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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统计机构和统计制度

时间:2022-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软件业统计管理办法》,国家对软件统计实行“集中组织、分别统计、统一发布”的管理方式。由国家统计局和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全国的软件统计工作,分别由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的软件统计工作,由各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后对外公布有关统计信息。软件生产活动的统计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对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统计调查。

第二节 软件统计机构和统计制度

一、软件统计机构

由于软件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对软件统计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为此,2001年10月25日外经贸部发布了《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信息产业部在2003年3月1日颁布了《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4年6月1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软件业统计管理办法》。

根据《软件业统计管理办法》,国家对软件统计实行“集中组织、分别统计、统一发布”的管理方式。由国家统计局和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全国的软件统计工作,分别由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的软件统计工作,由各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后对外公布有关统计信息。

软件生产活动的统计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对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统计调查。根据我国目前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统计范围暂定为年经营收入在50万元及以上的软件企业、软件产业活动单位。对一些软件产业单位,其软件开发的服务的成果主要是体现在本法人企业(或单位)的有效载体上同时销售(如数控机床、大型机电产品、IT产品、家用电器等),难以确定单独经营收入的产业活动单位,可按本法人企业(或单位)对该产业活动单位的经常性资金投入计算,达到50万元就作为统计核算单位(资金投入包括:软件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补助;软件研发的原材料等方面的投入等)。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软件行业的基本情况,人员情况,财务情况,软件产品销售情况,软件产品出口等方面的指标。

软件出口统计由海关总署负责。由海关对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和其他软件(包括已安装在计算机上的软件)出口和以服务形式对外出口的软件出口总额进行按月统计。中央管理的企业,外经贸部按属地原则委托各地外经贸厅(委、局)核查其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的真实性,并核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软件出口外汇收入情况统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

软件开发单位科技活动情况由国家统计局负责。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科技滚动规划,每五年滚动调查一次软件开发单位科技活动情况,以便计算软件行业的R & D。调查范围:全部计算机系统服务业、软件业。调查的主要统计指标: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从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科技活动情况,包括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研究与发展人员;科技活动经费筹集情况,包括企业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来自政府部门的资金等;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情况,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研究与发展经费支出,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等经费支出;科技项目情况;科技活动成果,包括软件销售情况、出口情况等方面的指标。

信息产业部是我国软件企业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研究拟定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振兴软件业,推进国民经济社会服务信息化;拟定软件业的法律、法规,发布行政规章;负责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组织制定软件业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指导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与扶植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调整,指导国有企业重组、组建企业集团;合理配置资源,防止重复建设;推进软件业的科研开发工作,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扶植民族工业;负责行业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在信息产业部中,上述职能是由综合规划司、政策法规司、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科学技术司、信息化推进司等执行的,其中综合规划司负责软件行业发展战略和统计工作。

二、统计制度

为了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件精神,掌握我国软件产品和服务的产出规模和出口规模,掌握其发展的总体水平和特点,制定相关的产业政策,优化结构,改善环境,促进发展,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决定建立我国“软件及相关产业综合统计制度”,并从2002年开始试运行。此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信息产业部负责。

“软件及相关产业综合统计制度”规定,软件及相关产业综合统计范围是:软件设计与开发单位;软件服务单位;在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中嵌入软件的单位;金融、保险、交通、商业、政府等大量自行设计开发软件的机构和单位。

统计内容包括:软件及相关产业单位的基本情况;软件产品的销售和出口情况;软件服务的收入;软件产品的税收情况和减免情况;单位中的技术人员情况;单位的研发经费情况;单位资产负债情况等。

软件及相关产业综合统计调查为年度调查,将对软件设计与开发单位、软件服务类单位实行全面调查,对嵌入软件制造业单位和其他统计对象进行重点调查,并取得进行推算的基础数据。

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统计局《软件产业统计管理办法》的要求,在2004年9月制定了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该制度包括由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和运行司负责制定,实施范围是:经各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从事软件研发、销售及软件产品相关服务的各种经济类型的软件企业(含取得软件企业资格认证的企业);年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软件企业不在统计范围内。

统计调查方法,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在地原则”,各省、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本地区软件企业统计报表,审核、汇总后按上报时间报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计划单列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区的软件企业统计报表后,直接上报本省电子信息产业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并同时抄报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软件企业集团统计数据只包括本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后的子公司统计数据,但在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统计报表时不含本集团跨地区的子公司数据。凡需直报信息产业部的重点软件企业集团,在上报信息产业部统计报表时,应含本集团跨地区的全部子公司数据。

汇总上报时间要求:(1)软件统计年报,包括软件企业基本情况和软件企业主要指标2个表,由各省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统一收集、审核、汇总。并在年后3月20日前向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报送全套报表,包括企业基层表、汇总表和录入的数据库文件;计划单列市和单列集团向所在省主管部门报送软件企业报表的时间,由各省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自行决定。(2)软件统计月报,由各省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统一收集、审核、汇总,并于月后15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报送。具体表式如表10.2、表10.3和表10.4。

表10.2 软件企业基本情况

2005年制表部门:信息产业部

表 号:电软统企1表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162号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有效截止时间:2006年底

一、软件企业标识代码

img145

二、软件企业基本情

A.企业名称:

B.企业法人代表:况

C.母公司法人代码:img146

D.邮政编码img147 E.企业开业时间:

F.企业地址

G.填表人姓名: H.电话号码:

I.传真号码:

J.电子邮箱(E-mail):

K.企业主页地址(HTTP):

L.软件企业认证号:     认证机关:

M.系统集成认证号:    认证机关:

N.CMM/CMMI认证号

:    认证机关:

O.ISO9001质量认证号

:    认证机关:

P.企业有无设立研发机构(在相应的□内划√): □有  □无

企业主要业务及业务规模(最多填三种)

img148

表10.3 软件企业主要指标

2005年制表部门:信息产业部

表 号:电软统企2表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162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有效截止时间:2006年底

企业法人代码:img149

软件销售收入及出口情况表

img151

审核要点:①A1≥A10;②A10=A11+A12+A13;③A10≥(A14+A15+A16)×8.1;④A3≥A31(A3、A31>0时);⑤A4≥A41;⑥A5≥A51;⑦T1=T2+T3+T4+T5;⑧B1≥B15+B16+B17;⑨B1、B2、B3不能为0;皕瑏瑠A11、A12、A13分别等于收入明细库的相应类之和;皕瑏瑡15<T1/A1×100<30(参考)。

表10.4 软件产业主要指标月报

         2006年 月  制表部门:信息产业部

                表  号:电软统综1表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162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有效截止时间:2006年底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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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img153

报送要求:每月10日前报至市信息产业局软件处,电子信箱:rjch@qingdao.gov.cn

     传真:85913330 联系人:戴淑伦

审核要点:①1021=1022+1023+1024 ②1020≥1021

     ③1030≥1031 ④1030≤1022+1023+1024

企业填报人姓名: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2003年,信息产业部知识产权中心与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合作完成了《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环境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以问卷方式为主,数百家软件企业、数百家单位用户以及上千名个人用户接受了调查。调查报告通过考察国内软件产业的状况,剖析了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市场环境和公众舆论环境等。调查显示,软件盗版已非制约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列在前三位的制约因素是技术开发及管理水平落后(24%)、缺乏资金(24%)和市场机制不健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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