是旧社会的痕迹,必须加以限制,力图把按劳分配搞成平均分配。

几十年的社会主义经济实践证明,这些在社会主义分配问题上的传统观念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最先突破的就是分配方面的这些传统观念。

社会主义分配问题上的传统观念之所以会产生和长期并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人们对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的研究方法上存在着严重缺陷。因此,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首先必须解决一个方法论问题。

第一,必须克服只有所有制决定分配方式的片面性,正确理解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的原理。

马克思指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1]因此,决定分配方式的是生产方式,不只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还包括生产力发展的状况、劳动力所有制、生产经营方式和经济运行方式(自然经济、商品经济、计划经济、产品经济)等因素。分配方式就是由这些因素共同决定的。我们在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分配方式时,不能只看到所有制的作用,还必须综合分析其他因素的作用,否则就不能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任何有国家存在的社会中,政府都要凭借国家权力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这种分配方式也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吗?我们认为,这也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一种特殊分配方式。因为,不仅国家的产生和发展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而且国家是生产方式得以维持和巩固的重要保证。“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2]即使国家不直接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在生产方式中也发挥着不可缺少的组织协调作用,所以说按国家权力分配也是一种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分配方式。

第二,必须纠正公平是分配是否合理的唯一标准的传统观念,正确把握衡量合理分配方式的标准。

人们在评判某种分配方式是否合理时,往往从某种道德准则、自己的理想追求出发,以经典的理论原则作为标准去衡量,把分配是否公平作为分配是否合理的唯一标志,把公平理解为收入均等和没有剥削,认为有剥削就不合理,没有剥削才合理,收入分配越平均就越合理,结果常常不符合经济的实际。一般来说,评价分配方式合理性的标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公平和效率。其中,效率是主要的,公平必须服从效率,因为公平最终还是为了提高效率。恩格斯曾经指出:“只要分配为纯粹经济的考虑所支配,它就将由生产的利益来调节,而最能促进生产的是能使一切社会成员尽可能地全面发展、保持和运用自己能力的那种分配方式。”[3]由此可见,生产的利益即能否促进生产的发展,是衡量分配方式是否合理的根本标准,其他的各种判断标准都必须服从这一根本标准。只要能够促进生产发展的分配方式,就是合理的分配方式。即使是分配有欠公平,甚至存在剥削的分配方式,尽管还不是能使一切社会成员尽可能地全面发展、保持和运用自己能力的那种最能促进生产的理想的分配方式,只要在一定条件下能促进生产发展,也是合理的分配方式。明确这一点,坚持生产力的标准,对于我们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分配方式存在的合理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否则,就不能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就会产生各种糊涂认识,否定一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其存在合理性的分配方式,不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第三,必须摒弃教条主义的倾向,实事求是地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

最早对社会主义分配方式进行科学研究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他们没有亲身经历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因此只能根据他们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矛盾运动的科学分析,预测未来社会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马克思和恩格斯设想:以生产高度发展为前提的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阶级和剥削,社会直接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商品生产被消除,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按照全社会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实行统一生产、统一管理,以劳动为唯一尺度,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原则,采取非货币的“劳动券”形式,在全社会范围内直接在劳动者之间统一分配个人消费品。除了自己的劳动,谁也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所以按劳分配是唯一的分配方式。恩格斯在谈到“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这种理想时,特别强调“这种占有只有在实现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成为可能,才能成为历史的必然性”,[4]并进一步指出,这种“新的经济条件”就是“现代生产力的充分发展”。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设想,只是对作为一种理想的高度成熟阶段的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的合乎历史逻辑的推测,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必然趋势的科学预见。至于这种设想的实现,将要经过哪些发展阶段,采取何种具体形式,实行什么具体步骤和措施,他们没有也不可能预先加以规定,这是需要后人根据社会主义发展的具体情况加以探索的问题。

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还不具备完全实现马克思和恩格斯设想的必要经济条件。但是,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人们却没有很好地认识到这一点,不顾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教条主义地照抄照搬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的理论,形成前述种种传统观念,甚至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设想,作为衡量是不是社会主义的唯一标准。人们因为怕被说成不是社会主义,就把现实中客观存在又不能否定的分配方式,想方设法往按劳分配上生搬硬套。比如:银行利息和债券利息,明明是凭借资金所有权取得的收入,人们却偏偏不敢承认,硬要说成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所得,是对储蓄的奖励、节约的补偿;股息和红利,显然是按资分配,人们却不惜牵强附会地说成是按劳分配。这种教条主义的倾向,严重地妨碍着我们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必须坚决铲除。我们应该从理想回到现实,从社会主义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研究,这样才能科学地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因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为什么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我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四点:

