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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和国际关系理论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和国际关系理论一、国际经济理论与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理论有着密切的联系,后者为前者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既然自由贸易有促进各国福利、实现经济互赢的效果,各国在涉外经济管制和国际经济关系中持续主张自由贸易政策就有了强有力的理论依据,也确保了自由贸易政策在国内层面和国际层面始终是各国政策的主流并上升为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国际关系理论

一、国际经济理论与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理论有着密切的联系,后者为前者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一)自由贸易理论一直是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经济学依据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如同其他国际法的产生一样,主要是各国政治家政治意愿达成一致的结果。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来看,各国谈判代表在自由贸易政策和贸易保护政策之间显然是选择了自由贸易政策,而各国代表选择自由贸易政策与国际经济学中的自由贸易理论应该说有着较为直接的联系。

自由贸易理论发端于18世纪的英国,它是在与重商主义的辩论中产生的。

17、18世纪重商主义在英国和欧洲大陆出现并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一学派第一次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国际贸易。这一学说并不对商业活动和国际贸易持敌意态度。该学说认为,政府基于以下两个理由需要加强对贸易的管制:第一,维持有利的贸易平衡,这必然主张积极出口而限制进口;第二,促进国内的制造业而不是进口制成品,这要求对原材料的出口征收出口税,对制成品或奢侈品的进口征收进口税。在17、18世纪,各国认为只有金、银才是一国真正的财富,因此确保出超主要是为了保证一国拥有最多的金银。

在18世纪后半期,重商主义遭到了猛烈的抨击。亚当·斯密在1776年出版《国富论》一书。认为,国内经济交易中专业分工可带来效益的原理同样可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专业分工。(利用分工)的获益不仅同样可适用于私人家庭行为,也适用于一个王国,如果外国能提供比我们自己制造的货物更便宜的货物,我们最好用我们产业的其他产品来买这些外国便宜产品。

亚当·斯密的学说被称为绝对优势说。各国生产较其他国家有优势的产品,互相交换,则均可获益。但这一学说在理论上显然没有回答:如果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相比,任何产业均无优势,但事实上两者在做贸易,那么,两者能否均获益,还是没有优势的国家净损失,另一国净收益?

1817年,大卫·李嘉图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提出比较优势说,回答了这一问题。比较优势说直到今天仍构成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础。李嘉图以一个简单的算术实例提出他的观点:

生产一定的布匹,英国需要100个人的劳动,葡萄牙只需要90个人的劳动,生产一定的酒,英国需要120个人的劳动,葡萄牙只需要80个人的劳动。葡萄牙在布匹和酒的生产上都具有绝对优势,但是如果英国以200个劳动力生产2倍的布匹、葡萄牙花160个劳动力生产2倍的酒,相互贸易的话,则共花360个劳动力,比以前的100+90+120+80=390省了30个劳动力,相互均可获益。也就是说,英国在布匹生产上有较小的比较劣势,葡萄牙在酒生产上有更大的比较优势。

按照这一学说,一国生产其具有较大比较优势的产品,或专门生产其比较劣势较小的产品,进行交换,则均可获益,世界财富亦将增加。

在李嘉图之后,自由贸易理论得到进一步发展,产生了赫克歇尔和俄林(Heckscher-Ohlin)的生产要素比例说、雷蒙德·弗农(Raymond Vernon)产品周期理论以及规模经济理论,但比较优势说始终是自由贸易理论的内核。

以比较优势说为基础和核心的自由贸易理论正确阐释了国际贸易的成因和开放市场的积极效果。通过自由贸易,各国生产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行交易,使资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更佳配置,增加各国的财富,并促进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从战后在GATT体制下贸易扩张的效果以及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相继开放贸易的实际效果来看,自由贸易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的作用是不容否定的。

