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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秘书的规定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因公司股东人数多少、规模大小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讲,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会或监事。我国《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首次会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次会议。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公司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等机构的总称。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因公司股东人数多少、规模大小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讲,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会或监事。

一、股东会

(一)股东会的性质

我国《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

(2)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表达股东意愿和要求,维护其权益的意思机构;

(3)关系到公司的存亡安全问题由股东会来决定;

(4)股东会又产生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由它们对股东会负责并作报告工作;

(5)股东会是一种非常设机构,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公司的业务。

(二)股东会的职权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股东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会的职权可以归纳总结如下。

(1)决定权。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选举变更权。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3)审议批准权。审议批准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报告三个方案上:两个报告是指董事会报告和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三个方案是指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决议权。决议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增加或者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②发行公司债券;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5)修改权。股东会有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我国《公司法》第44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也就是说,凡是《公司法》对议事方式作出规定的,依据《公司法》之规定;《公司法》没有规定的,依据公司章程之规定。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采用法定和章定相结合的立法例,主要由公司章程规定。关于股东的表决权,域外立法既有奉“均一主义”标准的,也有奉“资额主义”标准的。前者指一个股东不论出资多少即有一项表决权,侧重于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后者是指按股东的出资股数或出资比例来分配股东表决权,侧重于维护公司的资合性。依我国《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在股东权的配给方面我国采用“资额主义”标准。关于股东会的决议,根据其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两种。普通决议是就公司的一般事项所作的决议,需要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则是就公司特别重大的事项所作的决议,需要代表2/3或者3/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依我国《公司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应通过特别决议而决定的事项有: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相比较而言,我国立法所规定的特别决议的表决权数比西方国家低。

(四)股东会会议制度

1.股东会会议的类型

股东会会议的类型因召开的原因、召开的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9条和40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可以分为首次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首次会议。首次会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次会议。我国《公司法》第39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2)定期会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0条的相关规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由于实践中该期限多为一年,因此又可以称为股东会年度会议。

(3)临时会议。临时会议是指根据公司情况,依照法定程序不定时召开的股东会会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0条的相关规定,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开应满足以下条件: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会会期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会议通知的形式,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对会议通知应有形式上的要求,一般应采用信函的方式发出,有的国家,如德国、奥地利特别要求采用挂号信函的方式发出。

4.股东会会议记录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二、董事会

(一)董事会的性质

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的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首先,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或者经营管理机关;其次,它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产生且对它负责;再次,它对内有权执行公司业务,对外有权代表公司;最后,它是一个常设性机构。

(二)董事会的构成

(1)从成员的构成看,董事长一人,可以设立副董事长的,副董事长人数为1~2人,董事若干人;其成员总人数为3~13人。

(2)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不管是股东还是非股东都可以被选为董事。也就是说,董事是由两种人员构成的:一种是职工代表作为董事,另一种是股东作为董事即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一般是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我国《公司法》第45条对董事成员的构成是分两种情况的:一种是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另一种是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4)董事的任期。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第46条的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三)董事会的职权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的职权可以归纳总结为:召集报告权、执行权、制订权、决定权、制定权和其他权利。

在这里要着重强调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决定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这里一定要将其与股东会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权利相区别;二是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三是决定经理和副经理的聘任或者解聘及其报酬事项,即经理和副经理的产生办法和辞退办法。第二,要严格区分制定权与制订权在权利范围上的区别。

(四)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会议的种类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董事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通常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临时会议仅在必要时召开。

2.董事会的召集与主持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48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49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长也只有一票。

4.董事会会议记录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对于董事会会议的会期和程序,各国公司立法多无限制性的规定。我国1993年《公司法》曾规定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日内通知全体股东。但2005年《公司法》取消了这一限制,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

(五)经理

1.经理的性质

经理是辅助董事会的机构。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1993年《公司法》对经理的定性为:经理是公司的高级职员,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辅助董事会的机构。2005年《公司法》对经理的定性为:经理是辅助董事会的机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理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经理的职权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50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监事会

(一)监事会的性质

监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检查机构,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以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管的常设机构。

(二)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监事会的职权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另外,我国《公司法》的第55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的职权可以归纳总结为检查权、监督罢免权、纠正权、临时会议提议召开权、提案权、提起诉讼权、质询建议权、调查权和其他权利。

(四)监事的任期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53条的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我国《公司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是为了在出现特殊情况的情形下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

(五)监事会会议

1.监事会会议类型

监事会会议可分为两种: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可由监事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提议召开。

2.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56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3.监事会的召集与主持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52条第3款的规定,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4.监事会的会议记录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56条第4款的规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监事会会费负担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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