第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落后的发展不平衡的多层次的生产力,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根本原因。因为,“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5]即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其他各种直接原因也均由生产力发展的这种状况决定。多层次的生产力,决定必然存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落后的生产力决定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必须实行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和商品经济则是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直接原因。所以说生产力发展的状况,是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终极原因。

第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多元化所有制结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多元化分配结构的重要的直接原因。因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必然要在产品分配中得到体现,收入必然会按所有权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各种联合所有制等多种公有制形式和个体所有制、私营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等多种所有制形式,要求多种分配方式与之相适应,不可能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

第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的多种经营方式也是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重要的直接原因。因为,经营方式是决定分配方式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国家直接经营、企业自主经营、各种经济责任制、承包、租赁、联合经营、股份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中,由于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完全相同,必然会对生产经营收入的分配产生影响,不同的经营方式会有不同的分配方式,即便是按劳分配,也会采取多种不同的具体形式,体现不同经营方式的特点。

第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还是商品经济,这是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又一重要直接原因。因为,经济运行方式也是决定分配方式的重要因素之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不可避免地会打上商品经济的烙印,必然带有商品经济中收入分配的一般特征,存在商品经济中普遍存在的多种分配方式。

三、商品经济分配的一般特征和普遍方式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必然会具有商品经济分配的特点。那么,商品经济的分配究竟有哪些一般特征和普遍方式呢?

1.在收入分配上的一般特征

商品经济中的分配,不是实物的直接分配,而是价值的分配即国民收入(V+M)的分配。国民收入的分配过程,按顺序经过三个阶段,一般存在三个层次的分配:首先是社会总国民收入通过市场机制,在商品生产者(包括独立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之间分配,这个分配过程,实际上是商品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收入形成的过程;然后是生产经营收入按不同的原则,在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和国家之间分配,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形成了各种原始收入;最后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即各种原始收入的再分配,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国家分配机制和其他社会利益调节机制进行。再分配实际上是对非生产领域中的社会成员的分配和对整个社会收入分配的再调节,与国家的分配政策紧密相关。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存而不论。

在商品经济中,商品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收入(其中包括超额收入、级差收入、垄断收入、风险收入和机会收入等)的决定,除了生产的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生产资料的数量和效能、劳动的消耗、劳动生产率的高低、生产经营管理的水平、垄断的作用以外,还包括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等商品经济规律的作用。比如: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和等价交换,这就使生产条件优越、设备技术先进、劳动生产率高、善于经营管理、个别劳动消耗少的商品生产者取得超额收入、级差收入;使生产条件差、设备技术靠后、劳动生产率低、不善于经营管理、个别劳动消耗多的商品生产者亏损甚至破产。竞争规律的作用,使得竞争能力强的商品生产者生产经营规模日益扩大,收入不断增加;使竞争能力弱的商品生产者生产经营规模日益缩小,收入不断减少。部门内部的竞争,促使商品生产者优胜劣汰;部门之间的竞争,使纯收入存在平均化的趋势。供求规律的作用,使得商品供过于求时,价格低于价值,商品生产者亏损;商品供不应求时,价格高于价值,商品生产者可以获机会收入、风险收入。市场的供求情况,制约着商品生产者的产品能否卖掉,卖掉多少,以什么样的价格卖掉,价值能否实现,实现多少价值,取得多少货币收入。

商品生产者生产经营收入的决定,实际上就是社会总国民收入通过市场机制在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分配。由于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矛盾、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矛盾、价格与价值的矛盾,商品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收入,不是产品的个别价值,而是社会价值;不是产品的实际价值,而是实现了的价值(销售价格)。生产经营收入就是商品生产者通过售卖产品和劳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不完全由自己耗费的个别劳动量决定。生产经营的结果一般有四种情况:(1)当商品按高于个别价值的价格销售时,其个别劳动耗费得到加倍承认,可以取得超额收入。(2)当商品按等于个别价值的价格售卖时,其个别劳动消耗完全得到承认,能够取得正常收入。(3)当商品按低于个别价值的价格出售时,其个别劳动消耗只能得到部分承认,不能完全得到补偿,会发生亏损。(4)当商品卖不掉时,个别劳动耗费完全没有得到承认,得不到一点补偿,会亏本破产。

在商品经济中,除国家收入以外的各种原始收入水平的高低,还要受生产要素市场上各种生产要素(资本或资金、土地、劳动力、企业家才能等)供求情况的制约。当某种生产要素供不应求时,凭借此种生产要素取得的收入就会增加;当某种生产要素供过于求时,凭借此种生产要素取得的收入则会减少。

