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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的政府职能

时间:2022-10-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2003年的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国务院明确指出了政府职能应集中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2008年国务院又进一步强调了政府应全面有效地履行这四个方面的职能。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时期,我们更需要重新定位政府的经济职能。可以说,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不仅直接关乎公民权益、公民幸福,也是政府职能体系中决定人心向背的关键导因。

在2003年的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国务院明确指出了政府职能应集中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2008年国务院又进一步强调了政府应全面有效地履行这四个方面的职能。具体地说,我国现下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时期,因此,市场经济发育并不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结构性矛盾还比较突出。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根据我国当前国情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所提出的四个主要职能具体包含以下一些内容。

(一)经济调节职能

经济调节即宏观调控,是指政府运用宏观经济政策对宏观经济运行所进行的 “控制”或 “调节”,它是政府通过调整其所掌握的某些经济变量(如财政支出、货币供给等)来影响市场经济中各种变量的取值,从而影响私人经济部门行为的收支平衡和经济增长。政府对经济运行实施经济调节的程度和范围应由市场失灵的程度和范围来决定。

政府介入经济是为了对社会经济进行某种调节,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政府对社会经济运行所产生的各种积极作用,对于这一概念的理解是动态变化的。以往我们一般用 “政府主导的干预措施主要针对市场失灵从而使政府在纠正这些失灵中发挥中心作用”来理解政府的经济职能,但现在看来这种理解有些简单化了。[14]所谓政府的经济职能,总体而言就是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管制、监控的职能,是为了让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达到预期的目标和要求而进行有效的调控。世界银行在 《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认为:世界在变化,我们对政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的观点也在变化;政府的作用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中同样具有很重要的位置;经济发展需要有一个有效而不是低级、低效的政府[15]。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时期,我们更需要重新定位政府的经济职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不仅诉诸经济总量的增长,还体现在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产业结构的调整与重组。因此,落实到政府的经济调节职能,不仅要求政府为市场提供环境和制度保障,调动市场活力,更要求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把关经济发展的结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调节方式从直接转向间接,调节对象从企业转向市场,调节活动从条块集中到中央,初步形成了在中央统一协调下,以计划、财税、金融部门为主,以间接手段调节引导市场活动的经济调节模式。

(二)市场监管职能

政府作为国家范围内唯一合法的制度供给者,是通过制定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政策、法规、红头文件等,以法律执行部门为依托,对市场进行监管。我国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主要是指政府依法对包括一般商品市场(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 (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与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产权市场等)中的一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管理活动。

建设符合中国社会主体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强大的生产力也是成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保障。当然,这显然离不开政府发挥市场监管职能,致力于市场的健康成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在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治体制的渐进改革下,政府管理机构本身角色逐渐由 “划桨”向 “掌舵”,由 “运动员”向 “裁判员”过渡,充当一个公共服务者和代表公共利益的中立监管者。

(三)社会管理职能

政府的社会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管理是指政府对一切社会活动领域的管理,包括政治管理、经济管理、社会文化管理、社会生活管理等;狭义的社会管理是指社会治安、人口、环境、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诸多方面的管理。本书中的社会管理采用学者邓伟志对社会管理所下的定义:政府和社会组织部门为促进社会系统的和谐运行与良性发展,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事业和社会观念等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16]通常情况下,社会管理包括两类:一类是政府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制约,即政府社会管理;另一类是社会 (即自治组织、非营利组织和公民)依据一定的规章制度和道德约束,规范和制约自身的行为,即社会自我管理和社会自治管理。现代社会管理是政府干预与协调、非营利组织为中介、基层自治为基础、公众广泛参与的互动过程。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素质的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成为政府最显著也最重要的职能,而我国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还没有完成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却不得不面对许多后工业社会的并发症,如全球性人口、资源与环境问题以及社会不公、贪污腐败等问题。这些问题既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累积形成的社会问题,也显示出政府职能有待进一步深化改革,以完善社会管理职能,提升日趋复杂的社会管理的能力。同时,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经济与社会协调,因此需要完善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调整传统体制下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这也成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

(四)公共服务职能

公共服务是指政府或非营利组织等公共部门以及部分私营组织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维护公共利益、依法进行公共物品的生产与供给的行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可以划分为四大领域:从保障公民生存权的角度出发,就就业保障服务、社会福利及社会救济提供底线生存服务;从保障公民发展权的角度出发,就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医疗、公共文化提供公众发展服务;从保障公民自由和服务公民日常生活的角度出发,就公共交通、公共通信、公共基础设施及公共环境提供基本环境服务;从保障公民财产权的角度出发,就公共安全提供基本安全服务。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先后次序是以测算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配的居民生活所需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为基础的。就如同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所强调的社会人的需求层次一样,政府首先要保障民众最为基本的公共需求,即最为根本的生存和发展的方面;其次要基于现有的基本财力状况和可提供的基本支持来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

促进经济增长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关键途径和重要保障,因此,经济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增长永远是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可以说,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不仅直接关乎公民权益、公民幸福,也是政府职能体系中决定人心向背的关键导因。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势必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抓手,同时也是政府发挥作用、履行政府职能的核心问题。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人民群众日益迫切地要求政府能够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我国正由生产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是现阶段公民的迫切需求和政府面临的一项巨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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