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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律原则在欧盟法律秩序中的作用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法律原则作为检验欧盟机构和成员国行为的合法性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欧洲法院对欧盟机构和成员国的实施权能的司法监督。这是现行欧盟基本条约中唯一明确提及由成员国法产生的一般法律原则的条款。

二、一般法律原则在欧盟法律秩序中的作用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一方面,一般法律原则在欧共体法律秩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一般法律原则均具有同样的地位和作用,而且违反了它们并不一定都导致同样的法律后果。概括地讲,欧盟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指导欧盟第一级法和第二级法的解释;第二,指导欧盟基本条约和第二级立法授权之权力的行使,包括立法权;第三,作为断定欧盟机构和成员国有关适用欧盟法之措施的合法性的标准,包括立法措施;第四,填补欧盟法的空白(如果不填补,空白的存在就会导致拒绝司法)。

(一)作为解释欧盟基本条约和立法的指导

一般说来,如果《欧共体条约》的一项条款不只含有一种解释,优先考虑的解释应是与欧共体一般法律原则相符的解释,而不是与之相冲突的解释。例如,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一个案件中,一般法律原则(即相称性原则)对于解释欧共体基本条约的重要性得到了体现。在本案中,欧洲法院必须结合一项荷兰法律(该法要求从事保险经纪人业务的人员在荷兰有永久的居所)来解释《欧共体条约》第59、60条和第65条(现第49、50条和第54条)。为此,欧洲法院的裁决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条款,尤其是第59、60条和第65条,必须作如下意义的解释,即:国内立法不可以通过在其领土上有居所的要求,使得居住在另一成员国的人员不可能提供服务,如果存在更宽松的措施能使在该领土上的服务提供所遵从的职业规范得到遵守的话。”(16)虽然,这里并没有直接使用相称性概念,但是其表达的意思无疑是相称性原则的含义。当然,如果基本条约的措辞很清楚地表明起草者旨在拒绝所含的某项原则,就不得再按照与一般法律原则相符的方式来解释有关的条款。

(二)作为行使欧盟机构之权能的指导

欧洲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运用一般法律原则来断定欧盟机构是否适当地在行使有关的权能。欧洲法院曾经确立:作为一般原则,《欧共体条约》关于保护个人的规定优先于欧共体的条例。换言之,欧盟机构不能运用制定条例的权能与基本条约中的个人保障条款相悖。因此,它明确指出,“在任何情况下,它(指第17/62号条例)不能优先于基本条约规定的保护个人的保证,该保证优先于所有的条例”。(17)欧共体遵守一般法律原则的义务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若不如此,就会导致欧盟制定的有关措施的最终无效或废除。

(三)作为断定欧盟机构和成员国行为之合法性的客观标准

欧盟机构和成员国的任何违反欧共体一般法律原则的行为,如违反非歧视原则、相称性原则、合法期望权益原则等,都可能被欧洲法院裁定为非法,从而导致有关措施的无效。一般法律原则作为检验欧盟机构和成员国行为的合法性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欧洲法院对欧盟机构和成员国的实施权能的司法监督。仍以个人权利保护为例。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欧洲法院一直通过一般法律原则的包装,将尊重基本人权作为判断欧盟和成员国行为之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标准。

(四)作为断定非合同责任的依据

《欧共体条约》第288条(原第215条)规定,“在非合同责任的情况下,本共同体应依照成员国法律共有的一般原则对其机构或其职员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做出赔偿。”这是现行欧盟基本条约中唯一明确提及由成员国法产生的一般法律原则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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