2.在收入分配上的普遍方式

这里所说的分配方式,既不是指社会总国民收入在商品生产者之间分配的方式,也不是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而是指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方式,即商品生产者生产经营收入的分配方式。

商品经济中生产经营收入的分配,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按生产资料所有权分配(以下简称按所有权分配)、按生产资料经营权分配(以下简称按经营权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和按国家权力分配。在商品经济中,由于生产资料的数量和效能、经营使用状况和劳动力是决定生产经营收入的基本因素,并且分别掌握在不同的所有者手中,所以必然存在按所有权、经营权和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方式;又由于国家是整个社会的组织管理者,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必然要凭借国家权力参与收入的分配。

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利息是按资本所有权分配取得的收入,地租是按土地的所有权分配取得的收入,企业主收入是按经营权分配取得的收入,工资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取得的收入,税收是按国家权力分配取得的收入。在简单商品经济中作为商品生产和交换主体的、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也存在的个体商品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收入的分配方式,可以看成是一种按所有权、经营权、劳动力价值和国家权力分配的“四合一”的混合方式。因为,个体商品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收入,除了给国家交税(属于按国家权力分配)之外,余下的全部归自己占有。小商品生产者为什么能占有除税收以外的全部收入呢?恩格斯曾指出:“在中世纪得到发展的那种商品生产中,劳动产品应当属于谁的问题根本不可能发生。当时个体生产者通常都用自己所有的、往往是自己生产的原料,用自己的劳动资料,用自己或家属的手工劳动来制造产品。这样的产品根本用不着他去占有,它自然是属于他的。”[6]由此可知,个体商品生产者是凭借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经营权和劳动力的所有权(或自己的劳动)占有其除税收以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所以说是一种“四合一”的混合分配方式。显然,个体商品生产者的收入也不是按劳分配,因为按劳分配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劳动者集体劳动的经济单位中,劳动者个人收入的分配方式,而个体商品生产者是以个体所有制和自己的劳动为基本特征的。

从以上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简单商品经济收入分配方式的归纳中,可以看出二者都存在按所有权、经营权、劳动力价值和国家权力分配等四种方式,所以说是商品经济普遍存在的分配方式,必然也会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存在。

四、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经营收入的多种分配方式,包括按劳分配、按所有权分配、按经营权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和国家权力分配这五大类分配方式。

1.按劳分配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所以不能实行按需分配,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所以必须实行按劳分配,由于生产资料以公有制为主体,所以必然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由于还是商品经济,所以按劳分配还具有一些与马克思主义设想的按劳分配不完全相同的特点。(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必须以个别劳动实现为社会必要劳动为前提。在商品经济中,劳动者的个别劳动不是从一开始就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而是直接构成企业或集体的劳动,只有产品在市场上卖掉,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形成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才能再对劳动者进行分配。(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还不是一种实物分配方式,而是一种价值(收入)分配方式;还不是社会直接向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的方式,而是企业对职工分配个人劳动收入的方式。劳动者按劳分配取得的个人收入,并不一定全部用来购买个人消费品,还有一部分可以用于储蓄和投资。(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不能通过“劳动券”的方式实行,还必须采取商品货币形式,即以劳动者按所提供的劳动量领取货币报酬,然后到市场上去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的方式间接地分配个人消费品。劳动者通过按劳分配取得的实际收入,还取决于商品的供求情况和价格水平。货币收入一定,消费品价格水平越高,实际收入越少;反之,消费品价格水平越低,实际收入就越高。(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只能分别在每个公有制企业内部实行,还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按同一标准,实行统一的按劳分配。企业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收入,同工同酬,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不同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有差别,同一个别劳动在不同企业中会不同酬,等量劳动会得到不等的报酬,还会存在不完全是由劳动决定的收入差别,按劳分配本身并不是那样纯粹的。(5)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也不是个人收入分配的唯一方式,此外还存在其他多种分配方式。

目前,在经济理论界流行着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存在着两级按劳分配,即社会或国家首先对企业实行按劳分配,然后企业对职工实行按劳分配。[7]我认为,只存在企业对职工的按劳分配,不存在国家对企业的按劳分配。因为,按劳分配是对劳动者分配个人收入的方式,不是国家对企业分配国民收入的方式,讲国家对企业实行按劳分配是违背按劳分配本意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不是通过国家对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取得的,而是企业出售产品和劳务的结果。企业生产经营收入的多少,如前所述,不只是由企业的集体劳动量决定,还要受许多因素的影响。生产经营收入水平不同的企业的职工,个人劳动收入的水平也不同,职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经营效果紧密相联,这有助于促进职工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加强企业管理,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存在两级按劳分配。以往,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是没有按照按劳分配规律办事,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则是没有按商品经济的规律办事,不是没有实行按劳分配的结果,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按劳分配的分配对象(即分配什么)是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收入中的V和纯收入(M)中的一小部分,分配主体(即分配给谁)是公有制企业中的职工。所谓按产量分配、按工时分配、按技术能力分配、按工龄长短分配、按职务级别分配、按劳绩贡献分配等,都不过是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复杂劳动、繁重劳动、生产效率高的劳动取得的收入更多,这是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包括承包、租赁者)、高级科技人员的高级别工资、高收入的重要原因之一。

