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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与国际法的理论阐述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将简要介绍几位对国际法准则和外交理论均有影响的学者,以及那些既可称为国际法理论也可称是外交理论的学说。尽管如此,鉴于他那丰富的外交经历,科迈尼斯的回忆录是后人学习中世纪末期欧洲外交活动的珍贵史料。同时还应以外交信袋的方式向国内及时汇报。他们在国际争议中,常常援引格劳秀斯的理论作为证据,用以攻击对方在战争中的野蛮行为。但无论是外交谈判、国际会议还是国际法仲裁,外交人员的素质和稳定的外交机制才是成

第二节 外交国际法的理论阐述

如上节所述,外交和国际法在产生与发展的进程中,形成了相辅相成的关系,因而,在理论上外交和国际法也是难以截然分开的,特别是文艺复兴后期以来的欧洲思想家和法学家在其著述中都涉及了国际法和外交共同面临的问题,也提出或阐述了相关的理论。本节将简要介绍几位对国际法准则和外交理论均有影响的学者,以及那些既可称为国际法理论也可称是外交理论的学说。在欧洲国家体系形成初期,有影响的学者和思想家很多[9],其中不少是既有外交经历又有学术造诣的,例如,科迈尼斯、马基雅维利、真提利、格劳秀斯以及瓦泰尔等。本书选择的便是这些在外交和国际法领域里有突出影响的人物。

一、科迈尼斯对外交的论述

科迈尼斯(Philippe de Commynes,c.1447—1511)是中世纪末期法国三位君主的政治顾问和特使,并于1494年亲随查理八世入侵意大利地区。1524年出版的《外交回忆录》记载了科迈尼斯的政治生涯和他对外交的独到见解。他否认教皇和任何世俗皇帝是整个世界的主宰,而强调所有国家是构建人类社会的平等成员,因此应有适用于全人类的共同法律规则。作为职业外交官,科迈尼斯坚持外交谈判应该由那些经验丰富而又睿智的人直接参与。为此,他积极推动外交往来,又十分小心地接受外国使节,特别是敌国的来使。然而,他本人十分反对高层会议的方式,认为君主间的态度可能会让外交丧失其灵活性。尽管如此,鉴于他那丰富的外交经历,科迈尼斯的回忆录是后人学习中世纪末期欧洲外交活动的珍贵史料。

几乎同时代的意大利人马基雅维利(Niccolo Machiavelli,1469—1527)是来自佛罗伦萨的外交官、历史学者。他的《君主论》虽颇具争议但已广泛流传。我们所熟知的是马基雅维利在1522年送给前往西班牙出任大使的同胞——吉罗拉米(Raffaello Girolami)的忠告。首先,他向吉罗拉米讲述了驻外使节的使命就是维护国家利益,为此,使节的行为做派及其知识素养就显得十分重要。通常使节要表现出真挚、诚信并善于从同所在国政府的交流中获得所需要的情报。其次,由于当时意大利地区正处在西班牙、法国等大国的角逐之中,马基雅维利告诫吉罗拉米要特别了解西班牙君主的个人兴趣和国内情况,比如,西班牙国王是否渴望扩张,他的国民是否拥护他的国外冒险政策。同时还应以外交信袋的方式向国内及时汇报。所有的外交书信一定要如实记录而非凭借想象。用马基雅维利的话讲:“意大利的安全完全系于我们对西班牙君主的了解。”[10]

最能代表这一时期意大利学术思想和政治倾向的杰出学者,应是被誉为欧洲国际法先驱者之一的真提利(Alberico Gentili,1552—1608)。不同于马基雅维利的观点和经历,真提利是出生在意大利但信奉新教的法学者。他后来受聘为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由于着眼于国际间政治实体间的利害关系,真提利的研究侧重于国家(stato)间的互动,即外交关系以及他们在外交中所应遵守的法律规范。[11]真提利的著作《使馆三论》一直被公认为是重要的国际法论著,实际上该书同样是一部关于外交的著作。该书分为三卷,主要论述了公使馆的沿革以及关于公使的法律原则。其中,第一卷追述了欧洲国家公使的历史起源,特别是罗马时代接受外国使节的仪式和特点;第二卷论述了一般使节的权利与豁免特权在法律上的地位;第三卷分析了一个“合格”使节所具备的品质与素质,包括他们搜集情报的方式。真提利担任过西班牙驻伦敦公使馆的法律顾问,故较为详细地阐述了使馆,特别是大使卷入所在国内部事务的危险和责任[12]真提利的观点颇有影响,多为同代和后来的欧洲国际法和外交官员所借鉴。

