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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的哲学基础思考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当代中国现实语境中城市设计实践的合理性、价值批判以及反思、建构的论述,都是基于“增进建设环境公共价值”这一规范性目标展开的。透过经验研究,我们发现以“公共价值”为核心的“应然城市设计”的规范性目标,与当代中国社会价值系统所奉行的主导价值范式存在着偏差。

6.2 本研究的哲学基础思考

城市设计实践在建设环境形塑过程中应当发挥的规范性实效作用,并不同于城市设计实践在社会政治经济的环境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前者的“实效”是符合专业核心价值与实践的伦理规范,是经由“我们”(研究者)建构[3]的,以捍卫“公共利益”或“公共价值”为价值基础的;后者的“实效”则是在社会价值系统作用和支配下,实践者具体实践过程与实践的物质结果,表现为社会不同利益团体的空间利益分配和获取过程。需要指出的是,城市设计实践者在从事专业实践或管理实践时,并非就完全不区分“实然”和“应然”,或者对自身实践就完全“不思”,而是,城市设计实践者在根据社会整体价值系统对某个具体实践行为进行价值判断的时候,他们并未追问这个价值系统本身是应然还是实然的。易言之,当代中国社会价值系统所奉行的主导价值范式(存在的偏失)与我们所言的城市设计核心价值规范间的内在紧张与落差,才是“城市设计实践的实效困境”之根源所在。

确切地说,本书对“应然城市设计”的规范性论证,是基于西方“社群主义”[4]政治哲学思想,即我们认同“普遍的善”(common or public goods)的实质性存在,“普遍的善”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物化形式便是公共利益,所重视的基本价值是社群福祉、团结、承诺和归属,这些价值的意义在于为共同体提供共享的本质(王波,2005)。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正是有着为社会共同体提供共享的本质,因而是典型的物化公共利益(或称为公共物品),如公共空间应对所有社会成员具有平等享用的公共价值,在规范(应然)层面我们认为公共空间“理应当如此”才可称之为公共空间。尽管任何一个社会中的利益复杂多样,崇尚多元化的民主社会尤其如此,但若由此否认公共利益的客观存在却是我们所竭力反对的。因此,基于“社群主义”哲学思想,本研究论证了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是符合社会公众(共同体)的尺度和满足公众的集体需求,对公众的生存、发展具有肯定的积极作用。而“应然城市设计”实践必然而且唯一指向社会公众在建设环境中的公共利益,除此不应当有任何其他价值指向,这就从规范层面廓清了城市设计实践的“正当性”所在。对于当代中国现实语境中城市设计实践的合理性、价值批判以及反思、建构的论述,都是基于“增进建设环境公共价值”这一规范性目标展开的。

透过经验研究,我们发现以“公共价值”为核心的“应然城市设计”的规范性目标,与当代中国社会价值系统所奉行的主导价值范式存在着偏差。在“发展主义挂帅”的时代背景下,强大的地方政治与经济集团利益取向为主导的社会价值对普通公民社会生活形成垄断性控制,更多致力于短期的、主导阶层和集团的利益,而未考虑更加广泛的公共利益,尤其是其中包含的大多数弱势群体的“日常生活空间”利益,但权力集团却常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来实现集团利益。与此同时,“实然城市设计”只能依托此一社会系统环境发挥出实际作用,必须接受这个现实社会价值系统的支配,因此维护“公共价值”的城市设计规范性目标就受到现实的制约和挑战。而在实践中,实践者对社会价值系统的支配常常显出不自觉以及缺乏批判和反省的能力。

经由上述对城市设计实践“实然”和“应然”研究的观照,我们倘若期望缓解城市设计实践面临的实效困境,显然对于当前中国社会价值系统的批判和自我反省是不够的,还须对“如何界定和实现建设环境中的公共利益”进行规范层面的思考。这并非是开出诊治本土城市设计问题的具体药方(如制度方案设计),而是从本土的经验出发,致力于从学理和知识层面对这些问题进行理论反思,在规范层面进行实践转向的某些理论设想。对于本研究而言,基于价值层面的分析、建构、批判,假若仅仅诉诸实践者的道德而不是诉诸我们的理性(或知识),尽管抱有美好的社会理想,却最终可能造成在公共利益名义下适得其反的结果。我们寻求城市设计实践者共同体内部在“理念范式”或“思维模式”层面的转向可能,其实质是探寻某些理性因素的重构。因此,在当前社会系统环境中,如何界定和实现建设环境中的公共利益,便构成我们提出城市设计实践转向的思想基础。我们从规范层面设想城市设计管理实践从“政府主导型”向“公共管理型”转变,政府规划师转向各方利益的协调者、中介者,而非权威代表;专业者在建设环境问题中扮演催化剂的角色,推动地方环境的再发展以及相关决策过程真正民主化,思维模式转向开放、讨论、辨析和协调过程。这种增强民众的公共参与,转向人文关怀和民主化、开放性的城市设计实践,其实质是将所谓“公共利益的界定与实现”看成此一过程中追求广泛利益主体共识的努力与动态过程,将增进建设环境公共价值的实效酝酿过程转变为更为开放的社会建构过程。这种“公共利益”的界定与实现理路,是基于西方自由主义的哲学思想,我们同意自由主义这样的观点:“不同的利益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它们之间经过斗争、讨价还价,会在相互制约和妥协的基础上达到一时的平衡,这种平衡就是这种或那种问题的公共利益。”(张旺,2002)而反对社群主义所强调的国家权威为了普遍的善,便可以要求牺牲个人权益的这一主张[5]

