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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构建的哲学基础及基本思路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上述哲学基础,我们构建人格改造评价体系的基本思路是:第一,人格改造评价体系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它包含二个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子系统:人格改造的外因评价系统和人格改造的内因评价系统。没有监管人员的实践,人格改造是不可能发生的。
体系构建的哲学基础及基本思路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一)体系构建的哲学基础及基本思路

人格改造评价体系构建的哲学基础是:

第一,系统论

所谓系统论,是把认识对象作为一个系统来分析、认识和考察的方法,它着眼于系统与其中要素之间、要素与要素之间以及系统与环境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关系,对此进行整体的、综合性的、动态的认识和考察。从系统论的视角看,人格改造是一个系统。人格改造作为系统,与其中的各个要素之间,如罪犯改造的制度、改造计划、监管人员、改造方法、服刑罪犯等,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而且。这些要素之间(如监管人员与罪犯之间)也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同时,人格改造作为系统,与监狱的整体环境乃至社会环境也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

人格改造是一个系统,这就决定了人格改造评价也是一个系统。人格改造评价包含了子系统与评价要素,系统、子系统与要素之间、要素与要素之间以及评价系统与环境(包括监狱环境甚至社会环境)之间,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例如,监狱的改造目的与计划与监管人员的改造能力之间,监管人员的改造与罪犯的自我改造之间,都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

第二,唯物辩证法的变化论

我们曾经强调,人格改造评价的核心概念是“变化”,即对于罪犯人格世界的更新、改善和发展进行评价。那么,罪犯的人格世界是否必然发生变化?罪犯人格世界的变化是如何发生的?这就需要用唯物辩证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分析。唯物辩证法认为,宇宙的万物都是变化的,大到自然界,人类社会,小到细胞、基因、分子、原子都是变化的。由此,我们可以肯定,在人格改造中,罪犯的人格世界也必然是变化的。宇宙万物的变化是如何发生的呢?“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鸡蛋因得适当的温度而变为鸡子,但温度不能使石头变为鸡子,因为二者的根据是不同的。”(20)根据唯物辩证法的这一变化论,我们可以肯定,罪犯人格世界变化的条件在于外因,即监狱的人格改造的各种因素,包括改造的目标与计划,监管人员的改造能力与改造实践,改造的方法和艺术等等;而罪犯人格世界变化的根据则在于内因。什么是人格改造的内因?内因是罪犯作为一个人所具有的欲望、需要、理性、情感、意志、能力等等,即我们所说的“人格要素”。人格改造,是创造尽可能良好的外因条件,如制定改造目标与计划、培养与发展监管人员的专业文化素质和改造能力、进行教育改造的硬件建设、设计和实施改造计划等,使罪犯人格世界的要素发生变化,如世界观的变化、需要层次的提高、理性的增强、能力的发展等等。

根据上述哲学基础,我们构建人格改造评价体系的基本思路是:

第一,人格改造评价体系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它包含二个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子系统:人格改造的外因评价系统和人格改造的内因评价系统。

第二,人格改造的外因评价系统,是指对于引起罪犯人格世界变化的外因条件进行评价的系统。人格改造并不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自发活动,而是监狱有目的、有计划的自觉活动。监狱的监管人员与罪犯都是人格改造的主体,但监管人员在改造实践中占据主导地位。他们设计、组织并实施了人格改造计划。没有监管人员的实践,人格改造是不可能发生的。人格改造的外因评价系统,就是对于监狱和监管人员改造实践的评价。

第三,人格改造的内因评价系统,是指对于罪犯人格世界变化的评价。人格改造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罪犯的人格发生变化,即得到改善、更新和发展。这是“内因”(即人格要素)在“外因”(即监狱的改造)的作用之下所发生的变化。对这一变化的评价内容就构成人格改造的内因评价系统。