二、国际法创始人格劳秀斯及其理论

近代国际法的产生总是与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的名字连在一起的。他不仅被誉为欧洲近代国际法的创始人,而且对外交学说也有不小的贡献。出生在西班牙统辖下的荷兰,格劳秀斯在青少年时代学习过法律、神学和历史,后来又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外交经历,还担任过瑞典驻法国的公使。格劳秀斯和真提利,均属于勇于向传统的教会权威和天主教学说挑战的那一代新教思想家和学者。

格劳秀斯可以被视为是最早向教皇的法律权威提出挑战的学者之一,他拒绝接受“只有教皇才拥有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力”这一论点。1494年,教皇在不考虑其他欧洲君主意见的情况下,就批准了西葡两国旨在全球瓜分各自势力范围的《托迪斯拉斯条约》。格劳秀斯以及同代的新教法理学者们,对教皇的这一权威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们坚持认为“无论在法理还是在实践中,只有教皇法令而非实际占领是不能构成有效法律权威的”,换句话说就是,“只有有效占领,才能产生法律条约的有效性”。[13]

针对当时所存在的荷兰与西班牙、葡萄牙两国的航海权利之争,1609年,格劳秀斯在他的著作《海洋自由论》中,明确主张航海自由和公海(Open Sea)开放的原则。他认为,公海应对任何国家开放,任何国家包括西班牙、葡萄牙均无权封锁海洋,从而破坏其他国家的正常商贸。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使格劳秀斯一举成名。1624年,刊行《战争与和平法》时,三十年战争正在进行中。格劳秀斯在书中所阐述的法学理论和所作的案例分析,受到了当时交战国政府和军人们的重视。他们在国际争议中,常常援引格劳秀斯的理论作为证据,用以攻击对方在战争中的野蛮行为。英国史学家莫沃特写道:瑞典国王古斯塔夫在三十年战争中及谈判期间就常常引用格劳秀斯书中所阐述的观点,以佐证其采取的人道主义举措或谴责对方的“越轨”行为。

英国学者贝利奇认为,格劳秀斯的《论公使馆的权利》首次谈及了外交法准则,其核心论述可以归纳为两点:第一,在构建一个建立在法律机制上的国际社会方面,外交起着关键的沟通作用;第二,外交的成功取决于所参与国家的行为是否出于善意、理性和诚实。为此,目睹了三十年战争的格劳秀斯列举了如何防止战争爆发的三个办法。第一,国家间的谈判是可以用来防止战争爆发的。第二,主权国家的权利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也应该接受国际仲裁。在这里,仲裁不是简单的调停,而是司法程序上的判决。但无论是外交谈判、国际会议还是国际法仲裁,外交人员的素质和稳定的外交机制才是成功的关键。第三,在必要的情况下,国际社会可以考虑运用强制性手段去完成法律目的。[14]

实际上,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格劳秀斯并不是研究近代国际法的第一人,因为在他之前已有不少法学家、神学家和外交官对国家间的问题,予以了不同程度的论述或研究。其中有些人对欧洲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格劳秀斯的著作对于国际法学的建立,特别是对欧洲人的国际关系观念的改变,起了划时代的作用,并为后世学者和法学家提供了系统研究国际法的理论依据。继格劳秀斯之后,国际法本身才自成一个丰富而完整的法律体系。不仅如此,格劳秀斯的思想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也提供了理论基础。正因为格劳秀斯及其著作对国际法有着如此巨大的贡献,1648年之后,格劳秀斯的著作如《海洋自由论》和《战争与和平法》,开始被欧洲大学用作教科书。

三、瓦泰尔与国际法

威斯特伐利亚会议之后,以主权国家为特征的欧洲国家体系开始形成。但是,这一体系最先受到了来自路易十四的挑战。在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战争锤炼之后,1713年的《乌特勒支条约》不仅重申了主权原则,而且明确规定了均势原则。在这一环境下,最系统阐释国际公法的应是瑞士人瓦泰尔(Emer de Vattel,1714—1767)。深受其导师沃尔夫的国际社会理念的影响,瓦泰尔认为,正在形成的欧洲政治体系包含了主权国家的各种关系,其中包括他们之间的相互利益。在这个体系中,虽然每一个欧洲国家相互独立,但同时他们又被共同的利益联结在一起。因此,国际法的作用就是规范他们的利益和关系。瓦泰尔指出:“国际法是一门科学,其目的是让主权国家学会在处理国家间的关系中,如何在使用天赋权利的同时,履行应有的义务。”[15]

