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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版权取得制度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国计算机软件版权取得制度法国关于软件版权的归属,在20世纪80年代曾经沿用工业界传统的规定。(三)计算机软件版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非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所以,计算机软件版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计算机软件版权取得制度

(一)美国计算机软件版权取得制度

在美国,一般情况下,软件版权的原始归属为作者,若为合作作品,则归合作人所有;倘若软件是雇佣作品,版权则归雇主所有;此外还规定版权的归属可由作者与雇主之间的协议来确定。这是美国商品经济社会中契约自由原则在版权领域的体现。计算机软件作品同其他版权作品一样,要获得或维护版权,须注明版权标记,若不在版权作品上注明版权标记有可能导致版权丧失,他人能够任意复制而不构成侵权行为。此外,要维护版权必须向版权局进行登记,版权登记不需要任何形式的审查。版权登记是进行程序版权侵权诉讼的必要条件,如果不履行登记,软件版权人无法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诉诸法院获得救济。

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逐渐解决了软件版权的范围问题,主要的原则包括:①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形式和目标代码形式都具有版权;②系统程序(包括操作系统、编译程序等)和应用程序一样都具有版权;③固化在ROM电路等载体上的程序具有版权;④微程序也可享有版权。

以上原则已经为美国及其他许多国家所接受,并在各自的版权制度中得以反映。例如:有关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形式和目标代码形式都具有版权的内容在《欧洲共同体关于计算机程序保护的指令》、关贸总协定关于知识产权的协定(TRIPS)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二)法国计算机软件版权取得制度

法国关于软件版权的归属,在20世纪80年代曾经沿用工业界传统的规定。国家、地方政府、行政机关性质的公共单位中服务人员所创作的软件归单位所有,雇员开发的软件版权归属雇主所有。雇主不但享有版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而且也享有对有关软件程序的延续权。除有相反的规定,雇员不得反对在其让与的权利范围内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改编,也不得追悔或者收回。事实上,法国的这一做法,与欧共体指令的内容一致,并且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相比,更接近于英国版权制度的观念。然而,在法国有一种占优势的学说认为,出于本质来说,雇员的延续权属于其精神权利,雇员的精神权利不能转让,并且认为这种做法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其实,雇员对其开发软件作品的延续权的重点在于保护雇员的荣誉或者名誉,这与正常使用软件作品的雇主的利益不可能发生冲突。当然,雇员开发软件作品的版权归属也可以用协议的方式重新约定,这种约定的结果,可以是雇员享有版权,或者雇员与雇主共同享有版权,也可以是雇主仅享有部分版权。法国法律关于软件版权归属方面的彻底性,即程序与资料版权的转移,包括了精神权利方面的转移,与我国版权法在处理职务作品的归属方面的规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三)计算机软件版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非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善意取得原则的立意在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商务秩序,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一项交易规则。版权制度不适用“善意取得”原则。知识产权的客体表现为一定的信息,一般不能作为占有的标的,故不适用善意取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的最主要不同点在于:对于诸如一张桌子,所有人可以通过占有它而基本上达到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的目的;对于诸如一项发明、一部作品或一个商标,所有人基本上不能通过占有而达到保护它们不受侵害的目的。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不意味着具有相关的信息介质(载体)的转移,相反,相关信息载体的出租、出售及其他转移,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也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我们提供或转让知识产权时,提供的标的是权利本身(如复制权、翻译权),而相应客体则是有形无体的有关信息(如专利领域中的技术方案、版权领域中的作品)作为特权客体的物,一般是可以被特定人占有的,而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技术方案、商标标识或作品,则不可能被特定人占有——它们可能被无限制地复制,因此可能被无限数量的人占有。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由于无体,不可能被单独占有,因此以占有或准占有为第一要件的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就绝不可能适用于知识产权。而且,按照美国的版权制度原理,对于被许可人无权转让版权的许可协议,必须严格履行“后手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权利”的原理,受让人的权利不得大于转让人的权利。如果被许可人无权处分版权,则受让人即不能取得版权。即使受让人出于善意(good faith),也不得享有软件的版权,善意侵权软件的持有者不得享有软件的任何权利。所以,计算机软件版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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