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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版权使用制度

时间:2023-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计算机软件版权使用制度(一)版权人对软件版权的使用计算机软件版权人可以较自由地使用自己所拥有的软件版权。对于软件,版权人通常以许可的方式行使其版权。以这种方式使用软件的被许可人只能在许可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软件,未经许可,被许可人不得擅自处分其持有的软件复制品。

五、计算机软件版权使用制度

(一)版权人对软件版权的使用

计算机软件版权人可以较自由地使用自己所拥有的软件版权。版权人既可以自己直接行使版权获得利益,也可以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利益。版权人既可以将软件的版权整体或者部分转让给受让人,也可以将软件的版权设置担保、出租等。法国法律中关于软件版权质押条款是在1994年5月19日法律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不同于欧共体指令,是一种新的信贷工具。法国软件质押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法国参议员ales Yohbois先生认为,经营收入质押比软件自身质押更具有可操作性。计算机软件的价值确立需要一个使用者认可的过程,况且软件技术翻新很快,所以人们通常难以接受软件的版权设置。软件出租以及信息网络传播则是国际软件版权制度的新增内容。

(二)软件版权被许可人对软件的使用

作为版权人来讲“许可他人使用版权”是版权制度授予版权人“专有排他权”(Exclusive rights)的主要内容。对于软件,版权人通常以许可的方式行使其版权。以这种方式使用软件的被许可人只能在许可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软件,未经许可,被许可人不得擅自处分其持有的软件复制品。软件的被许可人除了在公司内部或自己的个人电脑上安装软件、启动程序进行业务操作,发挥软件的应有功能外,还可以以下几种方式使用软件,但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1.软件复制

软件被许可人只能在许可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内复制限量的软件程序。如法国版权制度中,任何软件使用人仅仅有权复制一份备用软件,而无权从事其他任何类型的复制活动。法国1992年《知识产权法典》规定软件合法使用人在存档所必需时,可备份拷贝外,其他未经作者或其权利所有人或权利继受人的同意,进行全部或部分的表演或复制均属非法,美国也有类似的限制。

2.适当地分析研究软件所使用的技术方案

在美国,被许可人可以分析、研究软件开发过程中所使用的有关技术诀窍,以达到“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目的”,但不能损害版权人(许可人)的利益。被许可人的这种使用方式曾经于1990年在美国的lasercomb america v.s reynolds一案得到支持。该案原告设计了一套电脑辅助设计(CAD/CAM)软件,并且许可该软件的目标代码(object code)给holyday steel rulecompany holiday (“holiday”)使用。许可协议包括有不许竞争的条款,禁止在许可期限内开发、销售、复制该软件,未经许可人同意,在许可期限终止后一年内不得开发、销售、复制该软件。Holiday违反许可协议的规定,其公司职员reynolds通过反向工程,破解了该软件的加密机制,从而以复制的方式开发了一套功能相似的软件。原告以被告侵犯版权、不正当竞争为由控告被告,而被告则以原告在许可授权中不当限制被许可人为由,主张原告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并以此提出抗辩。第4巡回法庭认为, lasercomb 不仅在许可协议中要求被告不得自行或者帮助他人开发功能相似的软件,而且也不得出售与双方无关的第三人独立开发的功能相似的软件。原告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版权法的基本精神,不利于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违反版权法保护作品创意的表达,并不保护软件功能本身的基本原则。原告扩大版权法所给予的保护范围,将不属于版权法保护的功能也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这与版权法有严重的冲突,法律不能给予保护。

(三)“合理使用”制度

一般把使用作品时不需要取得版权人许可,也不需支付使用费,并且不构成侵权的情况称为合理使用,美国版权制度规定:为评论、新闻报告、教学、科研等目的摘引或复制有关程序属于“合理使用”行为,该条规定也适用于计算机程序作品。1980年版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计算机程序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又作了两条补充规定:①为了使用程序必须复制或修改的行为不构成侵权。②为备份并且保证一旦不能合法地占有这个程序则将备份程序一同予以销毁,这种复制和修改不构成侵权。由于ROM(只读存储器)中的程序不可能丢失,不需要备份,所以此款排除了以复制ROM中的程序用作备份为抗辩理由的可能性。

对判定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为合理使用,美国版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还规定了要考虑的四个因素:①使用行为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这种作用是具有商业性质,还是为了非赢利的教育目的;②该享有版权的作品的性质;③同整个享有版权的作品相比,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④使用行为对该享有版权的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在对软件版权人的权利限制上,美国版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允许软件产品的拥有者在需要和计算机一起使用软件时,对软件进行复制和改编。美国《数字版权千年法案》第三部分扩大了美国版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关使用计算机程序的免责范围,允许计算机的拥有者或租用者在维护和修理计算机的过程中复制或授权复制计算机程序,但必须要在维护和修理工作完成后销毁软件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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