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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八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概述各国采用12海里领海宽度后,致使世界上116个海峡成为领峡,其中30多个常用于国际航行,如马六甲海峡、霍尔木兹海峡、直布罗陀海峡、曼德海峡等。因此,适用于过境通行制的所谓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必须是位于国际水域之间。采取过境通行制是为了确保国际航行的必要,以便抵消由于领海扩大而影响外国船舶和飞机以往的自由航行权。

第八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概述

各国采用12海里领海宽度后,致使世界上116个海峡成为领峡,其中30多个常用于国际航行,如马六甲海峡、霍尔木兹海峡、直布罗陀海峡、曼德海峡等。如果简单适用领峡的通行制度,将不利于国际航行。

(一)适用过境通行制的国际海峡

《海洋法公约》第37条规定,本节适用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之所以设立这类海峡,是为了让过往的外国船舶和飞机获得比无害通过更为自由的过境通行权,因为这类海峡在各国采取12海里领海范围之前海峡中间有国际通道(专属经济区或公海),而现在这种海峡可能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必经的国际航道水域)成为沿海国的领海,但这种海峡地处国际交通要道,这条规定体现的就是这类海峡的地理位置的国际性,即它必须是连接国际水域的海峡。这里所指的国际水域即各国船舶飞机可自由航行的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因此,适用于过境通行制的所谓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必须是位于国际水域之间。

(二)不适用过境通行制的国际海峡

不构成国际交通要道的国际海峡自然便被排除在外,以下海峡不适用过境通行制:

1.处于国际水域与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

虽然这种海峡也具有一定的国际性,但这种海峡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简单示意如下:(参见图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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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21 公海(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峡——外国领海示意图

2.海峡内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海洋法公约》第36条规定,如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本部分不适用于该海峡;在这种航道中,适用本公约其他有关部分其中包括关于航行和飞越自由的规定。

采取过境通行制是为了确保国际航行的必要,以便抵消由于领海扩大而影响外国船舶和飞机以往的自由航行权。但如果这种海峡中间仍有国际水域,并且在国际水域中也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航道,则外国船舶和飞机便没有必要再到海峡沿岸国家的领水部分行使过境通行权。因为这种海峡中间的国际水域通道属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部分,实行的是自由航行和飞越,通航自由权比过境通行权还大。

因此,这类国际海峡由于缺乏过境通行的必要性而不适用过境通行制。

3.两岸同属一国的国际海峡

《海洋法公约》第38条规定,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过境通行就不应适用。

这种海峡也是因为缺乏过境通行的必要性而不适用过境通行制。因为外国船舶和飞机稍作绕行,便可获得比过境通行更加自由的航行权。

简单示意如下:(参见图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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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22 两岸同属一国的国际海峡示意图

4.已有专门的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海峡

某些国际海峡的法律制度已由历史上的专门国际公约规定,这种海峡不适用过境通行制。例如,著名的土耳其海峡(又称黑海海峡),根据《蒙特勒公约》,处于战争状态或面临侵略威胁的情况下,土耳其可禁止任何国家的军舰通过海峡;和平时期,商船可自由通过海峡,战争时期,与土交战国的商船不可通过海峡;黑海舰队(原则上指苏俄的黑海舰队)可以经海峡驶往地中海。

(三)过境通行制适用的具体海域

是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所有海域部分都适用过境通行制?根据《海洋法公约》可知,过境通行制所适用的国际海峡包括两种情况:(1)海峡全部被沿岸国内海和领海所覆盖,中间没有专属经济区或公海通道;(2)海峡除有沿岸国内海和领海外,中间有专属经济区或公海通道。

无论上述哪种海峡,过境通行权只能在海峡内的领海部分和特定的内海部分(以及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部分)行使,海峡的内海、专属经济区或公海部分依各自的通行制度,即内海部分:外国船舶飞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专属经济区或公海部分:外国船舶飞机可自由航行和飞越。

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法律地位

《海洋法公约》规定,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适用过境通行制度,但这并不影响这些海峡本身的法律地位,不影响沿岸国对此海峡的水域和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主权或管辖权,海峡内的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某些海峡由国际协定确立的法律制度也不受影响,如土耳其海峡、直布罗陀海峡、麦哲伦海峡、波罗的海海峡等。

三、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法律制度

(一)过境通行制

《海洋法公约》第38条第2款规定:“过境通行是指按照本部分规定,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1.过境通行制的适用对象

过境通行制的适用对象是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不应受阻碍。

2.过境通行权的行使的条件

(1)仅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继续不停。

(3)迅速过境。

(4)过境船舶和飞机应承担下述义务:①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②不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③除不可抗力或遇难而有必要外,不从事其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通常方式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④遵守其他有关规定。除上述四项外,行使过境通行权的船舶还应承担下述两项义务:①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海上安全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包括《国际海上避碰规则》;②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船舶的污染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飞机在行使过境通行权时,除上述两项义务外,也还应:①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适用于民用飞机的《航空规则》,国有飞机通常应遵守这种安全措施,并在操作时随时适当顾及航行安全;②随时监听国际上指定的空中交通管制主管机构所分配的无线电频率或有关的国际呼救无线电频率。外国船舶,包括海洋科学研究和水文测量的船舶在内,在过境通行时,非经海峡沿岸国事先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

3.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过境通行适用于船舶和飞机;无害通过仅适用于船舶。

(2)对外国交通工具的限制不同。过境通行没有特别强调无害,而仅规定过境的船舶、飞机不对沿岸国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遵守航行安全、防止污染等少量限制;而无害通过强调外国船舶通过时的无害状态,并列举了多达12种非无害的情况。

(二)沿岸国的权利和义务

1.沿岸国的权利

(1)海峡沿岸国可对下列各项制定关于海峡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①航行安全和海上交通管理;②制定具体实施或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的法律和规章;③对于渔船、防止捕鱼,包括渔具的装载;④违反海峡沿岸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2)沿岸国应将这些法律、规章妥为公布。

(3)外国船舶应遵守这些法律和规章。

(4)沿岸国在制定法规时,不应在形式或事实上在外国船舶间有所歧视,或在适用上有否定、妨碍或损害过境通行权的实际后果。

(5)享有主权豁免的船舶的船旗国或飞机的登记国在该船舶或飞机不遵守这种法律和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对海峡沿岸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国际责任

(6)海峡沿岸国可根据《海洋法公约》实施分道通航制或指定航行海道,但事先征得国际海事组织的同意。

2.沿岸国的义务

海峡沿岸国不应妨碍过境通行,并应将其所知的海峡内或海峡上空对航行或飞越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过境通行不应予以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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