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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律原则内容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现代国际法弱化了对一般法律原则作为法律渊源的依赖。劳特派特把一般法律原则比喻为“丰富的贮藏库”[195],这种比喻是并不过分的,因为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国际法自产生以来就在不断受到国内法的影响或者说从国内法汲取有益的养分。

对一般法律原则内容,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

劳特派特曾经列出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所作的判决和咨询意见中涉及的一般法律原则有:当事者不得自己审判,权利滥用,违反约定就有赔偿的义务,权威解释,已判事项,当事人不得以自己的非法行为作为不履行义务的理由,诉讼未决期间原则,对一个法人团体的成员的外部独立行动权的限制,禁止反言,嗣后行为作为条约解释的因素。[192]

韩国学者柳炳华将学术界提及的一般法律原则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关于一般法律概念的原则,包括:①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滥用权利,②禁止援用本身错误,③违反承诺和赔偿义务;第二类是来自契约法的原则,包括:①意思瑕疵原则,②善意解释原则,③不可抗力,④时效制度;第三类是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包括:①完全赔偿原则,②责任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第四类是有关司法程序的原则,包括:①既判力原则,②当事者平等原则,③法官不得同时为当事者原则。[193]

对一般法律原则的内容,学界未有一致的认识,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对一般法律原则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如一些学者把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认同为一般法律原则;一些学者把一般法律原则理解为自然法的范畴。

第二,一般法律原则的内容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也在不断变化。现代国际法弱化了对一般法律原则作为法律渊源的依赖。之所以如此,部分是由于作为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条约和国际机构迅猛发展,部分是因为许多原来来源于一般法律原则的规范,已经随着时间的推移变成了习惯国际法。[194]随着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中相应规则的出现,被临时借用来的国内法的一般原则就不再具有法律渊源的意义了。

第三,一般法律原则的内容有待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挖掘。如果认为随着国际法体系的不断完善,一般法律原则会逐渐萎缩,直至失去其作为法律渊源的地位,那是片面的。当初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的起草者担心因缺乏可适用的法律而出现无法裁决的事态,遂规定了一般法律原则来填补国际法的漏洞。今天看来起草者的担心仍然是有意义并有实际价值的。国际法绝非是一个自给自足的法律体系,相反是一个存在大量法律空白的较不发达的法律体系。由于缺乏国际立法机关和权威的法律解释部门,填补法律空白的任务就只能由具体负责解决争端的国际法庭来完成。在条约和习惯对争端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法庭就可以斟酌适用一般法律原则来处理案件。劳特派特把一般法律原则比喻为“丰富的贮藏库”[195],这种比喻是并不过分的,因为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国际法自产生以来就在不断受到国内法的影响或者说从国内法汲取有益的养分。研究国际法史的学者提出“对于国际法的发展意义最重大的是3至5世纪罗马法学家们的活动。正是他们提出了万民法的定义”[196]。我们不能因为国际法的日渐完善就丢弃这个“丰富的贮藏库”,相反应该更加合理地利用它。通过国际司法机构的挖掘,使这个“丰富的贮藏库”中的内容不断呈现出来。正如菲德罗斯所说:“条约法和国际习惯法并没有把国际法包罗无遗,相反,它们必须以一般法律原则来补充。因此,一般法律原则无间断地以新的血液注入相对的保守的国际法。”[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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