针对1648年后出现的国家间的“无政府”现状和与之相伴随的“霍布森理论”——“国家之间的状态是相互残杀的自然状态”,瓦泰尔极力强调国家的利益并非总是相互排斥的,实际上是受自然法规约束的。他写道:“由于每个国家都是相互独立的国际行为者,主权国家之间应有共同遵循的法律规则,并尊重彼此的权利。每个国家应有天赋的自卫权利,并在一定情况下联合起来共同抵御某个国家的潜在危险。”[16]这就是以后人们所倡导的“集体安全”概念。瓦泰尔的这一思想是建立在以下三个论证上的:第一,国家主权是神圣的,它有天赋的自卫权利;第二,侵害了他人的权利,也就同时践踏了正义,从逻辑上讲,也就意味着你放弃了你自己的法律与道德权利;第三,在一切和平努力失败后,“集体安全”的原则可以用来制止战争。

瓦泰尔强调,为了形成有效的“集体安全”,各国应该通过业已成熟的常驻使馆和定期召开国际会议的方式,来保持经常的联系,并通过外交来促进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这表明,三十年战争之后,欧洲各国的学者乃至统治者们,都认识到独立国家所享有的绝对主权,并不意味着国家行为不受任何限制。为了能让一个由多极主权国家构成的国际体系存在下去,欧洲国家开始接受并实践着国际法。而国际法的许多规则或法理的概念是由包括格劳秀斯、瓦泰尔在内的法学家、神学者和思想家们最先提出或应用的。瓦泰尔最早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论述均势原则在外交中的作用。他认为“欧洲国家体系不是仅由商业纽带联结的,实际上是这些主权国家通过均势这一机制而建构的”[17]。这一观点对后来的外交实践者和学者都有影响,例如,萨道义承认在一个缺少“超国家”的权威机构的国际社会里,外交和国际法无疑是削减“强权政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有效手段;而摩根索写道:哪里存在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哪里就需要外交和国际法。

四、威克福特的外交理论

如果格劳秀斯和瓦泰尔是从国际法的角度谈论外交作用的话,我们也可以找到相应的例子,就是从外交的视角讨论国际法的作用。这方面的突出代表是荷兰人威克福特(Abraham de Wicquefort,1598—1682)与法国人卡利埃尔(Francois de Callieres,1645—1717)。前者侧重的是外交在维系“均势”中的作用,后者详述的是外交的目的,但有着外交官经历的两位学者都强调了使节的作用和他们所享有的法律保护。简言之,为了让国家关系处在经常性的稳定中,国际法应该为外交服务。

《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确定了主权国家这一原则后,欧洲的理论家们纷纷提出自己的观点,探讨在“无政府”的体系中,如何使主权国家的自利行为不损害整体的欧洲秩序,以及如何让外交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当时,最具代表性的理论家之一就是威克福特。他在1681年首次出版的《大使及其职责》一书中系统地论述了常驻使节机制在国家关系中的建设性作用。他的论述主要基于他参加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亲身经历,特别是对17—18世纪的现实主义外交思想及外交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威克福特强调国家之间应保持交流渠道的畅通,以保证能及时进行必要的谈判、交换情报、保护各国公民和参加国家的庆典。在一个缺少中央权威的主权国家体系中,常驻使馆代表着一个主权国家的独立地位和他渴望参与这个体系的诚意。他指出,任何国家之间进行交往的前提就是获得他国的外交认可。通常互派已授权的外交使节,标志着一个国家是否被认可和尊重。[18]根据国际法,只有获得外交认可,国家才能从其他国家那里获得相应的权益。

三十年战争后,欧洲普遍流行霍布森的观点,即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情况下,国家便处在“经常战争状态”中。针对这一观点,威克福特强调国家间的分歧虽由其根本利益的冲突所导致,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抛弃构成整个生存环境的习惯法则和行为约束。为了推动这些习惯法成为共同接受的准则,使节特别是那些常驻国外宫廷的使节,应该起到建立国家间和谐关系的作用。大使应该具备历史知识、谈判技巧和谨慎的处事态度,当然,更重要的是实践经验。正如他所论述的:“天分和学历都不能塑造出一个合格的外交官,只有实践经验才能让人信服。”[19]

威克福特指出,常驻使节的作用就是通过外交活动来完成其君主制定的外交政策。虽然在三十年战争时期,威克福特所起的作用还很有限,但是他的著作为我们今天理解和研究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时期的欧洲国家外交活动是很有帮助的资料。今天,人们仍在使用的不少论点均来自于威克福特。例如: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是欧洲外交史的一个分水岭,它把一个长期的宗教对抗的基督教世界演变成一个既紧密联系又利益纷争的国家体系,并明确规定了一个独立的、相互制约的欧洲秩序。特别是《威斯特伐利亚条约》表明,当战争把交战国消耗得精疲力尽时,他们就会自觉地寻求外交作为保护各自利益的手段。这样,欧洲各国的统治者们会发现,他们必须尽力提高谈判艺术,并把外交途径视为相互接受的共存的基础。