既然自由贸易有促进各国福利、实现经济互赢的效果,各国在涉外经济管制和国际经济关系中持续主张自由贸易政策就有了强有力的理论依据,也确保了自由贸易政策在国内层面和国际层面始终是各国政策的主流并上升为法律制度。

(二)贸易限制理论成为贸易保护政策经济学上的依据

有关自由贸易的限制条件(qualifications)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互惠理论。[25]传统的自由贸易理论认为,一国应单方实行自由贸易。无论其贸易伙伴是否实行自由贸易。互惠理论则认为,一国实行自由贸易的同时可要求其贸易伙伴也实行自由贸易,因为这样的互惠自由贸易可增进双方的福利。

互惠包括消极的互惠和积极的互惠。消极的互惠指一国减少其贸易限制以其贸易伙伴亦同意减少贸易限制为条件。积极的互惠指一国为保证其与贸易伙伴所订的互惠性协议获得遵守,不惜以报复为手段使对方遵行。如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中的超级301条款。

2.幼稚工业说

其代表人物为美国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和德国的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riedrich List)。汉密尔顿在1791年的《制造业的报告》,李斯特在1841年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的主要观点是,一个处于发展早期的国家,应该通过保护性关税和配额,来保护其有关产业,尤其是制造业,直到该产业达到一定的规模和先进程度,能与进口产品竞争或能出口。

这一理论曾为美国、加拿大在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维持高关税,德国在19世纪末引入高关税,以及日本的经济成长提供依据。

3.战略贸易理论

这一理论的基本观点是,某些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一国可采取研究和开发补贴、出口补贴、进口限制、相关产业政策、政府采购等方法扶持其企业的成长;对于某些新兴产业,更需要着力扶持,以便其在国际范围内成为抢先开发和生产者。某些产业具有规模效益,某些产业的抢先者,仅仅由于其为第一,其成本即迅速降低,而后来者的成本则较高。日本对钢铁、半导体、欧共体对飞机、美国对农业、军工、欧美日对高科技的政府扶持可作为这一理论的实证。[26]

4.最优关税

如果一个国家在某一货物的国际需求量中占很高比例,该国可通过征收一定水平的关税来改变贸易条件,迫使出口国的厂家降低产品价格以吸收关税。这样一来,进口国的消费者继续以同样的价格购买货物,但政府通过关税从外国出口商获取了额外的收入。从理论上说,最优关税这一概念从该进口国的角度看是正确的,但经验表明,很少有国家能有这种买主垄断地位以有效地实施这一政策。

5.国家安全考虑[27]

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对进口或出口可实施限制。在进口方面,一种观点认为,钢铁和造船业等行业,关涉国家安全,因此即便没有国际竞争力,也要通过限制进口的办法加以保护。在出口方面,国家安全考虑则被用做限制战略敏感产品或军事物资出口到不友好的国家的理由。

此外,也一直存在着反对自由贸易的以下观点和学说,大体说来有以下几种:

1.贸易减少工作机会

有人认为贸易将部分市场让给外国人,减少本国工作机会。但相反观点认为,贸易促进国内生产总值,从而创造就业机会。

对于经济学家,这两种观点都不对。劳动力的供需从较长时期来看将会趋于平衡,虽然可能有短暂的失衡。一个经济的工作机会总数由劳动力供给和工人的工资水平决定。实际工资的一般下降将减少在岗劳动力(一部分劳动力将离开工作岗位),实际工资提高,就业人数增多。工资水平如果没有重大变化,就业人数也不是变化太大。

渐进的贸易自由化一般不会影响平均工资水平。进口竞争企业工人的工资将减少,就业机会亦将减少,但出口企业的工资水平和就业人数将会增加,与贸易相关的变化对工作机会的影响并不大。

2.低工资竞争

有人认为,贸易如果在高工资的发达国家同低工资国家间发生,则发达国家的就业机会将减少,但是,如前所述:工资水平不会有较大变动。事实上,国民的购买力作为一个整体将增强。