张兵(1998,着重号由笔者所注)指出,在这个包含不平等因素社会系统中,若拓展出能缩小“权利”与“机会”差别的规划过程,即只要这个规划过程能真正体现公平性,那么规划师最终的价值选择可被认为是接近甚至符合“公共利益”。因为“没有谁能够真正代表公共利益,除非所有利益都能公平参与到城市规划政治过程中来”(杨帆,2006),包括政府公共部门与规划师,“价值是不可让渡的”(杨帆,2006),规划师无法确证自身的价值判断就是代表“公共利益”,甚至保证不了自身的价值中立(张兵,1998);也没有人能够成为社会公正的唯一和最终的仲裁者,社会公正是大家都能接受的谈判契约,是妥协的产物(陈鹏,2005)。无一例外的,这些中国当代规划学者基于自由主义哲学思想[6],对“公共利益”和规划“社会公正”的论述都倾向于规划“过程的开放”,实质是将规划作为一个民众参与的平台,以特定的空间事件创造民主化的对话机制。显然,基于自由主义这一思想,对社会多元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在建设环境形塑中的碰撞冲突,城市设计实践更为理想的是提供一个缓和“空间利益矛盾”的缓冲机制与沟通平台,让利益各方有达成共识的合法管道。各方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城市设计实践,共同判断、协调、修正谈判的契约。城市设计者唯有创造一个利益团体互动的博弈平台,让利益主体“真正有机会和权利”决定最终结果,以获得城市设计实践的相对公平。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弱势群体往往最缺乏代言人参与城市设计实践,尤其国内当前还较少有社团和NGOs代表他们的利益,但我们规划师仍不能“理所当然”地代表弱势群体的利益(尽管这种社会立场是当然和必要的),这需要政府在制度环境上予以完善和支持,而非依赖于规划师的理想和热情就可以达致,事实上,那经常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最终,城市设计实践应成为一个以塑造建设环境物质形态为契机的沟通环境,成为政府、开发者与市民社会群体良性互动的载体,从而真正可能趋近城市设计的规范性目标,并有助于一个民主和谐社会的塑造。

因此,对于本研究,一方面,社群主义哲学思想提供了作为“普遍的善”的公共利益的存在基础,它并不以各个利益主体的认识不同而有所改变或是抽象的,而是只有公共利益才是人类最高的价值。但以国家为核心的社群主义关于公共利益绝对优先于个人权利的假设,却难免存在集权主义危险,尤其是可能产生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实现集团利益。另一方面,自由主义哲学思想强调个人权利,脱离了个人权利便无公益,必须给正义、公平和个人权利以优先地位,但自由主义又过分强调限制政府权力的作用和范围,认为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会自动导致公共利益的实现[7]。事实上,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思想实质上是互补的,双方侧重有所不同,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和政府权力在实现公共利益中的作为[8],只有借助两者的辩论才能得以明确(杨帆,2006)。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哲学思想实际构成本书对城市设计实践“应然”研究以及“实践转向的理性建构”的两个重要思想基础[9]。换言之,我们一方面肯定公共利益的实然存在,捍卫社会共同体所享有的公共价值,同时也期望借助于开放城市设计的过程公平(而非结果公平),(对不同利益主体)机会尽可能均等,在不脱离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限制下,获得“有限的公正”(李风圣,2002),并以此“过程”接近或达至所谓的“公共利益”(而非政府公共部门和规划师们所单面定义的)。这样辩证地思考城市设计中的公共利益及其实现路径,需要的是一种经由对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哲学两种思想不同声音的反复讨论而达成某种“重叠共识”的过程——即类似于罗尔斯所主张的“反思平衡”[10],同时这也意味着,对于城市设计实践研究,经验研究固然不可缺少,但仍需要不断地回到学理层面予以知识上的合理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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