虽然外交不会消除战争,但一定程度上会缓解或是结束欧洲国家或君主间无休止的冲突。在赞同马基雅维利某些论点的同时,威克福特更接受格劳秀斯的观点,即维护自身长远利益的最佳做法,就是遵守已经许下的诺言;而随意放弃或修改已经签订的条约或协定,是短浅的功利行为。法律是维系国家体系正常(虽然不是完全有序的)运转的保障。[20]

这里应该提出的是,威克福特意识到外交的有限作用。三十年战争的结果和与之相伴随的和平谈判,让他深知国家间关系的最后仲裁者还是武力。但是,共同的利益和人的理性,也会驱使国家去考虑节制和有限的满足。因此,作为使节,他在与不同的国家进行谈判时,应该懂得克制和有耐性。当时的欧洲宫廷充满着狡诈、欺骗和阴谋,可是使节的作用就是运用自己的智慧去克服偏见,而不去参加阴谋活动,并为本国政府提供可靠翔实的报告。这样,使节的作用就是“维护两国间的友好关系,获得本国外交政策制定者所需的情报,提高本国在国外的利益和声誉”[21]。此外,威克福特强调,国家之间存在着稳定的相互联系是由于他们认可有一套共同接受的法规,而不是因为存在着共同的政策。欧洲国家体系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在他们之间有一个相对完善的外交体系作为他们存在的纽带。与战争相比,外交则更加稳定,人力、物力的耗费也远低于前者。

最后,威克福特认为,一个国家的外交政策很难予以理论化,但是,国际法是可以用法理来阐述的。正因为难以理论化地分析和描述外交政策,所以要了解一个国家的外交行为,或者制定出一个国家的合理的外交政策,只有历史经验才能起根本性的作用。在指出外交政策的主要原则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威克福特强调,在各国都在为本国利益而奋斗的现实中,人们必须寻求一个让大家都能接受的战争规则和外交法规。虽有人提议成立一个欧洲国际社会,但仍远离当时的政治现实。威克福特借鉴历史经验来告诫人们,为了各国的自身利益,必须维护好整个欧洲国家体系。虽然这样的一个欧洲国家体系并不能彻底消除战争、永保欧洲和平,但它实际上防止了战争的无限扩大,保障了大多数国家的生存与发展。在阐述国家体系的重要性这一点上,威克福特是当时对外交理论最有贡献的人之一。

五、卡利埃尔的外交学说及《论谈判艺术》

由于在启蒙时代的欧洲涌现出如此众多的杰出的理论家,以至于很难从中选出一位最能代表这个时代的外交与国际法理论的学者。而这里,法国的卡利埃尔及他的《论谈判艺术》则被誉为“外交思想财富的宝库”[22]

出生于1645年的卡利埃尔是路易十四同时代的人,他目睹了路易十四时期法国的繁荣和同时存在的社会与政治问题。作为法国的外交官,他对欧洲其他国家有着亲身的了解。特别是在法国与荷兰的九年战争中,卡利埃尔作为法国秘使与荷兰人进行了长期的耐心谈判,并最终签订了《霍斯维克条约》。从此,他担任了法国外交部长的外交政策指导与咨询机构的核心成员。1716年出版了他的《论谈判艺术》,后世的学者和外交官们对此书给予了很高的赞誉。因此,我们有必要在这里解读一下卡利埃尔的外交学说。