2.按所有权分配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还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拥有的生产资料的数量和效能又是决定生产经营成果大小的重要因素,所以还存在按所有权分配的方式。按所有权分配的分配对象是纯收入的较大部分,分配主体是各种生产资料(包括实物和货币)的所有者。各种债券利息、银行利息、股息、股份分红等都是按资金所有权分配;土地使用费(土地投资的折旧费除外)是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收入;机器设备租赁收费(不包括折旧费)是凭借资产所有权取得的收入;全民所有制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或利改税后形成的税收)是按国家代表全民掌握的资金或资产所有权分配;私营经济的企业主和外国资本所取得的利润收入,则是名副其实的按资分配。无论是私有权,还是公有权,都要在分配上得到实现,都要参与收入的分配。按所有权分配方式的存在,有助于我们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财力和资源,提高生产资料的使用效率。

3.按经营权分配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还要发生分离,还要实行多种经营方式,经营权的占有和使用也是决定生产经营成果大小的重要因素。按经营权分配的分配对象是纯收入中的相当一部分,分配主体是掌握和使用经营权的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自身。现在人们常说的所谓风险收入、机会收入,主要是按经营权进行分配的。承包租赁者、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高收入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按劳分配取得的收入,另一部分是按经营权分配取得的收入。实行按经营权分配,有利于培养大批精明强干、富于开拓精神的企业家,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企业经营管理的落后面貌。

现在,有些同志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一种按经营成果分配的方式,[8]这种看法也是值得商榷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存在按经营成果分配的方式,尽管经营成果与人们分配到的收入紧密相关。因为,决定经营成果大小,并决定经营成果归谁的因素,才可能成为分配的原则,而经营成果只是分配的对象,经营成果不能决定自身的大小和归谁所有,所以不是分配原则,不能说按经营成果分配经营成果。经营成果实际上就是商品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收入,这不是按经营成果分配的结果,而是由许多因素决定,通过市场机制分配给商品生产者的收入。

4.按劳动力价值分配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还存在私营经济、外资企业和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劳动力在一定限度内还可能是商品。这些企业中的劳动者通过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方式取得个人收入。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分配对象一般是V,分配的主体是雇佣劳动者。

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分配对象和主体好像与按劳分配的分配对象和主体差不多,为什么要划分为两种分配方式呢?因为这是两种本质不同的分配方式。按劳分配以公有制为基础,劳动力不是商品,纯收入大部分仍归劳动者共同占有;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则以私有制为基础,劳动力就是商品,纯收入大部分归生产资料的私有者占者。

5.按国家权力分配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国家不仅代表全体劳动者掌握着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且是整个社会的组织管理者,为了国家的利益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需要,必须参加收入分配,以形成国家收入,用于政府的必要开支,所以还存在按国家权力分配的方式。国家除了要按所有权分配的方式向全民所有制企业取得利润收入之外,还要凭借国家权力向商品生产者征税。按国家权力分配的分配对象是商品生产者的纯收入中的一部分,分配主体是国家。这种方式人们很少提到,但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重要分配方式。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体劳动者收入的分配方式,同简单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个体商品生产者的收入分配方式相类似,也是一种“四合一”的混合方式,所以我们不把个体劳动者收入的分配方式,单独作为一种分配方式同以上五种方式并列。上述五大类分配方式,概括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全部方式和所有具体形式。

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的总格局

近十年,研究分配问题的论著如汗牛充栋,但至今还未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形成一个明晰完整的认识,这里试图从总体上概括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结构。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民收入也存在三个层次的分配。第一个层次是社会总国民收入通过市场机制的分配,形成商品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收入。第二个层次是生产经营收入按五种方式分配,形成国家收入、企业收入和个人收入等三大类原始收入。国家收入是国家按所有权和国家权力分配取得的收入,企业收入(这里指生产经营收入中分配给企业自身的部分)是企业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配取得的收入,个人收入是个人按劳分配、按所有权、经营权、劳动力价值分配取得的收入。第三个层次是各种原始收入通过国家分配机制、市场机制和社会利益调节机制,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再分配。这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的总格局。

(原载中国地质大学1989年出版的《在实践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和《洛阳师专学报》198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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