3.进口替代

指“二战”以后,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所盛行的一种思潮和做法,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实行工业化,避免国际剥削,排斥进口,尽量以国内生产取代进口;鼓励内销,排斥出口。这一方法拒绝了贸易可带来的利益。从80年代后期开始,发展中国家纷纷放弃这一做法,实行贸易自由化。

从各国国内以及国际贸易政策和立法的现实来看,反对自由贸易的观点始终只是作为一种微弱的杂音在发挥有限的影响,但限制自由贸易的观点发挥了实质性的作用。无论是多边贸易体制还是国内外贸体制,都在肯定自由贸易原则的同时,规定了各种贸易保护制度,包括关税、非关税措施、公共健康安全例外、国家安全例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等。

综合来看,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理论有着密切的联系,但绝不是经济理论的直接呈现。从理论到政策再到立法需要经过复杂的政治和法律过程,需要对不同的利益进行协调,而且习惯和传统往往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国际经济理论与国际经济政策工具的运用

国际经济理论通过经济模型和要素分析对具体的国际经济政策工具的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以为政策工具的决策者提供参考。

例如,克鲁格曼分析了关税、出口补贴、进口配额和资源出口限制四种贸易政策工具对生产者剩余、消费者剩余、政府收益和国家综合福利水平的影响[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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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消费者剩余,指消费者在一次购买中愿意支付的价格与他实际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额。譬如,某个消费者愿意花20万买一辆小轿车,但由于买到质量相同价格更便宜的外国进口车只花了15万,那么此次购买他的消费者剩余为5万元。生产者剩余,指生产者在一次出售中愿意出售的价格和实际出售的价格之间的差额。譬如,一个汽车生产厂家愿意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一辆车,但由于国内高关税的保护他实际售出的价格为20万元,那么他的剩余为5万元。

从上表可以看到,四种贸易政策都毫无例外地有利于生产者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贸易政策对社会福利的最好结果也只是“不确定”,其中有两种政策肯定损害整个国家的福利水平。而关税和进口配额也只能给有压低国际市场价格能力的大国带来某些潜在利益。[29]

由此看来,从经济上分析,各国都应该实现自由贸易,拒绝上述贸易政策工具的运用。但实践中我们看到的却是,政府经常使用上述贸易政策工具来限制进口或促进出口。那么政府采用贸易限制措施的原因何在呢?

这主要是利益集团对政府施加影响的结果。不同的利益集团对贸易措施有着不同的需求。政府想降低贸易保护,都会引起那些因自由化而受损的利益集团的反对。贸易自由化引起的损失往往集中于进口竞争产业,而自由化的受益者(即进口产品的消费者)往往比较分散。那些面临巨大损失的进口竞争产业与消费者相比,会有更大的积极性组织起来并出资游说反对自由化,而消费者由于各人获利往往较小而且分散,通常不会进行游说,甚至根本没有察觉到这一问题。其结果通常就是自由化措施受到阻扰或者新的贸易保护措施的出台。

经济虽然全球化了,政治仍然是本土的。本土化的政治是容易倾向于贸易保护的。

(四)国际经济法对国际经济政策运用的影响

应该注意的是,国际经济法对国际经济政策的运用尤其是遏制贸易保护有着基础作用。首先,国际经济规则禁止出口补贴和数量限制,限制关税和其他贸易保护措施,使得各国政府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将面临强大的国际压力。各国政府在实施贸易保护措施时必须要考虑其措施的实施条件和程序是否符合国际经济法规则,如果违反了国际经济法规则,则很有可能被其他国家诉至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其次,国际经济法保护着各国的贸易自由化承诺,一旦一国偏离或违背其承诺,也会被其他国家诉至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

二、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经济法

当代国际关系理论主要有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其基本观点如下。

(一)新现实主义的主要观点[30]