作为法国政治家黎塞留的后辈,卡利埃尔十分强调外交的作用和对外交人员素质的要求。他熟悉欧洲历史,并最早肯定了常驻使馆出现于1454-1494年间的意大利国家。驻外机构表现出的实用性,随着国家间的密切交往,扩大到欧洲范围。这种外交机制所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法国最先成立了专门的外交档案部门。应该说当时的人们在日益关注驻外使节的法律地位的同时,也十分注意收集和整理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外交政策和谈判行为。这一研究主题成为以后外交史的主要内容。卡利埃尔不仅注意对过去的外交文献的收集和整理,而且对外交案例的研究也有浓厚的兴趣。这最终帮助他在外交理论领域颇具建树,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欧洲国家体系和主权国家间的相互依存关系。通过参加九年的谈判,卡利埃尔更加清楚地看到法国的军事优势日益受到有效的抵抗。法国仍是欧洲最强大的国家,但不可能成为支配性的帝国。特别是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后,一个在法律上被认可的多极主权国家体系已经在欧洲被确定下来。因此,追求霸权不仅在道义上受谴责,在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因为任何一个国家,不论他看似多么强大,都不可能与欧洲国家所形成的同盟进行长期的对抗。因此,外交是大国政治的必要手段之一。然而,外交的产生和起作用是需要条件的,那就是找到共同的兴趣。卡利埃尔这样写道:“为了让每个独立的国家意识到外交的实用性,我们应该认为这些欧洲国家有交往的必要。这种人文和经济联系让每个国家感觉到他们是一个共同体中的独立成员。在这个共同体中,如果某个成员的变化会打破整体平静的话,那么这是不允许发生的。”[23]因此,学习历史,特别是研究过去的条约,是了解欧洲国家间关系的有效工具。

第二,关于谨慎的外交行为。卡利埃尔十分重视对外交人员,特别是对大使的培养。外交官出身的卡利埃尔,很注意研究欧洲国家君主的优点、弱点和意图,其中包括他们各自的国内政治制度和国家间友好、仇视的原因。因此,外交工作的性质就是:一个国家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关于其他国家,特别是那些邻边大国的利益也应该充分考虑到是否可以相互兼顾。这是文明国家的表现。所谓的智慧就是既要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又要了解对方担忧什么,这样才能构成理性的外交政策和行为。没有知识,特别是缺少历史知识,在外交中是不可能有谨慎行为的。历史表明,一旦缺少谨慎,人们就自然会依赖武力去解决问题。在这里,谨慎不是简单的克制,谨慎是指有知识、有眼光所指导的灵活而务实的处理问题的方式。这些要素构成一个整体,以后演变为处理好外交关系所需要的三个条件:谈判技巧、耐心说服和客观判断。

卡利埃尔一生中认为外交对一个国家来讲是非常必要的。因此,作为一个专业性很强的政府职能部门,与其他部门一样,外交部门规定其官员要对国家忠诚,有公民意识,为追求和平而奋斗。如果从事外交行业是为了个人的虚荣或舒适的生活,那么,这样的人不仅会给自己的政治生涯带来危险,更会给他所服务的国家带来灾难。不难理解,在18世纪,欧洲国家,特别是法国建立了世界上早期的外交学院或训练课程。

第三,关于强权政治和理性的外交政策。三十年战争后成长的卡利埃尔,看到了主权国家的出现和战争的不断发生。他意识到,在这样一个相互依存,而同时又缺少一个超国家监督机构的国家体系中,国家间的互相信任是非常重要的。当然,获得相互信任并非一日之功,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建立互信的目的,就是要避免昂贵的战争。卡利埃尔亲眼目睹了路易十四的穷兵黩武给法国带来的恶果。他认为外交人员在强调自信、节制和坦诚之外,还要有智慧,每个国家都是独立自主的,谁也没有权利去要求别的国家提供给你所需要的情报,因此,两个途径更为可靠,一是本国外交人员在获得情报时所具有的忠诚和能力;二是在分析所获得的资料中,应有的分析能力和洞察力。就国家体系而言,欧洲不能只被看做是一个战争频频的“无政府”的竞技场所。[24]

由于现行的外交体系已把各国联系在一起,在国家冲突的后面,已经存有一个相互依赖的共同纽带。而将这些国家联结在一起的就是使节的作用。用卡利埃尔的话说,“使节就是代表君主亲自处理对外事务,同时又是联系他们的中间媒介”[25]。因此,使节在牢记国家利益的同时,也应了解国家的核心利益与边缘利益的区别,本国利益和他国利益是否可以兼容,以及本国政策目标和所具备的手段是否相兼容等。外交人员不仅要有严格的专业训练,而且也代表着本国文化。各国外交代表虽然各为其主,有着各自的利益,但共同的外交使命、外交规则和加强相互了解的任务,最后能让各国制定出理性的外交政策。

为了迎合《乌特勒支条约》签订后的和平气氛,卡利埃尔及同代的思想家强调:欧洲国家已经构成了一种独特的社会秩序,大使的工作就是让各国相互更加了解。为了消除战争和减少冲突,一部公认的国际法应该制定出来。卡利埃尔接受格劳秀斯的观点,即国家之间的利益是不会完全一致的,但是外交谈判可以减缓国家间的冲突和促进相互了解。由于文明国家的行为与强权政治是不能兼容的,人类的理性能够让他们找到解决国际冲突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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