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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与计算机软件版权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计算机软件与计算机软件版权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制度与计算机技术发展及软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密切联系。所以,计算机软件版权制度便在社会、经济、政治等诸多因素的刺激下逐渐发生、发展,美国版权局早在版权法制定之前的1964年就开始接受计算机程序进行版权登记。

二、计算机软件与计算机软件版权

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制度与计算机技术发展及软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密切联系。在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萌芽时期,计算机软件开始走出科研、教学领域,投入商业性使用。但计算机软件开发还很落后,没有从硬件中分立出来,软件往往与硬件一起出售,不存在建立软件版权制度的客体条件。

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期,随着集成电路的问世,软件开始独立发展,软件的价值日益突显,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迫切需要建立起关于软件的开发、买卖、转让、使用的相关制度。因为软件在没有装入计算机的情况下,同一般的用其他信息符号所表达的作品在形式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都是由一定符号集中所构成的传递某种信息的符号序列。其功能依赖于程序作品的完成才能产生,他人对软件的利用基本上是复制、翻译、改编、注释等具有明显版权性的特点的手段。所以,计算机软件版权制度便在社会、经济、政治等诸多因素的刺激下逐渐发生、发展,美国版权局早在版权法(1980年)制定之前的1964年就开始接受计算机程序进行版权登记。当时,仅仅进行了登记并不能使其得到版权保护,但版权局内有识之士认为,计算机程序具有足够的独创性,可享有版权。随后,各国纷纷制定法律强化软件版权制度对软件产业发展的保护。1972年11月,菲律宾率先在其版权法中规定计算机程序是版权的保护对象,成了世界上第一个用版权保护程序的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的应用,极大地推动了计算机的生产和广泛使用,软件产业形成规模。很多国家开始通过修改版权法,在版权法范围内单独立法以及通过判例和命令等形式,普遍地将计算机软件作为版权法的保护客体。到2005年,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

软件版权制度与软件产业经济是一种互相促进、互相影响的关系。软件版权制度是软件产业发展的制度保障,软件产业的发展又推动软件版权制度的建设。正如有位美国学者所说:关于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唯一可以认同的是一国的知识产权法与该国的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是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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