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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律原则的概念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一般法律原则的概念当法律专家提到不构成习惯的某项不成文规则时,通常将其作为一种一般法律原则予以对待。因此,一项成文法规则和一项一般法律原则之间的区别应从后者的一般性考虑。欧盟的一般法律原则构成欧盟所基于的道德和组织框架。这些原则约束有权制定第二级法的欧盟机关、欧洲法院以及所有负责欧盟法适用的国内机构。

一、一般法律原则的概念

当法律专家提到不构成习惯的某项不成文规则时,通常将其作为一种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 principle of law)予以对待。作为一般规律,一般法律原则是现代民主与法治国家在适用法律、习惯或判例时所必需的一个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原则显然是“一般性的”。因此,一项成文法规则和一项一般法律原则之间的区别应从后者的一般性考虑。当然,“一般性”(generality)也是成文法规则的特征之一。所以,一项法律原则比一项成文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更广泛。不仅如此,一项成文规则的通过往往考虑的是针对特定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一项法律原则的一般性在于它是大量法律适用过程中所固有的。正如格妮(Geny)所指出的,“这些一般原则表示的是与人类本质之永恒基础相符的理性和公正的观念,并被推定构成法律的基础,它们必须时时刻刻在立法者的脑海里”。(15)

的确,立法机关有意识或无意识地经常按照这些原则的存在来制定成文法规则,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更是经常地推定这些原则的存在,尤其是在解释法律规则时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也可以产生于统一的安排,这些统一的安排由法律适用于特定的问题或适用于具有类似性质的一些问题。一般原则还可以产生共同的逻辑和共同感。

欧盟的一般法律原则构成欧盟所基于的道德和组织框架。这些原则约束有权制定第二级法的欧盟机关、欧洲法院以及所有负责欧盟法适用的国内机构。例如,在《欧共体条约》中,有大量的条款涉及到自由原则。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货物流通,而且还适用于人员流动、货币流通与支付、开业与职业活动、服务提供、竞争政策领域等。这些各种形式的自由的根本在于这样一种哲理:应激励欧盟的自然人和法人在经济、社会和各种职业活动方面的个人创造性和自由发展。

在欧洲法院的判例中,有大量的裁决提到《欧共体条约》中的所谓“基本条款”,如第28条(原第30条)关于禁止数量限制和具有同等效果措施的规定、第39条(原第48条)关于工人流动自由的规定、第43条(原第52条)关于开业(设立公司)自由的规定、第49条(原第59条)和第50条(原第60条)关于服务自由的规定,以及第81条和第82条(原第85条和第86条)关于共同竞争政策的规定。欧洲法院利用这种表述来保证《欧共体条约》特定条款的优先效果,这些条文是欧洲内部市场所必不可少的,其所含的原则是从市场一体化中固有的经济和社会性前提条件中凝练而来的。

必须明确的是,在《马约》之前,欧共体一般法律原则主要是一种“法官造法”(judge-made law),即当欧洲法院不得不对《欧共体条约》和欧共体立法未作出明文规定的事项作出裁决时,它往往通过从《欧共体条约》或成员国国内法中推断出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其裁决的法律依据。《马约》首次以基本条约的形式明确规定将《欧洲人权公约》所含的原则和从成员国宪法中产生的基本原则作为“欧共体法一般原则”的义务予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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