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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秩序的价值内涵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律秩序的价值内涵法律秩序的价值究其本质是一种实现价值,法律秩序的形成实际上是法律价值的实现过程。法律秩序价值内涵的实质就是法律价值与其实际运行价值的一种动态联结。法律的实现正是期望人们达到这种要求,以实现法律本身的价值,建立理想状态的法律秩序。(三)法律秩序本身的价值法律秩序的价值是相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而言的。

二、法律秩序的价值内涵

法律秩序的价值究其本质是一种实现价值,法律秩序的形成实际上是法律价值的实现过程。因此,法律秩序的价值内涵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秩序的价值层次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实现本身的价值

“法律被遵守的主要原因在于集团的成员从信念上接受并在行为中体现法律所表达的价值。人们效忠于规则是因为规则能够表达人们参与其中的共同目的,而不是靠强制实施规则所必然伴随的威胁。”[13]因此,法律秩序在动态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律实现的动态价值本身就已经具有其特定的价值内涵。社会主体“计划中的行为,处于社会环境中,无论何时都不完全是处于控制之中发生的”,“法令和判例法原则并不能由法律制定者完全地控制在社会环境中运作。在某种意义上,立法者的意图,也许是与社会需要相违背的。立法干预常常产生重要的结果,但这些很难为立法者所预料,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与立法者的意图是风马牛不相及的。”[14]这就是说,法律在其价值具体化和个体化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与法律自身价值要求相摩擦、相抵触甚至相冲突的现象。法律秩序价值内涵的实质就是法律价值与其实际运行价值的一种动态联结。然而,这种实际运行和实现本身可以反映出法律价值本身的合理性程度、实现的可能性程序、实现过程的物质障碍程度、主观障碍程度。从而使人们得以分析影响法律价值实现的各种因素,尤其可以对阻遏因素加以控制和消除,建立良性法律秩序。

(二)法律秩序中法律实现了的价值

规范的最大作用在于,规范的适用使社会主体接受并遵守这些规范中隐含的价值,社会主体在这种价值的指导下使自己的行为规则化。这种规则化的行为中所隐藏的正是法律实现了的价值,这种实现了的价值通过社会主体的行为倾向反映了法律本身的要求。法律的实现正是期望人们达到这种要求,以实现法律本身的价值,建立理想状态的法律秩序。我们并不试图否认这些被称为传统的法律价值在建立与其时代的内在要求相适应的法律秩序时所起到的功效,也并不试图否认某些传统法律价值的现代意义。但是无可辩驳的事实是,社会在前进,价值本身也在演进,诚如希尔斯所言:“一个社会的信仰形态总是在不断地变化,信仰本身的实质也在不断变化。”[15]因此,传统的法律价值与现存的法律价值总是处于一种冲突状态中。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法制现代化历史就是法律价值现代化的历史。然而,新的、现代的法律价值克服并超越旧的法律价值并不是一件易事,它总是要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这种冲突过程的长短直接决定了新的、现代的法律价值实现的过程。因此,应当深入分析现存的法律秩序中哪些是已实现了的法律价值,这种实现了的法律价值是属于过去的还是属于现代的,从而寻找到克服和超越旧的、落后的法律价值的方法和途径,推动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三)法律秩序本身的价值

法律秩序的价值是相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而言的。人类最初从众多的社会调整规范中选择了法律,有一个基本的价值设定。正如马斯洛所说:“我们社会中的普遍的成年者,一般都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预见的、合法的、有组织的世界;这个世界是他所能依赖的,而且在他所倾向的这个世界上出乎意料的、难以控制的、混乱的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危险事情都不会发生。”[16]这种价值设定就是期望人们所处的社会十分安宁,而这种安宁则是通过社会主体行为的规则性而达到的。然而,安居乐业并不是人类生存的终极目的,人类总是在不断地谋求自身的发展,而法律秩序则是为这种发展的内在要求提供了秩序上的保障。一个社会持续稳定地发展还表现在社会主体行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上,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建立和维护权利和义务秩序。只有将权利享用和义务履行的行为纳入一定的秩序中,才不致使权利、义务的运行本身失范。而权利和义务内容本身就是法律的内容,是人们的利益关系在法律中的反映,法律秩序的建立从根本上解决了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形成了一个稳定的利益结构模型,并因此使以利益关系为归结点的社会关系处于一个稳定而连续的状态,从而为社会和人类自身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最优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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