第四,外因评价系统与内因评价系统是人格改造评价系统中两个不可分割的子系统,它们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互相制约、互相渗透。外因条件越优越、越充分、越先进,那么,人格改造成功的可能性越大;同时,作为变化的根据,罪犯的主体意识越强、自我改造的愿望越迫切,那么人格改造成功的可能性就更大。而“内因”,往往是在“外因”的激发之下发生变化的;同时“内因”的变化,又进一步强化了“外因”的力度。在这两个子系统中,内因评价系统是重点。因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是为“内因”的变化而存在的;“内因”的变化才是人格改造的根本目的。如果罪犯的人格世界难以发生我们所期待的变化,那么,“外因”条件即使再优越,也是没有意义的。

第五,人格改造的外因评价系统包含五个子系统或评价要素,即评价客体。其一,监狱的改造目标;其二,改造计划;其三,监管人员的道德素质、专业文化素质和改造能力;其四,用于改造的硬件设施;其五,人格改造的过程。

第六,人格改造的内因评价系统包含八个子系统:其一,人格载体治疗评价系统;其二,人格动力改造评价系统;其三,人格基础构建评价系统;其四,道德良心培育评价系统;其五,人格心理特征发展评价系统。以上五个评价子系统,是根据第三章关于“人格改造的基础构成”而形成的。除了这五个子系统以外,我们根据第十二章所确认的罪犯人格缺陷的三大轴线,形成另外三个子系统:认知评价系统、情感评价系统和能力评价系统。前面五个评价子系统侧重于对人格改造中“改”的评价,即人格缺陷被矫正情况的评价;后面三个子系统侧重于对人格改造中“造”的评价,即“知识转化为人格”的评价,或者说是“人格世界中文化建设”的评价。当然,人格改造中的“改”(即改善、矫正、治疗等)与“造”(即塑造、培养、发展、更新等)是两个高度统一的过程,在“改”的过程中,必然形成新的人格要素的造就,而在“造”的过程中,也必然形成对人格缺陷的矫正。前五个子系统与后三个子系统的区别是相对意义上的。而且,前五个子系统与后三个子系统之间必然存在共同的评价视域。

如何评价累进处遇制

累进处遇制,起源于西方监狱。其内容是把犯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分成若干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的处遇内容;根据犯人的表现和条件升降;达到最高级者,给予假释。西方监狱史上的“点数制”、“善行折减制度”都是累进制的前身,改造原理是相同的。当今中国监狱所普遍实行的“百分考核”、“计分考评”,其实也是运用了累进制的原理。把“计分考评”认为是中国监狱最基本的改造方法之一,是确切的。据翟中东教授介绍,“西方学者关于矫正问题的看法与中国有关监狱学著作的看法差异很大。例如,中国很多著作认为累进处遇制是改造、矫正罪犯的有效手段,至于理由通常认为是累进出遇制给罪犯以机会,可以激励罪犯。而在西方,一些研究人员认为,累进出遇制与促进改造没有关系,不仅如此,他们认为,这一方法的使用会使罪犯虚伪、不诚实。由于监狱推行累进制,犯人被迫接受矫正项目,仅仅是为了尽早出狱、摆脱痛苦,于是这就成了监狱生活的游戏。而真正的矫正,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违背犯人的意志,是不能改造他们的。他们认为:‘在心理学领域强制矫正是危险的,所谓矫正只能是幻想。心理学公认,心理治疗,特别是心理分析需要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才能有效果。’矫治是不能强迫的。”(21)

起源于西方的累进处遇制,首先在西方被否定。如何看这个问题呢?我想,首先应当肯定西方学者对累进处遇制的研究是深刻的,他们确实看到了这个制度的要害和根本缺陷,那就是会导致罪犯的虚伪和不诚实。我补充一点,还会强化罪犯急功近利的功利主义。这种评价,已经超越了这个制度的管理效应和激励机制,而是着眼于罪犯的人格是否健康,因此是一个更高的评价视角。值得研究的是,罪犯为了得到减刑或假释而迫使自己按照监狱的要求去改造自己,其中固然有强迫的因素,但却并不完全是强迫的,同时具有“自我选择”的因素。这其实是一种“交换”,罪犯以改造表现交换减刑假释。作为“交换”的主体,罪犯在这一过程中同样可能得到人格的改善。完全否定这种可能性,是不科学的,也不符合实际。关键问题在于,监狱所设计的累进处遇的“交换”条件是什么:是罪犯所付出的劳动?还是真正的人格改善?

——作者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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