1.分析的基本单位是国家,尽管是在国际体制的结构背景下来研究国家间关系的,但认为国家是世界事务的主要行为体。

2.主要关心点。国家主要关心的是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中为了地位和权力而努力,或者说,为了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而努力。

3.主要的方法。通过领土、军事准备和威慑力的平衡来实现和平或获取权力及地位,惯常的手段是通过结盟、发展军备来加强自己的力量。

4.行为体的动机。主要是基于自私的利益,在于追求与其他行为体相对而言的权力、荣誉和优势。

5.核心理念。国际社会注定处于结构性的无政府状态,行为体必须对自己的利益、定位和目标作出理性的选择,为了确保安全必须进行军备竞赛。

6.行为模式(prescriptions)。维持核威慑力;避免裁军和减少军备;避免成立超国家的组织。

7.对世界前景的看法。悲观的,相对停滞的。

新现实主义的代表作之一为肯尼思·华尔兹(Kenneth Waltz)的《国际政治理论》(1979年)。

(二)新自由主义的基本观点[31]

1.重要分析单位。首先是个人,然后是国家,还包括非国家跨国行为体。该理论认为,不存在抽象的国家,国家是个人的集体,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要服务于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2.核心的关心点。在全球共同的经济、社会和生态问题上加强国家间的合作。不否认竞争,但更强调合作。认为在全球化时代,国家间必须合作才能解决全球性问题。

3.主要的方法。深化复合性的相互依赖,建立和发展各种国际制度。

4.行为体的动机。人类具有全球利益;国际事务既要以人类的和平、繁荣、道义和正义为目标,也要追求人的自由、法治和人权。

5.基本理念。国际关系是一种跨国关系;法律起到重要的作用;自由市场有利于财富增长;国家间的相互依赖势必加深;世界经济一体化不可逆转;法治、人权是人类的共同价值。

6.行为模式。创立制度,促进国际体制在集体应对全球问题时的协调能力;促进民主。

7.对世界前景的展望。积极乐观的;期待合作;期待全球共同体的创立。

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作之一为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eohane)和约瑟夫·奈合著的《权力与相互依赖》(1977年)。

(三)建构主义(社会建构主义)的基本观点

建构主义,由美国学者温特等提出。[32]该学说认为,自利的国家是世界政治的主要行为体;他们的行为并不是由无政府状态决定的,而是由国家在社会中的建构方式以及国家对权力政治含义的反应来决定的。因此国家如何主观地界定和建构(construct)国家利益和集体交互行为中的身份(identity)是非常重要的。这一学说试图跨越自由主义和现实主义之间的距离,该理论认为,身份构成利益和行为,具有共同命运和利益相关的国家之间,如果彼此分享共同的政治文化,遵守和尊重相同的规范,就会有效地培育彼此的信任,在行为上做到自我约束,从而形成不以武力解决矛盾的安全共同体。可见这一学说的分析单位虽然以国家和国际政治为主,但通过社会建构这一概念,其结论则是国际社会并非为无政府的,而是有规则的,是可以构成共同体的。应该说,从社会需要共同意识,需要共同规则这种视角来看这一学说是有说服力的。

(四)国际经济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

无论新自由主义还是建构主义,都重视法律的作用。事实上,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在“二战”前后催生了国际经济法,而国际经济法为国际经济关系带来了秩序、安全和可预见性,从而奠定了战后世界经济繁荣的基础。

出于遏制贸易保护主义的需要,乌拉圭回合顺利结束了。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得到扩展,国际经济法规范得到完善,国际经济组织机构得到健全,司法体制得到加强。国际经济法的变革进一步推动了全球化进程,促进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国、印度、巴西所取得的经济发展成绩就是典型的实例。

在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之后,国际经济法再次显现了为国际经济关系提供安全和保障的作用。各国均重申自由贸易政策,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强调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并酝酿对国际经济法尤其是国际货币法的改革。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的贸易保护盛行、货币政策紊乱的局面并没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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