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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的理论阐述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预期违约的理论阐述预期违约这一术语来源于英国1846年索特诉斯通案的判例。但法院认为被告信函的内容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因而原告可以起诉索赔和解除合同,而不必坐等实际违约的到来。

一、预期违约的理论阐述

预期违约这一术语来源于英国1846年索特诉斯通案的判例。它指的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在规定的履行期届至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按照英美法上预期违约的理论,预期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一)明示预期违约

从严格意义上说,当事人明示预期违约并非真正的“违约”,因为该违约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至之前还可能撤回其拒绝履约的表示,重新严格履行合同。但明示预期违约行为严重地打破了合同的平衡关系,对另一方当事人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违约演变为现实的可能性极大。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坐以待毙,等待履行期限届至接受违约的事实,势必给该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他是极不公正的,这也不符合合同法上的公平原则。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英美早期的判例法确定了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明示预期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和切身利益在两种方法中选择其一。

第一,接受明示预期违约,立即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明示预期违约虽然发生在履行合同的日期尚未届至之前,但是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接受这种违约行为,将它视为现实的违约来处理。这样,他可以得到对方违约时所具有的救济方法,即解除合同义务,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这时,如果违约方又撤回其声明,表示将如期履约也不可能了,因为合同已被解除。该方法始于1853年的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在该案里,原告与被告于1852年4月订立雇佣合同,由被告从1852年6月1日起雇佣原告3个月并确定了酬金,但同年5月11日被告写信向原告表示他将完全不履行该合同。原告于5月22日向法院起诉,诉称被告已构成违约应赔偿其损失。被告辩称,由于违约实际上尚未发生,因而原告无权起诉。但法院认为被告信函的内容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因而原告可以起诉索赔和解除合同,而不必坐等实际违约的到来。[11]1886年,英国法院在约翰斯顿诉米林案判例中更明确地指出:“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完全拒绝履约,并不等于违约,但是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立即取得诉权。”[12]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一旦接受明示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并行使求偿权,则在法律上负有及时采取必要、合理、有效补救措施的义务,如停止生产合同项下货物、停运货物、补进货物另找买主等,以期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由此扩大的损失,受损方不能请求明示预期违约方给予赔偿。接受明示预期违约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有三大益处:(1)其不必再为履约作任何准备;(2)可以以对方明示预期违约为由进行索赔;(3)有权拒绝明示预期违约方撤销违约。

第二,不接受明示预期违约,坚持合同原有效力,等待明示预期违约方撤回毁约表示,以便从合同履行行为中获得更大利益。英国1855年艾维诉鲍登案确立了这种方法。该案中被告向原告租用货船一艘,以便从敖德萨港装运牛脂。由于被告备货不足而不能按期装船,被告数次通知原告驶离敖德萨港,但原告既不驶离敖德萨港,也不以被告明示预期违约为由起诉,而是坐视被告实际违约,结果在45天装船期届满前,英国与俄国爆发了克里米亚战争,合同因而无法履行。由于原告对被告明示预期违约行为没有及时接受并行使求偿权,从而使合同最后因不可抗力的战争而被迫解除,因此被告对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可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3]由此可见,不接受明示预期违约的结果主要有两个:一是预期违约方在明示预期违约后,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又明示撤回毁约并履行合同,合同恢复效力;二是预期违约方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后仍拒绝履行合同,从而使其明示预期违约转化为实际违约,受害人在后一种情况下有权在实际违约发生后,通过诉讼程序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二)默示预期违约

根据英美法确立的原则,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之前,一方当事人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客观事实,预见其将不能届期履约,可以采取如下三种救济方法:(1)请求对方提供能够全面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2)中止履行与他尚未得到约定给付相应的那部分合同义务;(3)若默示预期违约方拒绝提供履约担保,另一方当事人可将默示预期违约视为明示预期违约,选择明示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进行救济。1894年,在英国辛格夫人诉辛格一案对此已有确认。该案中被告于婚前向原告许诺,他婚后将把一栋房子转归原告所有,但被告此后又将该房转卖给第三人,于是原告起诉被告违约并要求赔偿,法院判决认为尽管不排除被告重新买回此房以实现自己的诺言,但原告仍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14]

正是由于预期违约制度实现了合同法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公平、效益,对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了结争议,预防和减少因一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风险,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保证合同订约目的的实现均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才使得这一法律制度不仅在英美法国家得到确立,而且深深影响了大陆法国家的合同法,并被《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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