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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秩序的意义解构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律秩序的意义解构法律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对于法律秩序的内涵,不同时代和不同国家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解释,凯尔逊、庞德、罗尔斯、博登海默等思想家们都提出了各自的观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尚巴指出:“法律秩序是法的实践方面,即在社会关系中执行和实现了的法。”法律秩序是法律调整的终点,是法律规范实现的结果。

二、法律秩序的意义解构

法律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对于法律秩序的内涵,不同时代和不同国家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解释,凯尔逊、庞德、罗尔斯、博登海默等思想家们都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夫法律者,秩序之谓也,良好的法律即良好的法律秩序。”[2]分析法学派巨子凯尔逊指出:“法律秩序是一种由规范所构成的体系。”并且“国家是国内法律秩序(对于国际法律秩序)所创立的社团……从法理的观点言之,国家的问题,显然系国内法律秩序的问题”。[3]庞德认为,法律秩序是“通过有系统地、有秩序地使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制度”。[4]在博登海默看来,法律秩序“这一术语被用来描述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特别是在履行其调整人类事务的任务时运用的一般规则、标准和原则的法律倾向”。[5]罗尔斯也认为,法律秩序“具有这样一些特征:控制大范围的活动和保护利益的基本性质。这些特征直接反映了以下事实:即法律确定了那种所有其他活动都在其中发生的社会基本结构”。[6]颇具权威性的《牛津法律大词典》对法律秩序作了如下的说明:“法律秩序(legal order)是从法律的立场进行观察,从其组成部分的法律职能进行考虑的,存在于特殊社会中的人、机构、关系原则和规则的总体,法律秩序和社会、政治、经济、宗教和其他的秩序并存。它被当作具有法律意义的有机的社会……法律秩序也包括某种原则与规则,如行为的准则等,法律秩序这个术语被一些法学家在不同意义上用作制度或法律体系,甚至是法律的同义词。”[7]

上述关于法律秩序的观点,虽然表述各不一样,但它们的共同点都将法律秩序与法律规范、制度相联系,有的甚至将法律秩序与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相等同。按照这些观点,法律秩序就是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有了法律规范就有了法律秩序。这显然与法律的实践不相符。一个国家要创制一定的法律规范、建立一定的法律体系是比较简单容易的事情,但要形成良性的法律秩序却非易事。诚然,法律秩序与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相联系,因为法律规范的存在是形成法律秩序的基本前提。然而,法律秩序是法律实现的客观状态,它注定要与法律的运行即法律调整相联系,没有法律调整就没有法律秩序,即,没有法律规范的实现也就没有法律秩序的形成。因此,法律秩序只能是法律实现的一种结果性状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尚巴指出:“法律秩序是法的实践方面,即在社会关系中执行和实现了的法。”尚巴进一步分析说:“法律秩序不是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应有的或可能的行为,不是抽象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人们对这些应有的和可能的具体实现,是权利主体的实际行为,是法对任意性社会关系进行的有保障的适应性调整。正是这种与法的作用相关的人们的实际行为——构成法律秩序。”[8]

在我们看来,法律秩序乃是通过法律规范—制度系统对社会关系的规范性调整而实现的社会关系的序列化状态和社会主体行为的规则化状态,是法律规范—制度所设定的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法律秩序是法律调整的终点,是法律规范实现的结果。诚如雅维茨所说:“法律秩序是社会关系的这样一种状态,它是法律规范和法制实际实现的结果”,“法律秩序能够被看作是法的实现的终点”。[9]因此,人们“不能把法律秩序与法律同一”。[10]法律秩序作为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的实现的标志,可以用来衡量法律实施和实现的结果、水平、质量和规模,法律秩序的水准及稳定性程度愈高,愈是标志着法律实施和实现的成功,实证意义或形式化的法律效益就愈高;相反,法律秩序如果扭曲了形式化法律体系的合理性,法律秩序的质量和水平就很低,或者法律秩序经常遭到破坏,其稳定性不高,那么法律实施和实现的程度就很差,法律效益就不高,法制系统就在一个低层次上运行。所以法律秩序的形成及其合理性就显得非常引人注目,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法制及其现代化程度的核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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